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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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编辑]


以上意见不予采纳。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1年4月24日 (六) 15:49 (UTC)[回复]

2月[编辑]

3月[编辑]

4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1日 (六) 22:38 (UTC)[回复]
cc @Midleading、@Longway22、@听风吹过的声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讨论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回复]
首先仍然是质疑本案有游戏程序问题存在。另就新提案理据之司法实践要求,重复强调可支持之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颁布实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明确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是制定该法之依据, 写明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阅者参照,应可明晰本案标准,已即具备法定性质和予以行政机关实践之、事实条文拟定已属于司法实践的一环,
法学博士何明俊(担杭州规划副局长公职)在主编城乡规划法学指出(以规划方面),现代的专业技术规范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作为行政立法的补充。何书说明了技术规范是由有权制订行政规章的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规范的发布机关如上可见,是满足有关法律观点。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6日 (四) 11:44 (UTC)[回复]
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此规范除了属推荐性标准外,有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否则应依《权司[1999]第50号》处理。
其一,“制定该法之依据”依据某标准(又或者其他东西)来制定某法例之行为并不会改变原标准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性质,更不会产生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其二,“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此法例与本案涉及的标准无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是于2012年发表,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于2005年发表。其三,何明俊之观点与司法实践有所冲突,不应接纳。--SCP-2000讨论2021年5月7日 (五) 10:35 (UTC)[回复]
无法认同游戏规则提案人无视已可证明表述的立法授权脉络而做出的发言,维持已提出的意见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7日 (五) 13:44 (UTC)[回复]
补充附证一,肇庆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该案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评级公告;二,修水县人民政府公布(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该案标的的评分细则;三,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依据该案标的和《行政许可法》等自行制定的质量等级评定流程说明。四,四川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依据该案标的所作出的行政评级公告。 以上。——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9日 (日) 00:13 (UTC)[回复]
我没看到原提案者撤销提删啊?Longway22总在坚持被行政部门参照了的标准就成了公有领域,但《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31 (UTC)[回复]

阁下采用的1998知他字第6号函标准非行政部门之执行范畴、仅围绕于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间之判断,与本案之理据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非常落后实际;再根据权司1999第50号之说明,可见该种出版权力行政特权,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所产生,而其权属性质在该大背景下事实是维持模糊普通法理的状态。不包括上述指出的游戏规则,还无视了行政性质同等之效力、无视了法学专业的意见,同时无视上述现有各行政部门之行政规章和决定等的实际法理效果,已有之立法(和)行政性质已明显合乎版权公有之事实。有关多个维基官吏之个别游戏、理解和独断决定,不单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更是持续维基中文圈管理体系之一贯专横与行政垄断特权之背书、事实破坏普通法之版权与公有定理。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23:58 (UTC)[回复]
经查询最新的司法实践,认为本文应予以(×)删除处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37号判决书(市场监管总局所属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解放军所属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认为,推荐标准具有知识产权保护。

(以下为中国标准出版社的主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关于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复函》,其中载明,标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属性。标准作为有形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进行出版发行、网络传播、汇编、翻译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因此,标准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我国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发布单位。从国际上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是ISO出版物及其相应元数据的唯一版权所有者。标准著作权归属于发布机构,也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于2017年3月22日发布了题为《国家标准委负责人解读<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文章,其中载明,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号函),载明了如下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标准出版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本办法所称标准出版活动,包括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出版、印制(印刷或复制)、发行。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上述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
(以下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信的一审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质检出版社本案主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涉案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标准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独创性,且被国家标准委发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考虑到:首先,根据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标准在国家标准委的组织主持下,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制定过程体现了国家标准委的意志,涉案标准以国家标准委的名义对外公布并由其承担责任。其次,在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构出具的声明或文件中,上述机构均表示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综上,一审法院确认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归属于国家标准委。

--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7:50 (UTC)[回复]

另外请@Longway22:阁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号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回复]
(!)意见:有关之判决书事实法律判决,即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盾出版社二审民事判决书,仅为处理上述人索要更高数额赔付之要求,而仍围绕于出版机构之独占许可(行政特权)未有彻底解决。该新案文已驳回上诉追加请求,可见有关判定所谓出版侵权也未必全面反映深层法理之缺失和矛盾,同时也是一直回避该等特权对法律实践之事实影响。而回到本编于本案之提出佐证,如权司1999第50号同具效力,列举如主管机构和行政部门等使用该案标的为制订法规、行使相关权力之亦同具效力,然各主张删除者是坚持熟视无睹乎?
如尔等坚称之具版权而无公有效力,即该文件无授予行政等之效力,即有关制订法规、行对应政务事宜等皆无可追溯之效力,难不为世人所贻笑?还请诸位审视本编已指出之立法、行政和特权许可等之实理,勿再滥权护航特权,戏弄汝等普通编辑人可休矣! Longway22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09:19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Longway22主张无理,甚至攻击所有反对者,不再予理会。--Zhxy 519讨论2021年6月13日 (日) 17:23 (UTC)[回复]
请各阅者明鉴本编辑恪守规例、陈明理解,极度遗憾有关管理再度歪曲表示、滥权封锁一周后不加回应,直接不理会有关法理矛盾而强行结案,不排除循各项程序规则进一步复核和质询等。——Longway22讨论2021年6月14日 (一) 00:51 (UTC)[回复]

5月[编辑]


美国之音原创的作品应是符合的。参见其下方版权标识。--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复]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问:这种新闻稿会不会送去中文维基新闻比较好?广九直通车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回复]
我不反对另行讨论新闻的收录标准,但这应该不仅是中文版的问题。--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回复]
已保留n:维基新闻:新闻价值自英文翻译,不接受逾7日的消息。--Jusjih讨论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复]


本文用的是作曲家安波的版本,安波在1965年就已逝世。--Terre Arctica讨论2021年5月30日 (日) 12:34 (UTC)[回复]
已消极容忍。--Jusjih讨论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复]

  • 向全国进军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作品,不应视为政府作品。而作者均有署名,恐为具有版权的职务作品。--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复]
    删除:党务作品,仍在版权保护期内。--SCP-2000讨论2021年6月17日 (四) 16:41 (UTC)[回复]
    保留:本作品涉及特殊法理问题,即非正常之政党和政权等轮替(主权管辖重置),命令实质头衔非党务身份、是以军务身份,如文所留之军队总司令朱德是动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正规武装力量)全面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被删行文本已阐明
此等具备授权(准)武装部队接管政权之事务,亦是后续全面重置政权法理等之基础条件,基此应认定该文之性质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法之公有定义。同时希@AurusHuang, Cmsth11126a02,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和其他编辑提供更多意见,理解特殊法理时期之党政合一体系下的公务性质之特权和矛盾合规性问题,以解现代版权法理无从接触之特权垄断问题。——Longway22讨论2021年6月18日 (五) 00:34 (UTC)[回复]

  1. 国民党的中央训练团周子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湖南省洪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桃江文史资料 第3辑.1989.02.第129页

6月[编辑]





7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user:Midleading于2021-08-05——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user:Zhxy 519于2021年7月20日——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复]

  • 北韩人权法,中译来源?--Zhxy 519讨论2021年7月24日 (六) 16:07 (UTC)[回复]
    看这文法有点沾AIT的边,然而我就担心AIT翻译的性质及版权状态了(c区2019年已有成功删除AIT图片的例子(走的是无授权30日半快速删除),且其恢复请求因有管理员认定其为“美国政府赞助的非营利性,私人集团”,不符合PD-USGov而未获批准)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回复]
    上述列举判定只能当作当事管理个别的认定,并非本地必须参考的因素。而AIT的建立基础是TRA,其授权AIT成为De facto embassy而负责核发台湾人民赴美签证以及美国公民服务等事务,驻地对外亦悬挂美国国务院院徽,这不是可能认为属于NGO或Privately held company的特征,事实是代表美国联邦政府在行使外交权限而毋庸置疑其权力属性的。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0:20 (UTC)[回复]
    这应该是机翻......举例,内文对于韩国统一部首长的职衔翻译前后不一(有“统一部长官”、“统一部大臣”等多种译法),此外还有多处脱文状;因此,我找了韩国法务部的网站,用Chrome自带的翻译网页功能一翻,是一样的。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AIT翻译来源佐证,你们拿AIT的版权状态来讨论问题可能没找到重点。--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2:53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机翻,笑。--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4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5:04 (UTC)[回复]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根据写字间讨论,美国在台协会作品不得适用PD-USGov。--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7:05 (UTC)[回复]
    字节所列举之单独条文,仅否定代表处雇用人员之合约(身份)属于政府雇用(身份)关系,而回避美国法典第18条207项、即有关犯罪审理程序之轮候保释和扣押约束章节条款,不代表联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务性质等条款对AIT失去约束力;同时AIT官网也向公众展示以下:“美国在台协会是美国政府在台湾的办事处,所有人员进出及携入物品均受到严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回复]
    阁下不妨将“美国之音”这种名义上和实际上都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跟“自由亚洲电台”这类实际名义上不隶属但实际上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机构进行比较:前者的内容没有版权,后者的内容版权专有。然后就可以知道:美国在台协会跟美国国务院驻外使领馆之间存在区别,前者名义上不属于联邦政府,故版权专有,后者则是政府机构,版权公有。--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回复]
    实际上我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果是VOA翻译一样属于公有领域。只要是法律,且该翻译作品系国会资助拨款,即属于公有领域。不可因该权利人可能享受的其他版权一言概之。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1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一如Commons的做法,若AIT真正获认为美国政府部门,可以申请恢复。--Zhxy 519讨论2021年9月27日 (一) 00:51 (UTC)[回复]

8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5:18 (UTC)[回复]

9月[编辑]

(×)删除日本版权期限一般为作者死后+70年,再说也没逝世啊? 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26日 (日) 04:29 (UTC)[回复]


10月[编辑]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复]



这些列表不过是对作者和作品的简单萝列,没什么创造性,所以移动至维基专题页但未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复]

11月[编辑]




  • 日人三岛由纪夫逝于西元1970年,距今已满50年之久,然译其文之中文译者尚在人世,由其翻译之作品可录否?

删除 已删除。@孟天皓: 用户持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未来如果继续加入侵犯版权内容可能会在维基文库被封禁。--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6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生效,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2:40 (UTC)[回复]
    (!)意见:该稿确未生效,但该稿未必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此稿是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附件。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行政事务的政府部门,其公告自然有行政性质。--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1:12 (UTC)[回复]
  •  反对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无关,法律草案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另外维基文库还有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红渡厨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01 (UTC)[回复]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回复]
    • 请问各位用户们,我刚建议了一些公告守则,这一刻还未有用户赞成通过,要是有某位用户真的犯了我建议禁止的行为,管理员按我建议执行惩罚,封禁了那位用户,你们会不会抗议管理员滥权?--晞世道明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5:23 (UTC)[回复]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过往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在维基文库都是认为需要删除的,等到法律通过了才能收录,见Wikisource:版权讨论/存档/2018年#11月。目前维基文库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都是今年以来才活跃的用户创建的,不知是否有新的依据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可以视为立法性质的文件,在此征求意见。如果没有合理依据的话,应该全部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30日 (二) 15:30 (UTC)[回复]
      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并责成教育部牵头起草形成法律案,交付公众征求意见,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个过程还不能说明文件是立法性质吗?如果这个都不是,那请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时候审议的是什么,重新现编的文件吗?—— Zzhtju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2:29 (UTC)[回复]
      (!)意见既然您提出要删除该文献,您所认为的“该文献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草案不是法律”等观点,理应由您拿出“合理依据”。--红渡厨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4:16 (UTC)[回复]
      • 如果这些法律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质。--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回复]
        (!)意见据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发予司法辖区内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文件,确立无论服劳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辖内自动丧失“政治权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确认,由此个案认为有关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单独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讨论中共公文标识专案中银雪阁下指出一样,可以根据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发展,是故以党国性质上与个案之例外性质等可认为,有关效力非限于表面立法程序赋予、亦可直接透过其他类型如公文交换等形式而发生,所以不认为本案提起之理据存在适当合理,本案之标的应获本地存续。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回复]
        附加一个小小的说明:我认为根据如上面各君的说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来解释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虽然在下感谢您引用我的陋见,但我不记得我有提过例外形式可以由于“自行发展”而被认可,恰恰相反,在我看来,“自行发展”的例外形式由于有了某个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关文献才得以确立被认可的边界——所以这个效力还是需要“表面”程序赋予的——其实您引用的文献中所提及的“说明文件”是由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作的立法说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与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谓的“例外”之中。——但我认为我们是殊途同归的,很高兴能在结论上与您取得一致。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回复]
        谢谢阁下的意见,上述所显示的“例外”是在于本案中所声称处于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属于立法形成路线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编上举文函之如由原通行范围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之效力发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说明之为司法内部剥夺刑事受刑者权益依据、而不经其他(公开)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属于非表面(公开)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规不能认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历史司法实践中,事实上仅以草案颁布后、未经立法程序审查而经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发生,可以说“例外状态”也其实是关联司法区内的“常态”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回复]
        您所提的例子中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即司法解释时就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进行溯源而作出对应解释。我理解阁下对于将“就草案的”说明作为说理感到程序性的不满,但该条例最终是通过了的,因此确实可以对视为立法者(或提请立法者)原意的溯源。但我认同阁下的结论本身——中文圈确实不乏这样的现象。故此我感到能有合适的条文明确当前的“例外”边界,已经不易。——另外,Midleading君已经调整了他的看法,所以我们此刻的讨论仅是学理上的了,希望阁下见谅我的“穷追”而不至误解。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1:31 (UTC)[回复]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复]

还在讨论中吧……--瓜皮仔Canton 2022年1月5日 (三) 03:28 (UTC)[回复]

12月[编辑]

版权保护过期之书籍,如近期于他社再版之,可否上传其再版书之pdf数位件至wikimedia并依其文本录入文库?

如《我的前半生》,因原著者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过世,距今已五十多年矣,其原书原稿不享版权保护焉。然于昨年七月经商务印书馆再版之,其再版之新书复享有版权保护乎?可传至wikimedia乎?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8:40 (UTC)[回复]

首先此书原有的著作权在溥仪著作权法讲得很清楚了,过期了就没有了,跟出版社如何再版无关。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对他的作品的著作权,不是对特定的一本出版物。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9:41 (UTC)[回复]
ok。
如再版时对原文进行勘校,加标点等工作,是否依然不复享有版权保护?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5:58 (UTC)[回复]
这种事情只能个案分析,因为在下无法确定阁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么程度,是否到了体现“独创性”的程度(像改个把错字或者繁简转换这种就没有独创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释、甚至写了一篇“编者按”,那这个部分就有独创性,要个别判断版权;但这不影响原文的版权)。标点的话,有灰色空间,按文库现有方针是没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回复]
类似《全宋文》的那种辑录古文书籍,《全宋文》貌似2000年后才出版,主要工作乃断句加标点,并为每篇文章添加相关辑录来源文本信息。
如宋太祖赵匡胤之文章辑录于何本古籍,诸如此类信息。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14 (UTC)[回复]
严可均的《全宋文》?朋友,他是清朝人啊抱歉,我没注意到你提到赵匡胤,一下子没反应过来以为是刘宋...版权基本上不是由出版时间定而是由死亡时间定的(除非身份不明)。今人再版的部分,标点的话按现有方针没问题;常识性的文献来源的话视情况添加在header的from或者note参数,又或者添加到单篇文章的讨论页都是惯常做法,这与版权无关;其他凡为今人编辑所添加的一些说明注释之类的内容,都要相应计算版权。补充:另外阁下提到的这本《全宋文》作为今人编辑,本身今人对《全宋文》这一个作品存在版权,但对包含的文章没有。--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30 (UTC)[回复]
所以可以将今人辑录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传至wikimedia么?还是说因为今人对其有版权,只能录入其中文章,不能将全书上传?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回复]
不能上传,文章应作单篇录入。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回复]
ok。明白了。多谢。
另外还有一事想请教,台湾中研院线上整理出带标点的《宋会要辑稿》,是否可以直接copy到这边?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15 (UTC)[回复]
我的个人意见是:这事情有灰色地带,“copy”的说法有不妥,印象中去年还有过类似争论,或许您可以参考已有成果来进行标点。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5 (UTC)[回复]
仍然要看整理的部分的是否受相关著作权法律保护。可以直接复制的情形包括没有独创性、版权过期、同意以CC BY-SA释出等。--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7 (UTC)[回复]
我可以确定该网站只标注转载要注明来源即可的声明。
并未有所谓独创性声明及版权声明。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14:11 (UTC)[回复]
《我的前半生》在本站可以适用于消极容忍。
但wikimedia上貌似没有Template:Not-PD-US-old,比较适合溥仪的只有Template:PD-old-50-1923或Template:PD-old-50-1996这两个版权标准。然而《我的前半生》是不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所以应该无法上传。 树上喜鹊留言2021年12月6日 (一) 11:14 (UTC)[回复]


根据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讨论,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2年3月9日 (三) 17:50 (UTC)[回复]

恢复请求[编辑]

1.谁没签名?2.@Jusjih:我这边0:03了,所以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可以先行洗白,大致上美国版权到期还得等8小时。--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4 (UTC)[回复]
另外就中国国民党党章而言,现在是民国几年来著?可以接受(包括可考虑消极容忍)之版本连结会否发生变化?--Liuxinyu970226讨论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8 (UTC)[回复]
段落说明文字不签名,比照英文维基教科书,请依此考虑回复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对大中华地区版权到期的先行洗白,因为也有华侨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请另行投票。台湾已经民国110年,所以民国58年即1969年的中国国民党党章,不能鼓励加入,只能消极容忍,除非能证明国民党同意美国版权许可。--Jusjih讨论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回复]
@Jusjih:英语维基教科书的介面较为混乱,日后我会亲自与那边的管理员理论,不过这是离题内容,而且现在这个时候都已经进入新年了吧?--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1月2日 (六) 00:45 (UTC)[回复]

中国国民党主席蒋经国逝世严家淦在台北病逝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李登辉病亡在2021年6月1日或之后可以以“单纯事实消息”为由符合版权法录入,在之前讨论(12)有争议,正好离2021年6月1日还有几天,故开此讨论。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 SCP-2000, Zhxy 519

--Cmsth11126a02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05:19 (UTC)[回复]

这里是请求,不是讨论,讨论请去写字间等处提议。所有的新华社作品都以“新华社X日电”始,这是怎么也不能视为单纯事实消息一部分的。拒绝恢复--Zhxy 519讨论2021年5月28日 (五) 16:57 (UTC)[回复]
  • 拒绝恢复。新华社此三篇叫“国防部”部长、前“总统”、台湾当局前领导人,有政治加工贬低台湾地位,就不像单纯事实消息。任何存疑,宁缺勿滥。--Jusjih讨论2021年5月29日 (六) 21: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