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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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1987年11月24日
(1987年11月24日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已經失效的法律目錄》、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已經不再適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組織條例目錄》。

  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五屆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清理建國以來頒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員會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包括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據統計,從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些法律逐件進行了研究,並徵求一些法律專家的意見。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經失效的有111件(見附件一),繼續有效或者繼續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經失效的111件法律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一)已由新法規定廢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於調整對象變化或者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或者已經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對某一特定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條例,已經過時的30件。

  對現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規定廢止的11件以外,對其餘的100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這些法律已經不再適用,但是過去根據這些法律對有關問題做出的處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48件(見附件二),因新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已經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都已成立常務委員會,各自治地方都已經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條例,上述組織條例已因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

  以上報告和附件一、附件二,請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1987年11月11日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已經失效的法律目錄(111件)

  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已經不再適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組織條例目錄(48件)

附件一: 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已經失效的法律目錄(111件)[編輯]

  一、已由新法規定廢止的11件

  1.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57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5.消防監督條例(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6.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195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8.國務院關於調整獲利較大的經濟作物的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規定(195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9.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10.商標管理條例(196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定(1978年3月通過)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4.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6.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與外國訂立條約、協定、議定書、合同等的統一辦法之決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組織暫行條例(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1954年9月通過)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准手續的決定(1954年10月通過)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1955年6月通過)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1955年7月通過)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1955年7月通過)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1955年7月通過)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

  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1955年11月通過)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1956年5月通過)

  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決定(1956年5月通過)

  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1956年5月通過)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決議(1956年6月通過)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1956年11月通過)

  29.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1957年7月通過)

  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如何執行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1957年9月批覆)

  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的決定(1957年11月通過)

  32.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33.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3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1958年3月通過)

  3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1959年9月通過)

  3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任免問題的決定(1960年1月通過)

  37.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196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通過)

  38.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居留旅行管理條例(1964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3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軍士和兵的現役期限的決定(1965年1月通過)

  40.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197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4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產生程序的決定(1978年5月通過)

  三、由於調整對象變化或者情況變化而不再適用或者已經停止施行的29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3.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4.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5.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6.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8.人民法庭組織通則(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9.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

  10.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試行組織通則(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問題的決定(1955年11月通過)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否兼任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問題的決定(1955年11月通過)

  13.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195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4.文化娛樂稅條例(195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5.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1956年6月全國人大通過)

  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自留地的決定(1957年6月通過)

  17.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8.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0.國務院關於改進商業管理體制的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1.國務院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2.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經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3.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適當提高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公積金比例的決定(1958年1月通過)

  25.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規定(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6.國務院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1958年6月通過)

  28.全國農業發展綱要(1960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29.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

  四、對特定問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條例,已經過時的30件

  (一)關於某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召開時間、代表名額、選舉時間的決定9件

  1.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1953年1月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1955年3月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一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問題的決定(1955年3月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6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56年5月通過)

  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問題的決議(1957年7月通過)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1958年直轄市和縣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57年11月通過)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和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時間的決定(1958年6月通過)

  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1963年12月通過)

  9.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196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二)關於公債條例7件

  1.關於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2.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

  3.1955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4.1956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5.1957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6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6.1958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三)關於寬大處理戰爭罪犯、殘餘反革命分子和特赦戰犯的決定9件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1956年4月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寬大處理和安置城市殘餘反革命分子的決定(1956年11月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1959年9月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的決定(1960年11月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的決定(1961年12月通過)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決定(1963年3月通過)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決定(1964年12月通過)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的決定(1966年3月通過)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1975年3月通過)

  (四)關於授予勳章獎章和軍銜的決定、條例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決議(1955年2月通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1955年2月通過)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中國人民志願軍抗美援朝保家衛國有功人員勳章獎章的決議(1955年2月通過)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度的決定(1965年5月通過)

附件二: 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已經不再適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組織條例目錄(48件)[編輯]

  一、自治區的組織條例6件

  1.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5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3.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195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4.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196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5.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6.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二、自治州的組織條例22件

  1.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5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4.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5.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7.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8.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9.雲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0.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1.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2.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3.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5.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6.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9.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0.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1.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2.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自治縣的組織條例20件

  1.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3.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6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4.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5.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6.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7.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8.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9.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0.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5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1.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8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2.貴州省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3.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4.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5.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2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6.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7.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8.廣東省連山僮族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19.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20.內蒙古自治區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6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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