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三十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國慶紀念吿全國軍民書 告全國軍民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0年(1941年)10月10日
1941年10月10日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今日爲我 中華民國革命起義第三十週年紀念日。古人有言:「三十年爲一世」。回溯革命先烈奮鬭之光榮,瞻念我 民國前途之遠大,凡我同胞,允宜互勉奮發,繼起邁進,以無負我國父締造之艱難,完成我先烈遺留之志業。 中正嘗謂:我國革命有對內對外之二義,而其程序則有前期後期之分:前期之革命,在於掃除障礙,完成國家之統一;後期之事業,在於蕩滌國恥,求得我國家獨立自由與平等。抗戰五年,舉國軍民喋血犧牲,同心效命,用能摧挫頑寇,奠立勝利始基,亦使我國信譽日增,友邦合作,因而形成。蓋今年一年中有最可紀念者二事:一曰國際和平之大義顯見昭著,反侵略之陣營益趨鮮明,而愛好和平各友邦,在 太平洋上,自北至南,對敵寇 日本之侵略行動,已層層包圍;任令敵寇如何馳驟猖狂,終必無逃於正義和平力量之制裁。二曰我國已躋於國際地位平等之階段。 中國昔以異族專制之統治,失政失教,召致外侮,致有一切不平等條約之束縛者,蓋肇始於公曆一八四零年之春( 道光二十年)。今爲時適滿百年,而 美 英兩國於本年內皆已先後聲明放棄在 華一切特權,以自由談判平等基礎,與我修訂條約於遠東和平恢復之日,百年夙志,償然一旦,而我國父平生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宿願,迄茲已獲得第一步之成功。此誠事之至可慶者。然猶有待於我全體同胞之繼績奮勉。抑由是可知抗戰建國,固須更歷無數之艱難,而我民族前途,實乃光明洋溢,決非任何暴力與寇患所能摧殘而阻撓者也。曠觀史乘,凡一國之盛衰興廢,罔不決定於其國民之意志,其民志之圑結而振奮者,無不與盛;散漫而因循者,罔不滅亡。故其國家有光明之前,人民之意志與努力,必不瑣瑣於一時偏私近利之爭持,而當爲千秋萬世遠大之前瞻。今者,敵寇竭蹶張皇,猶思到處分竄,以自掩其敗績,而我國大業,則正在發靱方始,尙待奮鬭之時。我全國將士,更當奮其英武,攻銳挫堅,造成光榮戰績,以盡我 中國在反侵略陣營中之責任;我全國人民,更應茹苦忍艱,再接再厲,犧牲個人,貢獻國家,厲行國民公約,服從戰時法令,以盡戰時國民之責任。我全國知識分子與社會領導人士,必當正視現實,認識 中國革命之特質,負起天下與亡之大任,倡導同胞,盡瘁生產,致力科學,以奠國防,以裕經濟,克服一切艱危,確立勝利保障。我全國各級在職人員,當念前線戰士之辛勞,全國同胞之苦痛,更應一致振奮;共相激勉,無片刻因循,無絲毫怠忽,惟精惟實,必信必忠,滌除舊日積弊,提高政治效能,迅速完成一切基層建設,以增長抗戰力量,樹立建國規模。至我全黨同志,許身革命,有進無退,冒險犯難,義無容辭;更應忍受一切困辱,負荷一切艱難,而淬厲奮發,以求三民主義革命建國之成功,庶幾毋負於革命先烈之遺業。總之,我全國同胞當深念國父昔日有 中國革命三十年可以成功之遺言,吾人於此固自媿未能克盡天職,適成所期;然深信我國民革命全功之基礎,實已奠立於今茲,固無可置疑者也。當此革命成功勝利在望之時,凡我同胞,誠宜特別警惕,各竭其能,各盡其責,兢兢業業,以竟全功;否則稍一疎怠,必致功敗垂成,則吾人不獨無以對爲國犧牲之無數先烈,且將無所贖於民族百世之罪愆。臨茲光榮之三十年國慶紀念日, 中正願與我全國同胞遙望 武昌城起義之偉蹟,更對我國父與革命先烈及抗 戰死難軍民之英靈,共矢鞠躬盡瘁之誓願,以達有志竟成之目的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