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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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国庆纪念吿全国军民书 告全国军民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0年(1941年)10月10日
1941年10月10日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今日为我 中华民国革命起义第三十周年纪念日。古人有言:“三十年为一世”。回溯革命先烈奋鬭之光荣,瞻念我 民国前途之远大,凡我同胞,允宜互勉奋发,继起迈进,以无负我国父缔造之艰难,完成我先烈遗留之志业。 中正尝谓:我国革命有对内对外之二义,而其程序则有前期后期之分:前期之革命,在于扫除障碍,完成国家之统一;后期之事业,在于荡涤国耻,求得我国家独立自由与平等。抗战五年,举国军民喋血牺牲,同心效命,用能摧挫顽寇,奠立胜利始基,亦使我国信誉日增,友邦合作,因而形成。盖今年一年中有最可纪念者二事:一曰国际和平之大义显见昭著,反侵略之阵营益趋鲜明,而爱好和平各友邦,在 太平洋上,自北至南,对敌寇 日本之侵略行动,已层层包围;任令敌寇如何驰骤猖狂,终必无逃于正义和平力量之制裁。二曰我国已跻于国际地位平等之阶段。 中国昔以异族专制之统治,失政失教,召致外侮,致有一切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者,盖肇始于公历一八四零年之春( 道光二十年)。今为时适满百年,而 美 英两国于本年内皆已先后声明放弃在 华一切特权,以自由谈判平等基础,与我修订条约于远东和平恢复之日,百年夙志,偿然一旦,而我国父平生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宿愿,迄兹已获得第一步之成功。此诚事之至可庆者。然犹有待于我全体同胞之继绩奋勉。抑由是可知抗战建国,固须更历无数之艰难,而我民族前途,实乃光明洋溢,决非任何暴力与寇患所能摧残而阻挠者也。旷观史乘,凡一国之盛衰兴废,罔不决定于其国民之意志,其民志之圑结而振奋者,无不与盛;散漫而因循者,罔不灭亡。故其国家有光明之前,人民之意志与努力,必不琐琐于一时偏私近利之争持,而当为千秋万世远大之前瞻。今者,敌寇竭蹶张皇,犹思到处分窜,以自掩其败绩,而我国大业,则正在发韧方始,尚待奋鬭之时。我全国将士,更当奋其英武,攻锐挫坚,造成光荣战绩,以尽我 中国在反侵略阵营中之责任;我全国人民,更应茹苦忍艰,再接再厉,牺牲个人,贡献国家,厉行国民公约,服从战时法令,以尽战时国民之责任。我全国知识分子与社会领导人士,必当正视现实,认识 中国革命之特质,负起天下与亡之大任,倡导同胞,尽瘁生产,致力科学,以奠国防,以裕经济,克服一切艰危,确立胜利保障。我全国各级在职人员,当念前线战士之辛劳,全国同胞之苦痛,更应一致振奋;共相激勉,无片刻因循,无丝毫怠忽,惟精惟实,必信必忠,涤除旧日积弊,提高政治效能,迅速完成一切基层建设,以增长抗战力量,树立建国规模。至我全党同志,许身革命,有进无退,冒险犯难,义无容辞;更应忍受一切困辱,负荷一切艰难,而淬厉奋发,以求三民主义革命建国之成功,庶几毋负于革命先烈之遗业。总之,我全国同胞当深念国父昔日有 中国革命三十年可以成功之遗言,吾人于此固自愧未能克尽天职,适成所期;然深信我国民革命全功之基础,实已奠立于今兹,固无可置疑者也。当此革命成功胜利在望之时,凡我同胞,诚宜特别警惕,各竭其能,各尽其责,兢兢业业,以竟全功;否则稍一疏怠,必致功败垂成,则吾人不独无以对为国牺牲之无数先烈,且将无所赎于民族百世之罪愆。临兹光荣之三十年国庆纪念日, 中正愿与我全国同胞遥望 武昌城起义之伟迹,更对我国父与革命先烈及抗 战死难军民之英灵,共矢鞠躬尽瘁之誓愿,以达有志竟成之目的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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