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外觀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分類中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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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序言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七章 贸易救济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七章 贸易救济/附件一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附件一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九章 自然人临时移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 货物贸易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五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八章 服务贸易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八章 服务贸易/附件一 金融服务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八章 服务贸易/附件三 专业服务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八章 服务贸易/附件二 电信服务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六章 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附件一 特定缔约方过渡期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附件二 技术援助请求清单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七章 一般条款和例外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三章 竞争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三章 竞争/附件一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文莱达鲁萨兰国的适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三章 竞争/附件三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适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三章 竞争/附件二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柬埔寨的适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三章 竞争/附件四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缅甸的适用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五章 经济技术合作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八章 机构条款/附件一 RCEP联合委员会的附属机构的职能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附件一 缔约方用于发布透明度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 投资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 投资/附件一 习惯国际法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章 投资/附件二 征收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附件一 执行承诺的期限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一般性说明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中国关税承诺表/中国关税承诺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