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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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 作者:令狐德棻 |
今案其文義,粗尋梗概,則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三十一卷、三十二卷、三十三卷俱傳後無論,其傳文多同《北史》,惟更易《北史》之稱周文者爲太祖,《韋孝寬傳》連書周文、周孝閔帝,則更易尚有未盡,至《王慶傳》連書大象元年、開皇元年,不言其自周入隋,尤剽取《北史》之顯證矣。又如《韋孝寬傳》末,删《北史》「兄夐」二字,則《韋夐傳》中所云與孝寬竝馬者,事無根源。《盧辯傳》中,删去其曾事節閔帝事,則傳中所云「及帝入關」者,語不可曉,是皆率意刊削,遂成疎漏。至於遺文脫簡,前後疊出,又不能悉爲補綴,蓋名爲德棻之書,實不盡出德棻,且名爲移掇李延壽之書,亦不盡出延壽,特大體未改而已。 劉知幾《史通》曰:「今俗所行《周史》,是令狐德棻等所撰,其書文而不實,雅而不檢,眞迹甚寡。客氣尤繁。尋宇文開國之初,事由蘇綽,軍國詞令,皆準《尚書》。太祖敕朝廷,他文悉準於此。蓋史臣所記,皆稟其規,柳虬之徒,從風而靡。案綽文雖去彼淫麗,存茲典實,而陷於矯枉過正之失,乖乎適俗隨時之義,苟記言若是,則其謬愈多。爰及牛宏,彌尚儒雅,卽其舊事,因而勒成,務累淸言,罕逢佳句,而令狐不能別求他述,用廣異聞,惟憑本書,重加潤色,遂使周氏一代之史,多非實錄。」又議其以王劭、蔡允恭、蕭韶、蕭大圜、裴政、杜臺卿之書,中有俚言,故致遺略,其詆諆德棻甚力;然文質因時,紀載從實,周代旣文章爾雅,仿古製言,載筆者勢不能易彼妍辭,改從俚語,至於敵國詆謗,里巷諺謠,削而不書,史之正體,豈能用是爲譏議哉。況德棻旁徵簡牘,意在摭實,故《元偉傳》後,於元氏戚屬,事迹湮沒者,猶考其名位,連綴附書,固不可概斥爲疎略。《庾信傳》論仿《宋書·謝靈運傳》之體,推論六義源流,於信獨致微辭,良以當時儷偶相高,故有意於矯時之弊,亦可見其不耑尚虛辭矣。知幾所云,非篤論也。晁公武《讀書志》祖述其語,掩爲己說,聽聲之見,尤無取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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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
[编辑]帝紀
[编辑]列傳
[编辑]- 卷9 列傳第1 皇后
- 卷10 列傳第2 邵惠公顥 杞簡公連 莒莊公洛生 虞國公仲
- 卷11 列傳第3 晉蕩公護 叱羅協 馮遷
- 卷12 列傳第4 齊煬王憲
- 卷13 列傳第5 文閔明武宣諸子
- 卷14 列傳第6 賀拔勝 弟岳 兄允 侯莫陳悅 念賢
- 卷15 列傳第7 寇洛 李弼 弟標 于謹 子寔
- 卷16 列傳第8 趙貴 獨孤信 侯莫陳崇 十二大將軍
- 卷17 列傳第9 梁禦 若干惠 怡峯 劉亮 王德
- 卷18 列傳第10 王羆 王思政
- 卷19 列傳第11 達奚武 子震 侯莫陳順 豆盧寧 宇文貴 楊忠 王雄
- 卷20 列傳第12 王盟 賀蘭祥 尉遲綱 叱列伏龜 閻慶
- 卷21 列傳第13 尉遲迥 王謙 司馬消難
- 卷22 列傳第14 周惠達 馮景 楊寬 兄穆 儉 柳慶 子機
- 卷23 列傳第15 蘇綽
- 卷24 列傳第16 盧辯
- 卷25 列傳第17 李賢 弟遠
- 卷26 列傳第18 長孫儉 長孫紹遠 弟澄 兄子兕 斛斯徵
- 卷27 列傳第19 赫連達 韓果 蔡祐 常善 辛威 厙狄昌 田弘 梁椿 梁臺 宇文測 弟深
- 卷28 列傳第20 史寧 陸騰 賀若敦 權景宣
- 卷29 列傳第21 王傑 王勇 宇文虯 宇文盛 弟丘 耿豪 高琳 李和 伊婁穆 楊紹 王雅 達奚寔 劉雄 侯植
- 卷30 列傳第22 竇熾 兄子毅 于翼 李穆
- 卷31 列傳第23 韋孝寬 韋敻 梁士彥
- 卷32 列傳第24 申徽 陸通 弟逞 柳敏 盧柔 唐瑾
- 卷33 列傳第25 厙狄峙 楊荐 趙剛 王慶 趙昶 王悅 趙文表
- 卷34 列傳第26 趙善 元定 楊摽 裴寬 楊敷
- 卷35 列傳第27 鄭孝穆 崔謙 弟說 子弘度 崔猷 裴俠 薛端 薛善 弟慎
- 卷36 列傳第28 鄭偉 楊纂 段永 王士良 崔彥穆 令狐整 司馬裔 裴果
- 卷37 列傳第29 寇儁 韓褒 趙肅 張軌 李彥 郭彥 裴文舉 高賓
- 卷38 列傳第30 蘇亮 柳虯 呂思禮 薛憕 薛寘 李昶 元偉
- 卷39 列傳第31 韋瑱 梁昕 皇甫璠 辛慶之 王子直 杜杲
- 卷40 列傳第32 尉遲運 王軌 宇文神舉 宇文孝伯 顏之儀
- 卷41 列傳第33 王襃 庾信
- 卷42 列傳第34 蕭撝 蕭世怡 蕭圓肅 蕭大圜 宗懍 劉璠 柳霞
- 卷43 列傳第35 李延孫 韋祐 韓雄 陳忻 魏玄
- 卷44 列傳第36 泉企 李遷哲 楊乾運 扶猛 陽雄 席固 任果
- 卷45 列傳第37 儒林
- 卷46 列傳第38 孝義
- 卷47 列傳第39 藝術
- 卷48 列傳第40 蕭詧
- 卷49 列傳第41 異域上(高句麗・百濟・蠻・獠・宕昌・鄧至・白蘭・氐・稽胡・庫莫奚)
- 卷50 列傳第42 異域下(突厥・吐谷渾・高昌・鄯善・焉耆・龜茲・于闐・囐噠・粟特・安息・波斯)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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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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