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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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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侵犯版权页面的2012年存档

20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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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人们的演讲类文章,其性质我们在多次讨论中已有定论了。这种性质的文章,似是公开宣言,其实多会被收录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产生了版权。因此此类文章应该一概删除。另外在此处,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适把?什么时候一个人的发言能够成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啦?因此请(×)删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回复]
 支持痞子狒狒,應(×)删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回复]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182條,本文由當時的香港教育司署於1953年製作,由於是政府部門人員為草擬會考題目而製作,因此該條第1款「政府版權」於本例適用。同條3a款指明,「如該項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政府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125年期間完結為止」,由於有關試題沒有經過商業發佈,故此本試題的版權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說,除非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許可,在此提供本試題內容屬侵犯版權的行為。--Angellily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回复]
参考Angellily意见,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未将此类版权释放公有,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之年限确保其版权不被侵犯,因此请(×)删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回复]
雖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學會考試題,但坊間報刊和參考書卻可以將試題全部收錄。此處是 1961年小學會考常識科卷二的試題這套小學會考參考書廣告,亦稱該套書收錄了歷屆小學會考試題及解答。個人以為這樣已是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商業發佈」。(雖然在未有足夠證據證實該套書或其他書報包含1953年小學會考常識科試題前,我不反對刪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回复]



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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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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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議刪除。--Zhxy 519留言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回复]
个人的演讲,并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拥有版权。应该(×)删除之。--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回复]
已刪除。--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回复]

文库已有《三國演義》收录,而这里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释版。此因视作为出版社的版权。因此这里应该(×)删除之。
已刪除主頁面以及其子頁面。--Jusjih讨论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回复]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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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 已经征求译者的版权许可,但不知如何发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可以考虑--MetaUpload讨论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回复]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回复]
正在征求原作者的授權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给Mozilla发送邮件以查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讨论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回复]
非常感谢!--MetaUpload讨论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回复]
已經保留結案。--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已刪除。--Jusjih讨论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回复]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12年5月5日 (六) 10:06 (UTC)[回复]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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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一同討論海牙公約的翻譯問題。--Zhxy 519讨论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回复]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内瓦公约的翻譯問題。--Jusjih讨论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回复]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讨论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回复]
在这里澄清一下关于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录入来源问题。四个日内瓦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三附加议定书》。此四个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是由本人最初录入的。我当初是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官网上(战争与法律——条约和习惯法——日内瓦公约)页面中文版本进行的初版录入。后来参考并与联合国官网上的中文版本进行了校对。其中联合国的版本来自: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至于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内瓦公约是由User:Miffy bunny录入,这些版本的日内瓦公约的来源,需向他询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回复]
我查證後,發現所有20世紀作品均可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世紀各作品則沒有。如果算紅十字會作品,如何設定版權標籤?--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回复]
翻譯者雲程願意轉讓版權,可保留。--Zhxy 519讨论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回复]


可以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條約,暫時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紅十字會作品?--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回复]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回复]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讨论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回复]
大概不屬公有領域,更不是{{PD-UN}}。有疑義時,建議刪除。--Jusjih讨论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回复]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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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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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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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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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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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复]
已經抄錄内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复]

由于美国的服务器,而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律,此文版权仍未到期。附议Zhxy 519兄的提议。--痞子狒狒讨论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回复]
已經抄錄内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讨论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回复]



中共什么时候都不算国家机关吧,虽然是一党专政,但从法律上讲,中共貌似也不是国家机关。标签确实有问题,但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法人的作品发表后50年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法 (民国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一条。--Li3939108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回复]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回复]
参见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国共产党党旗的版权标志,我觉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适用那个标签,我已经移植过来一个了。--Li3939108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回复]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讨论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回复]
建議以1942組織作品保留。--Jusjih讨论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回复]
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時,像是國家機關,黨務足以算是公務,最高法院解字第17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可查。但進入憲政時期,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就是憲政時期的中國國民黨,不能再認爲是國家機關了。查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歷次q: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屬的執政黨,所以大膽的假設時,像是國家機關,但涉及版權許可時,還是要小心的求證,就是舉證的責任在於證明沒有版權爭議,才保留。--Jusjih讨论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回复]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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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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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者長期不回應,予以刪除。--Zhxy 519讨论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回复]
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复]

一位著作权法专家在blog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版权问题,认为虽然《公报》中的判决书没有版权,但是编辑撰写的评论有版权,公报整体对案例的选择构成了汇编作品的版权。因此作者认为将整本公报“未经许可置于数据库中传播,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页面如果照单全收公报中的所有文章并列出目录,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报的汇编作品著作权?--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回复]

个人认为是。--达师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回复]
所以你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汇编不算“具有司法性质的文件”,对否?有合理怀疑时,你们要提议删除,宁缺勿滥,我没意见,去官网閲读就好了。顺便请问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国大陆宣言的四份文獻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怀疑,欢迎来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回复]
个人认为不是,因为我不知道贡献者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还是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根据w: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证据有力的表明是直接从整本公报直接搬过来的,就应该推定是单独搜集的各个材料汇编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回复]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回复]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权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决,行政决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回复]
这里说,"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为 把历年的公报的汇编放到一起,是否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体现独创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回复]
若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的順序是日期先後,不應該有獨創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数应该没有版权问题,而是如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整本搬上文库,那么其目录应该有版权问题,因为哪些入选公报,那些不入选,体现了编者独创性的选择。因此,如果侵权的话,只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删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回复]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