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金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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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公乃自以为功,为三坛同𫮃。为坛于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亖方,用能定尔子孙于下地;亖方之民,罔不祗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今我即命于元龟,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乃卜三龟,一习吉。启龠见书,乃并是吉。公曰:‘体,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终是图。兹攸俟,能念予一人。’公归,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王翼日乃瘳。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王亦未敢诮公。
秋,大熟,未获。天大靁电以风,禾斯[1]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王与大夫尽弁,以启金縢之书,乃得周公所自以为功,代武王之说。二公及王乃问诸史与百执事。对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王执书以泣,曰:‘其勿穆卜。昔公勤劳王家,惟予冲人弗及知;今天动威,以彰周公之德;惟朕小子其新逆,我国家礼亦宜之。’
王出郊,天乃雨。反风,禾则尽起。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尽起而筑之,岁则大熟。
斠勘
[编辑]- ↑ 传世本‘斯’作‘尽’。《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正作‘天疾风以靁,禾斯偃,大木斯拔。’。塙明传世本作‘尽’为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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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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