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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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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版权讨论页面的2024年存档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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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在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闽侯县公安局全体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国家干部给地方干部讲话能叫报告吗?我需要来源再确认一下。以及领导人讲话类文献在维基文库大部分都删除了,故提交至版权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02:53 (UTC)[回复]

质疑提删人之滥用机制,该文本既已标明发表者公职身份,且在地方公务会议中提交作品之事实,要件并未如其他个案之未有指明做成时文件具备性质,认为有关要件既已合乎公务作品基础之性质条件,不应当自由心证为非公务及公职作品而强行提起审查。请本地明察相应事实。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7:54 (UTC)[回复]
(!)意见:全网除疑似本作品录入来源以外未找到其他结果(google:"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而这一结果未看到底本可考。是否有《福建公安》这一期刊本身也值得怀疑。至于版权状态,如确认本文确实存在,五年后文库可消极容忍。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2 (UTC)[回复]
读秀查得《人民公安》收录该文(罗瑞卿.让敌人在我们面前彻底失败[J].人民公安,1958,(第11期).),但无在线全文。
《福建公安》的介绍:福建公安 福建省公安厅主办的专业性刊物。1949年11月创办,后二度停刊,1978年8月复刊。月刊。--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17 (UTC)[回复]
关于来源,我想Longway22的直接来源是和谐历史档案馆,而和谐历史档案馆标明该文献取自w:宋永毅主编的中国大跃进-大饥荒数据库([2])。--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2 (UTC)[回复]
感谢提供来源,我个人认为该篇文章不足以具有行政性质(本身也属于{{PD-PRC-exempt}}模板下所述的公务演讲,无共识),建议五年后再消极容忍。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40 (UTC)[回复]
为何不能认定报告之表示,诸位是认为公安机关正式会议中,第一把手对下级单位进行之公务报告,就是要藉著本地模糊认定之思路说他当时是在个人原创向一般群众演讲?道理很不能理解之。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3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您自己点进去看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复]
阁下对上面人们的观点的认知本身不正确。他们并不把这看作“当时是在个人原创向一般群众演讲”,而是在悉知这是职务演讲的情况下,基于对“中国大陆职务作品据著作权法,除例外外,著作权属个人”和“部分职务作品又同时可能具备法人作品特征”的两点实际情况来讨论该文的著作权的。事实上,我看前面这三位从来就没有“自由心证为非公务及公职作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2 (UTC)[回复]
另,如果要以“报告”认定公文,一则是河蟹那边是录而不校(有时),标题未必作准;二则是“报告”固然人人作得(是的,不论是国家干部对地方干部,还是一般人对一般人,这个词在通常意义上人人可用),但中国大陆公文定义上的“报告”是下对上(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有范围限缩的。据以上,这条路径比较困难。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21 (UTC)[回复]
个人的口述作品,虽然是他人记录的但单纯记录不产生著作权,著作权仍属于罗瑞卿个人。且如前其他用户所述,这一作品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中特殊职务作品所列三项中的任何一项,署名清晰的本文亦显然无法简单推定为法人作品,故而著作权由罗瑞卿个人享有,在中国的著作权终止于其去世后第50年的年末。
本文未见任何其他采用自由著作权许可释出的痕迹,故唯一有可能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认定本文拥有行政性质,进而导向其属于公有领域。然而本文作为在大会上作的演讲或报告,正如银色雪莉阁下所言,本文并非《条例》中下对上的报告而难以根据该路径认定公有。我在校对的同时仔细阅读并纵观全文,全文围绕群众工作和对台方针对下级提了很多意见,本文行政性质薄弱,更多的是上级对下级不太正式的谈话和诫勉,文末祝身体健康的祝福更体现了生活化的特点。《著作权法》第5条在我看来本身是立法“走着瞧”“先作大致规定”而照抄公约、仅特化几个例子的做法,需要谨慎认定何为立法、司法、行政性质,否则作大致的解读,显然最高法发表的公报案例摘要也应该公有,等等。还是那句话,既然存疑,我们没法有绝对的把握甚至大概的把握,那就应该从严把握,按照作品受保护来判断。更何况本文只还有5年文库就能消极容忍了,等不了多久了。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2:30 (UTC)[回复]
如阁下等采用中央级别刊载之版本为依据,在此谨且引用《人民公安》简介之相应概述

主要宣传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政策,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交流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开展批评,以提高广大干警和保卫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基于年代实际条件因素,不认为单凭不拘小节之语言使用就可断言其并非进行工作,因为按照年代实际而言,有关中央机关首长无论党政军,均有所强调过深入人民群众、使用普罗大众通俗易懂之语言习惯等进行工作,开展工作,而相应之罗瑞卿履行时公安部长工作与下级公安间开展报告,相应特征如所示,是应当合乎相应时代之官方行政工作指引和条件因素,不应当无视而排除于现在具有时代局限之认识当中。
现诸君有关文件抬头措辞之定义,依据不外来自于司法辖区中,国发〔2000〕23号——中办发〔2012〕14号后定义之内容,但确切如此引用后来者文件,回溯定夺前人前时代之工作,未免有所失当,概览相应时代公文及工作活动之做成,认为仍然有必要按照相应时代背景和活动实际,判读相应做成之性质。
同时,严正反对和质疑银雪阁下飘忽定性任何社区活动之发言,有关冗长讨论以致飘忽指称为扰乱之形成,如红渡厨与银雪阁下等亦如此反复实践而被他人飘忽指称冗长讨论以致为扰乱,亦大可套上需要申请永封之要约,每个参与本地讨论而反复提出观点之维基人亦无法避免,因为过多冗长讨论以致被他人指称为扰乱,从而诸君均可随时堕入法网,请诸君注意提及措辞不得令他人观感如同棉里藏针,路人得实皆自危而如寒蝉。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19 (UTC)[回复]
阁下回避著作权法,那这就没意思了。这与他是否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前方各位一再提及“职务作品”的定义已经说明了无人如阁下所称在否认它的职务性质,但也正是基于其存在“职务作品”之规定,因此需要照此处理。至于有关阁下关于我个人的陈述,“暂时只是造成冗长讨论,应该还没有到扰乱”是我的原话,而不是您说的“飘忽定性任何社区活动之发言,有关冗长讨论以致飘忽指称为扰乱之形成”,如果您不能理解行文里在将这两者区别的态度,那您确实可以再仔细看一下,但我仍需要指出阁下似乎意图把他人的话进行“飘忽”改动的习惯不是好习惯。以及我不接受“请诸君注意提及措辞不得令他人观感如同棉里藏针,路人得实皆自危而如寒蝉。”这种实质上对于他人客观评述言辞的威胁性态度。--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28 (UTC)[回复]
阁下也不讲道理了?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2:44 (UTC)[回复]
这个“也”我不知从何而指,所以我就不回应了。至于“不讲道理”,这就要看阁下之所指,是有关著作权的讨论,还是有关于阁下个人的讨论。如果有关著作权,那我该讲的道理都讲了,法条也引了,自问也没有自由心证,所以如果阁下指的是这一点,恕我不敢接受。如果是后者,那我在Wikisource:请求管理员帮助说得很清楚了:阁下目前的行为不到被提封禁的地步,也不应该翻旧账来评述阁下本次的行为。我的定义里“冗长讨论”和“拉布”不一样,“冗长讨论”是中性词,“拉布”是“冗长讨论”的恶化版。我看到阁下存在“冗长讨论”,和我一样,但这也不构成扰乱,因为不属于“拉布”。但我不能阻止别人觉得你现在——又或者未来你真的——扰乱,那么那时候被讨论禁制,也是常规进行。那么如果这算不讲道理的话,那我也只好交给公论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07 (UTC)[回复]
看上去其实是没道理地说人家没道理吧,诸君觉得呢?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复]
您这中文还不错。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18 (UTC)[回复]
我很佩服银色雪莉阁下还能如此有耐心地跟他辩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7日 (三) 03:24 (UTC)[回复]
真不如阁下两位“冗长讨论”,岂敢不敬。 Longway22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3:28 (UTC)[回复]
我觉得Longway22阁下现在就挺好的,终于会讲几句正常话了,你要是能一直保持这样我倒也愿意跟你聊两句。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7日 (三) 03:33 (UTC)[回复]
宣传贯彻各时期公安战线的中心工作,对干警进行政策业务知识教育: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任何行政性质。否则警察学校的各种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的干警读本均能属于公有领域,法工委编著的法律释义也能属于公有领域,但实际并不如此。此外,从记录人来看,本文刊出的是会议中某人对口述进行记录的版本,这又显然与大部分的报告不同。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4:45 (UTC)[回复]
已找到底本并核对本文真实性。本文需要一同进行{{传统汉字化}},属于半繁半简。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10 (UTC)[回复]
已按《人民公安》底本校对到半繁半简版本,并移动到新标题(原标题可能是历史档案馆录入者或更前手录入者自己加的?)。仍建议5年后再消极容忍。另根据“5月上旬出版的“福建公安”48期发表了这个报告的纪录稿”一句,本版收录期刊似应为人民公安而非福建公安(否则自己这么提及自己不自然)且人民公安版确同有此句。作对应修改。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59 (UTC)[回复]
作为公安部长的报告,版权应属于公安部?政府版权发表后50年过期了。 RZuo留言2024年2月8日 (四) 18:35 (UTC)[回复]
之前也提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由自然人享有,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才属于单位,然而本案不符合法律所列的任意一种情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Teetrition留言2024年2月9日 (五) 04:49 (UTC)[回复]
原来如此,我疏忽了。那就删到2029吧。 RZuo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7 (UTC)[回复]

遗镒疑医,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存在侵权嫌疑。———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于瑜欲渔,同类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中青报,作者杨富森,没有搜到相关逝世的消息。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5 (UTC)[回复]

易姨医胰,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里面已经写了作者是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 支持删除。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07 (UTC)[回复]

羿裔熠,同类作品。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再次提醒阁下需要注意“言之有理”,“看着”绝对不是好理由。阁下亦非第一次以主观视角并无实据下提删文献,谨此再次提醒注意。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第一文据页面内说明文字所言,大概是指w:江涛 (天文学家),2009年逝世,若无反证,应当删除。第二文暂未查得信息,尚需查考。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04 (UTC)[回复]
模板:Copyvio:“参与者必须确保他张贴的文章符合Wikisource:版权信息,否则文章将会被删除。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可能会检验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做这些。”说明版权状况本就是贡献者的责任。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8:42 (UTC)[回复]
你不是该文的贡献者。该文的贡献者没有做到什么,和阁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版权讨论,是两回事。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2 (UTC)[回复]
如果阁下留意到前一条提删阁下提“作者不明,发表时间不明”我没有评论,那么阁下就该自知“看着像是从某个网站复制的”这种理由是无法成为理由的。谨请阁下自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5 (UTC)[回复]
您说的是,是我没讲清楚,我改。———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6日 (二) 08:59 (UTC)[回复]
:由于提删者调整了内容,谨补充说明:前述在下所称“第一文”是指易姨医胰,请可能进行删除操作者留心,谢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04 (UTC)[回复]
尽管页面被删除了,但是special:log/17760仍然包含侵权作品的节录并未被删除。谁能处理一下? 用户讨论:用户讨论 2024年2月29日 (四) 01:49 (UTC)[回复]
有学者指出《羿裔熠》是受赵元任文章启发,网络上出现的文章[3]潘文国编. 汉英语言对比概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0: 125. ISBN 978-7-100-07158-1. )。--Kcx36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39 (UTC)[回复]
是的,这就是我前述称“此类小文不易有发表或收集实据”的原因,因为有一些是伪托,有一些是流传中变了模样,也有一些是确实不明确,这种是不容易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8:53 (UTC)[回复]
那么先行删除这篇。 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16:30 (UTC)[回复]

熙戏犀,作者w:赵元任,1982年逝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5:59 (UTC)[回复]

饥鸡集矶记,同作者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2月5日 (一) 16:08 (UTC)[回复]

第一篇内文自己声明了,如果没有反证,该速度(×)删除;第二文有点难办,在下看不出这篇是不是那一篇(因为有两个jijijijiji的文本),以及那一篇是不是赵的文章,姑且等一等考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09:34 (UTC)[回复]
@银色雪莉阁下是否已经对该文考证完毕?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14 (UTC)[回复]
我“等”考证,没有要考证。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08:29 (UTC)[回复]
那行,既然目前为止无人考证,那还烦请管理员阁下能够尽快删除。本案已经拖了5个月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日 (一) 08:47 (UTC)[回复]


  • 山民牧唱,本地此原有页面的现有内容实际上是鲁迅翻译各单篇先行单行发表时所作的附记集合,且内含人文社的注释。考虑(1)页面内含注释侵权(2)译文未到期(见上一条)(3)附记到期但不应直接收录于此页面等因素,在下已将各附记单篇分拆收录并调整了译文序跋集的链接逻辑,现请求将此页面删除,并在未来列入公有页处标记注意日后切勿直接恢复此页面,应重新创建。--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2日 (一) 06:52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复]

  • 第一次近卫声明第二次近卫声明第三次近卫声明,请求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图书馆编译)”具体年份。目前有IP用户在讨论页留言提出了当时的匿名翻译版本,如果以上译本证实侵权,应该删除重建。--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4日 (三) 15:09 (UTC)[回复]
    w:中国国家图书馆,国家图书馆是1998年才命名的,之前叫北京图书馆。因此可以推定版权没有过期。 曾晋哲留言2024年2月15日 (四) 23:18 (UTC)[回复]
    此三文与国图的关联应该来自于[4],根据内附资料来源,译文应该出自国图和上交编的两部资料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证据文献集成》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但这个译文的原始来源是资料集本身还是其他来源,尚需查考该二书原件(似乎没有电子版,如果哪位有烦请协助查查),只好等图书馆放完假再补充2333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6日 (五) 08:01 (UTC)[回复]
    两书查过,是日文和英文的呈堂证据和庭审纪录影印,没有译文;结合[5]的表述,除非有另外相反证据证实此译文出现于更早时间或出于他者,否则大体上可以理解为这确实是国图的译本,时间从发表日(2017)算起,译文本身的著作权照理是不到期。副知贡献者@PaintWoodSt阁下,看是否存在补充证据的可能。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06:09 (UTC)[回复]
    我确实是从阁下所说的网页获取的。如果版权不当的话,非常抱歉,也不得不同意删除重建。已经看见了盛京日报版本,看后续我有没有时间协助重建。感谢指正!--PaintWoodSt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0:22 (UTC)[回复]
    您客气了。既如此,就有劳管理员先删除(请保留讨论页,内有链接,可供作底本以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1:25 (UTC)[回复]
    各页面已删后重建结束,使用了台湾方面国史馆和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的译本,基本是当时抄送或呈送的公文档案呈现,译本著作权上应该不成问题了。另外,大陆方面的译本(仅算学术或官方译文),我见到的应该比较早的是复旦在1975年译出的版本(即《1931——1945 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中的版本),待到期时也可以补充进去。--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0:13 (UTC)[回复]




此文著于大韩帝国时期距今已有百年,作者和当事人都早已逝世,此文是否有侵权问题?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35 (UTC)[回复]
文库载录文章,原文及译文版权是必须同在公有领域。--晞世道明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2 (UTC)[回复]
怎么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这东西都是大韩帝国时期的.........距今已有百年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5 (UTC)[回复]
此文原件已被译者“肖聪榕”收藏,“肖聪榕”本人将翻译文字转发给我,这样怎么算?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3:49 (UTC)[回复]
前面晞世道明阁下已经回复过阁下,单是译文版权就已经有未厘清之处,此文译者同前一案,因此除非按前一条在下举出的厘清方式完成,否则版权无法释出而需要被删除。另,有关如何判断是否在公有领域,可以阅读Wikisource:版权信息,简要而言,通常需要考虑作者的卒年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身后保护期。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15 (UTC)[回复]
明白,感谢 DrOlius留言2024年2月24日 (六) 04:31 (UTC)[回复]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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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守所中双十节悼我的刘友杀刘梦莹周年纪念中国妇女应上那儿跑?(一五)各篇,依据近日模板讨论:PD-old-assumed结论,疑似未能录入文库,@Beodat:知照。--221.127.10.160 2024年5月16日 (四) 03:12 (UTC)[回复]
     支持并补充,作者:陶思瑾,经搜寻未能查阅到其逝世年份。另还有一篇《一般妇女的迷悟》也是同作者作品,一并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16日 (四) 07:15 (UTC)[回复]
    [6],请问哪位有能力阅读,查证陶思瑾的下落? Zhxy 519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4:50 (UTC)[回复]
    《浙江月刊》上的文章内容是陈鸿陆1938/1939年在浙江见到出狱后的陶思瑾和国民党政府公务员李在和结婚一事,没有其他信息。绍兴陶家说,李在和(根据1939年7月8日《东南日报》,出生于1902或1903年)后在大陆政权变更过程中失踪。陶终生无子女,去世多年,卒年不详。陶女父母出生于1870年代,陶女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兄长姊姊均已去世,根据大陆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由于继承人均死亡,著作权无人继承。大陆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存续期间无人继承作品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为中国国家所有也有人认为属公共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在中华民国属公共领域。根据美国著作权法,发表于1929年和1977年间的作品,未在美国登记的,如1996年前属公共领域,则在美国属于公共领域。陶的文章均登报于1949年前,如果将其视为中华民国作品,则在美国亦属公共领域。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8:53 (UTC)[回复]
    因无子女且直系亲属已凋零,90年代编写地方志时绍兴陶家亲属只知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但无法提供具体卒年。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05 (UTC)[回复]
    @Beodat:这其实与“存续期间有无人继承”的问题无关。问题的核心是:作者因身份明确而不能援用各地关于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条例推定存续期间,同时又卒年不详,导致身后存续期间是无法开始计算的,无法计算,那么就不能推定著作权过期时间,也就是等同于尚未进入公有。关于此类情况,本地经共识延用commons的Template:PD-old-assumed,容忍推定其截止于在“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所得结果年份的当年12月31日。照此,则上面四篇暂未能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14 (UTC)[回复]
    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如果根据卒年计算的著作权存续期间无人继承,则财产权依法“消灭”,作品随即进入公域,不再受过世时间/存续期限的限制。例子: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42条,43条。日本著作权法62条。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0:28 (UTC)[回复]
    您说的,我在下面有提到,准确而言是“著作财产权人死亡...依法应归属国库者”,人话就是该财产权没有现存可行的去向了(包括亲属继承、让与他人...),这两者都很难查(尤其是后者),因此在文库不会说因为仅仅查不到继承人就默认“消灭”,而是恰好相反,除非能提供证据说明确实没有继承让与等情况的可能性了,才认为“消灭”——因为查不到人,跟查到“没有人”,是两件事。——当然,这些其实跟本件没多大关系,说一千道一万这些事情的起点都是卒年确定;没有卒年,就无从谈起。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05 (UTC)[回复]
    简而言之的话,照当前现有能查到的信息、来源国著作权法和文库的方针而言,这四件(包括下面那一件大概也是)应该是只有援引Template:PD-old-assumed才能收——但也不是现在,是“作品创作年份+作品来源国版权期限+50”,本件而言,就是创作年份+100(中国大陆存续期限是身后+50),除此以外,应该没有空间。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08 (UTC)[回复]
    PS:前述是因为著作权法是属地法,所以这只能按大陆来算。本想请教您“80年代初陶已不在人世”是否有具体的文字资料表述,但转念一想就算有,现在也不能收——+50,就算1980年也都不到期(何况也不能这么算)。另,其实就算按台湾也不行——台湾固然说“著作财产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于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财产权人死亡,其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库者”,但著作(财产)权除了继承,尚可让与,而这是很难查阅的部分,除非能有确证其无人继承且未发生让与,否则通常本地也不能按这个来。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19:22 (UTC)[回复]
    陶死亡相关信息见地方志 https://search.worldcat.org/title/36935910
    潜在的财产权持有者存不存在无法确认,属于所谓“孤儿作品"的一种情形。worst case,陶死亡不足50年,陶的文字目前属于孤儿作品。因是轰动全国的杀人犯,陶出狱后隐姓埋名重新做人(《东南日报》1939年7月8日),难以想像存在赠与别人当年狱中大作的情况;2008年后利用陶女其他文字的负面文章充斥网路/印刷出版物,甚至被东方卫视拍成情节不实的电视剧,亦未见有人出来抗议或主张权利。理论上的violation风险非0但是实操上的violation风险几为0。保守起见等到2030年代,有无必要就难说了。 Beodat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1:46 (UTC)[回复]
    了解您实务角度的看法,不过文库的著作权方针决定了文库看的就是“理论上的violation风险”,所以我也只能向阁下表示遗憾。本地有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待作品到期时会恢复。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23:17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5月27日 (一) 15:55 (UTC)[回复]

横被诬辱 遗恨难甘 刘文如请澈究事实,作者刘文如,经搜寻未能查阅到其逝世年份。不符合{{PD-old-assumed}}。———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16日 (四) 07:26 (UTC)[回复]


  • 台湾人民自救运动宣言疑似侵犯版权。--221.127.10.160 2024年5月18日 (六) 04:14 (UTC)[回复]
    参考章忠信的释义的话,本件是对应其中的第三种,即任何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当日或之前所完成、通行,且未办理著作权注册之著作,于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权法修正施行后,依本条规定,原本无从适用采创作保护主义之七十四年著作权法而受保护,惟依第一百零六条之一规定,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就可以回溯受到本法的保护。本件按1964年(民五十三年)9月算的话,在“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当日或之前”;著作权法 (民国53年)第二条:著作物之注册,由内政部掌管之。——按可见的历史事实论断的话应该也没有注册的了。以上条件都符合的时候,那么它在2002年1月1日后回溯受当时著作权法保护,那就要按共同作者中最后死亡者身后五十年保护,也就是w:彭明敏,卒于2022年——那就要到2072年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8:19 (UTC)[回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外国国家豁免法答记者问,原文见此→[7]新华社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7日 (一) 14:27 (UTC)[回复]

不过这也不怪上传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里的版本确实把这句改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5月27日 (一) 14:28 (UTC)[回复]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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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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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已删除Zhxy 519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38 (UTC)[回复]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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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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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子 (校诂版) 高度疑似侵权删除的陈鼓应版。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7日 (六) 12:32 (UTC)[回复]
    此校诂版与陈鼓应版存在大量差异,首先陈鼓应著作正文与附文两个道德经版本也存在差异。其次陈鼓应道德经加入了人为主观分析,充满现代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在汉语中会引导文意。此版本完全去掉标点符号,与陈鼓应版意义不同。再次,此版本在不断校对完善中,还乘下六章未进行精校,此书底本为帛书本,楚简本,王弼版,傅奕版,尹振环及多个道德经版本混合,务求超越古今版本及陈鼓应版本。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09:33 (UTC)[回复]
    存在差异并不能说明这个文献不是基于陈鼓应版创作的改编作品。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48 (UTC)[回复]
    陈鼓应在最新著作,推出了第三个《道德经》版本,其在该书承认,由王弼版本改编而成。因此陈鼓应所有版本都源自于古籍改编,是全球公有领域。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54 (UTC)[回复]
    由王弼版改编或是由其他古本改编并不侵犯著作权,但是由陈鼓应版或是其他受版权保护的版本改编存在版权疑虑。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3:58 (UTC)[回复]
    请不要偷换概念,本人已经明言底本是帛书本跟王弼本,与陈鼓应无关。你可以找北京大学陈鼓应本人联系。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4:04 (UTC)[回复]
    还有一点要补充,陈鼓应是不能够创作《道德经》的,中华文化经学是不能重新创作,只能够校正,《道德经》的创作人是老子,版权是老子拥有,我们只能够校正最接近老子《道德经》的版本,严格来说,经学要做到只字不能动,这就叫校诂,而校诂的最终结果,《道德经》会最接近帛书本跟楚简本。因此等于是老子本人《道德经》的抄本,版权必定属于老子所有,我们只是重抄一次。后世创作改动过的《道德经》,正确来说是抄写错误的《道德经》,或误传的《道德经》,而不是个人创作的《道德经》,这就是中国经学的意义。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9日 (一) 05:08 (UTC)[回复]
    和维基文库已经录入的其他道德经版本对比以后可以发现有差异的部分是因为陈鼓应版改为了那样。例如二十八章“知其白,守其黑”,陈鼓应认为“守其黑”等六句是后人窜入(庄子/天下把“守其黑”等句漏了),所以在老子 (校诂版)里就没有了。但我却觉得这句话很好,连黄庭内景经都有“知白守黑”的说法,各个版本包括帛书本都有的句子为何要删呢,就因为陈鼓应吗。十九章把“绝圣弃智”改为“绝智弃辩”也是陈鼓应的主意。其他地方的疑点也很多。种种迹象都表明这个版本不是什么校诂版,而是一个侵权版本。阁下如此推崇陈鼓应的道德经,何不承认他持有著作权?我会找个时间和图书馆里其他的版本对比一下看是否有可能误解了阁下。但是如果确实和陈鼓应版极度雷同的话,这个页面将被删除。 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2:58 (UTC)[回复]
    谢谢您的坚持。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3:48 (UTC)[回复]
    记得不要私下看壬遁占方,这些是封建迷信的东西,这篇文章的版权属于我本人。你们私下研究就是侵权。我是这篇文章的祖师。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3:55 (UTC)[回复]
    壬遁占方一文,我只授权了台湾大学可以公开及转载。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4:17 (UTC)[回复]
    壬遁占方未来我会逐步授权澳门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中国北京大学。但现在这三间大学并未获得我授权。我需要时间思考。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4:25 (UTC)[回复]
    黎用先在此承认,
    尊陈鼓应老师;
    如果您们研究壬遁占方
    也须尊我为老师。
    这是中华师道。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5:01 (UTC)[回复]
    抚心自问,为什么壬遁占方我贴了将近一年,你今天才删除?因为你自己都想学,你想我讲出所有诀窍之后,才删除文章。你只想自己学到,不允许其他人学到。这就是自私,就是小人之道。这就是盗取我的知识产权。还满口《论语》仁义道德。跟你说,奇门遁甲我研究了十多年,《黎用先湮波钓叟歌》本人并没有留下注解,还有很多概念隐晦混杂,你们一时三刻是搞不懂的。中国人都非常自私,正所谓:入门引路须口授。你会设局,我也会留一手。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7:41 (UTC)[回复]
    如果你想跟我对话,就这几天留言吧,如果你想删文章就删掉吧。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我无能为力。你不用套我有什么背景支持。这对你工作没有好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个人资料保护局。本人准备离开维基文库。因为觉得这个平台规矩不适合我。 黎用先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9:19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44 (UTC)[回复]

删除 已删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44 (UTC)[回复]


  • 红卫兵是义和团吗?‎共党语言可以袭用吗?堵住中国这个缺口‎论科学与民主‎我对国共的看法‎这样的红卫兵‎等殷海光先生著作,版本出自1989~90年出版的二十册套书《殷海光全集》(桂冠出版社),为后人汇编校对版本。收录进文库是否存在版权疑虑?
  • 共产党之政略与战略亦有类同情况。该文出自《曾琦先生文集》(下册)(史料丛刊十六;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一样是汇校本。是否存在版权疑虑?—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erotinge对话贡献)于2024年9月23日 (一) 03:57 (UTC)加入。[回复]
    @Aerotinge:此处收录的是各单篇,因汇编(或注释、整理)而可能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影响原作单篇的著作权——除非此作品在收录单篇时各单篇产生了足以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变(例如上面的英轺私记,已显然区别于各本原来面貌,算是一个新作品),则该各单篇才被视为一个新作品,否则不过是原作的忠实复制品而不会产生新的著作权。我暂时未能查阅相关殷的作品,但我看了一下曾的这一篇的原单行发表件,并未见其发生此种情况。一般而言,个人全集或文集收录单篇时并不会对作品做出足以使其被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动;您是否确认本地收录的这些作品(与原单篇相比)发生了足以认定为新作品的改变?如果没有的话,则这些作品收录应并无大碍。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7:32 (UTC)[回复]
    我手上并没有殷海光先生该本全集,仅是从该全集试阅中“编者的话”来理解其工作。
    可以的话,是希望贡献者就当年报章刊物上的版本来进行收录就好。
    在版本出处放上个世纪末的出版品,即是说要核实就必须从取得该书开始,更甭说开展进一步的校对工作(该收录文章以简体字录入,可能为贡献者所译并释出,或来自第二手来源授权。皆未注明) Aerotinge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09:10 (UTC)[回复]
    我对国共的看法已经找到来源,大抵和原文不差,只需移动到正确用字的标题。至于录入者凭何种来源而录入,因现在社群容忍挂 {{传统汉字化}} 的作品的存在,加之大多数非知名作品并无后人修改的动机,不会侵权,故可不要求。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20:13 (UTC)[回复]
    版权未过期的新近版本中可能有注释或序文等,这些是另有版权的,过期前不能录入。 Andayunxiao留言2024年9月29日 (日) 20:16 (UTC)[回复]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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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向全美广播演说宋美龄(1898年—2003年)作品,显未过期。———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5日 (六) 03: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