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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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西晉 晉·陳壽 作 南朝劉宋·裴松之 註 |
晉陳壽撰,宋裴松之注。壽事蹟具晉書本傳。松之事蹟具宋書本傳。凡魏志三十卷、蜀志十五卷、吳志二十卷。其書以魏爲正統,至習鑿齒作漢晉春秋,始立異議。自朱子以來,無不是鑿齒而非壽。然以理而論,壽之謬萬萬無辭。以勢而論,則鑿齒帝漢順而易,壽欲帝漢逆而難。蓋鑿齒時晉已南渡,其事有類乎蜀,爲偏安者爭正統,此孚於當代之論者也。壽則身爲晉武之臣,而晉武承魏之統,僞魏是僞晉矣,其能行於當代哉?此猶宋太祖篡立近於魏,而北漢、南唐跡近於蜀,故北宋諸儒皆有所避而不僞魏。高宗以後偏安江左近於蜀,而中原魏地全入於金,故南宋諸儒乃紛紛起而帝蜀。此皆當論其世,未可以一格繩也。惟其誤沿史記周、秦本紀之例,不託始於魏文,而託始曹操,實不及魏書敘紀之得體。是則誠可已不已耳。
宋元嘉中,裴松之受詔爲注,所注雜引諸書,亦時下已意。綜其大致,約有六端:一曰引諸家之論以辨是非,一曰參諸書之説以核訛異,一曰傳所有之事詳其委曲,一曰傳所無之事補其闕佚,一曰傳所有之人詳其生平,一曰傳所無之人附以同類。其中往往嗜奇愛博,頗傷蕪雜。如袁紹傳中之胡母班,本因爲董卓使紹而見,乃注曰:「班嘗見太山府君及河伯,事在搜神記,語多不載。」斯已贅矣。鍾繇傳中乃引「陸氏異林」一條,載繇與鬼婦狎昵事。蔣濟傳中引列異傳一條,載濟子死爲泰山伍伯,迎孫阿爲泰山令事。此類鑿空語怪,凡十餘處,悉與本事無關,而深於史法有礙,殊爲瑕纇。 又其初意似亦欲如應劭之注漢書,考究訓詁,引證故實。故於魏志·武帝紀「沮授」字則注「沮音菹」。「獷平」字則引續漢書·郡國志注「獷平,縣名,屬漁陽」。「甬道」字則引漢書「高祖二年與楚戰,築甬道」。「贅旒」字則引公羊傳。「先正」字則引文侯之命。「釋位」字則引左傳。「致屆」字則引詩。「綏爰」字,「率俾」字,「昏作」字則皆引書。「糾虔天刑」字則引國語。至蜀志·郤正傳·釋誨一篇,句句引古事爲注,至連數簡。又如彭羕傳之「革」不訓老,華佗傳之「旉」本似專,秦宓傳之「棘」、「革」異文,少帝紀之「叟」、「更」異字,亦間有所辨證。其他傳文句,則不儘然。然如蜀志·廖立傳首,忽注其姓曰「補救切」。魏志·涼茂傳中,忽引博物記注一「繦」字之類。亦間有之。蓋欲爲之而未竟,又惜所已成,不欲刪棄。故或詳或略,或有或無。亦頗爲例不純。然網羅繁富,凡六朝舊籍今所不傳者,尚一一見其厓略。又多首尾完具,不似酈道元水經注、李善文選注皆翦裁割裂之文。故考證之家,取材不竭,轉相引據者反多於陳壽本書焉。 |
魏書
[編集]- 卷一 魏書一 武帝紀
- 卷二 魏書二 文帝紀
- 卷三 魏書三 明帝紀
- 卷四 魏書四 三少帝紀
- 卷五 魏書五 后妃傳
- 卷六 魏書六 董二袁劉傳
- 卷七 魏書七 呂布臧洪傳
- 卷八 魏書八 二公孫陶四張傳
- 卷九 魏書九 諸夏侯曹傳
- 卷十 魏書十 荀彧荀攸賈詡傳
- 卷十一 魏書十一 袁張涼國田王邴管傳
- 卷十二 魏書十二 崔毛徐何邢鮑司馬傳
- 卷十三 魏書十三 鍾繇華歆王朗傳
- 卷十四 魏書十四 程郭董劉蔣劉傳
- 卷十五 魏書十五 劉司馬梁張溫賈傳
- 卷十六 魏書十六 任蘇杜鄭倉傳
- 卷十七 魏書十七 張樂于張徐傳
- 卷十八 魏書十八 二李臧文呂許典二龐閻傳
- 卷十九 魏書十九 任城陳蕭王傳
- 卷二十 魏書二十 武文世王公傳
- 卷二十一 魏書二十一 王衞二劉傅傳
- 卷二十二 魏書二十二 桓二陳徐衞盧傳
- 卷二十三 魏書二十三 和常楊杜趙裴傳
- 卷二十四 魏書二十四 韓崔高孫王傳
- 卷二十五 魏書二十五 辛毗楊阜高堂隆傳
- 卷二十六 魏書二十六 滿田牽郭傳
- 卷二十七 魏書二十七 徐胡二王傳
- 卷二十八 魏書二十八 王毌丘諸葛鄧鍾傳
- 卷二十九 魏書二十九 方技傳
- 卷三十 魏書三十 烏丸鮮卑東夷傳
蜀書
[編集]- 卷三十一 蜀書一 劉二牧傳
- 卷三十二 蜀書二 先主傳
- 卷三十三 蜀書三 後主傳
- 卷三十四 蜀書四 二主妃子傳
- 卷三十五 蜀書五 諸葛亮傳
- 卷三十六 蜀書六 關張馬黃趙傳
- 卷三十七 蜀書七 龐統法正傳
- 卷三十八 蜀書八 許麋孫簡伊秦傳
- 卷三十九 蜀書九 董劉馬陳董呂傳
- 卷四十 蜀書十 劉彭廖李劉魏楊傳
- 卷四十一 蜀書十一 霍王向張楊費傳
- 卷四十二 蜀書十二 杜周杜許孟來尹李譙郤傳
- 卷四十三 蜀書十三 黃李呂馬王張傳
- 卷四十四 蜀書十四 蔣琬費禕姜維傳
- 卷四十五 蜀書十五 鄧張宗楊傳
吳書
[編集]- 卷四十六 吳書一 孫破虜討逆傳
- 卷四十七 吳書二 吳主傳
- 卷四十八 吳書三 三嗣主傳
- 卷四十九 吳書四 劉繇太史慈士燮傳
- 卷五十 吳書五 妃嬪傳
- 卷五十一 吳書六 宗室傳
- 卷五十二 吳書七 張顧諸葛步傳
- 卷五十三 吳書八 張嚴程闞薛傳
- 卷五十四 吳書九 周瑜魯肅呂蒙傳
- 卷五十五 吳書十 程黃韓蔣周陳董甘淩徐潘丁傳
- 卷五十六 吳書十一 朱治朱然呂範朱桓傳
- 卷五十七 吳書十二 虞陸張駱陸吾朱傳
- 卷五十八 吳書十三 陸遜傳
- 卷五十九 吳書十四 吳主五子傳
- 卷六十 吳書十五 賀全呂周鍾離傳
- 卷六十一 吳書十六 潘濬陸凱傳
- 卷六十二 吳書十七 是儀胡綜傳
- 卷六十三 吳書十八 吳範劉惇趙達傳
- 卷六十四 吳書十九 諸葛滕二孫濮陽傳
- 卷六十五 吳書二十 王樓賀韋華傳
- 吳志牒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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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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