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版權討論/存檔/2020年 版權討論存檔 2021年 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
这是版權討論页面的2021年存档

1月

[编辑]

以上意見不予採納。已刪除--Zhxy 519讨论2021年4月24日 (六) 15:49 (UTC)[回复]

2月

[编辑]

3月

[编辑]

4月

[编辑]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1日 (六) 22:38 (UTC)[回复]
cc @Midleading、@Longway22、@听风吹过的声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讨论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回复]
首先仍然是質疑本案有遊戲程序問題存在。另就新提案理據之司法實踐要求,重複強調可支持之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規劃財務司)頒布實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明確指明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是制定該法之依據, 寫明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等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閱者參照,應可明晰本案標準,已即具備法定性質和予以行政機關實踐之、事實條文擬定已屬於司法實踐的一環,
法学博士何明俊(擔杭州規劃副局長公職)在主編城鄉規劃法學指出(以規劃方面),現代的專業技術規範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作為行政立法的補充。何書說明了技術規範是由有權制訂行政規章的機關按照法律的授權發佈,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規範的發佈機關如上可見,是滿足有關法律觀點。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6日 (四) 11:44 (UTC)[回复]
除非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此規範除了屬推薦性標準外,有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否則應依《權司[1999]第50號》處理。
其一,「制定該法之依據」依據某標準(又或者其他東西)來制定某法例之行為並不會改變原標準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性質,更不會產生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其二,「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此法例與本案涉及的標準無關,《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於2012年發表,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於2005年發表。其三,何明俊之觀點與司法實踐有所衝突,不應接納。--SCP-2000讨论2021年5月7日 (五) 10:35 (UTC)[回复]
無法認同遊戲規則提案人無視已可證明表述的立法授權脈絡而做出的發言,維持已提出的意見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7日 (五) 13:44 (UTC)[回复]
補充附證一,肇庆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公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據該案標的的評分細則;三,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佈依據該案標的和《行政許可法》等自行制定的质量等级评定流程說明。四,四川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 以上。——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9日 (日) 00:13 (UTC)[回复]
我沒看到原提案者撤銷提刪啊?Longway22總在堅持被行政部門參照了的標準就成了公有領域,但《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31 (UTC)[回复]

閣下採用的1998知他字第6号函標準非行政部門之執行範疇、僅圍繞於出版單位的出版資格間之判斷,與本案之理據完全風馬牛不相及非常落後實際;再根據权司1999第50号之說明,可見該種出版權力行政特權,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所產生,而其權屬性質在該大背景下事實是維持模糊普通法理的狀態。不包括上述指出的遊戲規則,還無視了行政性質同等之效力、無視了法學專業的意見,同時無視上述現有各行政部門之行政規章和決定等的實際法理效果,已有之立法(和)行政性質已明顯合乎版權公有之事實。有關多個維基官吏之個別遊戲、理解和獨斷決定,不單是嚴重違背客觀事實,更是持續維基中文圈管理體系之一貫專橫與行政壟斷特權之背書、事實破壞普通法之版權與公有定理。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23:58 (UTC)[回复]
经查询最新的司法实践,认为本文应予以(×)删除处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37号判决书(市场监管总局所属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解放军所属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认为,推荐标准具有知识产权保护。

(以下为中国标准出版社的主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其中载明,标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作为有形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因此,标准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我国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发布单位。从国际上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是ISO出版物及其相应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所有者。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了题为《国家标准委负责人解读<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其中载明,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号函),载明了如下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上述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以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信的一审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质检出版社本案主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涉案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标准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独创性,且被国家标准委发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考虑到:首先,根据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标准在国家标准委的组织主持下,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制定过程体现了国家标准委的意志,涉案标准以国家标准委的名义对外公布并由其承担责任。其次,在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出具的声明或文件中,上述机构均表示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综上,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

--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7:50 (UTC)[回复]

另外请@Longway22:阁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号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回复]
(!)意見:有關之判決書事實法律判決,即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盾出版社二审民事判决书,僅為處理上述人索要更高數額賠付之要求,而仍圍繞於出版機構之獨占許可(行政特權)未有徹底解決。該新案文已駁回上訴追加請求,可見有關判定所謂出版侵權也未必全面反映深層法理之缺失和矛盾,同時也是一直迴避該等特權對法律實踐之事實影響。而回到本編於本案之提出佐證,如權司1999第50號同具效力,列舉如主管機構和行政部門等使用該案標的為制訂法規、行使相關權力之亦同具效力,然各主張刪除者是堅持熟視無睹乎?
如爾等堅稱之具版權而無公有效力,即該文件無授予行政等之效力,即有關制訂法規、行對應政務事宜等皆無可追溯之效力,難不為世人所貽笑?還請諸位審視本編已指出之立法、行政和特權許可等之實理,勿再濫權護航特權,戲弄汝等普通編輯人可休矣!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9:19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Longway22主張無理,甚至攻擊所有反對者,不再予理會。--Zhxy 519讨论2021年6月13日 (日) 17:23 (UTC)[回复]
請各閱者明鑑本編輯恪守規例、陳明理解,極度遺憾有關管理再度歪曲表示、濫權封鎖一周後不加回應,直接不理會有關法理矛盾而強行結案,不排除循各項程序規則進一步复核和質詢等。——Longway22讨论2021年6月14日 (一) 00:51 (UTC)[回复]

5月

[编辑]

美國之音原創的作品應是符合的。參見其下方版權標識。--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复]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问:这种新闻稿会不会送去中文维基新闻比较好?廣九直通車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回复]
我不反對另行討論新聞的收録標準,但這應該不僅是中文版的問題。--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回复]
已保留n:维基新闻:新聞價值自英文翻譯,不接受逾7日的消息。--Jusjih讨论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复]


本文用的是作曲家安波的版本,安波在1965年就已逝世。--Terre Arctica讨论2021年5月30日 (日) 12:34 (UTC)[回复]
已消極容忍。--Jusjih讨论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复]

  • 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作品,不應視為政府作品。而作者均有署名,恐為具有版權的職務作品。--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复]
    刪除:黨務作品,仍在版權保護期內。--SCP-2000讨论2021年6月17日 (四) 16:41 (UTC)[回复]
    保留:本作品涉及特殊法理問題,即非正常之政黨和政權等輪替(主權管轄重置),命令實質頭銜非黨務身份、是以軍務身份,如文所留之軍隊總司令朱德是動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正規武裝力量)全面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被刪行文本已闡明
此等具備授權(準)武裝部隊接管政權之事務,亦是後續全面重置政權法理等之基礎條件,基此應認定該文之性質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法之公有定義。同時希@AurusHuang, Cmsth11126a02,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和其他編輯提供更多意見,理解特殊法理時期之黨政合一體系下的公務性質之特權和矛盾合規性問題,以解現代版權法理無從接觸之特權壟斷問題。——Longway22讨论2021年6月18日 (五) 00:34 (UTC)[回复]

  1. 國民黨的中央訓練團周子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湖南省洪江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桃江文史資料 第3輯.1989.02.第129頁

6月

[编辑]




7月

[编辑]
刪除 已刪除。:user:Midleading于2021-08-05——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user:Zhxy 519于2021年7月20日——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复]

  • 北韩人权法,中譯來源?--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24日 (六) 16:07 (UTC)[回复]
    看这文法有点沾AIT的边,然而我就担心AIT翻译的性质及版权状态了(c区2019年已有成功删除AIT图片的例子(走的是无授权30日半快速删除),且其恢复请求因有管理员认定其为“美国政府赞助的非营利性,私人集团”,不符合PD-USGov而未获批准)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回复]
    上述列舉判定只能當作當事管理個別的認定,並非本地必須參考的因素。而AIT的建立基礎是TRA,其授權AIT成為De facto embassy而負責核發臺灣人民赴美簽證以及美國公民服務等事務,駐地對外亦懸掛美國國務院院徽,這不是可能認為屬於NGO或Privately held company的特徵,事實是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在行使外交權限而毋庸置疑其權力屬性的。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0:20 (UTC)[回复]
    这应该是机翻......举例,内文对于韩国统一部首长的职衔翻译前后不一(有“统一部长官”、“统一部大臣”等多种译法),此外还有多处脱文状;因此,我找了韩国法务部的网站,用Chrome自带的翻译网页功能一翻,是一样的。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AIT翻译来源佐证,你们拿AIT的版权状态来讨论问题可能没找到重点。--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2:53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機翻,笑。--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4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5:04 (UTC)[回复]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写字间讨论,美国在台协会作品不得适用PD-USGov。--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7:05 (UTC)[回复]
    字節所列舉之單獨條文,僅否定代表處僱用人員之合約(身份)屬於政府僱用(身份)關係,而迴避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即有關犯罪審理程序之輪候保釋和扣押約束章節條款,不代表聯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務性質等條款對AIT失去約束力;同時AIT官網也向公眾展示以下:「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政府在台灣的辦事處,所有人員進出及攜入物品均受到嚴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回复]
    阁下不妨将“美国之音”这种名义上和实际上都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跟“自由亚洲电台”这类实际名义上不隶属但实际上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进行比较:前者的内容没有版权,后者的内容版权专有。然后就可以知道:美國在台協會跟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领馆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名义上不属于联邦政府,故版权专有,后者则是政府机构,版权公有。--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回复]
    实际上我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果是VOA翻译一样属于公有领域。只要是法律,且该翻译作品系国会资助拨款,即属于公有领域。不可因该权利人可能享受的其他版权一言概之。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1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一如Commons的做法,若AIT真正獲認為美國政府部門,可以申請恢復。--Zhxy 519讨论2021年9月27日 (一) 00:51 (UTC)[回复]

8月

[编辑]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5:18 (UTC)[回复]

9月

[编辑]
(×)删除日本版权期限一般为作者死后+70年,再说也没逝世啊?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26日 (日) 04:29 (UTC)[回复]


10月

[编辑]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复]



這些列表不過是對作者和作品的簡單蘿列,沒什麼創造性,所以移動至維基專題頁但未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复]

11月

[编辑]



  • 日人三島由紀夫逝于西元1970年,距今已滿50年之久,然譯其文之中文譯者尚在人世,由其翻譯之作品可錄否?

刪除 已刪除。@孟天皓: 用户持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未来如果继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可能会在维基文库被封禁。--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6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生效,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2:40 (UTC)[回复]
    (!)意見:该稿确未生效,但该稿未必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此稿是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附件。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行政事务的政府部门,其公告自然有行政性质。--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1:12 (UTC)[回复]
  •  反对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无关,法律草案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另外维基文库还有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红渡厨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01 (UTC)[回复]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回复]
    • 請問各位用戶們,我剛建議了一些公告守則,這一刻還未有用戶贊成通過,要是有某位用戶真的犯了我建議禁止的行為,管理員按我建議執行懲罰,封禁了那位用戶,你們會不會抗議管理員濫權?--晞世道明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5:23 (UTC)[回复]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过往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在维基文库都是认为需要删除的,等到法律通过了才能收录,见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18年#11月。目前维基文库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都是今年以来才活跃的用户创建的,不知是否有新的依据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可以视为立法性质的文件,在此征求意见。如果没有合理依据的话,应该全部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30日 (二) 15:30 (UTC)[回复]
      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并责成教育部牵头起草形成法律案,交付公众征求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个过程还不能说明文件是立法性质吗?如果这个都不是,那请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时候审议的是什么,重新现编的文件吗?—— Zzhtju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2:29 (UTC)[回复]
      (!)意見既然您提出要删除该文献,您所认为的“该文献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草案不是法律”等观点,理应由您拿出“合理依据”。--红渡厨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4:16 (UTC)[回复]
      • 如果这些法律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质。--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回复]
        (!)意見據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發予司法轄區內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文件,確立無論服勞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轄內自動喪失「政治權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確認,由此個案認為有關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單獨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討論中共公文標識專案中銀雪閣下指出一樣,可以根據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發展,是故以黨國性質上與個案之例外性質等可認為,有關效力非限於表面立法程序賦予、亦可直接透過其他類型如公文交換等形式而發生,所以不認為本案提起之理據存在適當合理,本案之標的應獲本地存續。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回复]
        附加一个小小的说明:我认为根据如上面各君的说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来解释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虽然在下感谢您引用我的陋见,但我不记得我有提过例外形式可以由于“自行发展”而被认可,恰恰相反,在我看来,“自行发展”的例外形式由于有了某个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关文献才得以确立被认可的边界——所以这个效力还是需要“表面”程序赋予的——其实您引用的文献中所提及的“说明文件”是由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作的立法说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与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谓的“例外”之中。——但我认为我们是殊途同归的,很高兴能在结论上与您取得一致。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回复]
        謝謝閣下的意見,上述所顯示的「例外」是在於本案中所聲稱處於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屬於立法形成路線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編上舉文函之如由原通行範圍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效力發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說明之為司法內部剝奪刑事受刑者權益依據、而不經其他(公開)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屬於非表面(公開)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規不能認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歷史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僅以草案頒佈後、未經立法程序審查而經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發生,可以說「例外狀態」也其實是關聯司法區內的「常態」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回复]
        您所提的例子中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即司法解释时就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进行溯源而作出对应解释。我理解阁下对于将“就草案的”说明作为说理感到程序性的不满,但该条例最终是通过了的,因此确实可以对视为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的溯源。但我认同阁下的结论本身——中文圈确实不乏这样的现象。故此我感到能有合适的条文明确当前的“例外”边界,已经不易。——另外,Midleading君已经调整了他的看法,所以我们此刻的讨论仅是学理上的了,希望阁下见谅我的“穷追”而不至误解。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1:31 (UTC)[回复]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复]

還在討論中吧……--瓜皮仔Canton 2022年1月5日 (三) 03:28 (UTC)[回复]

12月

[编辑]

版權保護過期之書籍,如近期於他社再版之,可否上傳其再版書之pdf數位件至wikimedia並依其文本錄入文庫?

如《我的前半生》,因原著者於上世紀六十年代過世,距今已五十多年矣,其原書原稿不享版權保護焉。然於昨年七月經商務印書館再版之,其再版之新書復享有版權保護乎?可傳至wikimedia乎?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8:40 (UTC)[回复]

首先此书原有的著作权在溥仪著作权法讲得很清楚了,过期了就没有了,跟出版社如何再版无关。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对他的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对特定的一本出版物。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9:41 (UTC)[回复]
ok。
如再版时对原文进行勘校,加标点等工作,是否依然不复享有版权保护?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5:58 (UTC)[回复]
这种事情只能个案分析,因为在下无法确定阁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么程度,是否到了体现“独创性”的程度(像改个把错字或者繁简转换这种就没有独创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释、甚至写了一篇“编者按”,那这个部分就有独创性,要个别判断版权;但这不影响原文的版权)。标点的话,有灰色空间,按文库现有方针是没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回复]
类似《全宋文》的那种辑录古文书籍,《全宋文》貌似2000年后才出版,主要工作乃断句加标点,并为每篇文章添加相关辑录来源文本信息。
如宋太祖赵匡胤之文章辑录于何本古籍,诸如此类信息。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14 (UTC)[回复]
嚴可均的《全宋文》?朋友,他是清朝人啊抱歉,我沒注意到你提到趙匡胤,一下子沒反應過來以為是劉宋...版權基本上不是由出版時間定而是由死亡時間定的(除非身份不明)。今人再版的部分,標點的話按現有方針沒問題;常識性的文獻來源的話視情況添加在header的from或者note參數,又或者添加到單篇文章的討論頁都是慣常做法,這與版權無關;其他凡為今人編輯所添加的一些說明注釋之類的內容,都要相應計算版權。補充:另外閣下提到的這本《全宋文》作為今人編輯,本身今人對《全宋文》這一個作品存在版權,但對包含的文章沒有。--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30 (UTC)[回复]
所以可以将今人辑录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传至wikimedia么?还是说因为今人对其有版权,只能录入其中文章,不能将全书上传?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回复]
不能上傳,文章應作單篇錄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回复]
ok。明白了。多谢。
另外还有一事想请教,台湾中研院线上整理出带标点的《宋会要辑稿》,是否可以直接copy到这边?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15 (UTC)[回复]
我的个人意见是:这事情有灰色地带,“copy”的说法有不妥,印象中去年还有过类似争论,或许您可以参考已有成果来进行标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5 (UTC)[回复]
仍然要看整理的部分的是否受相关著作权法律保护。可以直接复制的情形包括没有独创性、版权过期、同意以CC BY-SA释出等。--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7 (UTC)[回复]
我可以确定该网站只标注转载要注明来源即可的声明。
并未有所谓独创性声明及版权声明。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14:11 (UTC)[回复]
《我的前半生》在本站可以适用于消极容忍。
但wikimedia上貌似没有Template:Not-PD-US-old,比较适合溥仪的只有Template:PD-old-50-1923或Template:PD-old-50-1996这两个版权标准。然而《我的前半生》是不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所以应该无法上传。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6日 (一) 11:14 (UTC)[回复]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复]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3月9日 (三) 17:50 (UTC)[回复]

恢復請求

[编辑]
1.谁没签名?2.@Jusjih:我这边0:03了,所以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可以先行洗白,大致上美国版权到期还得等8小时。--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4 (UTC)[回复]
另外就中國國民黨黨章而言,現在是民國几年來著?可以接受(包括可考慮消極容忍)之版本連結會否發生變化?--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8 (UTC)[回复]
段落說明文字不簽名,比照英文維基教科書,請依此考慮回復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對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先行洗白,因爲也有華僑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請另行投票。臺灣已經民國110年,所以民國58年即1969年的中國國民黨黨章,不能鼓勵加入,只能消極容忍,除非能證明國民黨同意美國版權許可。--Jusjih讨论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回复]
@Jusjih:英語維基教科書的介面較為混亂,日後我會親自與那邊的管理員理論,不過這是離題內容,而且現在這個時候都已經進入新年了吧?--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0:45 (UTC)[回复]

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在2021年6月1日或之後可以以「单纯事实消息」為由符合版權法錄入,在之前討論(12)有爭議,正好離2021年6月1日還有幾天,故開此討論。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 SCP-2000, Zhxy 519

--Cmsth11126a02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05:19 (UTC)[回复]

這裡是請求,不是討論,討論請去寫字間等處提議。所有的新華社作品都以「新華社X日電」始,這是怎麼也不能視為單純事實消息一部分的。拒絕恢復--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16:57 (UTC)[回复]
  • 拒絕恢復。新華社此三篇叫“国防部”部长、前“总统”、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有政治加工貶低臺灣地位,就不像單純事實消息。任何存疑,寧缺勿濫。--Jusjih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21: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