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版權討論/存檔/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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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
[編輯]- 在紀念胡耀邦同志誕辰9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合乎{{PD-PRC-exempt}}?這是Google搜尋 講話 site:zh.wikisource.org 找到的。其它類似中共官員講話或許也應該審查存廢。--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02:53 (UTC)
- 關於領導人們的演講類文章,其性質我們在多次討論中已有定論了。這種性質的文章,似是公開宣言,其實多會被收錄在其人的作品集中,因此也就產生了版權。因此此類文章應該一概刪除。另外在此處,此文用{{PD-PRC-exempt}}模版,似乎更加不合適把?什麼時候一個人的發言能夠成為「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啦?因此請(×)刪除。--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09 (UTC)
- 支持痞子狒狒,應(×)刪除。--Zhxy 519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2003年結束時香港法定版權才屆滿,超過1996年。除非能從香港教育司署確定不會行使美國法定發表起95年版權,否則恐怕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2048年收回。--Jusjih 2012年1月17日 (二) 19:07 (UTC)
- 1953年香港小學會考常識科,根據香港法例528章《版權條例》182條,本文由當時的香港教育司署於1953年製作,由於是政府部門人員為草擬會考題目而製作,因此該條第1款「政府版權」於本例適用。同條3a款指明,「如該項作品於某公曆年製作,則政府版權持續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125年期間完結為止」,由於有關試題沒有經過商業發佈,故此本試題的版權到2078年仍然有效,亦即是說,除非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許可,在此提供本試題內容屬侵犯版權的行為。--Angellily
-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參考Angellily意見,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未將此類版權釋放公有,即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之年限確保其版權不被侵犯,因此請(×)刪除之。--痞子狒狒 2012年1月18日 (三) 20:17 (UTC)
- 雖然教育司署似未出版小學會考試題,但坊間報刊和參考書卻可以將試題全部收錄。此處是 1961年小學會考常識科卷二的試題。這套小學會考參考書廣告,亦稱該套書收錄了歷屆小學會考試題及解答。個人以為這樣已是符合法律條文中的「商業發佈」。(雖然在未有足夠證據證實該套書或其他書報包含1953年小學會考常識科試題前,我不反對刪除。)--Fedb 2012年1月20日 (五) 19:08 (UTC)
- 如果小學會考題目在當時的報紙上刊登,這是否算是「商業發佈」?--Fedb 2012年1月18日 (三) 18:16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User:Pedist/課程綱要的編排,請問有沒有侵權之虞?出處也不明。--Jusjih 2012年1月20日 (五) 17:47 (UTC)
- 沒有侵權,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上也有記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請解釋中文維基百科的何條目上也有記述。百科條目還有可能對少量版權限制文字宣稱合理使用,但這邊文庫幾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香港中學會考1993年至2006年會考範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所以你用戶頁面附設的是近年香港課程綱要?若如此,其編排方式恐怕有創意生成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創意生成版權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就是有原創性的選擇、編排、整理課程綱要收錄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權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權限制時,香港課程綱要難謂沒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頁面只是用戶子頁面,不作獨立收錄,只方便記錄編輯或維護相關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餘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用戶子頁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應該還是不能保留。請問還有多少文章沒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議,不保留完整的課程綱要,只保留本人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這樣就跟香港的課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建議請你另外建立用戶子頁面記錄你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我有另一建議,不保留完整的課程綱要,只保留本人計劃維護的文章範圍。這樣就跟香港的課程不相干了。--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05 (UTC)
- 用戶子頁面也要遵守CC-by-sa-3.0和GFDL,所以應該還是不能保留。請問還有多少文章沒刊完?--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5:57 (UTC)
- 明白及同意。但此頁面只是用戶子頁面,不作獨立收錄,只方便記錄編輯或維護相關文章之用,是否有保留的餘地?--Pedist 2012年2月2日 (四) 18:04 (UTC)
- 就是有原創性的選擇、編排、整理課程綱要收錄哪些文章,足以生成版權限制。香港政府文件都有版權限制時,香港課程綱要難謂沒有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不太明白你所指「創意生成版權限制」的意思。--Pedist 2012年1月29日 (日) 16:46 (UTC)
- 所以你用戶頁面附設的是近年香港課程綱要?若如此,其編排方式恐怕有創意生成版權限制。--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香港中學會考1993年至2006年會考範文--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2 (UTC)
- 請解釋中文維基百科的何條目上也有記述。百科條目還有可能對少量版權限制文字宣稱合理使用,但這邊文庫幾乎不可能。--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沒有侵權,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上也有記述。--Pedist 2012年1月23日 (一) 16:16 (UTC)
- 已經刪除。但你的User:Pedist/維護文獻,建議請你考慮以像是維護文獻自古至今比較沒有爭議的方式排序。否則,繼續寫香港中學幾年級,還是恐有疑雲。謝謝合作。--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User:Tp61i6m42008/維基版本,從Wikisource:首頁形成,編輯摘要不確實指明連接出處,不合乎CC-by-sa-3.0和GFDL的版權許可署名權要求?--Jusjih 2012年1月25日 (三) 20:07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請再仔細些說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說抄錄首頁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頁面,應該至少在編輯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聲明,以便連貫。請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聲明:「請於進行條目的分拆及合併、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潛在爭議的修訂時,在編輯摘要欄填寫消息以符合版權協議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現在也補充。再者,這用戶頁子頁面幾乎等同首頁,用戶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價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明白。不過該用戶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對。該用戶已被解封。--Jusjih 2012年2月6日 (一) 19:33 (UTC)
- 明白。不過該用戶最近好像已被解封。--Pedist 2012年2月6日 (一) 14:10 (UTC)
- CC-by-sa-3.0和GFDL都要求署名,就是說抄錄首頁另行改作,形成的新頁面,應該至少在編輯摘要著名像是「自[[Wikisource:首页]]改作而成」的聲明,以便連貫。請看w: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就有聲明:「請於進行條目的分拆及合併、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潛在爭議的修訂時,在編輯摘要欄填寫消息以符合版權協議的要求。」所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現在也補充。再者,這用戶頁子頁面幾乎等同首頁,用戶早被禁封,想不到有何保留價值。--Jusjih 2012年1月27日 (五) 18:03 (UTC)
-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請再仔細些說明。--Pedist 2012年1月26日 (四) 14:45 (UTC)
- 已經刪除。--Jusjih 2012年2月8日 (三) 16:51 (UTC)
- 百萬英鎊、百萬英鎊(Chaper1) ,譯者張友松、董衡巽均為近人。--Zhxy 519 2012年1月30日 (一) 14:20 (UTC)
- 支持(×)刪除,因為我當時沒有考慮到翻譯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馬克吐溫。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 已刪除。不過您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之,很令人欣慰。歡迎您在瞭解文庫的各種情況後進行進一步編輯。--Zhxy 519 2012年1月31日 (二) 16:02 (UTC)
- 支持(×)刪除,因為我當時沒有考慮到翻譯者的因素,只想到了馬克吐溫。 --Lenentom 2012年1月31日 (二) 04:33 (UTC)
2012年2月
[編輯]- 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合乎{{PD-PRC-exempt}}?Wikisource:侵犯版權/存檔/2009年曾討論,但還是足以懷疑。--Jusjih 2012年2月15日 (三) 18:23 (UTC)
- 已經刪除。--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國國民黨黨章,恐怕不合乎{{PD-ROC-exempt}},因爲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表示「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然而,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而民國四十一年(1952年)以及民國四十六年(1957年)版本則是兩岸四地以及加拿大應該是法人版權過期,但美國法理足以有版權限制,能去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想刊所有歷次中國國民黨黨章,就要問國民黨是否願意給與版權許可。--Jusjih (留言) 2012年2月28日 (二) 20:47 (UTC)
- 中國共產黨章程好像也是類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 中國共產黨章程曾經修正時,建議先認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已經刪除最近黨章,以及比照許多中華民國法規建立沿革頁面。--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0日 (二) 18:19 (UTC)
- 中國共產黨章程曾經修正時,建議先認定各次版本是否合乎{{PD-PRC-exempt}}。若不合,1945年以及更早版本應能以{{PD-anon-1996}}保存。--Jusjih 2012年3月1日 (四) 16:13 (UTC)
- 中國共產黨章程好像也是類似的……--Zy26 (留言) 2012年2月29日 (三) 21:05 (UTC)
2012年3月
[編輯]- 《夜鶯為何泣血離去》,舒婷作品,作者尚在。--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16日 (五) 02:24 (UTC)
-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22日 (四) 15:13 (UTC)
- 梁振英勝選感言的版權許可?--Jusjih(留言) 2012年3月28日 (三) 10:00 (UTC)
- 不是香港政府作品,建議刪除。--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0日 (五) 08:08 (UTC)
- 個人的演講,並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擁有版權。應該(×)刪除之。--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8:09 (UTC)
- 個人的演講,並不能代表政府言行。因此擁有版權。應該(×)刪除之。--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3:46 (UTC)
- 三國演義趙聰之點校版及其下頁面,1986年香港友聯出版社出版,不宜在此保留。--Zhxy 519(留言) 2012年3月31日 (六) 11:49 (UTC)
- 文庫已有《三國演義》收錄,而這裡的版本似出版社的注釋版。此因視作為出版社的版權。因此這裡應該(×)刪除之。
- 已刪除主頁面以及其子頁面。--Jusjih(討論) 2012年4月30日 (一) 14:51 (UTC)
2012年4月
[編輯]- 達賴喇嘛尊者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此文作者仍在世,因此版權存疑。--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3:53 (UTC)
- 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立即刪除--2012年4月13日 (五) 12:26 (UTC)
- 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論人權,作者:羅隆基,去世於1965年12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此作者的著作權將在2014年12月31日釋放於公有領域。因此在此日期之前,此文不適於收錄在文庫中。另外,本文排版及其糟糕,有待改進。--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3:59 (UTC)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都是侵權的。理應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27日 (五) 13:21 (UTC)
- 約翰內斯堡原則,非政府組織制定條約。其版權性質不明。--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4:04 (UTC)
- 暫持觀望態度,因為User:Licheong曾表示在查找版權,如他不能提供即可速刪。另,此事在香港高登論壇被惡意引用為維基管理員濫權[1]--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9日 (一) 08:04 (UTC)
- 已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Mozilla宣言,未發現譯者放出版權的聲明。--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3 (UTC)
- 已經徵求譯者的版權許可,但不知如何發布。2012年4月13日 (五) 11:34 (UTC)
-
- 可以考慮--MetaUpload(討論)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正在徵求原作者的授權出示。--2012年4月14日 (六) 02:14 (UTC)
- 如果有異議可以按照「Wikipedia:Requesting copyright permission」的示例給Mozilla發送郵件以查詢。--2012年4月14日 (六) 03:24 (UTC)
-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非常感謝!--MetaUpload(討論) 2012年4月14日 (六) 13:20 (UTC)
- 官網已有版權釋出標示,The Mozilla Manifesto左下角。撤銷刪除提請。--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4日 (六) 03:49 (UTC)
- 您雖然已經貼了一個標籤,但必須有原作者的授權出示。--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3日 (五) 14:18 (UTC)
- 可以考慮--MetaUpload(討論) 2012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已經保留結案。--Jusjih(討論)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玉曆寶鈔,個中多有民國記述,難以確定創作日期,恐侵犯版權。--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12日 (四) 14:34 (UTC)
- 已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4月29日 (日) 17:34 (UTC)
- 斷章,作者2000年逝世,遠未過版權期。--Zhxy 519(討論) 2012年4月29日 (日) 12:23 (UTC)
2012年5月
[編輯]- 華盛頓海軍條約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長期未有人參與討論,並無法確定譯文版權。已刪除。--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倫敦條約)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長期未有人參與討論,並無法確定譯文版權。已刪除。--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9 (UTC)
- 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和平條約)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2009年3月7日 (六) 11:12 Philoer1 (對話 | 貢獻 | 禁封) . . (24,520位元組) (-1,299) . . (更改使用雲程先生授權使用版本)」但沒有解釋版權許可。--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8日 (一) 13:12 (UTC)
- 建議一同討論海牙公約的翻譯問題。--Zhxy 519(討論) 2012年5月28日 (一) 15:58 (UTC)
-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內瓦公約的翻譯問題。--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討論)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在這裡澄清一下關於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錄入來源問題。四個日內瓦公約包括:《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以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二附加議定書》、《第三附加議定書》。此四個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是由本人最初錄入的。我當初是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官網上(戰爭與法律——條約和習慣法——日內瓦公約)頁面中文版本進行的初版錄入。後來參考並與聯合國官網上的中文版本進行了校對。其中聯合國的版本來自: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至於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內瓦公約是由User:Miffy bunny錄入,這些版本的日內瓦公約的來源,需向他詢問。--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我查證後,發現所有20世紀作品均可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世紀各作品則沒有。如果算紅十字會作品,如何設定版權標籤?--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2:43 (UTC)
- 在這裡澄清一下關於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錄入來源問題。四個日內瓦公約包括:《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以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二附加議定書》、《第三附加議定書》。此四個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是由本人最初錄入的。我當初是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官網上(戰爭與法律——條約和習慣法——日內瓦公約)頁面中文版本進行的初版錄入。後來參考並與聯合國官網上的中文版本進行了校對。其中聯合國的版本來自: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至於1949年之前的各版本日內瓦公約是由User:Miffy bunny錄入,這些版本的日內瓦公約的來源,需向他詢問。--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9月26日 (三) 19:01 (UTC)
- 1946年以後日內瓦公約可視為聯合國作品。[2]更早的仍待查。--Zhxy 519(討論) 2012年5月30日 (三) 03:50 (UTC)
- 也建議一同討論日內瓦公約的翻譯問題。--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翻譯者雲程願意轉讓版權,可保留。--Zhxy 519(討論) 2012年6月17日 (日) 10:23 (UTC)
- 海牙公約/1899年相關條目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將來重建適當譯文時,建議改成「海牙公約 (1899年)」。--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無法確定譯文版權。已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5 (UTC)
- 海牙公約/1907年相關條目原文沒有中文,何時何地何人翻譯?將來重建適當譯文時,建議改成「海牙公約 (1907年)」。--Jusjih(討論) 2012年5月29日 (二) 21:32 (UTC)
- 可以在紅十字會資源中心找到1907年的各條約,暫時找不到1899年的版本。不知可否算紅十字會作品?--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2:32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討論)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大概不屬公有領域,更不是{{PD-UN}}。有疑義時,建議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然而,即便屬於紅十字會譯作,仍需確認紅十字會作品是否屬公有領域。--Zhxy 519(討論) 2012年11月22日 (四) 07:21 (UTC)
- 無法確定譯文版權,已刪除所有相關頁面。--Jusjih(討論) 2012年12月10日 (一) 15:49 (UTC)
- 大概可以算是紅十字會翻譯作品。--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8日 (一) 09:22 (UTC)
2012年6月
[編輯]2012年7月
[編輯]2012年8月
[編輯]- 論聯合政府,在Author:毛澤東有聲明「因公作品」,然而證據何在?--Zhxy 519(討論) 2012年8月30日 (四) 14:19 (UTC)
2012年9月
[編輯]- 與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談話,原文日語,章士釗翻譯,翻譯作品仍具有版權。但是為1903年出版,請移動到總文庫。--Zhxy 519(討論) 2012年9月16日 (日) 16:09 (UTC)
- 已經移交oldwikisource:與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談話,預定2024年收回。--Jusjih(討論) 2012年9月21日 (五) 17:39 (UTC)
- 楞嚴百偽,作者1989年逝世。--Zhxy 519(討論) 2012年9月25日 (二) 17:07 (UTC)
- 已刪除。--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10月3日 (三) 01:11 (UTC)
2012年10月
[編輯]- 馬禮遜博士去世百年紀念碑,作者張祝齡牧師1961年逝世,在香港已經不受版權限制,但在美國仍未脫離版權期。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1日 (一) 04:57 (UTC)
- 附議Zhxy 519兄的提議。--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經抄錄內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野百合花,作者1947年去世。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由於美國的服務器,而根據美國的版權法律,此文版權仍未到期。附議Zhxy 519兄的提議。--痞子狒狒(討論) 2012年10月3日 (三) 01:24 (UTC)
- 已經抄錄內容以及編輯歷史到仍然無法導入的加拿大Wikilivres,這邊改成模板重定向,解釋爲何不方便直接顯示正文。--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8日 (一) 09:57 (UTC)
- 原中共淮濱縣期思公社黨委第一書記蔣學成的自我交待、我(路憲文)的思想反省補充材料、在前冬去春個人所犯錯誤與罪惡的檢查,對公報告、檢舉材料能否算作官方作品?--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2日 (二) 03:03 (UTC)
- 若三人都已經不是在職,大概適用通常版權期限。有懷疑就建議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2012年11月22日Zhxy 519已經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 若三人都已經不是在職,大概適用通常版權期限。有懷疑就建議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在《解放日報》改版座談會上的講話,看不出其決議性。不應以PD-CN或TW論。--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2:05 (UTC)
- 若不算{{PD-China-Organization}},就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已經刪除--Zhxy 519(討論) 2012年11月1日 (四) 15:52 (UTC)
-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在延安討論中央決定及毛澤東整頓三風報告的決定,決定發表之時,中共並非國家機關,以PD-tw或PD-cn都不適合。--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2:10 (UTC)
- 中共什麼時候都不算國家機關吧,雖然是一黨專政,但從法律上講,中共貌似也不是國家機關。標籤確實有問題,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法人的作品發表後50年即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法 (民國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二十一條。--Li3939108(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參見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國共產黨黨旗的版權標誌,我覺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適用那個標籤,我已經移植過來一個了。--Li3939108(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建議以1942組織作品保留。--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10日 (三) 17:40 (UTC)
- 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時,像是國家機關,黨務足以算是公務,最高法院解字第17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院字第1146號解釋可查。但進入憲政時期,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就是憲政時期的中國國民黨,不能再認爲是國家機關了。查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及歷次q: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共像是非其莫屬的執政黨,所以大膽的假設時,像是國家機關,但涉及版權許可時,還是要小心的求證,就是舉證的責任在於證明沒有版權爭議,才保留。--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11日 (四) 17:41 (UTC)
- 圖片好說,文獻難矣。當然,因為這個是1942年發表,可以考慮適用你所說的法人組織的作品。但是你之前所發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共產黨文獻,除非適用國家機關,否則難以保留了。--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7:30 (UTC)
- 參見wikimedia commons上的中國共產黨黨旗的版權標誌,我覺得中共的50年前的文件適用那個標籤,我已經移植過來一個了。--Li3939108(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6:29 (UTC)
- 如果你要是這麼說,那你迄今所發表的所有內容都不能保存。維基文庫服務器在美國,須遵守美國著作權法律。法律以外的著作物必須在1996年以前進入公有領域,換言之作者在大中華地區都要1946年以前逝世,或之前匿名發表。中共作為中國大陸實際統治機關,尚有討論必要性。--Zhxy 519(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6:19 (UTC)
- 中共什麼時候都不算國家機關吧,雖然是一黨專政,但從法律上講,中共貌似也不是國家機關。標籤確實有問題,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法人的作品發表後50年即進入公有領域,著作權法 (民國99年1月12日立法2月10日公布)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二十一條。--Li3939108(討論) 2012年10月7日 (日) 14:41 (UTC)
- GB/T 5277-1985 緊固件 螺栓和螺釘通孔,不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國家標準}}。--Jusjih(討論) 2012年10月24日 (三) 09:17 (UTC)
- 已經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1月22日 (四) 10:34 (UTC)
2012年11月
[編輯]2012年12月
[編輯]- 蒙藏條約,現有版本基本來自《西藏的地位: 從國際法的角度對西藏歷史、權利與前景的分析》一書,該書2008年才出版,此前未見中文譯文。--Zhxy 519(討論) 2012年12月10日 (一) 14:52 (UTC)
- 已經刪除。--Jusjih(討論)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關於信陽地區發生浮腫和死人情況的檢查報告,以組織名義發表的作品應與個人一致,在滿足本國版權要求的情況下,同時滿足維基文庫所在地美國的版權要求。該作品無法算做公有領域的政府法規等文件,建議移動到wikilivres。--Zhxy 519(討論) 2012年12月24日 (一) 11:09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序言:「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一黨專政使得黨政不分時,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機構?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討論)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即便屬於國家機關,這份文件也不算「(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吧。--Zhxy 519(討論) 2013年1月1日 (二) 05:44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序言:「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一黨專政使得黨政不分時,中共河南省委算不算政府機構?若算,作品合不合{{PD-PRC-exempt}}?若不算,不久就移交作品。--Jusjih(討論) 2012年12月29日 (六) 18:04 (UTC)
- 上傳者長期不回應,予以刪除。--Zhxy 519(討論) 2013年1月16日 (三) 09:51 (UTC)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版權問題
[編輯]以下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一位著作權法專家在blog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版權問題,認為雖然《公報》中的判決書沒有版權,但是編輯撰寫的評論有版權,公報整體對案例的選擇構成了匯編作品的版權。因此作者認為將整本公報「未經許可置於數據庫中傳播,侵犯匯編作品著作權」。
基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頁面如果照單全收公報中的所有文章並列出目錄,是不是意味着侵犯了公報的匯編作品著作權?--Shizhao 2012年1月11日 (三) 12:40 (UTC)
- 個人認為是。--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5:12 (UTC)
- 所以你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匯編不算「具有司法性質的文件」,對否?有合理懷疑時,你們要提議刪除,寧缺勿濫,我沒意見,去官網閲讀就好了。順便請問加拿大Wikilivres:Category:中國大陸宣言的四份文獻以及Wikilivres:Special:UncategorizedPages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合不合{{PD-PRC-exempt}}?若有合理懷疑,歡迎來Wikisource:加拿大Wikilivres#遙控提刪。--Jusjih 2012年1月12日 (四) 19:35 (UTC)
- 個人認為不是,因為我不知道貢獻者是單獨搜集的各個材料匯編在一起,還是從整本公報直接搬過來的。根據w: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證據有力的表明是直接從整本公報直接搬過來的,就應該推定是單獨搜集的各個材料匯編在一起。--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3日 (五) 03:30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決,行政決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規,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這裡說,"但是,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沒有體現獨創性,只是簡單地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則不認為產生了新作品"。如果是這樣,問題就為 把歷年的公報的匯編放到一起,是否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體現獨創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若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的順序是日期先後,不應該有獨創性。--Jusjih 2012年1月14日 (六) 15:42 (UTC)
- 這裡說,"但是,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沒有體現獨創性,只是簡單地將作品或者材料拼湊在一起,則不認為產生了新作品"。如果是這樣,問題就為 把歷年的公報的匯編放到一起,是否在內容的選擇與安排上體現獨創性?--王小朋友 2012年1月14日 (六) 05:17 (UTC)
- 那就去Wikisource:侵犯版權討論吧。也要討論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合不合乎{{PD-EdictGov}}的的政府法令,如司法判決,行政決策,成文法律,公共法規,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律文件。--Jusjih 2012年1月13日 (五) 16:44 (UTC)
- 慎重為妙。--Zhxy 519 2012年1月13日 (五) 16:18 (UTC)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那些文章大多數應該沒有版權問題,而是如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整本搬上文庫,那麼其目錄應該有版權問題,因為哪些入選公報,那些不入選,體現了編者獨創性的選擇。因此,如果侵權的話,只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目錄刪除即可--Shizhao 2012年1月19日 (四) 02:06 (UTC)
以上自Wikisource:写字间移動到此討論。--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也要請問,若標示公報中的那些文章來自何份公報哪期哪頁,有沒有版權問題?--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
- 長期沒有討論,在此以{{PD-EdictGov}}保留。大陸用戶若有顧慮,還可以使用啓閉式頁面,用{{HideH}}以及{{HideF}}。--Jusjih(討論) 2013年1月21日 (一) 11:31 (UTC)
- 也要請問,若標示公報中的那些文章來自何份公報哪期哪頁,有沒有版權問題?--Jusjih 2012年1月29日 (日) 18:2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