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隋書
作者:魏徵 
魏徵等奉敕撰。貞觀三年,詔等修史。十年成紀傳五十五卷。十五年又詔修五代史志。顯慶元年長孫無忌上進。據劉知幾史通所載,撰紀傳者爲顏師古孔穎達案:集古録穎達墓碑,謂碑稱與魏鄭公同修隋書,而傳不著。蓋但據舊唐書言之,未考知幾書也。者爲于志甯李淳風韋安仁李延壽令狐德棻。案:隋書之後有天聖中校正舊跋,稱同修紀傳者尚有許敬宗,同修者尚有敬播。至每卷分題,舊本十內惟經籍志題侍中鄭國公魏徵撰。五行志序或云褚遂良作。紀傳亦有題太子少師許敬宗撰者。今從眾本所載,紀傳題以題以無忌云云。是此書每卷所題撰人姓名。在宋代已不能畫一。至天聖中重刊,始定以領修者爲主,分題無忌也。其紀傳不出一手,間有異同。如文帝本紀云「善相者趙昭」,而藝術傳則作「來和」。又本紀云「以賀若弼楚州總管」,而本傳則作「吳州」。蓋卷帙浩繁,牴牾在所不免。

顧炎武日知錄所摘突厥傳中上言沙缽略可汗阿波破擒之,下言雍虞閭以隋所賜旗鼓西征阿波,敵人以爲兵所助,多來降附,遂生擒阿波一條,則疑上文本言擊阿波破之,傳寫誤衍一「擒」字。炎武以爲一事重書,似未必然也。其十最爲後人所推,而或疑其失於限斷。考史通•古今正史篇,稱太宗氏並未有書,乃命學士分修,仍以秘書監魏徵總知其務。始以貞觀三年創造,至十八年方就。合爲五代紀傳,並目録凡二百五十二卷。書成,下於史閣,惟有十,斷爲三十卷。尋擬續奏,未有其文。太宗崩後,刊勒始成其篇第,編入隋書

其實別行,俗呼爲「五代史志」云云。是當時五代史本連爲一書,十即爲五史而作,故亦通括五代。其編入隋書,特以於五史居末,非專屬也。後人五史各行,十遂專稱隋志,實非其舊。乃議其兼載前代,是全不核始末矣。惟其時晉書已成,而律曆志所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衡權五篇,天文志所載地中晷影漏刻經星中宮二十八舍十煇諸篇,皆上溯,與晉志復出,殊非史體。且同出李淳風一人之手,亦不應自剿己説。殆以晉書不在五史之數,故不相避歟。五行志體例與律曆天文二志頗殊,不類淳風手作。疑時舊本題褚遂良撰者,未必無所受之。地理志詳載山川,以定疆域。百官志辨明品秩,以別差等。能補蕭子顯魏收所未備。惟經籍志編次無法,述經學源流,每多舛誤。如以尚書二十八篇伏生口傳,而不知伏生自有間。以詩序衞宏所潤益,而不知傳自毛亨。以小戴禮記月令明堂位樂記三篇爲馬融所增益,而不知劉向別録禮記已載此三篇。在十中爲最下。然後漢以後之藝文,惟藉是以考見源流,辨別真僞,亦不以小疵爲病矣。
维基百科 参阅维基百科中的:隋朝
維基大典 閲文言維基大典文:


四庫全書[编辑]

隋書 (四庫全書本)

[编辑]

  • 卷1  帝紀第1 高祖上
  • 卷2  帝紀第2 高祖下
  • 卷3  帝紀第3 煬帝上
  • 卷4  帝紀第4 煬帝下
  • 卷5  帝紀第5 恭帝

[编辑]

  • 卷6  志第1 禮儀一
  • 卷7  志第2 禮儀二
  • 卷8  志第3 禮儀三
  • 卷9  志第4 禮儀四
  • 卷10 志第5 禮儀五
  • 卷11 志第6 禮儀六
  • 卷12 志第7 禮儀七
  • 卷13 志第8 音樂上
  • 卷14 志第9 音樂中
  • 卷15 志第10 音樂下
  • 卷16 志第11 律曆上
  • 卷17 志第12 律曆中
  • 卷18 志第13 律曆下
  • 卷19 志第14 天文上
  • 卷20 志第15 天文中
  • 卷21 志第16 天文下
  • 卷22 志第17 五行上
  • 卷23 志第18 五行下
  • 卷24 志第19 食貨
  • 卷25 志第20 刑法
  • 卷26 志第21 百官上
  • 卷27 志第22 百官中
  • 卷28 志第23 百官下
  • 卷29 志第24 地理上 雍州 梁州
  • 卷30 志第25 地理中 豫州 兗州 冀州 青州
  • 卷31 志第26 地理下 徐州 揚州 荊州
  • 卷32 志第27 經籍一
  • 卷33 志第28 經籍二
  • 卷34 志第29 經籍三
  • 卷35 志第30 經籍四

列傳[编辑]

  • 卷36 列傳第1 后妃 文獻獨孤皇后附:宣華夫人 容華夫人 煬帝蕭皇后
  • 卷37 列傳第2 李穆子:渾 從子:詢 崇 從孫:敏 梁睿
  • 卷38 列傳第3 劉昉 鄭譯 柳裘 皇甫績附:韋謩 盧賁
  • 卷39 列傳第4 于義子:子:宣道 宣敏 陰壽子:子世師 附:骨儀 竇榮定 元景山 源雄 豆盧勣子:毓 兄:通 賀若誼
  • 卷40 列傳第5 梁士彥子:剛 家僮:梁黙 宇文忻 王誼 元諧 王世積 虞慶則 元冑
  • 卷41 列傳第6 高熲 蘇威子:夔
  • 卷42 列傳第7 李德林
  • 卷43 列傳第8 河間王弘子:慶 楊處綱 楊子崇 觀德王雄弟:達
  • 卷44 列傳第9 滕穆王瓚子:綸 道悼王靜 衞昭王爽子:集 蔡王智積
  • 卷45 列傳第10 文四子房陵王勇子:儼 秦孝王俊 子:浩 庶人秀 庶人諒
  • 卷46 列傳第11 趙煚 趙芬 楊尚希 長孫平 元暉 韋師 楊异 蘇孝慈 李雄 張煚
  • 卷47 列傳第12 韋世康弟:洸 藝 沖 從父弟:夀 柳機子:述 機弟:旦 肅 從弟:雄亮 從子:謇之 族兄:昂 昂子:調
  • 卷48 列傳第13 楊素弟:約 從叔:文思 文思弟:文紀
  • 卷49 列傳第14 牛弘
  • 卷50 列傳第15 宇文慶 李禮成 元孝矩弟:襃 郭榮 龎晃 李安
  • 卷51 列傳第16 長孫覽從子:熾 晟
  • 卷52 列傳第17 韓擒虎弟:僧夀 洪 賀若弼
  • 卷53 列傳第18 達奚長儒 賀婁子幹 史萬歳 劉方邉将:馮昱 王𢷋 李充 楊武通 陳永貴 房兆
  • 卷54 列傳第19 王長述 李衍 伊婁謙 田仁恭 元亨 杜整 李徹 崔彭
  • 卷55 列傳第20 杜彥 高勱 尒朱敞 周搖 獨孤揩 乞伏慧 張威 和洪 侯莫陳頴
  • 卷56 列傳第21 盧愷 令狐熙 薛冑 宇文㢸 張衡 楊汪
  • 卷57 列傳第22 盧思道従父兄:昌衡 李孝貞 薛道衡從弟:孺
  • 卷58 列傳第23 明克讓 魏澹 陸爽同郡:侯白 杜臺卿 辛德源 柳䛒 許善心 李文博
  • 卷59 列傳第24 煬帝三男元徳太子昭子:燕王倓 越王侗 齊王暕 趙王杲
  • 卷60 列傳第25 崔仲方 于仲文兄:顗 從父弟:璽 段文振
  • 卷61 列傳第26 宇文述附:雲定興 郭衍
  • 卷62 列傳第27 王韶 元巖 劉行本 梁毗 柳彧 趙綽 裴肅
  • 卷63 列傳第28 樊子蓋 史祥 元壽 楊義臣 衞玄 劉權
  • 卷64 列傳第29 李圓通 陳茂 張定和 張奫 麥鐵杖 沈光 來護兒 魚俱羅 陳稜 王辯附:斛斯萬善
  • 卷65 列傳第30 周羅睺 周法尚 李景 慕容三藏 薛世雄 王仁恭 權武 吐萬緒 董純 趙才
  • 卷66 列傳第31 李諤 鮑宏 裴政 柳莊 源師 郎茂 高構 張虔威 榮毗兄:建緒 陸知命 房彥謙
  • 卷67 列傳第32 虞世基 裴蘊 裴矩
  • 卷68 列傳第33 宇文愷 閻毗 何稠附:劉龍 黄亘 亘弟:衮
  • 卷69 列傳第34 王劭 袁充
  • 卷70 列傳第35 楊玄感附:李子雄 趙元淑 斛斯政 劉元進 李密附:裴仁基 仁基子:行儼
  • 卷71 列傳第36 誠節 劉弘 皇甫誕附:陶模 敬釗 㳺元 馮慈明 張須陁 楊善會 獨孤盛 元文都 盧楚 劉子翊 堯君素附:陳孝意 張季珣 松贇
  • 卷72 列傳第37 孝義 陸彦師 田徳懋 薛濬 王頒 楊慶 郭儁 田翼 紐囘 劉士儁 郎方貴 翟普林 李徳饒 華秋 徐孝肅
  • 卷73 列傳第38 循吏 梁彦光 樊叔略 趙軌 房恭懿 公孫景茂 辛公義 柳儉附:郭絢 敬肅 劉曠 王伽 魏徳深
  • 卷74 列傳第39 酷吏 厙狄士文 田式 燕榮 趙仲卿 崔弘度弟:弘昇 元弘嗣 王文同
  • 卷75 列傳第40 儒林 元善 辛彦之 何妥附:蕭該 包愷 房暉逺 馬光 劉焯 劉炫 褚輝 顧彪 魯世達 張沖 王孝籍
  • 卷76 列傳第41 文學 劉臻 王頍 崔儦 諸葛潁 孫萬壽 王貞 虞綽附:辛大德 王胄 庾自直 潘徽 杜正玄弟:正藏 常得志 尹式 劉善經 祖君彦 孔德紹 劉斌
  • 卷77 列傳第42 隱逸 李士謙 崔廓子:賾 徐則 張文詡     
  • 卷78 列傳第43 藝術 庾季才子:質 附:盧太翼 耿詢 韋鼎 來和 蕭吉附:楊伯醜 臨孝恭 劉祐 張胄玄 許智藏 萬寶常附:王令言
  • 卷79 列傳第44 外戚 高祖外家吕氏 獨孤羅弟:陁 蕭巋子:琮 瓛
  • 卷80 列傳第45 列女 蘭陵公主 南陽公主 襄城王恪妃 華陽王楷妃 譙國夫人 鄭善果母 孝女王舜 韓覬妻 陸讓母 劉昶女 鍾士雄母 孝婦覃氏 元務光母 裴倫妻 趙元楷妻
  • 卷81 列傳第46 東夷 高麗 百濟 新羅 靺鞨 流求國 倭國
  • 卷82 列傳第47 南蠻 林邑 赤土 真臘 婆利
  • 卷83 列傳第48 西域 吐谷渾 党項 髙昌 康國 安國 石國 女國 焉耆 龜兹 䟽勒 于闐 鏺汗 吐火羅 挹怛 米國 史國 曹國 何國 烏那曷 穆國 波斯 漕國 附國
  • 卷84 列傳第49 北狄 突厥 西突厥 鐡勒 奚 契丹附:室韋
  • 卷85 列傳第50 序言 宇文化及弟:智及 附:司馬徳戡 裴䖍通 王充附:段達    

附录[编辑]

  • 原跋 宋天聖二年隋書刊本原跋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1.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