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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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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件分類

本分類適用於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含國務院、原政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文書等非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外,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各項: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議案、意見,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公報;
  • 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地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及其內設機構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文書、單據,以及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報、簡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白皮書;
  •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機關各部門、解放軍各大單位、武警部隊的決議、決定、命令(令)、通令、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
  • 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文書、單據;
  •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單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公報;
  • 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文書、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單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公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撤銷政府機構的決議、決定、命令(令)等文件。

  •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適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法律;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通過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範性文件;國家監察委員會通過的監察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司法解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通過的部門規章;省級行政區、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省級行政區、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 分類:中國共產黨文件適用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件適用於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含國務院、原政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機關各部門、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機關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機關各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機關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制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聲明、政府公報等文書,以及作出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文書等非規範性文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任命、提議、建議,政府聲明、政府公報等非法律文書。
  • 分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適用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等政協組織的文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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