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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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編輯]


以上意見不予採納。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1年4月24日 (六) 15:49 (UTC)[回覆]

2月[編輯]

3月[編輯]

4月[編輯]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1日 (六) 22:38 (UTC)[回覆]
cc @Midleading、@Longway22、@聽風吹過的聲音、@Whisper of the heart --SCP-2000討論2021年5月6日 (四) 11:02 (UTC)[回覆]
首先仍然是質疑本案有遊戲程序問題存在。另就新提案理據之司法實踐要求,重複強調可支持之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規劃財務司)頒布實施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明確指明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是制定該法之依據, 寫明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評定細則等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負責對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的實施進行管理和監督。閱者參照,應可明晰本案標準,已即具備法定性質和予以行政機關實踐之、事實條文擬定已屬於司法實踐的一環,
法學博士何明俊(擔杭州規劃副局長公職)在主編城鄉規劃法學指出(以規劃方面),現代的專業技術規範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作為行政立法的補充。何書說明了技術規範是由有權制訂行政規章的機關按照法律的授權發佈,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規範的發佈機關如上可見,是滿足有關法律觀點。 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6日 (四) 11:44 (UTC)[回覆]
除非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此規範除了屬推薦性標準外,有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否則應依《權司[1999]第50號》處理。
其一,「制定該法之依據」依據某標準(又或者其他東西)來制定某法例之行為並不會改變原標準的行政、司法及立法性質,更不會產生其他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效力。其二,「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標準」此法例與本案涉及的標準無關,《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是於2012年發表,而《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於2005年發表。其三,何明俊之觀點與司法實踐有所衝突,不應接納。--SCP-2000討論2021年5月7日 (五) 10:35 (UTC)[回覆]
無法認同遊戲規則提案人無視已可證明表述的立法授權脈絡而做出的發言,維持已提出的意見 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7日 (五) 13:44 (UTC)[回覆]
補充附證一,肇慶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二,修水縣人民政府公佈(政策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依據該案標的的評分細則;三,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公佈依據該案標的和《行政許可法》等自行制定的質量等級評定流程說明。四,四川省旅遊資源規劃開發質量評定委員會依據該案標的所作出的行政評級公告。 以上。——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9日 (日) 00:13 (UTC)[回覆]
我沒看到原提案者撤銷提刪啊?Longway22總在堅持被行政部門參照了的標準就成了公有領域,但《關於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覆「1998知他字第6號函)》

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對這類標準,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21日 (五) 18:31 (UTC)[回覆]

閣下採用的1998知他字第6號函標準非行政部門之執行範疇、僅圍繞於出版單位的出版資格間之判斷,與本案之理據完全風馬牛不相及非常落後實際;再根據權司1999第50號之說明,可見該種出版權力行政特權,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所產生,而其權屬性質在該大背景下事實是維持模糊普通法理的狀態。不包括上述指出的遊戲規則,還無視了行政性質同等之效力、無視了法學專業的意見,同時無視上述現有各行政部門之行政規章和決定等的實際法理效果,已有之立法(和)行政性質已明顯合乎版權公有之事實。有關多個維基官吏之個別遊戲、理解和獨斷決定,不單是嚴重違背客觀事實,更是持續維基中文圈管理體系之一貫專橫與行政壟斷特權之背書、事實破壞普通法之版權與公有定理。 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21日 (五) 23:58 (UTC)[回覆]
經查詢最新的司法實踐,認為本文應予以(×)刪除處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437號判決書(市場監管總局所屬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訴解放軍所屬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一案,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判決)認為,推薦標準具有知識產權保護。

(以下為中國標準出版社的主張:)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於2019年12月9日出具《關於6.16非法出版物案件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的復函》,其中載明,標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標準作為有形智力創作成果,可以進行出版發行、網絡傳播、匯編、翻譯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範圍,因此,標準具有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我國國家標準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和發布的,其著作權應歸屬於發布單位。從國際上看,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ISO出版物發行、銷售、複製及ISO版權保護政策》規定,國際標準化組織是ISO出版物及其相應元數據的唯一版權所有者。標準著作權歸屬於發布機構,也符合國際通行規則。
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於2017年3月22日發布了題為《國家標準委負責人解讀<推進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的文章,其中載明,標準具有版權,標準的批准發布主體享有標準的版權。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關於中國標準出版社與中國勞動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答覆(1999年11月22日[1998]知他字第6號函),載明了如下意見: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對這類標準,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法院應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認這類作品的著作權人,確認原告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最終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1997年8月18日,國家技術監督局、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標準出版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本辦法所稱標準出版活動,包括標準出版物(包括紙質文本、電子文本)的出版、印製(印刷或複製)、發行。第三條規定:標準必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衛生、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委託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經營為目的,以各種形式複製標準的任何部分,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將標準的任何部分存入電子信息網絡用於傳播,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出版單位出版標準匯編時,必須事先徵得享有專有出版權單位的書面同意。上述部門規章現行有效。
……
(以下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採信的一審事實:)一審法院認為,質檢出版社本案主張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為涉案兩個推薦性國家標準《原木檢驗》(GB/T144-2013)和《原木材積表》(GB/T4814-201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指導意見,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屬於自願採用的技術性規範,不具有法規性質。由於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條件,應當確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本案中,涉案標準遵循標準化法的規定製定,形成的相關文字、表格、數據等成果是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所得,具有獨創性,且被國家標準委發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於涉案標準的著作權歸屬,一審法院考慮到:首先,根據標準化法的相關規定,涉案標準在國家標準委的組織主持下,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制定過程體現了國家標準委的意志,涉案標準以國家標準委的名義對外公布並由其承擔責任。其次,在國家標準委國家標準版權保護工作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機構出具的聲明或文件中,上述機構均表示國家標準的著作權歸屬於國家標準委。綜上,一審法院確認涉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著作權歸屬於國家標準委。

--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1年5月29日 (六) 07:50 (UTC)[回覆]

另外請@Longway22:閣下注意,1998知他字第6號函是最高人民法院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1年5月29日 (六) 07:52 (UTC)[回覆]
(!)意見:有關之判決書事實法律判決,即中國質量標準出版傳媒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盾出版社二審民事判決書,僅為處理上述人索要更高數額賠付之要求,而仍圍繞於出版機構之獨占許可(行政特權)未有徹底解決。該新案文已駁回上訴追加請求,可見有關判定所謂出版侵權也未必全面反映深層法理之缺失和矛盾,同時也是一直迴避該等特權對法律實踐之事實影響。而回到本編於本案之提出佐證,如權司1999第50號同具效力,列舉如主管機構和行政部門等使用該案標的為制訂法規、行使相關權力之亦同具效力,然各主張刪除者是堅持熟視無睹乎?
如爾等堅稱之具版權而無公有效力,即該文件無授予行政等之效力,即有關制訂法規、行對應政務事宜等皆無可追溯之效力,難不為世人所貽笑?還請諸位審視本編已指出之立法、行政和特權許可等之實理,勿再濫權護航特權,戲弄汝等普通編輯人可休矣! Longway22討論2021年5月29日 (六) 09:19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Longway22主張無理,甚至攻擊所有反對者,不再予理會。--Zhxy 519討論2021年6月13日 (日) 17:23 (UTC)[回覆]
請各閱者明鑑本編輯恪守規例、陳明理解,極度遺憾有關管理再度歪曲表示、濫權封鎖一周後不加回應,直接不理會有關法理矛盾而強行結案,不排除循各項程序規則進一步覆核和質詢等。——Longway22討論2021年6月14日 (一) 00:51 (UTC)[回覆]

5月[編輯]


美國之音原創的作品應是符合的。參見其下方版權標識。--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覆]
@Cmsth11126a02, Zhxy 519提問:這種新聞稿會不會送去中文維基新聞比較好?廣九直通車討論2021年5月28日 (五) 08:57 (UTC)[回覆]
我不反對另行討論新聞的收録標準,但這應該不僅是中文版的問題。--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28日 (五) 17:57 (UTC)[回覆]
已保留n:維基新聞:新聞價值自英文翻譯,不接受逾7日的消息。--Jusjih討論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覆]


本文用的是作曲家安波的版本,安波在1965年就已逝世。--Terre Arctica討論2021年5月30日 (日) 12:34 (UTC)[回覆]
已消極容忍。--Jusjih討論2021年6月15日 (二) 03:13 (UTC)[回覆]

  • 向全國進軍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作品,不應視為政府作品。而作者均有署名,恐為具有版權的職務作品。--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21日 (五) 18:12 (UTC)[回覆]
    刪除:黨務作品,仍在版權保護期內。--SCP-2000討論2021年6月17日 (四) 16:41 (UTC)[回覆]
    保留:本作品涉及特殊法理問題,即非正常之政黨和政權等輪替(主權管轄重置),命令實質頭銜非黨務身份、是以軍務身份,如文所留之軍隊總司令朱德是動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正規武裝力量)全面接收南京政府及其所屬各級政府的一切權力,被刪行文本已闡明
此等具備授權(準)武裝部隊接管政權之事務,亦是後續全面重置政權法理等之基礎條件,基此應認定該文之性質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法之公有定義。同時希@AurusHuang, Cmsth11126a02,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和其他編輯提供更多意見,理解特殊法理時期之黨政合一體系下的公務性質之特權和矛盾合規性問題,以解現代版權法理無從接觸之特權壟斷問題。——Longway22討論2021年6月18日 (五) 00:34 (UTC)[回覆]

  1. 國民黨的中央訓練團周子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湖南省洪江市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桃江文史資料 第3輯.1989.02.第129頁

6月[編輯]





7月[編輯]

刪除 已刪除。:user:Midleading於2021-08-05——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user:Zhxy 519於2021年7月20日——落花有意12138討論2021年8月10日 (二) 11:27 (UTC)[回覆]

  • 北韓人權法,中譯來源?--Zhxy 519討論2021年7月24日 (六) 16:07 (UTC)[回覆]
    看這文法有點沾AIT的邊,然而我就擔心AIT翻譯的性質及版權狀態了(c區2019年已有成功刪除AIT圖片的例子(走的是無授權30日半快速刪除),且其恢復請求因有管理員認定其為「美國政府贊助的非營利性,私人集團」,不符合PD-USGov而未獲批准) 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7月31日 (六) 14:04 (UTC)[回覆]
    上述列舉判定只能當作當事管理個別的認定,並非本地必須參考的因素。而AIT的建立基礎是TRA,其授權AIT成為De facto embassy而負責核發臺灣人民赴美簽證以及美國公民服務等事務,駐地對外亦懸掛美國國務院院徽,這不是可能認為屬於NGO或Privately held company的特徵,事實是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在行使外交權限而毋庸置疑其權力屬性的。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日 (日) 00:20 (UTC)[回覆]
    這應該是機翻......舉例,內文對於韓國統一部首長的職銜翻譯前後不一(有「統一部長官」、「統一部大臣」等多種譯法),此外還有多處脫文狀;因此,我找了韓國法務部的網站,用Chrome自帶的翻譯網頁功能一翻,是一樣的。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AIT翻譯來源佐證,你們拿AIT的版權狀態來討論問題可能沒找到重點。--銀色雪莉討論2021年8月7日 (六) 02:53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機翻,笑。--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4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05:04 (UTC)[回覆]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根據寫字間討論,美國在台協會作品不得適用PD-USGov。--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8月1日 (日) 07:05 (UTC)[回覆]
    字節所列舉之單獨條文,僅否定代表處僱用人員之合約(身份)屬於政府僱用(身份)關係,而迴避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即有關犯罪審理程序之輪候保釋和扣押約束章節條款,不代表聯邦法律其他涉及公務性質等條款對AIT失去約束力;同時AIT官網也向公眾展示以下:「美國在台協會是美國政府在台灣的辦事處,所有人員進出及攜入物品均受到嚴格的安全管制。」 Longway22討論2021年8月1日 (日) 08:57 (UTC)[回覆]
    閣下不妨將「美國之音」這種名義上和實際上都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跟「自由亞洲電台」這類實際名義上不隸屬但實際上隸屬於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進行比較:前者的內容沒有版權,後者的內容版權專有。然後就可以知道:美國在台協會跟美國國務院駐外使領館之間存在區別,前者名義上不屬於聯邦政府,故版權專有,後者則是政府機構,版權公有。--聽風吹過的聲音討論2021年8月22日 (日) 11:22 (UTC)[回覆]
    實際上我認為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如果是VOA翻譯一樣屬於公有領域。只要是法律,且該翻譯作品系國會資助撥款,即屬於公有領域。不可因該權利人可能享受的其他版權一言概之。 103.156.242.41 2021年10月2日 (六) 13:11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一如Commons的做法,若AIT真正獲認為美國政府部門,可以申請恢復。--Zhxy 519討論2021年9月27日 (一) 00:51 (UTC)[回覆]

8月[編輯]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討論2021年8月8日 (日) 05:18 (UTC)[回覆]

9月[編輯]

(×)刪除日本版權期限一般為作者死後+70年,再說也沒逝世啊? 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9月26日 (日) 04:29 (UTC)[回覆]


10月[編輯]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38 (UTC)[回覆]



這些列表不過是對作者和作品的簡單蘿列,沒什麼創造性,所以移動至維基專題頁但未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覆]

11月[編輯]




  • 日人三島由紀夫逝於西元1970年,距今已滿50年之久,然譯其文之中文譯者尚在人世,由其翻譯之作品可錄否?

刪除 已刪除。@孟天皓: 用戶持續加入侵犯版權內容,未來如果繼續加入侵犯版權內容可能會在維基文庫被封禁。--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3:3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8:24 (UTC)[回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未生效,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2:40 (UTC)[回覆]
    (!)意見:該稿確未生效,但該稿未必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此稿是教育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的附件。教育部作為主管教育行政事務的政府部門,其公告自然有行政性質。--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1:12 (UTC)[回覆]
  •  反對與「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無關,法律草案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另外維基文庫還有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紅渡廚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01 (UTC)[回覆]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只能算是草案。--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3:13 (UTC)[回覆]
    • 請問各位用戶們,我剛建議了一些公告守則,這一刻還未有用戶贊成通過,要是有某位用戶真的犯了我建議禁止的行為,管理員按我建議執行懲罰,封禁了那位用戶,你們會不會抗議管理員濫權?--晞世道明留言2021年11月29日 (一) 15:23 (UTC)[回覆]
    • 法律草案不是法律,過往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在維基文庫都是認為需要刪除的,等到法律通過了才能收錄,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18年#11月。目前維基文庫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都是今年以來才活躍的用戶創建的,不知是否有新的依據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草案可以視為立法性質的文件,在此徵求意見。如果沒有合理依據的話,應該全部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30日 (二) 15:30 (UTC)[回覆]
      由國務院提請審議,並責成教育部牽頭起草形成法律案,交付公眾徵求意見,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個過程還不能說明文件是立法性質嗎?如果這個都不是,那請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的時候審議的是什麼,重新現編的文件嗎?—— Zzhtju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2:29 (UTC)[回覆]
      (!)意見既然您提出要刪除該文獻,您所認為的「該文獻不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法律草案不是法律」等觀點,理應由您拿出「合理依據」。--紅渡廚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4:16 (UTC)[回覆]
      • 如果這些法律草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案的一部分,我同意其具有立法性質。--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09:08 (UTC)[回覆]
        (!)意見據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若干問題的函(發予司法轄區內多地法院)中、曾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文件,確立無論服勞役或其他刑事罪者是在司法管轄內自動喪失「政治權利」,而不需要任何附加程序確認,由此個案認為有關草案文件之效力,非以單獨立法形式而形成、如討論中共公文標識專案中銀雪閣下指出一樣,可以根據不同例外形式而可自行發展,是故以黨國性質上與個案之例外性質等可認為,有關效力非限於表面立法程序賦予、亦可直接透過其他類型如公文交換等形式而發生,所以不認為本案提起之理據存在適當合理,本案之標的應獲本地存續。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02 (UTC)[回覆]
        附加一個小小的說明:我認為根據如上面各君的說法,用立法法中的「法律案」來解釋就可以了——第五十四條:「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雖然在下感謝您引用我的陋見,但我不記得我有提過例外形式可以由於「自行發展」而被認可,恰恰相反,在我看來,「自行發展」的例外形式由於有了某個法律或判例等法律相關文獻才得以確立被認可的邊界——所以這個效力還是需要「表面」程序賦予的——其實您引用的文獻中所提及的「說明文件」是由前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w: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上作的立法說明,具有它自身的行政性與立法性,甚至不在所謂的「例外」之中。——但我認為我們是殊途同歸的,很高興能在結論上與您取得一致。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26 (UTC)[回覆]
        謝謝閣下的意見,上述所顯示的「例外」是在於本案中所聲稱處於立法程序之限定而言、即不屬於立法形成路線之外部程序而形成,本編上舉文函之如由原通行範圍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之效力發展,而其以立法草案說明之為司法內部剝奪刑事受刑者權益依據、而不經其他(公開)司法或立法程序,是以屬於非表面(公開)程序、故以立法之常規不能認為合乎普通法理之「常理」——在中文圈歷史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僅以草案頒佈後、未經立法程序審查而經其他「程序」就「生效」是有多次發生,可以說「例外狀態」也其實是關聯司法區內的「常態」之一了。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0:48 (UTC)[回覆]
        您所提的例子中其實可以這樣理解,即司法解釋時就立法者(或提請立法者)原意進行溯源而作出對應解釋。我理解閣下對於將「就草案的」說明作為說理感到程序性的不滿,但該條例最終是通過了的,因此確實可以對視為立法者(或提請立法者)原意的溯源。但我認同閣下的結論本身——中文圈確實不乏這樣的現象。故此我感到能有合適的條文明確當前的「例外」邊界,已經不易。——另外,Midleading君已經調整了他的看法,所以我們此刻的討論僅是學理上的了,希望閣下見諒我的「窮追」而不至誤解。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1:31 (UTC)[回覆]

根據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討論,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覆]

還在討論中吧……--瓜皮仔Canton 2022年1月5日 (三) 03:28 (UTC)[回覆]

12月[編輯]

版權保護過期之書籍,如近期於他社再版之,可否上傳其再版書之pdf數位件至wikimedia並依其文本錄入文庫?

如《我的前半生》,因原著者於上世紀六十年代過世,距今已五十多年矣,其原書原稿不享版權保護焉。然於昨年七月經商務印書館再版之,其再版之新書復享有版權保護乎?可傳至wikimedia乎?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08:40 (UTC)[回覆]

首先此書原有的著作權在溥儀著作權法講得很清楚了,過期了就沒有了,跟出版社如何再版無關。著作權人享有的是對他的作品的著作權,不是對特定的一本出版物。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1日 (三) 19:41 (UTC)[回覆]
ok。
如再版時對原文進行勘校,加標點等工作,是否依然不復享有版權保護?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5:58 (UTC)[回覆]
這種事情只能個案分析,因為在下無法確定閣下所指的「勘校」到了什麼程度,是否到了體現「獨創性」的程度(像改個把錯字或者繁簡轉換這種就沒有獨創性,但如果在原作上面加注釋、甚至寫了一篇「編者按」,那這個部分就有獨創性,要個別判斷版權;但這不影響原文的版權)。標點的話,有灰色空間,按文庫現有方針是沒問題。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日 (四) 17:23 (UTC)[回覆]
類似《全宋文》的那種輯錄古文書籍,《全宋文》貌似2000年後才出版,主要工作乃斷句加標點,並為每篇文章添加相關輯錄來源文本信息。
如宋太祖趙匡胤之文章輯錄於何本古籍,諸如此類信息。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14 (UTC)[回覆]
嚴可均的《全宋文》?朋友,他是清朝人啊抱歉,我沒注意到你提到趙匡胤,一下子沒反應過來以為是劉宋...版權基本上不是由出版時間定而是由死亡時間定的(除非身份不明)。今人再版的部分,標點的話按現有方針沒問題;常識性的文獻來源的話視情況添加在header的from或者note參數,又或者添加到單篇文章的討論頁都是慣常做法,這與版權無關;其他凡為今人編輯所添加的一些說明注釋之類的內容,都要相應計算版權。補充:另外閣下提到的這本《全宋文》作為今人編輯,本身今人對《全宋文》這一個作品存在版權,但對包含的文章沒有。--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30 (UTC)[回覆]
所以可以將今人輯錄的整本《全宋文》全部上傳至wikimedia麼?還是說因為今人對其有版權,只能錄入其中文章,不能將全書上傳?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8:50 (UTC)[回覆]
不能上傳,文章應作單篇錄入。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02 (UTC)[回覆]
ok。明白了。多謝。
另外還有一事想請教,台灣中研院線上整理出帶標點的《宋會要輯稿》,是否可以直接copy到這邊?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3日 (五) 19:15 (UTC)[回覆]
我的個人意見是:這事情有灰色地帶,「copy」的說法有不妥,印象中去年還有過類似爭論,或許您可以參考已有成果來進行標點。 銀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5 (UTC)[回覆]
仍然要看整理的部分的是否受相關著作權法律保護。可以直接複製的情形包括沒有獨創性、版權過期、同意以CC BY-SA釋出等。-- Zy26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00:47 (UTC)[回覆]
我可以確定該網站只標註轉載要註明來源即可的聲明。
並未有所謂獨創性聲明及版權聲明。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4日 (六) 14:11 (UTC)[回覆]
《我的前半生》在本站可以適用於消極容忍。
但wikimedia上貌似沒有Template:Not-PD-US-old,比較適合溥儀的只有Template:PD-old-50-1923或Template:PD-old-50-1996這兩個版權標準。然而《我的前半生》是不符合這兩個標準的。所以應該無法上傳。 樹上喜鵲留言2021年12月6日 (一) 11:14 (UTC)[回覆]


根據Template talk:PD-PRC-CPC中的討論,這些文件均(○)保留。--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09:29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2年3月9日 (三) 17:50 (UTC)[回覆]

恢復請求[編輯]

1.誰沒簽名?2.@Jusjih:我這邊0:03了,所以大中華地區版權到期的可以先行洗白,大致上美國版權到期還得等8小時。--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4 (UTC)[回覆]
另外就中國國民黨黨章而言,現在是民國幾年來著?可以接受(包括可考慮消極容忍)之版本連結會否發生變化?--Liuxinyu970226討論2020年12月31日 (四) 16:08 (UTC)[回覆]
段落說明文字不簽名,比照英文維基教科書,請依此考慮回復放上方,才更容易引起注意。在此反對大中華地區版權到期的先行洗白,因爲也有華僑的加拿大西部更慢才洗白。不同意就請另行投票。臺灣已經民國110年,所以民國58年即1969年的中國國民黨黨章,不能鼓勵加入,只能消極容忍,除非能證明國民黨同意美國版權許可。--Jusjih討論2021年1月1日 (五) 05:29 (UTC)[回覆]
@Jusjih:英語維基教科書的介面較為混亂,日後我會親自與那邊的管理員理論,不過這是離題內容,而且現在這個時候都已經進入新年了吧?--Liuxinyu970226討論2021年1月2日 (六) 00:45 (UTC)[回覆]

中國國民黨主席蔣經國逝世嚴家淦在台北病逝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李登輝病亡在2021年6月1日或之後可以以「單純事實消息」為由符合版權法錄入,在之前討論(12)有爭議,正好離2021年6月1日還有幾天,故開此討論。

@Patlabor Ingram, Liuxinyu970226, SCP-2000, Zhxy 519

--Cmsth11126a02討論2021年5月28日 (五) 05:19 (UTC)[回覆]

這裡是請求,不是討論,討論請去寫字間等處提議。所有的新華社作品都以「新華社X日電」始,這是怎麼也不能視為單純事實消息一部分的。拒絕恢復--Zhxy 519討論2021年5月28日 (五) 16:57 (UTC)[回覆]
  • 拒絕恢復。新華社此三篇叫「國防部」部長、前「總統」、台灣當局前領導人,有政治加工貶低臺灣地位,就不像單純事實消息。任何存疑,寧缺勿濫。--Jusjih討論2021年5月29日 (六) 21:3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