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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版权讨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特别提删讨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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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现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讨论见:Wikisource:写字间#废除或修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及相关共识),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目前有必要对这部分仅因为收录进政府公报而被认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做删除处理纳入版权讨论,考虑到量会比较大,单独开一个附页。我一个人的力量,仅能找出一小部分,欢迎各位对该列表予以补充。——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15:30 (UTC)修改以及完善相关表述。——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4:07 (UTC)[回复]

统一 支持在一些非定期举行纪念性质会议(XX成立/诞辰/逝世XX周年)上的领导人讲话的提删。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4日 (六) 12:45 (UTC)[回复]
部分 支持,诞辰跟逝世纪念上的讲话通常应该可视为个人作品。但对“XX成立”类就已经有着不少可分析的例外,再加上其他,总的来说还是应该逐案审议,保持高度的谨慎。--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银色雪莉如果阁下不反对的话,我可能考虑追加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作品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8月14日 (一) 09:50 (UTC)[回复]
我还不知道您要提删什么作品,因此谈不上反不反对。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14日 (一) 13:43 (UTC)[回复]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法律声明

另有证据证明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列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更多相关证据各位可以在搜索引擎搜索“领导人 版权费”“领导人 稿费”“领导人 版税”等关键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5:31 (UTC)划去内容。——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1:00 (UTC)[回复]

 反对反对对领导人讲话的批量提删。
著作权法规定了汇编权。对公有领域文件的汇编也可能产生汇编权。
例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目前看到的报道来源链接都是领导人讲话出书的稿费(这些汇编书籍基本都有专门撰写的前言、后记,有些讲话还有注释、批注,这些都是有著作权的部分),而非单稿稿费。因此单凭稿费并不能判断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09:09 (UTC)[回复]
回复@Patlabor Ingram阁下:同意阁下对于“稿费”相关论据的反驳,我划去相关内容。但同时也正如本人前述: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故 反对反对对领导人讲话的批量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1:00 (UTC)[回复]
上述回复不认为是有效回应,是以Patlabor Ingram阁下明言,是合乎本地共识之公有判读,而有关记录亦从未有效地回应重要背景因素,即政府公报本身既已赋予公有基础认证之情况下,仍诉诸于抵触共识和法理认知之大批量版权化政府文件,是否合乎本站域司法辖区之判读,其相关争议是不会因此而有所消解。相信需要更多精力去厘清,批量版权化政府文件之活动,是否合乎维基社区之价值和利益。 Longway22留言2023年4月14日 (五) 03:37 (UTC)[回复]
你说人话会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4月14日 (五) 14:57 (UTC)[回复]
哎哎,注意一下,别人身攻击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04:10 (UTC)[回复]

已删除文中不含“我代表党中央”、“我代表中国政府”等表述,也未符合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行政性质标准的文献。Midleading留言2023年4月1日 (六) 04:10 (UTC)[回复]

个人认为某些发布地点在中国境外的也貌似可以删除了(比如印尼、新、马、泰,反正哈吉两个斯坦那边发布的已经删除了嘛),毕竟很可能牵涉当地版权,当地又未必认可职务性质(美国发表的却貌似可以除外,毕竟{{PD-EdictGov}}(但这玩意不适用大陆啊?!)) 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8月6日 (日) 11:11 (UTC)[回复]
若仍缺回音,以下宁可删,不可留。--Jusjih留言2024年11月2日 (六) 01:32 (UTC)[回复]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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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剩下还需要讨论的部分基本都是领导讲话类,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以促进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19日 (一) 04:38 (UTC)[回复]

相关提删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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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在版权讨论页面的反对意见Special:差异/2259946Special:差异/2259905,撤回部分提删意见。继续认为记者提问的部分有侵权之嫌。——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红渡厨留言2023年1月25日 (三) 03:30 (UTC)[回复]
    文章开宗明义为“总结成就和宝贵经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即文本性质可判定为面向政治实体全体成员、而其形制以相等于国家动员文件;在历数对比历届党政中央机关全权行使事务时,唯对当届全权中央机关明确示意为“党中央”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往届仅冠以“同志”和“共产党人”与当届相区分,是有所突出文件发布之实质当届权力中心地位。——
    由动员指令性邀约在开文出现,而对政治实体全员亦置于“党中央”带领在后,具行政和法理上之纪律秩序要件,文件亦大幅总结“党中央”带领政治实体全员之成就和经验,基于对应术语判定,相当于全权指引性文件,应当视作公共性质之文件标的,而(○)保留之。
    相应条件要素,以及在其他个案内,由不同提出保留意见人所述明之保留意见,应当一并全数作为本版面诸文件及其他关联文件被考虑之因素,需要提删方面主动积极地集中检视对照,如有任何合乎有关保留要素之文件记录,均应当获得保存及恢复原状,减低社区耗费精力而便利真正协作。 Longway22留言2023年4月10日 (一) 01:08 (UTC)[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保留,属于通用意义上的外交函件(注:外交函件并不局限于国与国的领导人之间)。外事口的署名信件不能必然以一般署名文献论。--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烦请阁下能够详细说明。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3月21日 (二) 13:23 (UTC)[回复]
我并非想失礼,但我不知道怎么样算是“详细说明”,或许阁下可以就在下的话当中的具体疑点提出质询,我将很乐意回应。附上外事口网站对此类事务的一些相关介绍,或许可供阁下细观。此信属于对外函件,而观乎内容,显然并非事务性函件而是正式的礼节性函件。需要特意说明的是,外交不应被狭义地理解为“国与国”关系——这并非是要将所有“外交”类都归入公有的滑坡推论——但是像这样的一封由一国元首向NGO主办者(如果百科说得没错的话,应该是世界最大的慈善基金会)发送的官式礼节性文书,显然属于很传统的对外正式函件范畴。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28日 (二) 07:17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3月29日 (三) 13:54 (UTC)[回复]




























(×)删除,个人作品。--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8日 (三) 05:36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建议重新提删,“中华人民共和国null”什么鬼,有国家机关名叫“null”的么? Liuxinyu970226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6:53 (UTC)[回复]
阁下的质疑对象已经消失了,——本来是一个编辑录入错误罢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6:59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 新闻公报,第二段: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明显不应认定为单纯事实消息;“祝贺”也难以看出行政性。——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4日 (六) 15:51 (UTC)[回复]
     反对。原文是《新闻公报》,主题是公布运载火箭(注:实际上是东风-5型洲际弹道导弹)发射成功的信息,属于典型的“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的行政类别文件。单凭中性的“祝贺”而否决其整篇从标题到内容主题的行政性是不正确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7日 (二) 11:24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认可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红渡厨留言2023年2月26日 (日) 05:51 (UTC)[回复]

 支持——— 红渡厨留言用户贡献2023年3月4日 (六) 04:35 (UTC)[回复]
如个人及其他参与者,在上述部分外交性质个案中所指明一样,有关文件之发布背景等,如合乎以全权代表行使外唔性质事务,同时当期会晤方亦属于同等性质之全权会晤方,则相应理解其处于国际间全权代表相互事务关系范畴内,即与狭义认定单独由单独行政最高代表明确行使之外交活动,并无二致,即应获得(○)保留。同时,该个案是亦明确发言代表身份为当期之内政机关首长,面向对象,是为诸国及国际组织之代表,而发言者代表于发言之中,明确在介绍时以中国政府为主语前提下阐述其(“我们”)当时所作“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所述明立法活动(“修订”和“出台”)等,要件既已合乎行使法定职能之要件,可视作相应判读之典型。——Longway22留言2023年4月10日 (一) 01:3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