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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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97年(2008年)2月6日于臺北市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发布于總統府新聞:總統除夕賀歲談話
98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無論你現在在哪裡

無論已經休息在團圓

或是還擱在打拼做代誌,

阿扁攏願意在這裡,誠懇地跟你講一聲:感謝你!

感謝你過去跟未來的每一天為臺灣這塊土地的奉獻跟付出。


阿扁常常感念說,是何等的緣分跟福氣,

我才可以和這麼善良、熱情、打拼的一陣人

在這個所在同齊站起,

同齊走過上艱難的時機,也同齊用咱的氣力跟志氣

找返來咱的尊嚴,改變咱的命運。


所以,我也常常在想說,天,真正是公平,

無任何天然資源的臺灣,因為有這麼可貴的一陣人,

所以咱不但創造出經濟奇蹟,

也創造出最值得驕傲的財富,也就是百分之百的自由跟民主。


不過,天,嘛是無常的。

人生也是同款,就像一條歌在唱的,親像海上的波浪,有時起有時落。

春風得意的人,值得咱祝福。

不過一時坎坷的人,咱也不免失志。

就像多歲人講過,若不是行過黑水溝,哪有新天地?

在這個團圓的暗瞑,阿扁願意用這句話跟大家共同勉勵。

天佑臺灣!

並祝大家新年如意 闔家平安!恭喜!恭喜!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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