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金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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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二公曰:『我其爲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公乃自以爲功,爲三壇同墠。爲壇於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史乃冊祝曰:『惟爾元孫某,遘厲虐疾;若爾三王,是有丕子之責於天,以旦代某之身。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乃元孫不若旦多材多藝,不能事鬼神。乃命於帝庭,敷佑亖方,用能定爾子孫於下地;亖方之民,罔不祗畏。嗚呼!無墜天之降寶命,我先王亦永有依歸。今我即命於元龜,爾之許我,我其以璧與珪,歸俟爾命,爾不許我,我乃屏璧與珪。』乃卜三龜,一習吉。啟龠見書,乃並是吉。公曰:『體,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於三王,惟永終是圖。茲攸俟,能念予一人。』公歸,乃納冊於金縢之匱中。王翼日乃瘳。武王既喪,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於國,曰:『公將不利於孺子。』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無以告我先王。』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於後,公乃爲詩以貽王,名之曰『鴟鴞』;王亦未敢誚公。
秋,大熟,未獲。天大靁電以風,禾斯[1]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王與大夫盡弁,以啟金縢之書,乃得周公所自以爲功,代武王之說。二公及王乃問諸史與百執事。對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王執書以泣,曰:『其勿穆卜。昔公勤勞王家,惟予沖人弗及知;今天動威,以彰周公之德;惟朕小子其新逆,我國家禮亦宜之。』
王出郊,天乃雨。反風,禾則盡起。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盡起而築之,歲則大熟。
斠勘
[編輯]- ↑ 傳世本『斯』作『盡』。《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正作『天疾風以靁,禾斯偃,大木斯拔。』。塙明傳世本作『盡』爲訛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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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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