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
外觀
漢書 作者:班固 東漢 |
固撰,其妹班昭續成之。始末具後漢書本傳。是書歷代寶傳,咸無異論。惟南史•劉之遴傳云:鄱陽嗣王范得班固所撰漢書真本,獻東宮皇太子,令之遴與張纘、到溉、陸襄等參校異同,之遴録其異狀數十事。以今考之,則語皆謬妄。據之遴云:古本漢書稱永平十年五月二十日己酉郎班固上,而今本無上書年月日子。案:固自永平受詔修漢書,至建初中乃成。又班昭傳云:八表並天文志未竟而卒,和帝詔昭就東觀藏書踵成之。是此書之次第續成,事隔兩朝,撰非一手,之遴所見古本既有紀、表、志、傳,乃雲總於永平中表上,殆不考成書之年月也。之遴又云:古本敘傳號爲中篇,今本爲敘傳。又今本敘傳載班彪事行,而古本雲彪自有傳。夫古書敘皆載於卷末,固自述作書之意,故謂之敘;追溯祖父之事蹟,故謂之傳。後代史家,皆沿其例。之遴謂原作中篇,文系篇末,「中」字竟何義也。至雲彪自有傳,語尤荒誕。彪在光武之世舉茂才,爲徐令,以病去官,後數應三公之召,實爲東漢之人。惟附於敘傳,故可於況伯斿穉之後詳其生平。若自爲一傳,列於西漢,則斷限之謂何。奚不考敘傳所云起元高祖,終於孝平、王莽之誅乎?之遴又雲,今本紀及表志列傳不相合爲次,而古本相合爲次,總成三十八卷。案:固自言,紀、表、志、傳凡百篇,篇即卷也。是不爲三十八卷之明證。又言述紀十二,述表八,述志十,述列傳七十。是各爲次第之明證。且隋志作一百十五卷,今本作一百二十卷,皆以卷帙太重,故析爲子卷。(今本紀分一子卷,表分二子卷,志分八子卷,傳分九子卷。)若並爲三十八卷,則卷帙更重。古書著之竹帛,殆恐不可行也。之遴又云:今本外戚在西域後,古本次帝紀下。又今本高五子、文三王、景十三王、孝武六子、宣元六王雜在諸傳中,古本諸王悉次外戚下,在陳項傳上。夫紀、表、志、傳之序,固自言之。如之遴所述,則傳次於紀,而表、志反在傳後。且諸王既以代相承,宜總題諸王傳,何以敘傳作高五王傳第八、文三王傳第十七、景十三王傳第二十三、武五子傳第三十三、宣元六王傳第五十耶?且漢書始改史記之項羽本紀、陳勝世家爲列傳,自應居列傳之首,豈得移在諸王之後。其述外戚傳第六十七、元後傳第六十八、王莽傳第六十九,明以王莽之勢成於元後,史家微意寓焉。若移外戚傳次於本紀,是惡知史法哉。之遴又引古本述云:「淮陰毅毅,仗劍周章;邦之傑子,實惟彭英;化爲侯王,雲起龍驤。」然今「芮尹江湖」句有張晏注,是晏所見者即是今本。況之遴傳所云獻太子者謂昭明太子也。文選載漢書述贊云:「信惟餓隸,布實黥徒,越亦狗盜,芮尹江湖,雲起龍驤,化爲侯王」,與今本同。是昭明亦知之遴所謂古本者不足信矣。自漢張霸始撰偽經,至梁人於漢書複有偽撰古本。然一經考證,紕繆顯然。顏師古注本冠以指例六條,曆述諸家,不及之遴所説,蓋當時已灼知其偽。李延壽不訊端末,遽載於史,亦可雲愛奇嗜博,茫無裁斷矣。固作是書,有受金之謗,劉知幾史通尚述之。然文心雕龍•史傳篇曰:「徵賄鬻筆之愆,公理辨之究矣。」是無其事也。又有竊據父書之謗。然韋賢、翟方進、元後三傳俱稱「司徒掾班彪曰」。顏師古注發例,於韋賢傳曰:「漢書諸贊皆固所爲。其有叔皮先論述者,固亦顯以示後人。」而或者謂固竊盜父名,觀此可以免矣。」是亦無其事也。師古注條理精密,實爲獨到。然唐人多不用其説。故猗覺寮雜記稱:「師古注漢書,魁梧音悟,票姚皆音去聲。」杜甫用魁梧、票姚皆作平聲。楊巨源詩「請問漢家誰第一,麒麟閣上識酇侯」,亦不用「音贊」之説。殆貴遠賤近,自古而然歟。要其疏通證明,究不愧班固功臣之目。固不以一二字之出入,病其大體矣。 |
本紀
[編輯]- 漢書敘例
- 卷一上 高帝紀上 第一上
- 卷一下 高帝紀下 第一下
- 卷二 惠帝紀 第二
- 卷三 高后紀 第三
- 卷四 文帝紀 第四
- 卷五 景帝紀 第五
- 卷六 武帝紀 第六
- 卷七 昭帝紀 第七
- 卷八 宣帝紀 第八
- 卷九 元帝紀 第九
- 卷十 成帝紀 第十
- 卷十一 哀帝紀 第十一
- 卷十二 平帝紀 第十二
表
[編輯]- 卷十三 異姓諸侯王表 第一
- 卷十四 諸侯王表 第二
- 卷十五上 王子侯表 第三上
- 卷十五下 王子侯表 第三下
- 卷十六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第四
- 卷十七 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第五
- 卷十八 外戚恩澤侯表 第六
- 卷十九上 百官公卿表 第七上
- 卷十九下 百官公卿表 第七下
- 卷二十 古今人表 第八
志
[編輯]- 卷二十一 律曆志 第一
- 卷二十二 禮樂志 第二
- 卷二十三 刑法志 第三
- 卷二十四上 食貨志 第四
- 卷二十四下 食貨志 第四
- 卷二十五上 郊祀志 第五
- 卷二十五下 郊祀志 第五
- 卷二十六 天文志 第六
- 卷二十七上 五行志 第七
- 卷二十七中之上 五行志 第七
- 卷二十七中之下 五行志 第七
- 卷二十七下之上 五行志 第七
- 卷二十七下之下 五行志 第七
- 卷二十八上 地理志 第八
- 卷二十八下 地理志 第八
- 卷二十九 溝洫志 第九
- 卷三十 藝文志 第十
列傳
[編輯]- 卷三十一 陳勝項籍傳 第一
- 卷三十二 張耳陳餘傳 第二
- 卷三十三 魏豹田儋韓王信傳 第三
- 卷三十四 韓彭英盧吳傳 第四
- 卷三十五 荊燕吳傳 第五
- 卷三十六 楚元王傳 第六
- 卷三十七 季布欒布田叔傳 第七
- 卷三十八 高五王傳 第八
- 卷三十九 蕭何曹參傳 第九
- 卷四十 張陳王周傳 第十
- 卷四十一 樊酈滕灌傅靳周傳 第十一
- 卷四十二 張周趙任申屠傳 第十二
- 卷四十三 酈陸朱劉叔孫傳 第十三
- 卷四十四 淮南衡山濟北王傳 第十四
- 卷四十五 蒯伍江息夫傳 第十五
- 卷四十六 萬石衞直周張傳 第十六
- 卷四十七 文三王傳 第十七
- 卷四十八 賈誼傳 第十八
- 卷四十九 爰盎晁錯傳 第十九
- 卷五十 張馮汲鄭傳 第二十
- 卷五十一 賈鄒枚路傳 第二十一
- 卷五十二 竇田灌韓傳 第二十二
- 卷五十三 景十三王傳 第二十三
- 卷五十四 李廣蘇建傳 第二十四
- 卷五十五 衞青霍去病傳 第二十五
- 卷五十六 董仲舒傳 第二十六
- 卷五十七上 司馬相如傳 第二十七
- 卷五十七下 司馬相如傳 第二十七
- 卷五十八 公孫弘卜式兒寬傳 第二十八
- 卷五十九 張湯傳 第二十九
- 卷六十 杜周傳 第三十
- 卷六十一 張騫李廣利傳 第三十一
- 卷六十二 司馬遷傳 第三十二
- 卷六十三 武五子傳 第三十三
- 卷六十四上 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 第三十四上
- 卷六十四下 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 第三十四下
- 卷六十五 東方朔傳 第三十五
- 卷六十六 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 第三十六
- 卷六十七 楊胡朱梅雲傳 第三十七
- 卷六十八 霍光金日磾傳 第三十八
- 卷六十九 趙充國辛慶忌傳 第三十九
- 卷七十 傅常鄭甘陳段傳 第四十
- 卷七十一 雋疏於薛平彭傳 第四十一
- 卷七十二 王貢兩龔鮑傳 第四十二
- 卷七十三 韋賢傳 第四十三
- 卷七十四 魏相丙吉傳 第四十四
- 卷七十五 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第四十五
- 卷七十六 趙尹韓張兩王傳 第四十六
- 卷七十七 蓋諸葛劉鄭孫毌將何傳 第四十七
- 卷七十八 蕭望之傳 第四十八
- 卷七十九 馮奉世傳 第四十九
- 卷八十 宣元六王傳 第五十
- 卷八十一 匡張孔馬傳 第五十一
- 卷八十二 王商史丹傅喜傳 第五十二
- 卷八十三 薛宣朱博傳 第五十三
- 卷八十四 翟方進傳 第五十四
- 卷八十五 谷永杜鄴傳 第五十五
- 卷八十六 何武王嘉師丹傳 第五十六
- 卷八十七上 揚雄傳 第五十七上
- 卷八十七下 揚雄傳 第五十七下
- 卷八十八 儒林傳 第五十八 丁寬 施讎 孟喜 梁丘賀 費直 高相 伏生 歐陽生 林尊 夏侯勝 周堪 張山拊 申公王式 轅固 后蒼 韓嬰 趙子 毛公 孟卿 胡母生 嚴彭祖 顏安樂 房鳳
- 卷八十九 循吏傳 第五十九 文翁 王成 黃霸 朱邑 龔遂 召信臣
- 卷九十 酷吏傳 第六十 郅都 周陽由 趙禹 義縱 王溫舒 尹齊 楊僕 咸宣 田廣明 田延年 嚴延年 尹賞
- 卷九十一 貨殖傳 第六十一
- 卷九十二 游俠傳 第六十二 朱家 劇孟 郭解 萭章 樓護 陳遵 原涉
- 卷九十三 佞倖傳 第六十三 鄧通附:趙談 韓嫣弟:韓說 李延年 石顯 淳于長 董賢
- 卷九十四上 匈奴傳 第六十四上
- 卷九十四下 匈奴傳 第六十四下
- 卷九十五 西南夷兩粵朝鮮傳 第六十五
- 卷九十六上 西域傳 第六十六 上鄯善國 且末國 小宛國 精絕國 戎盧國 抒彌國 渠勒國 于闐國 皮山國 烏秅國 西夜國蒲犁國 依耐國 無雷國 難兜國 罽賓國 安息國 大月氏國 康居國 大宛國 桃槐國 休循 捐毒國 莎車國 車國 尉頭國
- 卷九十六下 西域傳 第六十六下 烏孫國 姑墨國 溫宿國 龜茲國 尉犁國 危須國 焉耆國 烏貪訾離國 卑陸國 卑陸後國 郁立師國 單桓國 單桓國 蒲類後國 西且彌國 東且彌國 劫國 狐胡國 山國 車師國
- 卷九十七上 外戚傳 第六十七上
- 卷九十七下 外戚傳 第六十七下
- 卷九十八 元後傳 第六十八
- 卷九十九上 王莽傳 第六十九上
- 卷九十九中 王莽傳 第六十九中
- 卷九十九下 王莽傳 第六十九下
- 卷一百上 敍傳 第七十上
- 卷一百下 敍傳 第七十下
- 景祐刊本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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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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