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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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编辑]- 在纪念胡耀邦同志诞辰9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合乎{{PD-PRC-exempt}}?這是Google搜尋 讲话 site:zh.wikisource.org 找到的。其它類似中共官員講話或許也應該審查存廢。--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02:53 (UTC)
- 关于领导人们的演讲类文章,其性质我们在多次讨论中已有定论了。这种性质的文章,似是公开宣言,其实多会被收录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产生了版权。因此此类文章应该一概删除。另外在此处,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适把?什么时候一个人的发言能够成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啦?因此请(×)删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
- 支持痞子狒狒,應(×)删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2003年結束時香港法定版權才屆滿,超過1996年。除非能從香港教育司署確定不會行使美國法定發表起95年版權,否則恐怕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2048年收回。--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19:0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182條,本文由當時的香港教育司署於1953年製作,由於是政府部門人員為草擬會考題目而製作,因此該條第1款「政府版權」於本例適用。同條3a款指明,「如該項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政府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125年期間完結為止」,由於有關試題沒有經過商業發佈,故此本試題的版權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說,除非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許可,在此提供本試題內容屬侵犯版權的行為。--Angellily
-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参考Angellily意见,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未将此类版权释放公有,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之年限确保其版权不被侵犯,因此请(×)删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
- 雖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學會考試題,但坊間報刊和參考書卻可以將試題全部收錄。此處是 1961年小學會考常識科卷二的試題。這套小學會考參考書廣告,亦稱該套書收錄了歷屆小學會考試題及解答。個人以為這樣已是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商業發佈」。(雖然在未有足夠證據證實該套書或其他書報包含1953年小學會考常識科試題前,我不反對刪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
-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User:Pedist/課程綱要的編排,請問有沒有侵權之虞?出處也不明。--Jusjih 2012年1月20日 (五) 17:47 (UTC)
- 沒有侵權,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上也有記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請解釋中文維基百科的何條目上也有記述。百科條目還有可能對少量版權限制文字宣稱合理使用,但這邊文庫幾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香港中學會考1993年至2006年會考範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所以你用戶頁面附設的是近年香港課程綱要?若如此,其編排方式恐怕有創意生成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創意生成版權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就是有原創性的選擇、編排、整理課程綱要收錄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權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權限制時,香港課程綱要難謂沒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頁面只是用戶子頁面,不作獨立收錄,只方便記錄編輯或維護相關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餘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用戶子頁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應該還是不能保留。請問還有多少文章沒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議,不保留完整的課程綱要,只保留本人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這樣就跟香港的課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建議請你另外建立用戶子頁面記錄你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議,不保留完整的課程綱要,只保留本人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這樣就跟香港的課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用戶子頁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應該還是不能保留。請問還有多少文章沒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頁面只是用戶子頁面,不作獨立收錄,只方便記錄編輯或維護相關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餘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就是有原創性的選擇、編排、整理課程綱要收錄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權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權限制時,香港課程綱要難謂沒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創意生成版權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所以你用戶頁面附設的是近年香港課程綱要?若如此,其編排方式恐怕有創意生成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香港中學會考1993年至2006年會考範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請解釋中文維基百科的何條目上也有記述。百科條目還有可能對少量版權限制文字宣稱合理使用,但這邊文庫幾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沒有侵權,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上也有記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已經刪除。但你的User:Pedist/維護文獻,建議請你考慮以像是維護文獻自古至今比較沒有爭議的方式排序。否則,繼續寫香港中學幾年級,還是恐有疑雲。謝謝合作。--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User:Tp61i6m42008/維基版本,從Wikisource:首页形成,編輯摘要不確實指明連接出處,不合乎CC-by-sa-3.0和GFDL的版權許可署名權要求?--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請再仔細些說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說抄錄首页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頁面,應該至少在編輯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聲明,以便連貫。請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聲明:「請於進行條目的分拆及合并、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潛在爭議的修訂時,在编辑摘要栏填写消息以符合版权协议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現在也補充。再者,這用戶頁子頁面幾乎等同首页,用戶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價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明白。不過該用戶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對。該用戶已被解封。--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不過該用戶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說抄錄首页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頁面,應該至少在編輯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聲明,以便連貫。請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聲明:「請於進行條目的分拆及合并、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潛在爭議的修訂時,在编辑摘要栏填写消息以符合版权协议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現在也補充。再者,這用戶頁子頁面幾乎等同首页,用戶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價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請再仔細些說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百萬英鎊、百万英镑(Chaper1) ,譯者張友松、董衡巽均為近人。--Zhxy 519 2012年1月30日 (一) 14:20 (UTC)
- 支持(×)删除,因为我当时没有考虑到翻译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马克吐温。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 已刪除。不過您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之,很令人欣慰。歡迎您在瞭解文庫的各種情況後進行進一步編輯。--Zhxy 519 2012年1月31日 (二) 16:02 (UTC)
- 支持(×)删除,因为我当时没有考虑到翻译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马克吐温。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2012年2月
[编辑]- 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合乎{{PD-PRC-exempt}}?Wikisource:侵犯版权/存档/2009年曾討論,但還是足以懷疑。--Jusjih 2012年2月15日 (三) 18:2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國國民黨黨章,恐怕不合乎{{PD-ROC-exempt}},因爲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表示“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然而,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而民國四十一年(1952年)以及民國四十六年(1957年)版本則是兩岸四地以及加拿大應該是法人版權過期,但美國法理足以有版權限制,能去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想刊所有歷次中國國民黨黨章,就要問國民黨是否願意給與版權許可。--Jusjih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0:47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好像也是类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曾經修正時,建議先認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已經刪除最近黨章,以及比照許多中華民國法規建立沿革頁面。--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曾經修正時,建議先認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中国共产党章程好像也是类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2012年3月
[编辑]- 《夜莺为何泣血离去》,舒婷作品,作者尚在。--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16日 (五) 02:24 (UTC)
-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22日 (四) 15:13 (UTC)
- 梁振英勝選感言的版權許可?--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8日 (三) 10:00 (UTC)
- 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議刪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
-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已刪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
-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三國演義趙聰之點校版及其下頁面,1986年香港友聯出版社出版,不宜在此保留。--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1日 (六) 11:49 (UTC)
- 文库已有《三國演義》收录,而这里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释版。此因视作为出版社的版权。因此这里应该(×)删除之。
- 已刪除主頁面以及其子頁面。--Jusjih(讨论) 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
2012年4月
[编辑]- 达赖喇嘛尊者有关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此文作者仍在世,因此版权存疑。--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53 (UTC)
- 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立即删除--2012年4月13日 (五) 12:26 (UTC)
- 已刪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论人权,作者:罗隆基,去世于1965年1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此作者的著作权将在2014年12月31日释放于公有领域。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此文不适于收录在文库中。另外,本文排版及其糟糕,有待改进。--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3:59 (UTC)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都是侵權的。理應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刪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約翰內斯堡原則,非政府组织制定条约。其版权性质不明。--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4:04 (UTC)
- 暫持觀望態度,因為User:Licheong曾表示在查找版權,如他不能提供即可速刪。另,此事在香港高登論壇被惡意引用為維基管理員濫權[1]--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Mozilla宣言,未發現譯者放出版權的聲明。--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3 (UTC)
- 已经征求译者的版权许可,但不知如何发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
-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正在征求原作者的授權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 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给Mozilla发送邮件以查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非常感谢!--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
-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已經保留結案。--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玉曆寶鈔,個中多有民國記述,難以確定創作日期,恐侵犯版權。--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4 (UTC)
- 已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断章,作者2000年逝世,遠未過版權期。--Zhxy 519(讨论) 2012年4月29日 (日) 12:23 (UTC)
2012年5月
[编辑]- 华盛顿海军条约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长期未有人参与讨论,并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伦敦条约)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长期未有人参与讨论,并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和平條約)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2009年3月7日 (六) 11:12 Philoer1 (對話 | 貢獻 | 禁封) . . (24,520位元組) (-1,299) . . (更改使用雲程先生授權使用版本)」但沒有解釋版權許可。--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建議一同討論海牙公約的翻譯問題。--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
-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内瓦公约的翻譯問題。--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我查證後,發現所有20世紀作品均可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世紀各作品則沒有。如果算紅十字會作品,如何設定版權標籤?--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
-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内瓦公约的翻譯問題。--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翻譯者雲程願意轉讓版權,可保留。--Zhxy 519(讨论) 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
- 海牙公约/1899年相關條目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將來重建適當譯文時,建議改成“海牙公约 (1899年)”。--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5 (UTC)
- 海牙公约/1907年相關條目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將來重建適當譯文時,建議改成“海牙公约 (1907年)”。--Jusjih(讨论)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可以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條約,暫時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紅十字會作品?--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大概不屬公有領域,更不是{{PD-UN}}。有疑義時,建議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无法确定译文版权,已删除所有相關頁面。--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10日 (一) 15:49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2012年6月
[编辑]2012年7月
[编辑]2012年8月
[编辑]- 論聯合政府,在Author:毛泽东有聲明「因公作品」,然而證據何在?--Zhxy 519(讨论) 2012年8月30日 (四) 14:19 (UTC)
2012年9月
[编辑]- 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原文日語,章士釗翻譯,翻譯作品仍具有版權。但是為1903年出版,請移動到總文庫。--Zhxy 519(讨论) 2012年9月16日 (日) 16:09 (UTC)
- 已經移交oldwikisource: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預定2024年收回。--Jusjih(讨论) 2012年9月21日 (五) 17:39 (UTC)
- 楞嚴百偽,作者1989年逝世。--Zhxy 519(讨论) 2012年9月25日 (二) 17:07 (UTC)
- 已刪除。--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1 (UTC)
2012年10月
[编辑]- 馬禮遜博士去世百年紀念碑,作者張祝齡牧師1961年逝世,在香港已經不受版權限制,但在美國仍未脫離版權期。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1日 (一) 04:57 (UTC)
- 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經抄錄内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野百合花,作者1947年去世。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由于美国的服务器,而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律,此文版权仍未到期。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經抄錄内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原中共淮滨县期思公社党委第一书记蒋学成的自我交待、我(路宪文)的思想反省补充材料、在前冬去春个人所犯错误与罪恶的检查,對公報告、檢舉材料能否算作官方作品?--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若三人都已經不是在職,大概適用通常版權期限。有懷疑就建議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2012年11月22日Zhxy 519已經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若三人都已經不是在職,大概適用通常版權期限。有懷疑就建議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在《解放日报》改版座谈会上的讲话,看不出其決議性。不應以PD-CN或TW論。--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05 (UTC)
- 若不算{{PD-China-Organization}},就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已經刪除--Zhxy 519(讨论)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2 (UTC)
-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決定發表之時,中共並非國家機關,以PD-tw或PD-cn都不適合。--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2:10 (UTC)
-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建議以1942組織作品保留。--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時,像是國家機關,黨務足以算是公務,最高法院解字第17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可查。但進入憲政時期,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就是憲政時期的中國國民黨,不能再認爲是國家機關了。查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歷次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屬的執政黨,所以大膽的假設時,像是國家機關,但涉及版權許可時,還是要小心的求證,就是舉證的責任在於證明沒有版權爭議,才保留。--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
-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 GB/T 5277-1985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通孔,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Jusjih(讨论) 2012年10月24日 (三) 09:17 (UTC)
- 已經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2012年11月
[编辑]2012年12月
[编辑]- 蒙藏條約,現有版本基本來自《西藏的地位: 從國際法的角度對西藏歷史、權利與前景的分析》一書,該書2008年才出版,此前未見中文譯文。--Zhxy 519(讨论) 2012年12月10日 (一) 14:52 (UTC)
- 已經刪除。--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关于信阳地区发生浮肿和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以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應與個人一致,在滿足本國版權要求的情況下,同時滿足維基文庫所在地美國的版權要求。該作品無法算做公有領域的政府法規等文件,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讨论) 2012年12月24日 (一) 11:09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序言:“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一黨專政使得黨政不分時,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機構?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即便屬於國家機關,這份文件也不算「(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吧。--Zhxy 519(讨论) 2013年1月1日 (二) 05:44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序言:“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一黨專政使得黨政不分時,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機構?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讨论)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上傳者長期不回應,予以刪除。--Zhxy 519(讨论) 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
[编辑]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一位著作权法专家在blog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认为虽然《公报》中的判决书没有版权,但是编辑撰写的评论有版权,公报整体对案例的选择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版权。因此作者认为将整本公报“未经许可置于数据库中传播,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如果照单全收公报中的所有文章并列出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报的汇编作品著作权?--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
- 个人认为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
- 所以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汇编不算“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对否?有合理怀疑时,你们要提议删除,宁缺勿滥,我没意见,去官网閲读就好了。顺便请问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国大陆宣言的四份文獻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怀疑,欢迎来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
- 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贡献者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还是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根据w: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有力的表明是直接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就应该推定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若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的順序是日期先後,不應該有獨創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
-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数应该没有版权问题,而是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整本搬上文库,那么其目录应该有版权问题,因为哪些入选公报,那些不入选,体现了编者独创性的选择。因此,如果侵权的话,只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删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也要請問,若標示公报中的那些文章來自何份公報哪期哪頁,有沒有版權問題?--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長期沒有討論,在此以{{PD-EdictGov}}保留。大陸用戶若有顧慮,還可以使用啓閉式頁面,用{{HideH}}以及{{HideF}}。--Jusjih(讨论) 2013年1月21日 (一) 11:31 (UTC)
- 也要請問,若標示公报中的那些文章來自何份公報哪期哪頁,有沒有版權問題?--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