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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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82年(1993年)1月22日于臺北市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總統 李登輝
发布于總統府新聞:總統除夕賀歲談話
83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各位親愛的父老兄弟姐妹:大家平安!

明天就是農曆新年了,登輝在此向各位拜個早年,祝福大家萬事如意。過去一年,最有意義的事情,是我們完成了憲政改革。

尤其是在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的過程中,充分展現了民主政治的活潑性與多元性,選舉的結果,則證明了,選民是理性的、成熟的。因此,我們可以自豪地說,追求民主雖然辛苦,雖然有波折,但是只要有耐性,願意學習,不斷自我調適,勇敢地向前走,最後一定可以在安定中完成政治改革。

所以,我們正以事實證明,中國人有能力,同時追求經濟發展與政治民主,實在是可喜的現象。各位親愛的父老兄弟姐妹: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政府施政必須遵守憲法規定。八十二年,是我們全面落實憲政改革的關年。

因此,登輝利用這個機會,呼籲所有從政的朝野人士,以「天下為公」的胸襟,以民生福祉為念,遵循憲法的精神與規定,把修憲的內容落實為法律與政策,讓全民共享政治革新的成果。同時,我也要提醒全體國人在「守法、理性」的民主素養外,更要有「互諒、互愛」的敦厚情懷,大家目標一致,腳步齊一,因為,過去、現在、未來,我們早已是「共榮、共枯」的一家人。

在此,登輝也要向大陸當局鄭重呼籲,經濟的改革開放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勇氣正視人民追求政治改革的意願。同時,海峽兩岸發展到今日有來有往的交流,得來不易,大陸當局與同胞,應該務實地尊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歷史與現實。

最後,登輝願以「日新又新,與時俱進」,和全體國人共勉!並再一次祝福大家,新年愉快。謝謝各位!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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