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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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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作者:魏徵 
魏徵等奉敕撰。贞观三年,诏等修史。十年成纪传五十五卷。十五年又诏修五代史志。显庆元年长孙无忌上进。据刘知几史通所载,撰纪传者为颜师古孔颖达案:集古录颖达墓碑,谓碑称与魏郑公同修隋书,而传不著。盖但据旧唐书言之,未考知几书也。者为于志甯李淳风韦安仁李延寿令狐德棻。案:隋书之后有天圣中校正旧跋,称同修纪传者尚有许敬宗,同修者尚有敬播。至每卷分题,旧本十内惟经籍志题侍中郑国公魏徵撰。五行志序或云褚遂良作。纪传亦有题太子少师许敬宗撰者。今从众本所载,纪传题以题以无忌云云。是此书每卷所题撰人姓名。在宋代已不能画一。至天圣中重刊,始定以领修者为主,分题无忌也。其纪传不出一手,间有异同。如文帝本纪云“善相者赵昭”,而艺术传则作“来和”。又本纪云“以贺若弼楚州总管”,而本传则作“吴州”。盖卷帙浩繁,抵牾在所不免。

顾炎武日知录所摘突厥传中上言沙钵略可汗阿波破擒之,下言雍虞闾以隋所赐旗鼓西征阿波,敌人以为兵所助,多来降附,遂生擒阿波一条,则疑上文本言击阿波破之,传写误衍一“擒”字。炎武以为一事重书,似未必然也。其十最为后人所推,而或疑其失于限断。考史通•古今正史篇,称太宗氏并未有书,乃命学士分修,仍以秘书监魏徵总知其务。始以贞观三年创造,至十八年方就。合为五代纪传,并目录凡二百五十二卷。书成,下于史阁,惟有十,断为三十卷。寻拟续奏,未有其文。太宗崩後,刊勒始成其篇第,编入隋书

其实别行,俗呼为“五代史志”云云。是当时五代史本连为一书,十即为五史而作,故亦通括五代。其编入隋书,特以于五史居末,非专属也。后人五史各行,十遂专称隋志,实非其旧。乃议其兼载前代,是全不核始末矣。惟其时晋书已成,而律历志所载备数和声审度嘉量衡权五篇,天文志所载地中晷影漏刻经星中宫二十八舍十煇诸篇,皆上溯,与晋志复出,殊非史体。且同出李淳风一人之手,亦不应自剿己说。殆以晋书不在五史之数,故不相避欤。五行志体例与律历天文二志颇殊,不类淳风手作。疑时旧本题褚遂良撰者,未必无所受之。地理志详载山川,以定疆域。百官志辨明品秩,以别差等。能补萧子显魏收所未备。惟经籍志编次无法,述经学源流,每多舛误。如以尚书二十八篇伏生口传,而不知伏生自有间。以诗序卫宏所润益,而不知传自毛亨。以小戴礼记月令明堂位乐记三篇为马融所增益,而不知刘向别录礼记已载此三篇。在十中为最下。然後汉以後之艺文,惟藉是以考见源流,辨别真伪,亦不以小疵为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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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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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 (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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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1  帝纪第1 高祖上
  • 卷2  帝纪第2 高祖下
  • 卷3  帝纪第3 炀帝上
  • 卷4  帝纪第4 炀帝下
  • 卷5  帝纪第5 恭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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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6  志第1 礼仪一
  • 卷7  志第2 礼仪二
  • 卷8  志第3 礼仪三
  • 卷9  志第4 礼仪四
  • 卷10 志第5 礼仪五
  • 卷11 志第6 礼仪六
  • 卷12 志第7 礼仪七
  • 卷13 志第8 音乐上
  • 卷14 志第9 音乐中
  • 卷15 志第10 音乐下
  • 卷16 志第11 律历上
  • 卷17 志第12 律历中
  • 卷18 志第13 律历下
  • 卷19 志第14 天文上
  • 卷20 志第15 天文中
  • 卷21 志第16 天文下
  • 卷22 志第17 五行上
  • 卷23 志第18 五行下
  • 卷24 志第19 食货
  • 卷25 志第20 刑法
  • 卷26 志第21 百官上
  • 卷27 志第22 百官中
  • 卷28 志第23 百官下
  • 卷29 志第24 地理上 雍州 梁州
  • 卷30 志第25 地理中 豫州 兖州 冀州 青州
  • 卷31 志第26 地理下 徐州 扬州 荆州
  • 卷32 志第27 经籍一
  • 卷33 志第28 经籍二
  • 卷34 志第29 经籍三
  • 卷35 志第30 经籍四

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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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36 列传第1 后妃 文献独孤皇后附:宣华夫人 容华夫人 炀帝萧皇后
  • 卷37 列传第2 李穆子:浑 从子:询 崇 从孙:敏 梁睿
  • 卷38 列传第3 刘昉 郑译 柳裘 皇甫绩附:韦謩 卢贲
  • 卷39 列传第4 于义子:子:宣道 宣敏 阴寿子:子世师 附:骨仪 窦荣定 元景山 源雄 豆卢𪟝子:毓 兄:通 贺若谊
  • 卷40 列传第5 梁士彦子:刚 家僮:梁默 宇文忻 王谊 元谐 王世积 虞庆则 元胄
  • 卷41 列传第6 高颎 苏威子:夔
  • 卷42 列传第7 李德林
  • 卷43 列传第8 河间王弘子:庆 杨处纲 杨子崇 观德王雄弟:达
  • 卷44 列传第9 滕穆王瓒子:纶 道悼王静 卫昭王爽子:集 蔡王智积
  • 卷45 列传第10 文四子房陵王勇子:俨 秦孝王俊 子:浩 庶人秀 庶人谅
  • 卷46 列传第11 赵煚 赵芬 杨尚希 长孙平 元晖 韦师 杨异 苏孝慈 李雄 张煚
  • 卷47 列传第12 韦世康弟:洸 艺 沖 从父弟:夀 柳機子:述 機弟:旦 肃 从弟:雄亮 从子:謇之 族兄:昂 昂子:调
  • 卷48 列传第13 杨素弟:约 从叔:文思 文思弟:文纪
  • 卷49 列传第14 牛弘
  • 卷50 列传第15 宇文庆 李礼成 元孝矩弟:襃 郭荣 厐晃 李安
  • 卷51 列传第16 长孙览从子:炽 晟
  • 卷52 列传第17 韩擒虎弟:僧夀 洪 贺若弼
  • 卷53 列传第18 达奚长儒 贺娄子幹 史万岁 刘方边将:冯昱 王𢷋 李充 杨武通 陈永贵 房兆
  • 卷54 列传第19 王长述 李衍 伊娄谦 田仁恭 元亨 杜整 李彻 崔彭
  • 卷55 列传第20 杜彦 高劢 尔朱敞 周摇 独孤揩 乞伏慧 张威 和洪 侯莫陈颕
  • 卷56 列传第21 卢恺 令狐熙 薛胄 宇文㢸 张衡 杨汪
  • 卷57 列传第22 卢思道従父兄:昌衡 李孝贞 薛道衡从弟:孺
  • 卷58 列传第23 明克让 魏澹 陆爽同郡:侯白 杜臺卿 辛德源 柳䛒 许善心 李文博
  • 卷59 列传第24 炀帝三男元徳太子昭子:燕王倓 越王侗 齐王暕 赵王杲
  • 卷60 列传第25 崔仲方 于仲文兄:𫖮 从父弟:玺 段文振
  • 卷61 列传第26 宇文述附:雲定兴 郭衍
  • 卷62 列传第27 王韶 元岩 刘行本 梁毗 柳彧 赵绰 裴肃
  • 卷63 列传第28 樊子盖 史祥 元寿 杨义臣 卫玄 刘权
  • 卷64 列传第29 李圆通 陈茂 张定和 张奫 麦铁杖 沈光 来护儿 鱼俱罗 陈棱 王辩附:斛斯万善
  • 卷65 列传第30 周罗睺 周法尚 李景 慕容三藏 薛世雄 王仁恭 权武 吐万绪 董纯 赵才
  • 卷66 列传第31 李谔 鲍宏 裴政 柳庄 源师 郎茂 高构 张虔威 荣毗兄:建绪 陆知命 房彦谦
  • 卷67 列传第32 虞世基 裴蕴 裴矩
  • 卷68 列传第33 宇文恺 阎毗 何稠附:刘龙 黄亘 亘弟:衮
  • 卷69 列传第34 王劭 袁充
  • 卷70 列传第35 杨玄感附:李子雄 赵元淑 斛斯政 刘元进 李密附:裴仁基 仁基子:行俨
  • 卷71 列传第36 诚节 刘弘 皇甫诞附:陶模 敬钊 㳺元 冯慈明 张须陁 杨善会 独孤盛 元文都 卢楚 刘子翊 尧君素附:陈孝意 张季珣 松赟
  • 卷72 列传第37 孝义 陆彦师 田徳懋 薛濬 王颁 杨庆 郭儁 田翼 纽囘 刘士儁 郎方贵 翟普林 李徳饶 华秋 徐孝肃
  • 卷73 列传第38 循吏 梁彦光 樊叔略 赵轨 房恭懿 公孙景茂 辛公义 柳俭附:郭绚 敬肃 刘旷 王伽 魏徳深
  • 卷74 列传第39 酷吏 厍狄士文 田式 燕荣 赵仲卿 崔弘度弟:弘昇 元弘嗣 王文同
  • 卷75 列传第40 儒林 元善 辛彦之 何妥附:萧该 包恺 房晖远 马光 刘焯 刘炫 褚辉 顾彪 鲁世达 张沖 王孝籍
  • 卷76 列传第41 文学 刘臻 王𫠆 崔儦 诸葛颍 孙万寿 王贞 虞绰附:辛大德 王胄 庾自直 潘徽 杜正玄弟:正藏 常得志 尹式 刘善经 祖君彦 孔德绍 刘斌
  • 卷77 列传第42 隐逸 李士谦 崔廓子:赜 徐则 张文诩     
  • 卷78 列传第43 艺术 庾季才子:质 附:卢太翼 耿询 韦鼎 来和 萧吉附:杨伯醜 临孝恭 刘祐 张胄玄 许智藏 万宝常附:王令言
  • 卷79 列传第44 外戚 高祖外家吕氏 独孤罗弟:陁 萧岿子:琮 𤩽
  • 卷80 列传第45 列女 兰陵公主 南阳公主 襄城王恪妃 华阳王楷妃 谯国夫人 郑善果母 孝女王舜 韩觊妻 陆让母 刘昶女 鍾士雄母 孝妇覃氏 元务光母 裴伦妻 赵元楷妻
  • 卷81 列传第46 东夷 高丽 百济 新罗 靺鞨 流求国 倭国
  • 卷82 列传第47 南蛮 林邑 赤土 真臘 婆利
  • 卷83 列传第48 西域 吐谷浑 党项 高昌 康国 安国 石国 女国 焉耆 龟兹 䟽勒 于阗 䥽汗 吐火罗 挹怛 米国 史国 曹国 何国 乌那曷 穆国 波斯 漕国 附国
  • 卷84 列传第49 北狄 突厥 西突厥 鐡勒 奚 契丹附:室韦
  • 卷85 列传第50 序言 宇文化及弟:智及 附:司马徳戡 裴䖍通 王充附:段达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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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跋 宋天圣二年隋书刊本原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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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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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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