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PD-old-assu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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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對身份確定而卒年不明作者作品收錄的消極容忍標準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逝世時間不明的作者,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提議設立消極容忍標準,對符合此標準的前述作者,允許其文獻收錄,並在錄入時要求添加對應模板;若作者逝世時間確定時,則不適用此標準,改由此逝世時間推算文獻是否進入公有領域。
註:各選項下的對應文字說明,僅供各位在投票時作參考之用,並非此標準在方針上的最終文字表述定案。
投票時間:2024年2月1日-29日(UTC)
由符合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的用戶投票,採納投票期間內支持票最多者。
生年+120+來源國期限
[編輯]作者身份確定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者生年+120(人類獲驗證的壽命最大值取整)+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所得結果年份的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 支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日 (四) 03:32 (UTC)
(生年+創作年創作國預期壽命+來源國期限)或(作者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更晚者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出生、逝世時間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1)「作者生年+該作品創作時作品來源國當年份的人均預期壽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所得結果年份12月31日,(2)「作者活躍(含發表作品和被他人記錄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所得結果年份12月31日,這兩個時間中較晚的時間。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
[編輯]作者身份確定,已知出生日期,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註:本條與維基共享資源同步)
- 支持 和維基共享資源相同就好了,反正維基文庫需要用的PDF文件都在那裡。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5:48 (UTC)
- 支持 蕭規曹隨。--Zhxy 519(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17:12 (UTC)
- 支持 --沈澄心✉ 2024年2月3日 (六) 05:54 (UTC)
- 支持 --Kcx36(留言) 2024年2月3日 (六) 09:26 (UTC)
- 支持--Yinyue200(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55 (UTC)
- 支持。——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8:16 (UTC)
支持--Jusjih(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21:45 (UTC)- 支持。我覺得也可以。孟天皓(留言) 2024年2月7日 (三) 11:15 (UTC)
- 支持。--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5 (UTC)
- 支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2:08 (UTC)
創作年+95
[編輯]作者身份確定,已知出生日期,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95(美國版權法個人作品保護期限的最大值)」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創作年+來源國身份不明、別名、匿名保護期限)或(作者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更晚者
[編輯]作者姓名、出生日期確定,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1)參照身份不明、別名或不具名之著作之規定的保護期限,(2)「作者活躍(含發表作品和被他人記錄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所得結果年份12月31日,這兩個時間中較晚的時間。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反對設立此項消極容忍標準
[編輯]- 恐有濫用之嫌,也強烈抗議Zhxy 519擅自回退、妨害投票,口含天憲。謝謝Kcx36指出此次濫權。--Jusjih(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0:53 (UTC)
結果
[編輯]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贏了。--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01:34 (UTC)
- 那就要看怎麼正式擬定條文,寫入本站方針或指引。——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07:56 (UTC)
對身份確定而生卒年均不明作者作品收錄的消極容忍標準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出生、逝世時間均不明的作者,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提議設立消極容忍標準,對符合此標準的前述作者,允許其文獻收錄,並在錄入時要求添加對應模板;若作者逝世時間確定時,則不適用此標準,改由此逝世時間推算文獻是否進入公有領域。
註:各選項下的對應文字說明,僅供各位在投票時作參考之用,並非此標準在方針上的最終文字表述定案。
投票時間:2024年2月1日-29日(UTC)
由符合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的用戶投票,採納投票期間內支持票最多者。
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出生、逝世時間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註:本條與維基共享資源同步)
- 支持 和維基共享資源相同就好了,反正維基文庫需要用的PDF文件都在那裡。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05:49 (UTC)
- 支持 --沈澄心✉ 2024年2月3日 (六) 05:54 (UTC)
- 支持--Yinyue200(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1:55 (UTC)
- 支持。—— Eric Liu(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18:17 (UTC)
支持--Jusjih(留言) 2024年2月5日 (一) 21:45 (UTC)- 支持。--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15日 (四) 11:25 (UTC)
- 支持。--晞世道明(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2:07 (UTC)
- 支持 --Kcx36(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3:15 (UTC)
創作年+95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出生、逝世時間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95(美國版權法個人作品保護期限的最大值)」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創作年+來源國身份不明、別名、匿名保護期限)或(作者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更晚者
[編輯]對於身份確定而出生、逝世時間均不明的作者,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1)參照身份不明、別名或不具名之著作之規定的保護期限,(2)「作者活躍(含發表作品和被他人記錄健在)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所得結果年份12月31日,這兩個時間中較晚的時間。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反對設立此項消極容忍標準
[編輯]- 支持———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2月1日 (四) 03:31 (UTC)
- 支持,這項標準有濫用權限之嫌,不合理。——李瞬生(留言) 2024年2月12日 (一) 14:11 (UTC)
- 支持,恐有濫用之嫌,也強烈抗議Zhxy 519擅自回退、妨害投票,口含天憲。謝謝Kcx36指出此次濫權。--Jusjih(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00:53 (UTC)
- 支持,應當參照美國版權法規定的時間(en:United_States_Code/Title_17/Chapter_3/Sections_302_and_303第e條)設立標準,不應投票決定。--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14 (UTC)
- 對兩岸四地作品,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要比美國版權法規定的時間創作年+95更長。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40 (UTC)
- 美國版權法規定的是出版年+95或創作年+120較早者……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23:43 (UTC)
- 事實上這裡的大部分文獻只知道出版年,並默認創作年和出版年相同。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0:35 (UTC)
- 美國版權法規定的是出版年+95或創作年+120較早者……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23:43 (UTC)
- Not-PD-US-old已經消極容忍了在來源國到期而在美國尚未到期的作品。上述的各案(包括在commons引進的那一個)是為了解決「在來源國」推定的問題,要是按這條,是不是把這事兒又倒回去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1:45 (UTC)
- 按照本站慣例,是可以為在美國到期但來源國未到期設立到多語言文庫的軟重定向的(c區則不允許)。這種情況下,未見來源國推定的必要性。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2:58 (UTC)
- 個人觀點,「未到期」和「無法確定是否到期」在定義上就有微妙的差異,推定是針對後者。同時,「來源國未到期」而被移動到(或軟重定向到)多語言那邊的文章是可以被移回來的,也就是「暫時代收」;而後者則不同,它們可能永遠無法移回。此外,就算按302e作標準,+95的標準上面就有——選項文案是供投票而非最終,而且在+95那裡加上了「美國版權法」相關的說明詞,就是說明這一選項的用意,如果這個選項得以成案,那麼在最終定案的時候,還是可以調整為準確的說明。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4:14 (UTC)
- 按照本站慣例,是可以為在美國到期但來源國未到期設立到多語言文庫的軟重定向的(c區則不允許)。這種情況下,未見來源國推定的必要性。 曾晉哲(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12:58 (UTC)
- 對兩岸四地作品,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要比美國版權法規定的時間創作年+95更長。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3:40 (UTC)
- 支持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1:45 (UTC)
結果
[編輯]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贏了。--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3月1日 (五) 01:34 (UTC)
- 那就要看怎麼正式擬定條文,寫入本站方針或指引。——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07:56 (UTC)
- @Ericliu1912:已在寫字間提出兩案合併後的條文版本,需要大家協助檢視。另,模板也要相應制訂(或直接從C區導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9日 (六) 05:20 (UTC)
- @銀色雪莉:模板的部分,是不是先看看本地有沒有了?說不定存在內容類似或可通用者,就不必重造輪子。——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1:13 (UTC)
- 這就不清楚了,不過我想大概是沒有的,本來以前也沒有這種規定,又怎麼會有這種模板呢。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3:20 (UTC)
- @銀色雪莉:模板的部分,是不是先看看本地有沒有了?說不定存在內容類似或可通用者,就不必重造輪子。—— Eric Liu(留言) 2024年3月10日 (日) 01:13 (UTC)
- @Ericliu1912:已在寫字間提出兩案合併後的條文版本,需要大家協助檢視。另,模板也要相應制訂(或直接從C區導入?我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9日 (六) 05:20 (UTC)
有關於逝世年份不明的作者
[編輯]如題,對於這類作者,是否應拿出一個標準來判斷其作品進入公有的時間?之前我和@Teetrition閣下認為按出生後120年去世這個標準來判斷(見Wikisource:版權討論#12月)。不知社群是否有不同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2日 (五) 07:57 (UTC)
另外,經查吉尼斯世界紀錄官網[1]:現「世界最長壽的人」世界紀錄稱號保持者為來自法國的Jeanne Calment。截止離世,她的壽命共計122歲零164天。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12月22日 (五) 08:02 (UTC)
- 支持以此確立為社群標準並列入相關方針。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2月24日 (日) 16:17 (UTC)
- 同意以一百二十年為實務認定基準。—— Eric Liu(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01:35 (UTC)
- 非「認定」或「判斷」進入公有,辭藻恐需斟酌,以免造成與法律概念不必要的衝突;但對此時間擬共識並不反對。——或者用「容忍」的說法? 銀色雪莉(留言) 2023年12月27日 (三) 13:17 (UTC)
既然大家都支持,那麼需要考慮一下後續實際操作中的問題,我目前只想到一個新增120年消極容忍版權模板(我沒想好怎麼措辭)。———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4日 (四) 10:37 (UTC)
方針擴充的公示
[編輯]根據上方討論,計劃對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注意事項增加一個第15條:
經社群討論並一致同意,對於逝世年份不明的自然人,社群對其作品按出生後120年逝世為標準進行保護。超出120年標準的,社群可消極容忍其作品的上傳。
現對該方針擴充計劃進行公示,考慮到本條討論提出已有近1個月,暫定公示期為7×24小時。公示期滿後我會手動進行方針擴充。———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6日 (二) 15:10 (UTC)
對於遣詞造句等有不同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6日 (二) 15:36 (UTC)
- 我讀了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注意事項目前的14條。我覺得新條文應該和原有條文風格一致。目前的條文內容分三類—— 1 是純事實(某地版權法規定……),2 是文庫的觀點(如第12條),3是文庫允許或禁止的行爲。這三類句子已經足夠,不應加入其他描述文字。
- 對於條款的用詞,我贊同銀色雪莉和Kcx36閣下提到的「假定」一詞,因版權方針不是在立法,不是在制定公司規則,而是社群的態度,觀點。大部分時候這些文字只是社群允許上傳或刪除的藉口,社群不需要再為藉口找藉口,這是社群不能為共識而負責的表現。我據此草擬新條文的樣板——
對於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的作品,中文維基文庫認爲,可以假定在【某個事件】之後【若干年】,再加上(或:經過)所屬地(出版地)逝世後版權保護期的相同時間長度後(這句話可選,取決於討論結果),作品進入公有領域(或:版權失效)。
- 我認爲不需使用「消極容忍」字樣。假定版權過期,就是在允許上傳。
- 不應使用「如果怎樣,那麽社群應執行某些編輯」的字樣。這和維基社群不強迫用戶參與的方針矛盾:w: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本地雖未討論過這一點,但這點對於維基項目實在過於基本,如本地不承認這一方針,我不知道我們是否還能稱爲維基項目。包括方針和模板,我們只能規定:允許某些編輯,和禁止某些編輯。
- 以上範例僅爲示範,並非我支持哪種觀點。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18日 (四) 15:26 (UTC)
方針擴充討論區
[編輯]- 部分作者生卒年皆不詳,這種判斷方式不太合適。 沈澄心✉ 2024年1月16日 (二) 17:29 (UTC)
- 你看哈,我上面寫的是「按出生後120年逝世為標準進行保護」,也就是說生年不詳的作者不能算在本條範圍內。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7日 (三) 03:11 (UTC)
- 這個問題Commons早有討論,目前Commons認為創作已滿版權期限+50年的作品可推定為屬於公有領域(見c:Template:PD-old-assumed)。 沈澄心✉ 2024年1月16日 (二) 17:34 (UTC)
@Andayunxiao:有幾點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維基文庫:版權信息上方的信息顯示,這是社群的方針,說他是公司規則其實也沒什麼錯。而且我好像沒說過「如果怎樣,那麽社群應執行某些編輯」這樣類似的話吧。我說的是超出120年標準的,社群可消極容忍其作品的上傳。
還有就是,閣下草擬的方案里,【某個事件】是什麼事件?———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5:45 (UTC)
- 「不應使用……」此段話並非對閣下的評論,也未見有誰這樣提議,我只是認爲可能有必要在完成討論前指出這一點,引起社群注意。【某個事件】就是各個提議裏計算版權過期的時間起點,可以是生年、卒年、出版年,我只是將它抽象出來。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6:42 (UTC)
增加消極容忍版權模板的公示
[編輯]根據上方討論,計劃增加一個消極容忍版權模板。內容為:
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經社群討論並一致同意,對其作品按出生後120年逝世為標準進行保護。超出120年標準的,可消極容忍其作品的上傳。
現對該計劃進行公示,考慮到本條討論提出已有近1個月,暫定公示期為7×24小時。公示期滿後會新增該模板。
對於遣詞造句等有不同意見,歡迎在下方提出。———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6日 (二) 15:36 (UTC)
增加消極容忍版權模板討論區
[編輯]- 我發現Wikimedia Commons已對本案進行過討論,Template:PD-old-assumed,若來源國版權期限至作者逝世後70年,且作品早於120年前創作則假定版權過期;若來源國版權期限至作者逝世後50年,且作品早於100年前創作則假定版權過期。或可作為參考。--Kcx36(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16:57 (UTC)
- 我原來以為閣下的出生後120年只是卒年推定計算(這是我的鍋,因為我之前參與過Teetrition閣下說的以前那個討論,所以我也沒細看本話題的表述),也就是假定出生後120年死亡,在這個基礎上再加來源國著作權期限(例如50)才容忍。前述這種的我是支持的,但如果按現在這個表述而一去世就馬上容忍的話,恐怕是不行的,因為用120年來容忍,以身後+50年的來源國為例,這實際上等同於假定作者70歲即逝世,那這個就有太多例外的可能了。
- 同時留意到沈澄心和Kcx36兩位閣下引述的C區討論和模板,我做一個簡單計算(以本地最常見的身後+50背景為例):
1、按「我以為的」本地生年(m)方案:m+120+50⇒m+170 ;
2、按C區創作年(n)方案:n+100 ;
顯然m≤n.
- 這樣對比下來:
- (1)當作品在作者70歲或之後被創作出來時,方案2於作者更有利;而其他情況,都是方案1有利於作者。創作年份越早,兩個方案到期時間的差距越大。如果單就作者權利保護而言,可能方案1的情況更廣泛,但同時也更容易極端(從平衡性的角度論)。
- (2)在作者的生卒年和創作年三個信息中,最容易獲得的可能是創作年。就這一點而言,方案2更佳。
- 結合一些實際的例子來討論這些事情:
- (a)已知生年和創作年,卒年不明:濰縣志稿卷一(1941),作者w:常之英(1892年—?),方案1是2062年,方案2是2041年。又如w:儲安平(1909—?)的中國的政局(1947),方案1是2079年,方案2是2047年。
- (b)已知創作年,生卒年不明:意中人(1915),譯者薛琪瑛(?—?),這種如果要算,應該只能按創作年算。
- (c)已知生年,創作年和卒年不明:1854年以來有沒有這樣的例子?我一時想不到,如有請告知。
- 因為暫時想不到(c)的對應例子,僅以前兩個例子而論,至少從通用性而言,方案2似乎會更佳。從這一點出發的話,我覺得或者劃一不論生年而使用方案2;或者以方案2為基礎,但當生年可知時,則按兩個方案中較長保護期的一個來判斷。前者比較乾脆,後者則兜底感更重,但也更容易走向極端。我個人傾向前者。以上或有考慮不周的地方,請各位指正。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1:59 (UTC)
- PS:憶及當初對儲安平作品的爭議,我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在下的引例並不意圖涉及對儲安平死亡時間推定依據的討論,只是順手取來作一個關於「已知生年和創作年,卒年不明」的例子,謹此聲明。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2:15 (UTC)
- 沒有沒有,可能是我前面沒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就是120加當地期限。由於各個國家規定的期限不同,所以我不好寫是50年還是95年、等等。前面的公示里我把他簡稱為120年標準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0 (UTC)
- 好的,完全了解紅渡廚閣下的意見。我沒有改變對於「生年+120+來源國期限」這種方式的支持,不過在了解到C區對於此類問題的討論後,經過前述的思考,基於可操作性(前已列出例子詳述,大略而言就是這種方式可能包括到的範圍更多)我目前較傾向於:
- (1)導入C區方案為本地方案;
- (2)同時想順便了解各位對於基於此的分支選項(即(A)劃一不論生年而使用C區方案;(B)以C區方案為基礎,但當生年可知時,則按「生年+120+來源國」或C區方案中較長保護期的一個來判斷)的觀點,看是使用方案A還是使用方案B,以便收集共識。——PS:先說明,我是簡化派,所以我是支持方案A的。
- 不知道您對此怎麼看?希望得到您的意見。也同時副知曾發起或參與過與此問題相關的歷次討論的各位@Teetrition, Zhxy 519, Jusjih, Yinyue200, 維基小霸王,@Midleading, Cmsth11126a02, Ericliu1912, 沈澄心, Kcx36(希望沒有遺漏)請各位不吝賜教。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7:35 (UTC)
- 不好意思,我回復得有點晚,主要是不想倉促回復。我個人還是期望於本人提出的原計劃,即銀色雪莉閣下所說的「生年+120+來源國期限」這種方式。這主要還是出於尊重法律的考慮。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8日 (四) 15:26 (UTC)
- 我個人目前也是偏向「生年+120+來源國」的方案。 Teetrition(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4:19 (UTC)
- 沒有沒有,可能是我前面沒有表述清楚,我的意思就是120加當地期限。由於各個國家規定的期限不同,所以我不好寫是50年還是95年、等等。前面的公示里我把他簡稱為120年標準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0 (UTC)
- PS:憶及當初對儲安平作品的爭議,我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在下的引例並不意圖涉及對儲安平死亡時間推定依據的討論,只是順手取來作一個關於「已知生年和創作年,卒年不明」的例子,謹此聲明。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22:15 (UTC)
- 我覺得都太嚴,對於作者未知,或者網上搜索不到作者逝世日期,按出版後50-70年就可以收錄就行了。如果哪天我們知道了作者或者作者逝世日期,再刪除。如果一定按壽命,應該按預期壽命,而非最長壽命。1949年,中國人的人均預期壽命只有35歲。因此對於那時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知或去世時間未知,按生年+35+50。本人的版本是:
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經社群討論並一致同意,按作品發表時的預期壽命進行保護。按此壽命超過所在國版權保護期的,本站可消極容忍刊載其作品。若刊載後才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則改由該日期保護,可對未超出保護期的作品刪除處理。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1 (UTC)
- 個人認為預期壽命無法兜底,例外恐太多,法律層面的爭議也太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7 (UTC)
- 若刊載後才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則改由該日期保護,可對未超出保護期的作品再做刪除處理。--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9 (UTC)
- 個人認為最長壽命太多,太保守,不利於孤兒作品保存利用。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44 (UTC)
- 閣下提到的太嚴、太保守似乎不符合維基文庫一貫以來的方針,畢竟,如果不嚴、不保守的話,那本站應該允許合理使用才對。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6:17 (UTC)
- 至少贊成「事後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調整」的做法,我相信這也應該是上面所有提案者的共識,只是其時尚未寫入。至於其他部分,因為已有數案,屆時看看是不是把各案做一個簡單投票,以便統計,現階段仍先收集意見。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19 (UTC)
- 事後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調整我覺得沒必要在這裡提,因為,這裡想要擴充的內容就是「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若是之後得知該作者逝世日期,那就不屬於本案討論內容了。按照平常維基對於已知逝世日期的作者處理便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6:24 (UTC)
- 文字上的東西,說清楚銜接清楚是最好的,憑理解難免滋事。本地已有說不清楚的人事規則,不宜再增加可能會有歧義的東西了(doge)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0 (UTC)
- 也有道理,那我同意。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3 (UTC)
- 文字上的東西,說清楚銜接清楚是最好的,憑理解難免滋事。本地已有說不清楚的人事規則,不宜再增加可能會有歧義的東西了(doge)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0 (UTC)
- 事後得知作者的去世日期再調整我覺得沒必要在這裡提,因為,這裡想要擴充的內容就是「本作品的作者逝世年份不明。」若是之後得知該作者逝世日期,那就不屬於本案討論內容了。按照平常維基對於已知逝世日期的作者處理便是。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1月19日 (五) 06:24 (UTC)
- 個人認為預期壽命無法兜底,例外恐太多,法律層面的爭議也太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5:37 (UTC)
- C區的標準已被大範圍使用(已用於一萬三千個文件),我們完全可以直接引入,而不必再制定一個更為嚴苛的標準(對於70歲之前創作的作品,C區的標準比提案的「出生+120+50」要寬鬆)。且C區標準適用範圍更廣,操作簡便,提案標準未考慮生卒年均未知的作者。總之我認為「出生+120+50」過於嚴格,支持直接採用C區的標準。--Kcx36(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7 (UTC)
- 若共享資源已經有行之有年的標準,那本站與之接軌似無妨也。—— Eric Liu(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7 (UTC)
投票
[編輯]我列舉了多種方案,另外考慮了連出生日期也不明的情況,請在2月進行投票:Wikisource:投票#其他投票。若有其他方案,請在投票開始之前加入。--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1:38 (UTC) @銀色雪莉您把作者不明刪了,請問您認為作者不明應該如何處理?
- @維基小霸王:您好,一則是此次討論不涉及此事,二則是「作者不明」(即身份不明)與「作者生卒年不明」是兩個概念。前者在法律上是有定案的,至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指出: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規定。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指出: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都明確指出了此類事項的處理方式,並非需要文庫另行討論的議題。而生卒年不明則是另外的情況。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2:53 (UTC)- 謝謝。我了解了。--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14 (UTC)
另外我還是希望能刊載更多作品,做到版權保護與保護作品本身的流傳的平衡。
通過讓作品在現代互聯網活起來、得到流傳,就是對老作品最好的保護。
如果作者生死年齡不明,說明這些作者後來消聲滅跡了,自己或者通過後人保存作品的可能更小,作品失傳風險更大。如果能對生或卒年不明的民國圖書都消極容忍,是對他們本身最好的保護。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3:12 (UTC)
- 我理解閣下的意思,只是我認為「預期壽命」這個撇開無法兜底不談,在實操上光是要查這個數據就是個不方便(而且也未必準確)的操作。——此外始終還是不能兜底。但我完全理解您希望保護文獻的理念。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14:02 (UTC)
- 更新:在維基小霸王君原貢獻的基礎上,對投票簡述、選項下便利投票用的介紹和投票資格的表述做了部分調整。在下改動了一些有歧義的表述,如:事後發覺作者卒年時不應采「可以刪除」態度,而應重新計算並確定存廢;原各項優點介紹在選項處列出似不妥,改為對各項內容事實的簡要表述,以便此前未參與詳細討論的用戶亦可儘快理解;投票資格本地有定案,據此作了表述調整;等等。請各位指正,看看還有沒有什麼疏漏的地方。--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1日 (日) 03:48 (UTC)
- @維基小霸王:有一個問題要與閣下推敲的,因為閣下是「創作年+75」這個方案的提議人,但這個方案的中招幾率很高——拿一個最明顯的例子,新加坡作為使用華文(中文)頗多的國家,著作權到身後七十年,而南洋華文文學在十九世紀末就已逐步萌芽,且比重不在少。「創+75」很難避免踩界。雖然說我們投票的事項相當於在法律空白處創作,但起碼我們要儘量減少預期內的踩界至最低可能。其他幾個方案應該都幾乎比較避免這一點:生年+120那個自不必說,創作年+來源國年限+50也幾乎保證了創作年+100以上的實效,創作+95還可以拿美國版權法來說事,但創作+75,我就不知道該拿什麼來辯護了。——畢竟我們的表述是「推定保護期截止」,創作年+75,要拿哪裡的常規案例來辯護這一點?我覺得這個方案是不符合各方意見的本意的,似應移除。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08:23 (UTC)
- 您好,您提到相關法律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50年。對於作者確定的,保護50年。法律是為了在遇到涉及權利人爭議時情況下進行裁決而設立的,這裡就有一個隱藏的條件:權利人的身份是已知的,這樣權利人才能主張權利,法律的作用是在這個時候保護版權人的權利。找不到作者的身份,或者過於模糊連死亡日期都不知道,應該就相當於身份不明,所以應該參照身份不明處理。「身份」明確的話,應該包括是否健在、是否去世。連這個基本的信息都不知道,就應該參照「身份不明」消極容忍。如果只知道一個名字,別的信息也找不到,誰知道是真名字,還是筆名、別名,這就是不明。75本來是想取折中時間,還是改成「參照身份不明處理」吧。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0:48 (UTC)
- 您的這個看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您現在只是在網上查閱,基本上只能得到一些「上了網公開」的消息,而不能等同於「找不到」。現實實務中確定身份不明前所需查找翻閱,網上僅靠簡單搜索而能做到的不足其萬一,不能簡單等同。這樣的推理是嚴重滑坡。舉一例,本地版權討論中w:常之英,有生無卒,下落不明,身份卻確定,這種就不能混同於身份不明,是不能混同於「如果只知道一個名字,別的信息一切也找不到」的。若以「法律是為了在遇到涉及權利人爭議時情況下進行裁決而設立的」論,則實務雖權利人不告就無事,然文庫可以如此麼?版權討論里的討論都不是事主,本地又非法院,則何不乾脆取消此條?真匿名或無信息,自可援用身份不明,不需要混同到身份明確的人中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1:58 (UTC)
- 以我的理解,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規定。
立法目的即是如此,對於保護期限不明確的人,保護50年,除非後來確定了。對網上找不到信息的下落不明者參照「身份不明」處理,暫時消極容忍,我覺得沒問題。 - 請外請注意,這是「消極容忍」:{{Not-PD-US-old}}「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內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應版權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如果是「作者生年+120(人類獲驗證的壽命最大值取整)+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這個最保守的日期,那麼就不是消極容忍了,而是絕對可以容忍。--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2:22 (UTC)
- 我去掉了120選項中的「容忍」二字,因為這是最保守的不能算容忍。我恢復了那個選項,因為我認為應該由維基文庫用戶決定。另外我加上了「或(作者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以避免出現作者雖然死亡日期未知,但有證據顯示多年後還在出版作品,因此應該保護更長的情況,以保護長壽作者權益。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42 (UTC)
- 「立法目的即是如此」怕是不見得。「保護對象」不確定和「保護期限」不明確的概念存在差異。「身份」是通過著作權法中有關署名權的相關規定體現的,只有在署名無法體現身份時,才能視為身份不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匿名、別名或不具名等情況;這與署名足以確定身份,只是不知下落這種情況顯然有別。匿名、別名或不具名,除非有印證憑據的說明,否則即屬於毫無線索可考,故取創作+50,實際上是不得不如此;而只要身份確定,則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權人自身復出的可能(儘管它不大)。本次討論的對象,事實上是對後者在可能性極其微弱的情況下試圖在空白處做一個本地的兜底措施,這個措施必然比法律要放鬆(因為如果按法論,那可能就得「盡力查找」,這就太沒完沒了了,反而可能滑坡),但恐也不宜滑落到與法有所示的常規情況齊頭。如果留意到可能(更大的)法律風險而不提醒,僅說一句「由維基文庫用戶決定」,實際上是推卸責任。至於120選項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應該換成同義詞,因為——很簡單地,你沒有法律條文支撐,所有的東西就都是假定。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59 (UTC)
- 補充說一個「容忍」不能移掉的原因:前述也說了,是「獲驗證的壽命最大值取整」,這無法排他性地說明120是一個不可逾越的界限,所以仍然是「容忍推定」。至於您提的新的「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那個,其實還是一個問題:你無法證實這是否被經過盡力查找,這就很容易糾紛。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5:23 (UTC)
- 維基文庫要保護版權,也要保護作品的流傳。wmf的法律責任是遇到版權所有者請求後將侵權材料移除,何況我們是任何人指出作者去世年齡後都會照着該年齡判斷版權,移除內容。「至於120選項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應該換成同義詞,因為——很簡單地,你沒有法律條文支撐,所有的東西就都是假定。」古代有很多作者,生卒年不詳,按您的說法,是否都該算成「容忍」?您說「本次討論的對象,事實上是對後者在可能性極其微弱的情況下試圖在空白處做一個本地的兜底措施」、「而只要身份確定,則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權人自身復出的可能(儘管它不大)」也就是說您要求本站規定必須是最嚴格的。不僅是您刪除的我的選項,其他選項,比如「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這個選項,完全有可能一個人20歲創作了一個作品,80歲逝世,那麼這個選項不也無法兜底了嗎?只有「生年+120+來源國期限」這個選項接近您的要求。那麼這個投票還有什麼必要?我已經刪除了這項投票。--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23:32 (UTC)
- 逝世顯然超過100年的,本地有模板,不是「都該算成「容忍」」。我前述表明過我目前更支持創作國+來源國+50,不是「要求本站規定必須是最嚴格的」。正如您引述我的話是「試圖在空白處做一個本地的兜底措施」,如果我要求絕對兜底,那麼就很簡單,上生年+120+來源國就好,何必支持一個更寬鬆的?但我認為「更寬鬆的」不代表可以無限滑坡,而投票至少應該是把在討論中獲得相對認可的幾個選項推出來,若不如此,要是有人提出來乾脆直接按創作當年截止並且獲得足夠票數,那是否意味着這個選項是合理的?我想我們應該是避免這種局面的。當然,我已經表明了我的看法,但如果我的做法讓您感到不適,那不當之處應該在我,我對此表示歉意,如果您要把這個選項補回去,我現持開放態度;如果您不想再處理了,我會在此處討論相對告一段落時再統合列出投票(或者延請第三方統合),留出「其他意見」選項。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7:50 (UTC)
- 您好,我希望把這個選項補回來。如果最後在投票中失敗了,我承認該結果。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9:45 (UTC)
- 逝世顯然超過100年的,本地有模板,不是「都該算成「容忍」」。我前述表明過我目前更支持創作國+來源國+50,不是「要求本站規定必須是最嚴格的」。正如您引述我的話是「試圖在空白處做一個本地的兜底措施」,如果我要求絕對兜底,那麼就很簡單,上生年+120+來源國就好,何必支持一個更寬鬆的?但我認為「更寬鬆的」不代表可以無限滑坡,而投票至少應該是把在討論中獲得相對認可的幾個選項推出來,若不如此,要是有人提出來乾脆直接按創作當年截止並且獲得足夠票數,那是否意味着這個選項是合理的?我想我們應該是避免這種局面的。當然,我已經表明了我的看法,但如果我的做法讓您感到不適,那不當之處應該在我,我對此表示歉意,如果您要把這個選項補回去,我現持開放態度;如果您不想再處理了,我會在此處討論相對告一段落時再統合列出投票(或者延請第三方統合),留出「其他意見」選項。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07:50 (UTC)
- 維基文庫要保護版權,也要保護作品的流傳。wmf的法律責任是遇到版權所有者請求後將侵權材料移除,何況我們是任何人指出作者去世年齡後都會照着該年齡判斷版權,移除內容。「至於120選項中的容忍,恐怕也不能去除或者至少應該換成同義詞,因為——很簡單地,你沒有法律條文支撐,所有的東西就都是假定。」古代有很多作者,生卒年不詳,按您的說法,是否都該算成「容忍」?您說「本次討論的對象,事實上是對後者在可能性極其微弱的情況下試圖在空白處做一個本地的兜底措施」、「而只要身份確定,則存有考出下落甚至著作權人自身復出的可能(儘管它不大)」也就是說您要求本站規定必須是最嚴格的。不僅是您刪除的我的選項,其他選項,比如「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這個選項,完全有可能一個人20歲創作了一個作品,80歲逝世,那麼這個選項不也無法兜底了嗎?只有「生年+120+來源國期限」這個選項接近您的要求。那麼這個投票還有什麼必要?我已經刪除了這項投票。--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23:32 (UTC)
- 我去掉了120選項中的「容忍」二字,因為這是最保守的不能算容忍。我恢復了那個選項,因為我認為應該由維基文庫用戶決定。另外我加上了「或(作者有證據活躍的最晚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以避免出現作者雖然死亡日期未知,但有證據顯示多年後還在出版作品,因此應該保護更長的情況,以保護長壽作者權益。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4:42 (UTC)
- 以我的理解,
- 您的這個看法是不準確的。因為您現在只是在網上查閱,基本上只能得到一些「上了網公開」的消息,而不能等同於「找不到」。現實實務中確定身份不明前所需查找翻閱,網上僅靠簡單搜索而能做到的不足其萬一,不能簡單等同。這樣的推理是嚴重滑坡。舉一例,本地版權討論中w:常之英,有生無卒,下落不明,身份卻確定,這種就不能混同於身份不明,是不能混同於「如果只知道一個名字,別的信息一切也找不到」的。若以「法律是為了在遇到涉及權利人爭議時情況下進行裁決而設立的」論,則實務雖權利人不告就無事,然文庫可以如此麼?版權討論里的討論都不是事主,本地又非法院,則何不乾脆取消此條?真匿名或無信息,自可援用身份不明,不需要混同到身份明確的人中來。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1:58 (UTC)
- 您好,您提到相關法律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50年。對於作者確定的,保護50年。法律是為了在遇到涉及權利人爭議時情況下進行裁決而設立的,這裡就有一個隱藏的條件:權利人的身份是已知的,這樣權利人才能主張權利,法律的作用是在這個時候保護版權人的權利。找不到作者的身份,或者過於模糊連死亡日期都不知道,應該就相當於身份不明,所以應該參照身份不明處理。「身份」明確的話,應該包括是否健在、是否去世。連這個基本的信息都不知道,就應該參照「身份不明」消極容忍。如果只知道一個名字,別的信息也找不到,誰知道是真名字,還是筆名、別名,這就是不明。75本來是想取折中時間,還是改成「參照身份不明處理」吧。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4年1月22日 (一) 10:48 (UTC)
兩位上面已經有充分表達和澄清自己的意見,如果兩位覺得已無新的觀點,可以用投票決定,那麽將目前所有提案列舉出是否適當?否則,是否延後投票,繼續尋求討論?畢竟這並非緊急事務,而百科、英文文庫也不乏未有定論的長期討論。我也對模板使用指引(非方針本身)有些問題想得到解答。見後文。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18 (UTC)
限定討論範圍
[編輯]上面討論已經有共識,即此案應限於作者身份明確的情形。補充對此的支持性意見:1. 匿名作者作品,在兩岸四地和美國版權法都是利用發表年+時長來計算版權長度。2 生卒年對匿名作者不能適用,故現有選項很多無法計算。3 文庫對匿名作者的共識不明,Help:公有領域#匿名別名作品裏,1929年——1974年出版的作品,在兩岸四地是公有領域,在美國不是,那麽是否可以錄入,用什麽模板,都沒有説清。
作爲新手,我原以爲Help:公有領域就是共識,但現在發現似非如此。惟Help:版權標記也寫作不佳,只列出了各個模板的內容,而沒有給出判斷流程。因此,提請社群另案討論匿名作者問題。如果共識已有,只是我沒找到,當更新相關幫助頁面。Help:公有領域建議按對應英文頁面的寫法進行擴充。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3:47 (UTC)
- 匿名作者有定案,無須另外討論。現有選項與匿名無關。兩岸四地公有而美國未公有的,使用Template:Not-PD-US-old。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49 (UTC)
- 建議更新Help:公有領域#匿名別名作品,或者另有的正確指引頁面。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5:08 (UTC)
模板使用指引的問題
[編輯]我個人理解,版權模板並非完美對應每一種情況。有多個模板重疊的情形,如{{PD-old}}和{{明朝作者}}並無強制指引應用哪個,而我也認可現狀,即編者可自由選擇。也有模板之間或各地版權法矛盾之間的情形,如已經反復被提到的消極容忍方針(違反美國版權法),還有出版95年但作者逝世未滿50年的作品(文庫比美國版權法更嚴格)。
我的理解是,版權模板的文字只列出可以應用的情形即可,不需要列出爲何不使用其他模板,或爲何不違法。現有版權模板的寫法就很好。何種情況使用何種模板,不應咬文嚼字,由模板字面決定,而是應該形成共識後寫在幫助頁面裏。Help:公有領域的對應英文頁面可做參考。
版權模板也不可「合理」地自動擴大應用範圍,如上面的提案,如果我們投票時限定非匿名作者,日後則不應理解爲對「作者匿名」也自動成立。雖然兩者的主旨接近,但是還要再討論。
以上理解是否合理,還請指點。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37 (UTC)
- 消極容忍基於基金會的有限例外;「出版95年但作者逝世未滿50年的作品」是因為需要考慮來源國著作權情況,並非單純的「比美國更嚴格」。之所以「咬文嚼字」,就是因為儘量避免爭議。「不需要列出爲何不使用其他模板,或爲何不違法」從未曾被列出,似不必原創一個新敵人。 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4:52 (UTC)
- 感謝。認同閣下的解釋。 Andayunxiao(留言) 2024年1月23日 (二) 15:04 (UTC)
投票後續
[編輯]留意到投票已經結束,「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方案獲得通過。現提請導入commons那邊的模板到本地(或者如果有需要的話本地自己做也可以),並且在版權方針處進行更新。--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5:59 (UTC)
鑑於當時分離了兩種情況進行投票,在兩種情況均支持「創作年+來源國期限+50」時,兼且當時說明文字已註明僅供理解投票選項用,現將兩者整合於下:
作者身份確定而逝世時間不明時,作品版權狀態理論上無法確定。中文維基文庫在計算其版權的保護期時,容忍推定其截止於在「作品創作年份+作品來源國版權期限+50」所得結果年份的當年12月31日。本站不鼓勵也不反對增刪相關內容。若在刊載作品後才確定了作者逝世時間,則依照逝世時間計算其著作權的保護期,並在受保護期間撤下作品。
在此請各位檢視該文在加入Wikisource:版權信息/全文時,是否有文辭上需要調整之處。--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3月4日 (一) 06:04 (UTC)
- 我沒有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3月18日 (一) 15:05 (UTC)
- 已經導入了{{PD-old-assumed}},內容也與commons保持一致。 Midleading(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14:5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