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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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
[編輯]- 認識因果 釋清淨,釋清淨寫於2006年1月吉日--Shizhao 2011年1月30日 (日) 02:49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2月25日 (五) 22:42 (UTC)
2011年2月
[編輯]- 《痛苦》--Shizhao 2011年2月10日 (四) 08:44 (UTC)
- 刪除。僅署名Cary C,不確定何時何地所作,就足以侵權。--Jusjih 2011年2月10日 (四) 09:59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2月25日 (五) 22:42 (UTC)
- 如果你是那一株特別的山茶花僅署名Cary C,不確定何時何地所作。--Jusjih 2011年2月10日 (四) 09:59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2月25日 (五) 22:42 (UTC)
- 不 斷 革 命 論原文俄文以及譯者不明,命名方式也錯誤。--Jusjih 2011年2月16日 (三) 00:21 (UTC)
- 極其拙劣的繙譯及排版;且缺乏譯者的信息,版權不明。應該給予(×)刪除之。--痞子狒狒 2011年2月25日 (五) 22:47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3日 (日) 20:59 (UTC)
2011年3月
[編輯]- 橫掃一切牛鬼蛇神,此文早在2009年11月就有結論了。不知為何再次被錄入。提請再次(×)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3日 (日) 20:45 (UTC)
-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所作合乎{{PD-PRC-exempt}}嗎?這我沒有特定刪除或者保留的提議,僅能說若不能證明版權許可,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然後白紙保護。將來纔有證據,還是能「平反」。--Jusjih 2011年3月14日 (一) 14:19 (UTC)
- 事實上,把此文的作者歸為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是不合適的。橫掃一切牛鬼蛇神是1966年6月1日《人民日報》發表的一篇社論[1],作者是陳伯達。因此無論是作為社論還是個人文章的版權都在文庫這邊說不過去。社論在文庫這邊的地位早有定論,毋需多說。而陳伯達逝世於:1989年9月22日,因此他的版權截止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要到2039年12月31日才結束。--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4日 (一) 21:44 (UTC)
- 已經依據CSD G5曾經依存廢討論被刪除的重建內容,快速刪除。大中華版權到2039年底,美國版權到2061年底,所以全保護到2061年底。沒有版權許可,請等到2040年去加拿大Wikilivres刊登,2062年才帶來這邊。--Jusjih 2011年3月17日 (四) 16:41 (UTC)
- 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所作合乎{{PD-PRC-exempt}}嗎?這我沒有特定刪除或者保留的提議,僅能說若不能證明版權許可,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然後白紙保護。將來纔有證據,還是能「平反」。--Jusjih 2011年3月14日 (一) 14:19 (UTC)
- 二十一日聽審的感想,是冰心1919年8月25日,《晨報》上發表的散文[2]。雖然維基網站所在的在美國佛州是公有領域,但她1999年才逝世時,大中華沒有版權許可,建議移交元維基文庫代收,2050年才收回。--Jusjih 2011年3月17日 (四) 16:58 (UTC)
- 支持Jusjih兄的處理方案。--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8日 (五) 21:54 (UTC)
- 已經移交到oldwikisource:二十一日聽審的感想代收,預定2050年才收回。--Jusjih 2011年3月22日 (二) 16:52 (UTC)
- 支持Jusjih兄的處理方案。--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8日 (五) 21:54 (UTC)
- 《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是一九三○年一月五日毛澤東給林彪的信。若不合乎{{PD-PRC-exempt}}就要刪除。--Jusjih 2011年3月17日 (四) 17:10 (UTC)
- 顯然是不符合{{PD-PRC-exempt}}的。這封信是毛澤東當年給林彪的一封公開的回信。後來選入了:《毛澤東選集》。再次重申一次,毛澤東任何以非公身份發表的政治、實事文章、評論、信等都是擁有版權的。而他的版權截止期為:2026年12月31日為止。因此,這篇文章應該(×)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8日 (五) 22:04 (UTC)
- 對,但他的作品因公還是因私所作,有時不易認定,所以已下另開特別提刪討論頁。--Jusjih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0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1年4月10日 (日) 16:07 (UTC)
- 顯然是不符合{{PD-PRC-exempt}}的。這封信是毛澤東當年給林彪的一封公開的回信。後來選入了:《毛澤東選集》。再次重申一次,毛澤東任何以非公身份發表的政治、實事文章、評論、信等都是擁有版權的。而他的版權截止期為:2026年12月31日為止。因此,這篇文章應該(×)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3月18日 (五) 22:04 (UTC)
2011年3月-毛澤東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
[編輯]- 請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2011年3月-毛澤東作品特別提刪討論頁,討論許多涉及毛澤東的作品的存廢。因為他的作品,太頻繁在不確定是公務所作就任意刊登,所以開闢特別提刪討論頁全面清查。--Jusjih 2011年3月19日 (六) 15:20 (UTC)
- 已經結案。--Jusjih 2011年5月14日 (六) 16:20 (UTC)
2011年4月
[編輯]- 2011民主進步黨總統初選政見會1,貢獻者宣稱{{PD-ROC-exempt}},當屬錯用。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因此,民主進步黨在野時的總統初選候選人蘇貞昌、許信良、蔡英文,政見會都不能算是公務作品。僅有民進黨給版權許可時,才可能保留。--Jusjih 2011年4月10日 (日) 15:57 (UTC)
- 這個政見會是一個廣受關注的新聞事件,單純紀錄本新聞事件的經過應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與當事人是否公務員無關。(○)保留。F 2011年4月11日 (一) 07:15 (UTC)
- 這樣長篇大論,看過 [3] 的看法,何「單純」之有?--Jusjih 2011年4月11日 (一) 15:13 (UTC)
- 單純是指新聞有否加入評論、分析等。本文只是平鋪直述,如實報導當時的情況。F 2011年4月12日 (二) 21:27 (UTC)
- 這樣長篇大論,看過 [3] 的看法,何「單純」之有?--Jusjih 2011年4月11日 (一) 15:13 (UTC)
- 這個政見會是一個廣受關注的新聞事件,單純紀錄本新聞事件的經過應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與當事人是否公務員無關。(○)保留。F 2011年4月11日 (一) 07:15 (UTC)
- 事實上,政見會上的發言其性質與公開演講、公開宣言並無區別。而對於演講和宣言在維基文庫的版權地位,顯而易見的是侵犯版權的。另外,我一向反對維基文庫淪為宣揚政治觀點的場所。因此,綜述上述理由,本文應該(×)刪除之。--痞子狒狒 2011年4月13日 (三) 03:49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1年5月14日 (六) 16:20 (UTC)
- 台灣前途決議文,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民主進步黨第八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制定;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民進黨在2004年9月27日之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開創台灣經濟新局決議文,2001年10月20日由民主進步黨第九屆第二次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這些民主進步黨文件都版權不明。--Jusjih 2011年4月10日 (日) 16:07 (UTC)
- 並不清楚台灣黨派文件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觸犯當局的相關版權法律?還請釋疑之?--痞子狒狒 2011年4月13日 (三) 03:53 (UTC)
-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所以台灣黨派文件不應算是「公務」作品,即使是執政時期。--Jusjih 2011年4月13日 (三) 09:25 (UTC)
- 既如此,那麼就應該(×)刪除把。--痞子狒狒 2011年4月16日 (六) 00:51 (UTC)
- 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司法院釋字第7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所以台灣黨派文件不應算是「公務」作品,即使是執政時期。--Jusjih 2011年4月13日 (三) 09:25 (UTC)
- 並不清楚台灣黨派文件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觸犯當局的相關版權法律?還請釋疑之?--痞子狒狒 2011年4月13日 (三) 03:5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1年5月14日 (六) 16:20 (UTC)
2011年5月
[編輯]- 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是臺灣原住民族與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立的約,不像是正式「條約」,版權許可也不確定。--Jusjih 2011年5月30日 (一) 17:10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1年6月29日 (三) 16:12 (UTC)
2011年6月
[編輯]- Chipmunkes刊登的以下翻譯,都宣稱CC-BY-SA-3.0,但譯者未知,所以要懷疑:
--Jusjih 2011年6月12日 (日) 15:07 (UTC)
- 而且這些作品作者凱里爾·安哇爾1949年逝世時,印尼著作權繼續到1999年底,過了1996年表示在美國足以著作權繼續到發表起95年年底。就是即使翻譯版權許可確定,恐怕還是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Jusjih 2011年6月12日 (日) 15:23 (UTC)
- (×)刪除--瓜皮仔@Canton 2011年7月11日 (一) 13:45 (UTC)
- 已經全部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8月8日 (一) 02:15 (UTC)
- 麥克阿瑟致國會的告別演說,驗證:http://hi.baidu.com/tangjiaoshou/blog/item/9168ef1ecc08fd8787d6b6b0.html ,翻譯者不明。--Zhxy 519 2011年6月16日 (四) 15:53 (UTC)
- (×)刪除 尤其是翻譯作品,應當可以有別的選擇--Bencmq 2011年6月22日 (三) 15:26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7月1日 (五) 02:33 (UTC)
- 六世達賴情歌六十六首,翻譯者曾緘1968年逝世,未滿50年。--Zhxy 519 2011年6月17日 (五) 14:11 (UTC)
- 已經刪除。--瓜皮仔@Canton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7 (UTC)
- 對茅于軾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和【誹謗罪】的舉報狀,烏有之鄉作品,但無證據表明放棄版權。--Zhxy 519 2011年6月17日 (五) 14:11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7月1日 (五) 02:33 (UTC)
- 地心遊記/第01章譯者、版權許可不明。--Jusjih 2011年6月29日 (三) 16:12 (UTC)
- 已經刪除。--痞子狒狒 2011年8月8日 (一) 02:15 (UTC)
2011年7月
[編輯]2011年8月
[編輯]- File:淺談降低施工項目成本的途徑和措施.pdf 侵犯此處-Mys721tx(talk) 2011年8月7日 (日) 06:14 (UTC)
- File:為中國軌道界解密港鐵如何管理地鐵建設項目.pdf 侵犯解密港鐵一書-Mys721tx(talk) 2011年8月7日 (日) 06:14 (UTC)
- (×)刪除,作者未知,版權不明。--痞子狒狒 2011年8月8日 (一) 02:05 (UTC)
- 已經刪除兩者。--Jusjih 2011年8月29日 (一) 20:26 (UTC)
- 北加里曼丹共產黨章程,版權不明。第一,北加里曼丹共產黨作為馬來西亞的政黨,那麼根據馬來西亞當地法律,其政黨的綱領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如何,不明。第二,作為馬來西亞的政黨,馬來西亞的官方語言為馬來語,那麼本中文版的翻譯版本是誰所翻譯、版權狀況又如何,不明?--痞子狒狒 2011年8月15日 (一) 03:20 (UTC)
- 理應(×)刪除--Zhxy 519 2011年8月18日 (四) 10:41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1年8月29日 (一) 20:26 (UTC)
2011年9月
[編輯]- 賣肉粽1949年張邱東松所作的詞曲,1959年逝世,臺灣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比2009年結束版權失效早,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使得美國足以有版權爭議,恐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2045年收回。--Jusjih 2011年9月4日 (日) 14:44 (UTC)
- 已經刪除以及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賣肉粽代收。--Jusjih 2011年9月14日 (三) 13:38 (UTC)
- 倉央嘉措情歌六十首譯者1956年逝世,理由同上。--Zhxy 519 2011年9月5日 (一) 08:32 (UTC)
- 1939年翻譯時,先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2035年收回。--Jusjih 2011年9月5日 (一) 13:54 (UTC)
- 已經刪除以及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倉央嘉措情歌六十首代收。--Jusjih 2011年9月14日 (三) 13:38 (UTC)
- 五·七一工程紀要,還未進入公有領域,也不應當是不受版權保護的範疇--Bencmq 2011年9月14日 (三) 12:43 (UTC)
- Shizhao已經刪除之。--Jusjih 2011年11月24日 (四) 12:20 (UTC)
2011年10月
[編輯]2011年11月
[編輯]- 修大方廣佛華嚴法界觀門直解,非公有領域--Zhxy 519 2011年11月6日 (日) 03:45 (UTC)
- 佛七講話第一集、佛七講話二、三集(合訂本)--Zhxy 519 2011年11月6日 (日) 11:34 (UTC)
- 魏瑪憲法,張君勱翻譯作品,仍應具版權實效--Zhxy 519 2011年11月20日 (日) 14:55 (UTC)
- 譯者張君勱1969年卒。若能確定此翻譯是1922年或者更早就發表的,還能移交多語言元維基文庫代收,2020年收回。否則就刪除,2020年去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usjih(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24日加入。
- 經查為張君勱1920年翻譯。請說明為何元維基文庫可以代收?--Zhxy 519 2011年11月29日 (二) 14:41 (UTC)
- wmf:Resolution:Licensing_policy/zh-hant提到的「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對於中文維基,應該包括兩岸四地,而對於很多其它非英文特定語文維基,就是使用該語文的國家地區,例如日文維基要考慮日本法律。但元維基文庫的讀者不明確來自任何特定國家地區時,oldwikisource:Wikisource:Subdomain_coordination#cite_ref-1引述,若特定文章1922年或者更早,美國以外已經發表,但特定語文維基受到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還不宜刊登內容時,元維基文庫可以代收,等到特定語文維基合適時才移交。請問1920年張君勱的翻譯發表了沒?--Jusjih 2011年11月30日 (三) 20:11 (UTC)
- 1920年4月5日發表於《解放與改造》雜誌。--Zhxy 519 2011年12月1日 (四) 03:32 (UTC)
- 已經移交oldwikisource:魏瑪憲法,2020年收回。--Jusjih 2011年12月1日 (四) 16:34 (UTC)
- 1920年4月5日發表於《解放與改造》雜誌。--Zhxy 519 2011年12月1日 (四) 03:32 (UTC)
- wmf:Resolution:Licensing_policy/zh-hant提到的「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對於中文維基,應該包括兩岸四地,而對於很多其它非英文特定語文維基,就是使用該語文的國家地區,例如日文維基要考慮日本法律。但元維基文庫的讀者不明確來自任何特定國家地區時,oldwikisource:Wikisource:Subdomain_coordination#cite_ref-1引述,若特定文章1922年或者更早,美國以外已經發表,但特定語文維基受到計劃內容主要存取國的法律,還不宜刊登內容時,元維基文庫可以代收,等到特定語文維基合適時才移交。請問1920年張君勱的翻譯發表了沒?--Jusjih 2011年11月30日 (三) 20:11 (UTC)
- 經查為張君勱1920年翻譯。請說明為何元維基文庫可以代收?--Zhxy 519 2011年11月29日 (二) 14:41 (UTC)
- 譯者張君勱1969年卒。若能確定此翻譯是1922年或者更早就發表的,還能移交多語言元維基文庫代收,2020年收回。否則就刪除,2020年去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Jusjih(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24日加入。
- 燕山夜話,似有違反版權,在網上搜索到其資料︰作者馬南邨 本名鄧拓(1912—1966),文集內容是自1961年起發表。-- Hin 2011年11月24日 (四) 11:16 (UTC)
- 刪除,2017年去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Jusjih 2011年11月24日 (四) 12:2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