跳转到内容

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20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版权讨论/存档/2019年 版权讨论存档 2020年 版权讨论/存档/2021年
这是版权讨论页面的2020年存档

1月

[编辑]
因符合{{PD-PRC-CPC}}恢复。--Midleading讨论2020年1月20日 (一) 09:59 (UTC)[回复]

2月

[编辑]

3月

[编辑]








4月

[编辑]


5月

[编辑]

Nancy Wuu对话贡献)反映:

“维基文库”竟将“联合百科公司”耗费心力甚钜之“标点古今图书集成”全部文本登上网站,任人免费下载检索取用,严重侵害敝司编辑著作权,请立即下架,并告知上传此档案者之联系方式。敝司将同步与律师商议,如何进行后续的法律行动,并对于恶意侵权分子究责。 虽然古文属公共版权,但贵方登载的却是含有敝司加上句读后的文本,“标点版古今图书集成”资料库是经过台湾智慧财产局与著作权权威专家学者认定,受保护之编辑著作;也是敝司耗费巨大财力人力,投注智慧心血的创作,是全球第一个标点数位版(2003年即已完成)。而贵方的文本,与敝司标点版的文字、断句分段、句读标点完全相同,有极高的侵权嫌疑! 伤害敝司权利甚钜! 故请贵方立即下架。

请讨论以上文献是否属于侵权作品。--Midleading讨论2020年5月19日 (二) 10:00 (UTC)[回复]

(:)回应:以下是台湾智慧财产局督导章忠信的文章(含智财局的函覆).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48 <著作权笔记>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电子光碟产品不得申请制版权 作者:章忠信 94.05.04.完成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著作权笔记> 电子光碟产品不得申请制版权 作者:章忠信 94.05.04.完成 .......... 智慧局指出.……驳回<制版权>申请案……但值的关切的是,智慧局在驳回函文中,另外提到“编辑著作”的议题,指出“复按著作权法第7条之规定:‘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编辑著作之保护,对其所收编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因之,作品如符合前述编辑著作之规定者,仍享有编辑著作之著作权而受到著作权法之保护,且依著作权法第10条前段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并予叙明。”其似乎已明白认定,以电子资料处理方式存入电子资料库形式的“古今图书集成数位标点版”虽不符“制版权”规定,但可以“编辑著作”受著作权法更好待遇的保护。 .......... “古今图书集成数位标点版”重新标点,此一句读标点,人人未必相同,有其创作性在其中,可以“编辑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古今图书集成数位标点版”可以被认为是“编辑著作”,享有比“制版权”更好的著作权法保护,是因其有句读标点之创作。……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回应:另外2篇文章: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51 <著作权笔记>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章忠信 94.05.28.完成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侵犯版权,已由Wcam(talk)2020年5月21日 (四) 11:12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写字间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934 <著作权笔记>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古文书资料经加注标点、断句是否“创作”? 作者:章忠信 968◎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19日 (二) 10:56 (UTC)加入。[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侵犯版权,已由Wcam(talk)2020年5月21日 (四) 11:12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写字间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回应:还有.请管理员注意:若您们认为登载了别人的标点版该下架该标点与历史文献.那么可曾想过:既然上传了标点.肯定是连原来无标点的文本也是一起上传的.这文本与标点肯是连在一起的.是同一家出版社辛苦打字建立的.不可能是上传者自建的文本.而只是套用出版者的标点. 所以应该全部文本一起下架.法律上.并非重制别人耗资辛苦建置的古文电子档是不侵权的.这绝对侵权.只是因为不容易举证上传者的电子文档拷贝自别人.然而在本例中.既然标点完全与别人版本一致.就已证明了全部文本都是拷自同一处了.

据章忠信先生2020-05-16发表大文:“……这套我国所独有的“制版权”制度规定,古画真迹第一次制版发行,或是古书的重新整理印刷,经过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理“制版权”登记后,制版人就这项版面,享有制版完成时起算存续十年的“制版权”,其他人未经制版权人授权,不可以任意重制该版面。”
请问贵司是那一年取得《标点古今图书集成》的“制版权”?好使用户及管理员们谨记于心。--晞世道明讨论2020年5月19日 (二) 11:52 (UTC)[回复]
(:)回应:<以下是章忠信2020年5月20日对此问题的回复>
章忠信2020-05-20 07:20:2661.230.65.173
这个议题不是是非题,而是申论题。智慧局的函释只是说大象的腿像柱子,没说大象的身体像一堵墙,大象到底像甚么,必须全貌观察。

将没有标点符号的古文,重新加上标点符号,能不能产生新的衍生著作,无法一概而论,要视该古文的重新句读是否有新的呈现,还是仅是依一般公认的方式呈现。著作权法专责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近日解释,认为“于既有的作品上加注标点符号,仅在使人了解其内容,非属重新创作,与著作权法所定‘著作’之规定不符。”其实,依上所述中外案例,加注不同标点符号,会使人对内容有不同的了解,有可能会有新的创作产生,只是多数的句读,都达不到这样的呈现而已,但不能如此绝断地认为,一定不会有新的创作产生。

其馀,请参阅拙著[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51
  • 在下认为应先询问建立《古今图书集成》页面的编者是否独立创作。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6:26 (UTC)[回复]
    (:)回应: Nancy Wuu 回复UTC:
    Good idea. 目前维基文库的标点版.与联合百科的标点版.一字不差.显系维基版完全copy自联百版. 这样能算是<独立创作>吗? <爱如生标点版>与<联合百科标点版>就无一篇完全相同.怎会不存在创作? 对古文的考证.理解....每人都一定或多或少会有差异.试问:1.4亿字的差异会有多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7:10‎ (UTC)加入。[回复]
(!)意见:如何标点及断句,是根据既定的中文语法,因此不属于创作,因为每个人的断句及标点,原则上应该都是一样的。--虫虫飞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6:44 (UTC)[回复]

(:)回应: Nancy Wuu 综合回复 晞世道明 与 虫虫飞:

1.敝司<标点古今图书集成资料库>并未取得制版权,但依民94年智财局回函: 资料库虽不适合以制版权保护(10年保护期限),却能以更高权利的“编辑著作”或“衍生著作”受到保护,按章忠信教授上述文章的解释(他是当年联百申请制版权案的智财局审查委员),能否成为“编辑著作”“衍生著作”的关键是: “视该古文的重新句读是否有新的呈现,还是仅是依一般公认的方式呈现”。准此,Nancy Wuu认为,1.4亿多字的“古今图书集成”由不同的人来断句标点,显然必有完全不同样貌,并非全部都有公认画一的标准答案,如: 大陆“爱如生版”与“联合百科版”就无一篇相同的,因为两版是由2组不同学者在句读; 而会一字不差的版本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全部复制。

2.目前网路上的讨论,也都以章忠信的解释为准。如2016年批踢踢实业坊<古书古籍的著作权问题> https://www.ptt.cc/bbs/LAW/M.1455174906.A.BEE.html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1.219.19.31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6:53 (UTC)加入。[回复]

(:)回应:为求表达特别意思,而刻意扭曲既定语法去标点,才属于创作,此文献明显不属于此情况;按既定语法,理解文章应有的意思,不属于创作,因为每个人原则上应该是一样的,只有标点的对错之分,在标点对错的差异,不属于创作。--虫虫飞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6:58 (UTC)[回复]
(!)意见:刚刚搜寻了一下出版时间,该版“标点古今图书集成”首次由联合百科公司出版的年份为2003年[1] ,已经超出上面所述,再次制版权所认为的十年了。Tsuna Lu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7:03 (UTC)[回复]
如果之前未曾有人制作标点版,且标点版能反映作者之个性和独特性(《台湾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号民事判决》),及符合其他著作的构成要素,私认为则可视标点为“编辑著作”或“衍生著作”。再者,到底该文的来源是否真的来自《标点版资料库》仍有一定疑点。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7:14 (UTC)[回复]
(:)回应: 我们已经比对过. 也已经截图存证. 如果维基文库的版本是独立制作或创作.为何全部标点与文本与联百版完全一样?—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7:23 (UTC)加入。[回复]
然而目前只有阁下声称是全部文本及标点是一样的,再者该网站需付款者才能使用,在下不认为现时能充分证明两者文本是相同。如可行,建议阁下可将相关截图张贴出来(比对文本最好是文章类的,而非诗词),或寄给管理员,以便社群判断。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7:50 (UTC)[回复]
(:)回应: 感谢UTC. 刚才维基团队已来信询问.我已寄出部分存证截图给他们了. 但如何才能寄给管理员呢? Nancy 是头一次上维基文库—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7:56 (UTC)加入。[回复]
(:)回应:刚才寄到上述URL. 出现错误讯息. 我要疯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7:59‎ (UTC)加入。[回复]
似乎在下给的连结有问题,不好意思。--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8:11 (UTC)[回复]
另外,既然已寄给维基团队,那么理论上不需要寄给管理员了。--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8:28 (UTC)[回复]
(:)回应:同样文本.不同句读.产生迥异意义的例子:
文本1: 下雨天留客天留人不留 可句读成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留! 或 下雨天,留客天,天留我不?留!
文本2: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可句读成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猫熊用餐后,掏枪乱射一阵之后走人) 或 Panda eats shoots and leaves. (猫熊以嫩竹芽及叶子为食)
上述简单句子都已发生完全相反意义的句读. 则1.4亿字的古文. 又怎会人人理解完全相同且句读也完全相同?—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0日 (三) 08:33 (UTC)加入。[回复]
在下认为结构简明的诗词歌赋类文体(如五言绝句)之句读没有著作权,这因理论上有中学教育程度以上的学生也能为此加入句读,实际上无“独特性”可言。再者,各地普及教育所用的古文或广泛流传的古文之句读,亦理应没有著作权。普及教育所用的教科书为了让学生易理解古文,通常会加入句读,而句读变得普及化,这可见其无“独特性”之处。而通常某些出版社会出版广泛流传的古文,而这些亦通常有句读,亦见其无“独特性”之处。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9:29 (UTC)[回复]
另外,阁下所指出的双关句实为特例,在中文中并非任何句子都会出现如此情况。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09:46 (UTC)[回复]
  • 捍卫自身和别人法定权利,是应当的;但是没有佐以确切无误的事证,是难以令人信服。
    假以四书或《庄子》,请问贵司的标点版是如何句读?与爱如生版有甚么不同?能有特达之处,发前人所未发,成一家之言。当然贵司不一定用四书或《庄子》作例,其它书种也可以的。--晞世道明讨论2020年5月20日 (三) 10:46 (UTC)[回复]
(:)回应: 感谢指教! 我所举的例子或许极端. 但至少已证明句读不可能人人相同.楼上先进所举的诗词古文确实较有公众一致性的意义认定.但<古今图书集成> 多达1万卷.1.4亿字. 难道全部都属有公认画一标准的意义与句读? 就算是如此.这么长的文本中.由2个世界第一等的汉学家一起来断句标点.也绝不会完全相同! 爱如生版与联百版的差异. 我们先前就比对过了.证明确实并非出自我家版本. 由于爱版售价高.Nancy手上无现成资料供参. 若之后有需要.会找时间提供出来.
其实只要证明敝司<标点古今图书集成>资料库.与维基登载版本.文本标点完全一致.就可证实维基版有否copy联百版. Nancy建议如下检验方式~~
(1)由敝司提供<联百标点版>一组使用帐密.供维基公正人士抽取任意篇章比对2版差异。
1.4亿字文本何其浩瀚,谁也无法在短短几天内全部比对完成,唯一较有效率方式,就是抽查比对(系统性抽查),如: 32典中(或6汇编中)各抽取第?篇作比对,至少需比对10篇-20篇,若2版完全相同,就可证明贵方版本系全部copy自我版。联百编辑部这几日由3位编辑随意抽查比对,已对过数十篇,2版完全一样,还未发现任一篇有任一处标点或文本是有差异的,所以高度合理怀疑维基版copy我版。
(2)建议先关闭维基版本的公众使用权,尤其需保全现有版本遭有心人士修改其中少部分篇章,作为两版并不完全相同的证据。请注意: 千万不要由该名上传者(或其相关人士)提供少数篇章文本做比对,因为修改少数篇章的标点容易,而要修改1.4亿字费时甚久(若干修改标点的全形/半形,或统一用程式将逗点改成句点....伎俩,我们也能一眼辨识),所以抽查篇章的选择.一定须由维基公正人士来选。
(3)我们合理怀疑维基版本系copy自我版的另一理由:要把这1.4亿字加上够水准的标点,人力成本至少需千万台币,但维基属免费分享平台,我们很难相信上传人愿意耗费这样的钜资,就算他是世界第一等的国学家,能号召一群标点能力超强超有效率的高手,最快也需要1-2年时间完成,以目前全球已有2种标点版本的状况下,我们不认为上传人有能力财力与意愿为免费版这么做。
(4)我以为若最终比对结果应证了我们的怀疑: 2版全部文本一模一样,维基版完全copy自联百版,则该下架的不仅是标点,而是全部文本,因为标点与无标点的文本是连在一起的,上传者不可能先将无标点文本(非联百版)上传后,再套用我家的标点 (这要怎么做?),但若反过来却是可行的: 先上传有标点文本后,再用程式快速删除标点,但若维基最后选择了后面方式,则无异于宣告: 维基用的还是联百文本(未经授权即使用,即属侵权),只是后来删除了标点而已。
(5)已为维基设定一组使用帐密. 也已经寄给维基团队了.
感谢维基群友正视此一问题。 维基是全球知名品牌,祝福您们: 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 为全人类创建更多有价值的知识!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1日 (四) 03:32‎‎加入。
(:)回应: 补充说明: 《标点古今图书集成》资料库动员中国40馀位知名汉学家断句、标点、校勘,及两岸60馀名软体工程人员研发打字扫瞄,于2003年初完成,详联百官网 https://udpweb.squarespace.com/ancientclassics 我们真真实实花了钜资与时间才完成此一标点版. 全球第一个标点数位版. 非如楼上先进所想.也是copy 自别人版本!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1日 (四) 03:44加入。
(!)意见@Nancy Wuu, Midleading:请问,我们在讨论哪个版本?钦定古今图书集成还是古今图书集成考证,还是都要讨论一遍?另外谁先谁后?如果这家公司自己主动抄了维基文库的版本然后宣称版权所有,那么这行为已与百度百科无异。--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04:16 (UTC)[回复]
(:)回应:维基文库的<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是2017年以后才上传.联百的<标点古今图书集成>是2003年上市. 早于爱如生版. 先做出来的人怎可能抄袭后面做出来的人? 上述先进所提的问题.Nancy早已全部回应说明如上.为了此案. 维基文库已经害我们浪费非常多时间在证明版权. 但看来还是有不少人视而不见. 故意忽略! 刚才还有维基人来信用威胁口气叫我不要诉诸法律行动! Nancy是要上班工作的人. 如果我们花这样多时间把证据摊给贵方看.也把验证方法都交给你们. 但你们还不愿意好好检验.正视受维基文库伤害者的伤口. 还称我们与百度无异. 认为我们也只是盗拷自别人的标点版(这是维基文库一贯的手法吗?). 那么维基文库不只比你们看不起的百度还要恶劣. 恐怕<网路流氓>才是更贴切的称号!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1日 (四) 04:35‎加入。
@Nancy Wuu:问题是,请你指出哪个版本侵权好么?还是你想把本站所有文言文内容删光光???--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6月3日 (三) 22:02 (UTC)[回复]
(:)回应: @Liuxinyu970226 Nancy Wuu 指出.维基文库登载的<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文本(含现代人断句标点).与联合百科的<标点古今图书集成资料库>文本(含现代人断句标点)完全相同. 不可能有2人对古文的标点完全一样.故显然是后来的版本(维基)盗用前面的版本(联百).维基应该下架<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所有文本.或至少下架有相同标点的版本. 至于维基其他非古今图书集成的文本. 与联合百科完全无关.有否侵权.要否下架.请自行与律师讨论.--Nancy Wuu讨论2020年6月4日 (四) 02:46 (UTC)[回复]
@Wcam:可以帮忙看看古籍的标点有没有版权吗?--虫虫飞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07:37 (UTC)[回复]
根据上方举出的章忠信的观点,通过加注标点符号而产生对原内容新的理解,才构成创作,例如“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可通过不同句读产生不同理解,但绝大多数文字,无论如何句读,产生的解读不会有较大不同(“只是多数的句读,都达不到这样的呈现而已”),所以关键点在于举证找出联百的版本是否通过句读对原文本产生了与以往版本有较大不同的新的理解(但我猜测绝大多数的文章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另外Nancy Wuu要求将全文而不仅仅是标点从维基文库移除,我认为没有道理。对于公有领域文字,即便是花了钜资与时间将其录入电脑,由于没有创作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作品的要求,不能受著作权保护[1]。维基文库能采取的最保守的做法,应是仅将标点符号删去。--Wcam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11:55 (UTC)[回复]
个人认为通常断句、标点等这类型校订及整理之创作性甚低,实质上纯粹为单纯整理,就如产品介绍及黄页,并无任何创作成分,且亦难以反映出作者的个性及独特性。除非如Wcam君所言,能提出“是否通过句读对原文本产生了与以往版本有较大不同的新的理解”,或提供充分证据能证明符合“原创性”及“创作性”,否则“纵使具备有‘稀少性’及‘特殊性’,然因不具有原创性,并非著作权法所称之著作,不应受该法之保护”(台湾台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0号民事判决)。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13:18 (UTC)[回复]
  • @Nancy Wuu:您好。我在尝试通过比对文本并确认问题过程中,发现多家中国大陆高校提供了署名为“深圳市科信源网络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标点版古今图书集成》电子数据库,且该数据库和“联百版”网页几乎一致。该数据库网络位址是[2],登录账号、密码分别为“REDACTED”、“REDACTED”。请问阁下是否了解:该数据库与“联百版”数据库有何关联?--虹易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09:16 (UTC)[回复]
(:)回应: 这2家公司就是联合百科当年的外包单位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 2020年5月21日 (四) 09:56加入。
(:)回应:请问虹易: 您是如何获得上述集成网站的帐号密码的? 给您帐密的人明显侵害我们的版权!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2日 (五) 02:26 (UTC)加入。[回复]
(:)回应:我能提供的信息只是:这是公开可得的测试用的账号密码。--虹易讨论2020年5月22日 (五) 02:40 (UTC)[回复]
补充:以我的理解,这可能涉及提供账号密码者违反使用条款,但不太能构成对版权的侵害。--虹易讨论2020年5月22日 (五) 02:44 (UTC)[回复]

有关台湾的古籍标点版权法例

[编辑]

nancy wuu主张的版权公司是台湾的,请看台湾当局对标点符号著作权的解释:[3]

一、著作权法所保护者为著作之原创性,所谓“创作”系指人将其内心思想、情感藉语言、文字、符号、绘画、声音、影像、肢体动作....等表现方法,以个别独具之创意表现于外者。于既有的作品上加注标点符号,仅在使人了解其内容,非属重新创作,与著作权法所定“著作”之规定不符。因此,来函所询将古书加上标点符号是否有著作权一节,请参考上述说明。
因此,官方的解释认为,标点符号没有版权,所以上传到维基文库的。
以上。--虫虫飞讨论2020年5月21日 (四) 11:03 (UTC)[回复]
(:)回应:台湾著作权法如此规定.但有否<原创性>解释空间相当大.我已列举章忠信(智财局著作权审议委员)多篇文章提出相反于虫虫飞的主张. 如前述. 请注意: 民94年智财局解释回函中还有补充一段: “资料库”,如其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不论其所收编之资料是否为“著作”,得依著作权法规定以“编辑著作”保护之。所以如章忠信所言.有无原创性及编辑著作权.需整体观之.实务上.持标点(或类似古籍重整编排等)并无著作权想法的人.在台湾司法判例中全部被判侵权.没有例外.法界的惯例是: 除非任何人来标都会得出完全相同的结果.才可能被视为无创意.无编辑著作权.更何况业主耗资千万为1.4亿字古文重新标点断句.在台湾司法界.还没有不保护的案例!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Nancy Wuu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2日 (五) 01:57 (UTC)加入。[回复]
“在台湾司法判例中全部被判侵权.没有例外”能否提供相关司法判例?再者,若原文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算被整篇抄袭,亦不会被视作侵权。叧外,尽管耗资千万,然而没有“原创性”及“创作性”之情况下,并不会被视为“著作”,如黄页。谢谢。--SCP-2000讨论2020年5月22日 (五) 02:10 (UTC)[回复]
我去查了一下台湾的司法判例:
  1. 并无找到任何因为重制古籍且标点相同而被判决侵权的案例。
  2.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88 年自字第 405 号刑事判决中,是将对古书重作标点以旧著作权法中之“制版权”而非狭义的“著作权”加以阐释,全文摘录如下:

    制版权于民国五十三年立法增订过程中曾引起极大之争议(见被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等立法议事录及舆论影本),且为免今人不劳而获,任意剽窃已属公共财产之古人著作,致妨害文化传承,解释其成立要件─“整理排印”自不宜宽松。
    ……
    立法院第三十三会期讨论五十三年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制版权规定时,提案人冷彭之委员认为“整理”应包括校正错误、考证、评注、选辑四点,召集委员杨宝琳认为“整理”应包括标点符号,改印为宋版字体亦属整理排印,立法委员吴延环认为将原书分章分节、改变字体固系整理,但整理古书以加注标点符号者为最要;立法委员杨一峰认校正错误或加注标点均属专门之学问,改用较美观之宋体字或聚珍版而付诸排印,亦需资本劳力,均属整理排印;立法委员傅晋媛认为所谓“整理”须经运用思想智慧就古书文字加以校勘、调整次序或就内容注释;立法委员郭登敖认制版权乃就古籍予以标点、注释等加工后始有制版权;立法委员唐嗣尧认书商花费多量之人力、财力,就古籍加以考证、校订文字错误、注解深奥文字、加以标点后编印,对于文化学术颇有贡献应予制版权之保障等赞成增订该法条之立法者原意……

同时,台湾智慧局在智著字第0900011231号电子邮件940415两度函释认定标点本并无著所权。虽然章忠信针对后者的解释文章中提出“并非绝对”等语,但是章忠信的文章若无司法判例、行政解释函的支持,应该只能视为一家之言,无法据此认定联合百科公司有著作权。--Reke讨论2020年5月23日 (六) 05:24 (UTC)[回复]
(!)意见:此例一开,我担心所有文库中的古文都要下架。--虫虫飞♡♡→♡℃留言 2020年5月22日 (五) 05:00 (UTC)[回复]
这个技术问题倒不用担心,直接去所有标点就好了。或者是引号类标点由bot去除,句号、惊叹号等有句子结尾意者全改成句号,其他标点都改成顿号,也就是点书模式。--Reke讨论2020年5月22日 (五) 10:36 (UTC)[回复]
@虫虫飞, Reke:恐怕确实会面临这个问题,毕竟到现在元维基的“文言文维基文库申请”还处在搁置状态。--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5月28日 (四) 00:20 (UTC)[回复]
(!)意见:我觉得忠于原文去标点不算创作,但刻意扭曲语法,去曲解原意,才算创意,才有版权。--虫虫飞♡♡→♡℃留言 2020年5月22日 (五) 05:17 (UTC)[回复]

(:)回应:其实从不同版本上对照来看便可看出,同样是标点古今图书集成,程颐《易程传》卷二(河洛图书出版社,台北市,1974年10月再版),就有六处与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有所不同,所以联合百科版(2003)与维基版(2017)标点完全一模一样是否有点太不可思议?很难让人相信没有抄袭。

  • “六五之君顺从之,以阳刚而任,上之事豫之所有也。”(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六五之君顺从之,以阳刚而任上之事,豫之所有也。”《易程传》

  • “……,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易程传》

  • “……,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易程传》

  • “……,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则朋类自当盍聚。夫欲上下之信,……”《易程传》

  • “则何患乎。其无助也,簪聚也。”(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则何患乎其无助也?簪,聚也。”《易程传》

  • “安得同德之助。”(联合百科版、维基文库版)

→“安得同德之助?”《易程传》 --热狗不是狗留言

对于标点是否受到版权保护,Reke已做回答。此处是版权讨论,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一样不一样的比较完全没有意义。--103.137.63.60 2020年5月28日 (四) 08:49 (UTC)[回复]

(:)回应:姑且不论版权问题,至少很明显大家都看得出来联合百科版和维基文库版本是一样的。联合百科也已提供相关资料给维基志工团队。 再者,举例只是说明,即是同一篇古文,每个人标点后是不会完全一样。 最后,关于标点到底算不算是创意(创作)、有无版权,这点也是值得大家继续讨论,就拭目以待吧!。 --热狗不是狗留言 2020年5月29日 (五) 03:23 (UTC)[回复]

  • 标点未必相同,但目的呢?添加句读是想读者明白作者的思想?还是想读者理解添加标点人的创新想法?前人点错,你的对,也不过是你随着作者心中的句子添标点,怎能说是创作呢。--193.182.144.69 2020年5月29日 (五) 09:04 (UTC)[回复]

删除联合百科标点版本

[编辑]

原联合百科标点版本将从维基文库中删除,上传者已重新上传非联合百科标点版本古今图书集成。--Midleading讨论2020年6月4日 (四) 02:56 (UTC)[回复]

  1. 《古今图书集成‧经籍典》体制研究-辅大图书资讯系硕士生詹惠媛撰写,2008年发表

中共领导人的有关讲话和声明

[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复]

6月

[编辑]
成文秀是该校的职员,因此著作权归属于校方,或双方共有。Larryasou讨论2020年7月2日 (四) 18:38 (UTC)[回复]
不要想当然,个人作品著作权归属组织从来就不是定论。--Zhxy 519讨论2020年7月6日 (一) 03:54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0年8月4日 (二) 20:2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复]

7月

[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7月18日 (六) 16:04 (UTC)[回复]

  • 护党救国之通电,作者之一李石曾1973年去世,通电署名并非党务集体,著作权应归属所有署名者。--Zhxy 519讨论2020年7月5日 (日) 16:50 (UTC)[回复]
    • 1927年国民党党务作品属于公文。该信实际是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决议的名义发给全党的,见于“本会为中央监察机关”,及http://politics.people.com.cn/BIG5/101380/10951791.html。芄兰讨论2020年7月8日 (三) 07:46 (UTC)[回复]
      • 见著作权法,公文是指“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非政府机关,自然地其委员并非公务员,其作品亦会受著作权保护。--SCP-2000讨论2020年7月16日 (四) 11:09 (UTC)[回复]
      • [4]如我所说,按照这篇链接内出版物所提供的排版格式,通电是看不出全体会议决议性质的。更进一步说,资料[5]显示国民党二大选出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含候补共20人,这通电显然不是全员,如何代表全会了?--Zhxy 519讨论2020年7月17日 (五) 02:40 (UTC)[回复]
        • 当时武汉之监察委员受共产思想影响,已无法忠实履行对国民党暨中华民国之义务,故邓泽如等八委员召开全会实属合理。信中已阐释非常清楚,武汉所作之决议均属无效,并且是以“本会”的口吻叙述,该Google Book所作之署名有误。再者,退一步而言,是否为公务作品,与组织之发布或个人之发布并无瓜葛,就算是不以全会名义发布,仍是执行中华民国公务之身份,所发布的公务作品,显然属于公文。芄兰讨论2020年7月17日 (五) 04:29 (UTC)[回复]
          • 现有出版品如此排版,文字就胜过口说,请提供图片、出版物等资料反证所谓错误。公文与否并非本提删问题重点,因为如果只以集体名义发表时间也已经足够保留。现在保留需证明此文确系8人完全代表党务而非个人意见,但以上口说“受共产思想影响”纯属个人主观色彩,意见恕难采信。--Zhxy 519讨论2020年7月18日 (六) 16:00 (UTC)[回复]
          • 翻查相关文献[6][7][8][9],文献并无指出是代表监察委员会及以其名义发表,仅指出数名监察委员联名发表通电,故该通电应仅为以个人身份发表,而著作人并非法人及该通电为共同著作。--SCP-2000讨论2020年7月19日 (日) 05:01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0年8月17日 (一) 04:00 (UTC)[回复]

  • 芄兰所上传之蒋中正作品:

慈庵记咏竹 (蒋中正)述志玉表公行状《军声杂志》发刊词增补曾胡治兵语录序革命党员应负起国家兴亡之责任说军纪仁民爱物为军人之要道军校的使命与革命的人生上中山先生书祭陈其美文祭军校诸先烈文立志为学与服务电告成都刘湘总司令、程泽润特派员转安抚委员会暨宣、绥、仪、营等收复区难民代表文复兴民族之根本要务──教、养、卫之要义如何做新时代的空军军人
多有侵权。且就任公职后的作品性质需要甄别。--Zhxy 519讨论2020年7月17日 (五) 02:54 (UTC)[回复]

自己把剩下几篇都转到多语言维基文库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2月24日 (三) 11:01 (UTC)[回复]

8月

[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9月5日 (六) 05:41 (UTC)[回复]

  • 须知!在华外国人疫情期间要遵守这些法律本文为中国政府对涉疫法律的汇总和解释,未见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即:中国官方会不会在公文中引用这篇文章?)。另外,有关文章的英文法律翻译出自北大法宝,其网站明确标明© ALL RIGHTS RESERVED:Chinalawinfo Co.,Lt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北京大学拥有版权,非自由内容。广九直通车讨论2020年8月23日 (日) 13:40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9月5日 (六) 05:41 (UTC)[回复]

本作品应当属于版权所有、以GFDL协议授权使用。--Midleading讨论2020年8月5日 (三) 03:26 (UTC)[回复]
GFDL作品的衍生版本(译本)仍需遵从GFDL协议。--曾晋哲讨论2020年8月7日 (五) 01:27 (UTC)[回复]
有道理,应该保留。出版社的宣称是违背GFDL协议的,所以是无效的。可是奇怪的是,此书后续版本应该也算衍生作品,可是维基文库英文版说2010年第二版版权就不兼容了。--维基小霸王讨论2020年8月13日 (四) 16:28 (UTC)[回复]
补充一下,后续不兼容是因为该书修订的后续版本以GFDL 1.3释出,由于这本书没能在维基媒体统一迁移到CC BY-SA的最后期限前上传,故相关协议跟维基文库不兼容。--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0年10月5日 (一) 02:44 (UTC)[回复]
该书的文字、图片内容的版权状况应该按O'Reilly Media公司提供的许可证为准,即GFDL,这一点得到译者的确认。任何的“All rights reserved”应该视作出版社(及授权的O'Reilly Media公司)保留了GFDL未授予的权利。本人录入相关内容时仅按文字格式本身及原文所带的图片录入。另外,根据李凡希在GitHub上的说明及我对相关译文的对照,确定这本书实际上翻译的是原书第一版。--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0年9月18日 (五) 13:32 (UTC)[回复]
出版社保留部分权利有道理。那么是哪些呢?正文应该无问题,不过如上传者上传的扉页、版权页等部分,是归出版社或是归原GFDL?--Zhxy 519讨论2020年11月3日 (二) 21:01 (UTC)[回复]
目录、正文、前言、附录等以外的扉页、版权页等均应删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3 (UTC)[回复]
已删除扉页、版权页。--Midleading讨论2021年1月7日 (四) 02:53 (UTC)[回复]
内容提要页、本书简介等也已删除。如果能证实非出版社内容可考虑恢复。--Zhxy 519讨论2021年2月7日 (日) 01:18 (UTC)[回复]

  •  反对:相关讨论尚未结束就草率删除不符合惯例。另外,此案中,保留方已经提出充分证据,但Zhxy 519从未就其观点提出任何法律法规依据。Zhxy 519所谓“单一事件恕不再接受同一理据纠缠”的逻辑我闻所未闻。以往惯例及共识中没有赋予管理员单方面否定其他编者提供之证据的权力,管理员决不能口含天宪。
  • 综上,Zhxy 519的删除举动已经违反有关讨论共识的方针指引,故暂予恢复。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9月14日 (一) 15:40 (UTC)[回复]
建议删除分段也用太多引号贬低民国台湾的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根本有高度特定主观想法,不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应有版权。反之,建议保留各只有一句的严家淦在台北病逝以及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因为很像是单纯事实消息。--Jusjih讨论2020年9月14日 (一) 19:11 (UTC)[回复]
您既然来了,可以再多说两句。首先删除完毕的作品擅自重建,涉及扰乱。二者如果您也被“单纯实时消息”迷惑,那么我展示一些古董,来自现任另一位文库管理员。请注意,这已经是我们处理各种贴新闻的惯例了。
  • 首先,时事新闻,前面有“时事”两字,总会过时吧?过时还是“时事新闻”吗?过时还“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尽快传播”吗?就侵权吧?侵权就删除了吧?
    • 那什么时候过时?没有解释。那么根据维基媒体的著作权问题从严的惯例,应该现在就按照侵权删除。
  • 其次,如果您们打算“时事新闻”,是不是都应该转维基新闻?
    • --达师198336 2011年11月19日 (六) 10:10 (UTC)
再引s: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维基百科的目的恐怕不是报道时事新闻吧?这几个条目里又有多少“不可避免”的内容呢?还有,即使作者写完立刻死去,在版权过期之前,还有至少50年时间,这50年是否仍能保证还是时事新闻?
PS 上面那个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很有意思。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写成新闻报道那么就不是百科了。--达师198336 2011年11月20日 (日) 12:00 (UTC)
就算我退一步承认这些现在、曾经是“最单纯的时事新闻”,我们也是文库,也不是要做新闻报道的。--Zhxy 519讨论2020年9月14日 (一) 22:50 (UTC)[回复]
  •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将时事新闻理解为有时效性有过度解读之嫌。--SCP-2000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1:27 (UTC)[回复]
  • 有嫌,而你能推翻吗?就算我再退一步,新华社发表的作品,你们又不是来传播新闻,按照这个报酬条款,就应该付完报酬再来。
  • 请你们千万用常理想想,不要这么教条。网上随随便便这种话会少吗?一开始就该完全避免,为什么要来浪费自己和别人的时间?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该条规定在实务中经常引起争议,甚至导致了法院判决中的分歧。

--Zhxy 519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2:48 (UTC)[回复]
强烈抗议管理员@Zhxy 519:滥权行为。删除守则明确规定删除讨论应根据共识执行,Zhxy 519于9月13日及14日在删除讨论还未结束及未有共识的情况下单方面删除文献,超越了删除方针对管理员的授权。在此表示强烈谴责及不齿。
Zhxy 519所提出的“惯例”理据哪怕在维基百科都没有形成共识,方针指引没有授权管理员口含天宪的权力。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3:07 (UTC)[回复]
(:)回应
(1)公有领域不存在授权时效问题。任何文件一经释出公有领域就不可撤回。这也是维基媒体项目一向认可的法律政策。“这50年是否仍能保证还是时事新闻?”的逻辑是错误的。
(2)公有领域效力不随用途改变而改变。按Zhxy 519的逻辑,同一条新闻用于传播新闻用途时属于公有领域,用于其他用途时就不属于公有领域。这是极其荒谬的,这在公有领域法律实践中闻所未闻。
(3)公有领域不存在稿酬问题。各国的实践均是相同的,二次出版或刊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无需支付稿酬。Zhxy 519所谓“应该付完报酬再来”的逻辑是荒谬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法律释义。(法律释义不是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应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公布,制定程序参见基本法释法)
Zhxy 519提供的链接“网上(http://ip.people.com.cn/n/2014/0731/c136655-25376047.html)”写道:

对于新闻事件的简短文字描述而言,如果其仅仅是遵循新闻报道的要求,以平铺直叙的方式和简洁的语言,说明在何时、何地,因何人,以何种方式,发生了何事,则该文字表达很可能无法反映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其并不构成作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表达经常会与事实本身发生“混同”,也即在严格遵循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写出的文字内容可能差异很小。为了避免对事实的垄断,著作权法对这种文字描述不予保护。

该篇报导所说的“经常引起争议”指的是新闻摄影作品[1]而不是文字新闻作品。全篇所涉及的“范冰冰婚纱照案”、“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方国联信息技术公司案”中,均认可独创性不足的文字时事新闻属于公有领域。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诉北方国联信息技术公司案”中,法院判定“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份。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法院判决该案所涉的以下这则新闻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今天进入第二天,今天进行的主要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期刊市场、期刊与搜索引擎:挑战还是机遇、商业媒体的全球化变革、传统期刊的数字化发展战略等,这些议题将在四个分会场同时进行,人民网传媒频道全程图文直播。在昨天的开幕式上,国务委员陈至立、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北京市市长王岐山、国际期刊联盟执行主席唐纳德·库墨菲尔德等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大会秘书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主持开幕式。共有来自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位期刊出版业精英出席了此次大会”

鉴于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已被Zhxy 519删除,此处附上新华网原文链接。各位可对比两篇文章,相信自有公论。
副知:@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3:24 (UTC)[回复]
技术上补ping @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5:05 (UTC)[回复]
建议同时联络懂中文的全域OTRS成员:@A, Chenzw, Jimmy Xu, Taiwania Justo, 虫虫飞:以便于今后类似案例参考。--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05:24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 请注意礼貌。切勿任意刊登版权存疑文章。更切勿任意加画底线指责他人。Zhxy 519大量删除Patlabor Ingram创建的页面,程序非最理想,但版权存疑文章的举证责任,落在希望保留者证明不侵权,不是希望删除者证明侵权。--Jusjih讨论2020年9月15日 (二) 17:36 (UTC)[回复]
@Jusjih(1)关于北京法院案例文章,法院已经判决该文章属于公有领域,且原被告均已接受判决。这样的文章还叫“版权存疑文章”?您首先就给我扣上了“任意刊登版权存疑文章”的帽子。这样是否属于“任意加画底线指责他人”呢?
(2)关于“加画底线”,删除方针明确规定删除操作要依据共识执行,这底线是本就有的、而不是我“加画”。管理员的此番行为完全属于滥权。阁下要我“注意礼貌”,难道这年头“滥权”都是不文明了?
(3)关于举证责任,此前多位编辑已经拿出多项理据,承担了举证责任。主张删除的管理员也应当就其反对理由拿出证据,而不是说“单一事件恕不再接受同一理据纠缠”然后空口白话、口含天宪地否定保留方理据。这一点9月15日的讨论已有改善,故不深究。
(4)总之还是希望各位能从事实出发探讨具体问题。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9月16日 (三) 01:17 (UTC)[回复]
@Patlabor Ingram:实在觉得跟ta们无话可说也可以提请管理员除权,如果你认为那谁不再适合担任本站管理员一职。--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9月16日 (三) 11:47 (UTC)[回复]
9月15日本人提供的理据已有多日无新回应,现公示7日,若有意见请尽快提出。副知:@Zhxy 519, Liuxinyu970226, SCP-2000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9月25日 (五) 03:57 (UTC)[回复]
十五日无新意见,视为共识成立。相关时事新闻页面将恢复。Patlabor Ingram讨论2020年10月9日 (五) 06:29 (UTC)[回复]
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无无限期保护共识,七日后解除保护,是否恢复根据讨论确定。--Midleading讨论2020年11月11日 (三) 03:06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1年2月7日 (日) 01:22 (UTC)[回复]
  1.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时事新闻”含义的最大争议,在于能够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否也属于时事新闻,从而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同法院对此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9月

[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0年10月2日 (五) 08:02 (UTC)[回复]

射箭艺术中的禅 Zen in the Art of Archery,Eugen Herrigel 著,鲁宓 译。据网路所见,鲁宓1961年生于台北,台湾师范大学艺术学士,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艺术硕士。译文明显侵犯版权 --221.127.9.8 2020年9月16日 (三) 06:55 (UTC)[回复]

2020年9月16日Midleading快速删除。--Jusjih讨论2020年9月16日 (三) 18:13 (UTC)[回复]


以上9月提删内容均已删除。Longway22的意见不予考虑。--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5 (UTC)[回复]

10月

[编辑]




删除 已删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8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瓜皮仔Canton 2021年1月2日 (六) 01:18 (UTC)[回复]


  • 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资)关于公私合营的报告和意见,以防管理不回应任何合理意见并黑箱作业、阻吓编辑,在此正式提交该个案,质疑管理坚持冠以匿名法人作品、弱化公有领域性质之判定。作品原作人即中财委,已清晰、多番强调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第六办公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前身的其中一个行政部门,据此应完全清晰本作品为行政公文,属公有领域性质。本地收录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中也已公开列明有设立该行政机构,进一步寻获资讯可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财委)在中共建政前后的中央人民政府中有著重要位置,中财委是经济恢复时期组织实施中共中央、政务院一系列重大财经方针和政策的重要领导机构。本用户原本使用的版权标签已反映有关实际,根本不可能归类为匿名法人作品的类别,在此再次强调对有关判定的异议。——Longway22讨论2020年10月10日 (六) 02:14 (UTC)[回复]
  • 消极容忍。1954年中共作品,在中国大陆也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转发文件也应无问题,可以考虑另行建立一篇,但转发文本本身是中共作品。如同一篇当代作品不能仅凭其中大量放入公有领域内容,就视其本身也进入PD。--Zhxy 519讨论2020年10月15日 (四) 01:55 (UTC)[回复]

11月

[编辑]
根据现有机关主推之免费公开模式,以本地非牟利存档操作,也应合乎国际对于复制权利的法规要求。另注意中共官办出版机构发表的文章,其理解与现普通法所认定之公有领域有极大冲突2(引述):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科技作品,应当拥有版权,另“没必要生搬硬套国外做法”,不再具书原话。此等说法已是模糊法令和财产权之关系,影响到整个公有领域之判定。
由于中共中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质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代表行使职权。而由其提出垄断国家标准之可复制权利主张,同时未有直接否定该类标准具备立法、司法性质,并且在实际管治的社会范围中也发挥了行政效力和约束力,因而可以推定有关权利之主张为不正当。
其不同于国际法中的私人和公司法人以私有资本创作,是受国家公共财政/公帑支持下而产生,可见其有私有化公共/公务作品的问题存在,也是非常不合法理的。
在此讨论该案例,可反映有关模糊公共行政文件和个别法人财产的性质。综上应可保留本文献,并以特别版权标记加以说明有关情况,便利本地使用者等理解有关主张与事实效力、法理间存在之矛盾。——Longway22讨论2020年11月6日 (五) 14:24 (UTC)[回复]
  • (×)删除:推荐性的标准不是具有强制实施行政效力之内容。另提醒Longway22,尽管在这份标准中,作者是政府机关,但大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行业协会甚至标准相关的民营企业制定并获标准委批准,并非你所谓“私有化公共/公务作品”的范畴。--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0年11月8日 (日) 04:13 (UTC)[回复]
    • 本文件之起草者是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属于法定的国家机关,而非普通私人法人,还请注意不要混淆有关主体。另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即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而据有关司法裁定推定,如标准是经其他法人采纳如于公开告示(契约)中说明使用,即具备法定效力(合约生效)。——Longway22讨论2020年11月8日 (日) 04:45 (UTC)[回复]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23号令)已指明使用本文件落实所令之效力,即合乎上述约束力之要求。——Longway22讨论2020年11月8日 (日) 05:07 (UTC)[回复]
      • 其一,你所说的原国家技监局第12号令因新版《标准化法》的实施而自动失效(“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并业已由国家质监局第196号令附件一废止;而你所说的原国家旅游局第23号令则由原旅游局第39号令废止——你所引述的两份文件,目前已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其二,1988年《标准化法》已经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具备行政强制力,适用于该版本《标准化法》的技监局第12号令解释称,仅当纳入指令性文件时具有行政约束力。然而,原国家旅游局第23号令所规定的评定事项并非一项具有强制所有旅游景区参与的行政行为,根本谈不上什么行政指令性文件——有鉴于其第三条已经明确指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本文件并不具备你所描述的约束力要求,因此这份文件不属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不可能是公有领域内容。此外,原国家版权局向高法院的去函(权司[1999]第50号)也表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根据这一条,你所述的这份文件也不具备任何和行政法规相似性质,不应该属于公有领域。
      • 多提一嘴,在2020年,具有约束力还一定属于公有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已经不多了。公安行业的行业标准算一个。--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0年11月8日 (日) 12:47 (UTC)[回复]
    • 根据有关论述(第一次发言时已谈及),认为目前仍处于法理争议和真空期,因有关部门之意图包括将强制性标准在内、所有国家标准纳入相关著作权范畴。请协同考虑学术和法规研究等已提出之不同意见。
    • 另参阅已补充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继原旅游局第39号令废止原法后之跟进法规,其第一条列明该推荐性标准为其制订依据之一,现时应仍具备效力。基此认为文件仍有相当法定效力。——Longway22讨论2020年11月8日 (日) 12:58 (UTC)[回复]
  • (×)删除 应以司法实践为优先,除非能提出有同等权威性人士/机构的相反意见。--SCP-2000讨论2021年5月2日 (日) 02:22 (UTC)[回复]
    有关管理明显已经完成处理,存档未及前主要参与人已完整本讨论共识之可具性质,异议scp2000于本地未足够参与事务讨论而单独投票影响共识。同时异议管理归档之时间点与上投票相差无几,认为有存在严重的游戏程序问题,在此反对考虑scp2000投票意见为共识形成之必要元素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6日 (四) 10:19 (UTC)[回复]

12月

[编辑]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获通过,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条约无效的前提是该条约已在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机构获得批准(否则无立法、司法、行政性质)。RCEP的批准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截至目前尚未批准。应删除,在批准后可恢复(或在生效后恢复)。另,本月末常委会会议无此议程。 --达师 - 370 - 608 2020年12月12日 (六) 17:16 (UTC)[回复]
    • 快速保留。现文本并非以法律版权模板标示,而是以PD-PRC-exempt模板标示行政或立法性质文件, 包括以“已经签署的条约”模板标示的国际协定。已经中国政府全权代表(外交属国家行为)、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并由行政机关商务部公布的该条约法规的中文本,即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或其官方正式译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著作权豁免。另就立法性质,人大,或国务院(受权)行使公权力立法(广义)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草案、正式报告等,无需签署、通过、生效,亦历来属于公有领域。 - 101.187.83.6 2020年12月25日 (五) 02:53 (UTC)[回复]
      • 著作权法不保护立法、司法、行政性质之文件,其根源在于是否具备效力——即法律不应阻止传播具效力之文件,以免阻碍该文件生效;而非考量该文件是否产生于立法、司法、行政活动。这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将其混淆。如果仅考量是否产生于这些活动,实际无异于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联邦机构作品和联邦机构雇员职务作品一律不受保护,因为毫无疑问这些作品都是行立法、司法、行政行为中产生的文件。 --达师 - 370 - 608 2020年12月27日 (日) 09:27 (UTC)[回复]
      • 事实上根据版权法例105节,联邦政府作品的却不受版权保护,所有联邦政府职员在执行他们的工作义务时创造的作品也都属于这个范畴。——Longway22讨论2020年12月27日 (日) 10:35 (UTC)[回复]
    • @Hat600, Longway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的说法,RCEP已经被“核准”。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八条,核准即不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核准后,外交部办理互换文书手续即可生效。--痛心疾首讨论2021年3月22日 (一) 07:53 (UTC)[回复]
    • (○)保留同痛心疾首,已获批准。--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4月20日 (二) 05:3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