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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投票/存檔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Wikisource:投票/存檔 投票 存檔2 Wikisource:投票/存檔3

翻譯文章如何以何種原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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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維基文庫對翻譯文章的分類名稱是en:Category:Works originally in Chinese, en:Category:Works originally in French等等,表示「原文中文的作品」、「原文法文的作品」等等。法文維基文庫對翻譯文章的分類名稱是fr:Catégorie:Littérature chinoise, fr:Catégorie:Littérature anglo-saxonne等等,表示「中文文學作品」、「法文文學作品」等等。正當英法維基文庫已經細分原文和種語文的作品,在此也要請問中文維基文庫翻譯文章的分類名稱,要如何統一。特別要注意的是,因爲中文維基文庫收錄的作品,同時包括文言文、白話文、傳統中文字、簡化中文字,而且不禁止用戶自行翻譯,所以翻譯文章的分類名稱,也要考慮文言以及白話互相翻譯。以下提出數份方案,請自行在方案段落表示支持、反對、中立、意見。提案用戶:--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覆]

原文某某語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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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意見:這方案參照英文維基的命名。--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覆]

原文某某文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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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意見:請表達要稱作「某某語」還是「某某文」,但文言文以及白話文,即使通過此方案,還是不習稱文言語以及白話語。--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覆]

某某語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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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意見:這方案類似法文維基的命名。--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覆]

某某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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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用戶(!)意見:請表達要稱作「某某語」還是「某某文」--Jusjih 2012年2月5日 (日) 17:36 (UTC)[回覆]

其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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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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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5星期公告討論,在此結束投票討論決定:以達師提議,Shangkuanlc支持的「原文是XX語的作品」作爲標準分類名稱。ISO 639沒有中文版時,建議XX語的中文用詞盡量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4880以及GB/T 4880.2語種名稱代碼的列表以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188 《語言名稱代碼表示法》的列表。但文言文以及白話文互相翻譯時,就稱乎「原文是文言文的作品」以及「原文是白話文的作品」。--Jusjih留言2012年3月12日 (一) 16:37 (UTC)[回覆]

顯著非原始文獻或非文庫內容快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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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q: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wikt: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在此請問中文維基文庫應否比照中文維基語錄以及詞典,顯著非原始文獻或非文庫內容列入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的快速刪除G1?請自行在方案段落表示支持、反對、中立、意見。提案用戶:--Jusjih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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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通過此案,管理員仍然要避免濫用以及審核申訴。--Jusjih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覆]
  2. --Great Brightstar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12:10 (UTC)[回覆]
  3. --維基小霸王討論2013年6月12日 (三) 04:37 (UTC)[回覆]
  4. --Hkjacksonhk討論2013年6月12日 (三) 13:51 (UTC)[回覆]
  5. --Zhxy 519討論2013年6月13日 (四) 15:15 (UTC)[回覆]
  6. -- Hin討論2013年6月14日 (五) 14:16 (UTC)[回覆]
  7. --(O.O)(o.o)(V.V) 2013年6月29日 (六) 03:53 (UTC)[回覆]
  8. --Shibo77討論2013年7月10日 (三) 22:32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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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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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個多月,8票一致贊成,提議通過,投票結束。顯著非原始文獻或非文庫內容列入MediaWiki:Deletereason-dropdown的快速刪除G1。--Jusjih討論2013年7月13日 (六) 02:02 (UTC)[回覆]

禁止刊登尚未確定結果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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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source: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包括發展中的作品。正當法案尚未確定結果,根本就是發展中的作品時,請問Wikisource:收錄方針#發展中的作品應否列舉尚未確定結果的法案?以中華民國在臺灣的立法程序為例,法案必須一讀、二讀、三讀、等到總統公布,才成爲法律而不再是發展中的作品。[2]有時,中華民國法案即使三讀,總統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仍有變數。沒有表決過的法案,應該等到立法院休會,才確定結果根本沒有表決。其他國家地區的議會或許類似。提案用戶:--Jusjih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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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sjih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01:24 (UTC)[回覆]
  2. --Great Brightstar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12:10 (UTC)[回覆]
  3. --Patrickov討論2013年6月13日 (四) 05:27 (UTC)[回覆]
  4. 我倒好奇,中文使用區討論中的法案是如何PD的。 --達師 - 218 - 372 2013年6月18日 (二) 16:32 (UTC)[回覆]
    海峽兩岸香港除外,大概合乎{{PD-ROC-exempt}}{{PD-PRC-exempt}}{{PD-MacaoGov}}。因爲香港以及新加坡政府文件限制版權,而且法案不像是合乎{{PD-EdictGov}},所以不應刊登。--Jusjih討論2013年6月18日 (二) 17:55 (UTC)[回覆]
  5. 禁止收錄確定是「發展中的作品」,但未通過的法案還是可以收錄的。另外若通過請在案例處註明。--Shibo77討論2013年7月10日 (三) 22:36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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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一條法案的動議,無論最後通過或沒通過都應該屬於歷史的一部份。建議加入討論中的法案及未被通過的法案兩個分類。孫雯討論2013年6月11日 (二) 02:36 (UTC)[回覆]
    討論中的法案,就是發展中的作品。Wikisource: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已經排除發展中的作品。確定未被通過的法案,就不再是發展中的作品。此用戶編輯甚少。[3]--Jusjih討論2013年6月12日 (三) 17:21 (UTC)[回覆]
  2. 不論它通過與否,它都有作為文獻而存在於維基文庫的意義。有的沒通過的法案也是很重要、很引人注目的,也能給我們帶來參考和借鑑,應於刊登。(O.O)(o.o)(V.V) 2013年6月29日 (六) 03:55 (UTC)[回覆]
    確定沒通過的法案,就不再是發展中的作品,自不屬於此討論的範疇。討論中的法案有變數,才不宜刊登。以中華民國為例,與其刊登討論中的法案,刊《立法院公報》確定版權自由的內文。--Jusjih討論2013年6月29日 (六) 05:04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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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維基文庫裡面針對於『發展中的作品』的下段解釋為『因此,對於可以預期內容會因更新資料、改良文字而不時更變的作品,都不在維基文庫的收錄範圍』。如果以『正當法案尚未確定結果』的結果論來說,似乎所有的法案都不會有『確定結果的一天』。因為每個法案都有被修改的可能,甚至在判決中被認定為無效的法案(如中華民國的憲法法庭對於法條是否違憲的審理,違憲就有法案、法條無效的可能),更別說海洋法系判決立法的狀況。但如果已完成修法、創建程序的法案為基準,又會有現有的文件基準中有可能有已經完成立法,卻又尚未實施的狀況。在這種完成立法卻尚未實施的狀況下,在法律的施行是以舊法作為基準,這時列出已經完成立法卻尚未實施的法案是否又有意義?如果又同時詳列已經完成立法也實施,與完成立法尚未實施的法律,是否又違反『發展中的作品』的原則(因為可以預期該法條會被修改,或者已經修改,但尚未實施)?僅此,個人認為在法律於文庫收納的認定上必須要有更大的彈性空間,似乎無法以單純是否為『發展中的作品』來作為基準。poiu124討論2013年6月27日 (四) 02:14 (UTC)[回覆]


經過一個多月,5票贊成者編輯多,2票反對編輯甚少,但仍能參考其意見,提議通過,投票結束。--Jusjih討論2013年7月13日 (六) 02:12 (UTC)[回覆]

開始翻譯名字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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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更多語文脫離元維基文庫以來,各自管理,有不同的方針指引。例如維基用戶翻譯文章,不論文庫開始或者自百科遷入,英文維基文庫現有翻譯名字空間(Translation namespace),區隔外界發表出版的翻譯。例如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早在元維基文庫分割出語文子域之前,就有用戶自行英譯。中英文分家之後,各自保存內容,用戶自行英譯已經遷入英文維基翻譯名字空間,才能與政府英譯共存,不辜負維基用戶的心意。雖然中文維基文庫譯文還不多,但請問要不要開始翻譯名字空間,以便同時容許以及區別外界發表出版的翻譯以及維基用戶翻譯,更好管理?文言以及白話互相翻譯亦同。--Jusjih討論2014年3月22日 (六) 07:22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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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通過此案,既有的維基用戶翻譯文章就要遷入翻譯名字空間,冠以「翻譯:」或者"Translation:",以及引入en:Template:Translation redirect、更新MediaWiki:Newarticletext。本案尚未結案時,請暫勿提早更動。--Jusjih討論2014年3月22日 (六) 07:22 (UTC)[回覆]
  2. 既然有這種方式,我贊成早日跟進。--Zhxy 519討論2014年3月22日 (六) 11:59 (UTC)[回覆]
  3. 我也贊成早日跟進。--Great Brightstar討論2014年3月23日 (日) 14:46 (UTC)[回覆]
  4. 我也支持。 -- Sky6t討論2014年4月1日 (二) 18:05 (UTC)[回覆]
  5. 我支持。--DangChenhui討論2014年8月15日 (五) 08:09 (UTC)[回覆]
  6. 我支持。
    @青懷東:是吧,未簽名不計票哦,還有此討論已經結束了吧。--Liuxinyu970226討論2014年8月21日 (四) 00:58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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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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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此頁面更名Wikisource:徽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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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來此頁面功能仿佛en:Wikisource:Requests_for_comment,以防與w:Wikipedia:投票之功能混淆,願請求更名。--Liuxinyu970226討論2014年7月4日 (五) 01:25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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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上。--Liuxinyu970226討論2014年7月9日 (三) 01:29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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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遠了。--Zhxy 519討論2014年7月4日 (五) 12:58 (UTC)[回覆]
    這沒什麼,以後改成子頁面形式即可。--Liuxinyu970226討論2014年7月5日 (六) 08:26 (UTC)[回覆]
    這都甚麼亂七八糟的。--Zhxy 519討論2014年7月5日 (六) 09:47 (UTC)[回覆]
    沒必要。 --DangChenhui討論2014年8月15日 (五) 08:10 (UTC)[回覆]

我也認為沒必要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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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個月之討論,只有本人1人支持,2票反對,無共識,結。@Zhxy 519:banner可撤。--Liuxinyu970226討論2014年8月21日 (四) 12:02 (UTC)[回覆]

Wikilivres的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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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加拿大Wikilivres網站 wikilivres.ca 失效,正在以 wiki.classics.io 作為臨時網站時,建議確定Wikilivres的中文名,以便以後不再稱呼加拿大。因為livres來自法文陽性名詞,就是書,但中譯成"維基書"恐與維基教科書相混,所以建議Wikilivres音譯"維基立簿志"取諧音,如何?若反對,請另行建議中譯,以便另行討論。--Jusjih討論2017年4月6日 (四) 16:56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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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sjih討論2017年4月6日 (四) 16:56 (UTC)[回覆]
  2. GC MathTeacher討論2017年4月7日 (五) 06:43 (UTC)[回覆]
  3. --John123521討論2017年4月17日 (一) 12:32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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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簿志是什麼?建議改名叫 「維基驛站」  因為那是個供維基臨時居住的站點。Thering29 2017年4月11日 (二) 12:18 (UTC)
反對,『維基驛站』象『互助客棧』。--Midleading討論2017年4月11日 (二) 15:32 (UTC)[回覆]
立簿志是來自法文livre讀音的譯音,但現在猶如百家爭鳴。將來要另案討論。--Jusjih討論2017年4月13日 (四) 03:27 (UTC)[回覆]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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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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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livres的中文名第二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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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Wikilivres的中文名第一輪討論百家爭鳴,難有共識,現在開始第二輪討論,列舉既有提議,也允許其他提議。這繼續第一輪,不是取代。--Jusjih討論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覆]

維基立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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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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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Midleading反對,『維基驛站』象『互助客棧』。--Jusjih討論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覆]

維基新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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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分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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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集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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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乘讀作 ㄕㄥˋ shèng 時能表示史書。--Jusjih討論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覆]

不太同意,因爲乘容易被讀作成。——傑里毛斯討論2017年5月22日 (一) 04:53 (UTC)[回覆]

維基聚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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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書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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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宬讀作ㄔㄥˊ chéng,不是常用字。--Jusjih討論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覆]

維基書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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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藏書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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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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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和加有諧音,但恐與b:分類:維基書架衝突。--Jusjih討論2017年5月11日 (四) 01:36 (UTC)[回覆]

維基別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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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擴展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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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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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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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書苑「、」維基文苑「或者「維基書林」亦可。—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ugustx對話貢獻)加入。

維基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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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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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避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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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維基百科有很多管理員,所以要求無條件避嫌,但本地管理員甚少時,避嫌應有限度。所以建議維基文庫:管理員增加w:Wikipedia:管理員#限制的內容,但外加避嫌限度畫底線

管理員不應該在一項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戶和管理員的雙重身份,而應該要麼使用普通用戶的身份,要麼使用管理員的身份,儘管用戶是同一個人。基於本地管理員甚少時,在以下場合的具體限制以及避嫌有限例外有:

  • 保護:管理員不應該保護/解除保護他們牽扯進去的頁面,而應該像普通用戶一樣求助於其他管理員,這些頁面不包括諸如主頁等的常見保護頁面;
    例外:新用戶任意更改高度引用模板,請求討論無果,就能直接保護以強制公開討論。已經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員協助應否保護有爭議頁面,共三次仍無果時亦同。(請在用戶討論頁留言,最好也發電郵。)
  • 封禁:管理員不得僅因某用戶反對自己而封禁這個用戶;
    例外:管理員遇到某用戶反對自己的行為顯有擾亂之嫌時,請先勸告此用戶,附帶第一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員協助。(請在用戶討論頁留言,最好也發電郵。)無效時,再警告此用戶,附帶第二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員協助。再無效時,嚴重警告此用戶可能要不得已封禁,附帶第三次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員協助。仍無效時,才能不得已封禁此用戶,但因為此舉難免有爭議,所以請務必附帶公開善盡要求所有其他管理員協助,以便再審。若情況好轉,就隱藏此等不得已的封禁,避免公眾可見,就能回復此用戶名譽,也避免所有其他管理員都不作為的亂象。
  • 刪除:管理員不得刪除自己提議刪除或者投票刪除的頁面;
    例外:提議投票刪除通常等七日,但所有其他管理員都不作為時,管理員投票刪除的頁面請等14日,管理員自己提議刪除的頁面請等28日,所有其他管理員都不作為時,才刪除。但任何用戶有異議者,請注意禮儀提出再審,例如"對不起。請等其他管理員再審。謝謝。"切勿失禮指責謾罵,例如像是"根本就是霸王硬上弓......找元維基"的惡言,違者禁止參加該次投票討論。

在以上情況下,管理員原則應該以普通用戶的身份要求其他管理員協助。

提案者--Jusjih討論2018年7月15日 (日) 03:05 (UTC)[回覆]

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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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討論2018年7月15日 (日) 03:05 (UTC)[回覆]
  2. 觀察英文版en:Wikisource:Featured texts,成為特色文獻後,需要全保護。是否要考慮此種情況?--Shizhao討論2018年7月18日 (三) 06:18 (UTC)[回覆]
中文維基文庫目前無此規定,因為中文維基文庫沒有一篇特色文獻。日後如需啟用保護守則需另行討論。—Midleading討論2018年7月18日 (三) 06:36 (UTC)[回覆]
這邊主要請問管理員保護有爭議頁面前要避嫌到何地步。特色文獻就另行討論。超過一個月沒有反對,建議成為方針,請問還有沒有意見?--Jusjih討論2018年8月19日 (日) 03:51 (UTC)[回覆]
既然沒有更多意見,就在此成為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投票討論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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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不論是申請成為管理人員,還是任何投票討論,支持時禁止強調"抵銷樓上不合理的反對票"或類似話語,反對時也禁止強調"抵銷樓上不合理的支持票"或類似話語。違者以廢票論,以及禁止參加該次投票討論。

提案者--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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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意見:若沒有更多意見,就預備成爲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覆]
    相關的相同意見已在語錄提出,待那裡釐清觀點之前,這裡相同意見反對,下同。--Xiplus討論2018年10月22日 (一) 03:52 (UTC)[回覆]
  2.  中立。如果投票者能論述他試圖抵消的投票的不合理性,如此做亦無不可。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0 (UTC)[回覆]
    沒有共識時,在此撤案仍要請求各位發言注意文明。--Jusjih討論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覆]

禁止管理人員候選人參選期間打擊報復反對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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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管理人員候選人參選期間,遇到反對意見,有以下行為者,就以惡意打擊報復而立刻以敗選論:

  1. 用太久以前的無關事件反反對,不聽禁止。
  2. 用太激烈的話語反反對,例如"通牒",不聽禁止。
  3. 候選人不論自我提名或接受他人提名,針對反對意見者,在任何維基媒體網站提議罷免其管理人員身分,就是嚴重違反避嫌,立刻以敗選論,外加三個月內禁止再度參選。

提案者--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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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意見:若沒有更多意見,就預備成爲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覆]
  2. 第一項在能規定具體時限的情況下 支持,但本項和打擊報復沒有直接關聯,也和判定敗選沒有關係。而第二、三項規定過於具體,尤其是根本和管理人員參選期間無直接關係:第二項只是簡單的禮儀問題;第三項是跨項目衝突問題也和管理人員參選沒有必然聯繫,完全無必要判定敗選(說到底這是越權,本地沒有理由因為其他項目的事情做出處理)。第三項和避嫌也無直接關係。容本人 反對。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6 (UTC)[回覆]
    沒有共識時,在此撤案也要告知和睦才能避免新增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覆]

禁止濫行罷免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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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維基媒體網站管理人員候選人,參選期間意圖打擊報復該站反對意見者,而在本站提議罷免其管理人員身分,也是嚴重違反避嫌,提案立即無效。

提案者--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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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意見:若沒有更多意見,就預備成爲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覆]
  2. 和避嫌無關。推測他人意圖容易導致誤判甚至文字獄。而且如果對方意圖過於明顯,正常的社群不會通過罷免。因此本人認為無必要新增本項。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18 (UTC)[回覆]
    沒有共識時,在此撤案也要告知和睦才能避免新增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覆]

管理人員候選人參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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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管理人員候選人參選期間,定投票14日。

提案者--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投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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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提案者投。--Jusjih討論2018年9月23日 (日) 04:29 (UTC)[回覆]
    (!)意見:若沒有更多意見,就預備成爲方針。--Jusjih討論2018年10月22日 (一) 03:21 (UTC)[回覆]
  2. 必須頂欄公示,否則反對。本站用戶偏少,如果僅14天很可能根本沒拿到支持票就結束。 --達師 - 370 - 608 2018年10月22日 (一) 09:09 (UTC)[回覆]
    支持達師頂欄公示的增加意見時,也提示14天沒支持也沒反對就是默許。另w: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人員也是投票14日。--Jusjih討論2018年10月30日 (二) 03:58 (UTC)[回覆]
    很久沒新意見,已經更新維基文庫:管理員#成為管理員改14日以及增加頂欄公示。--Jusjih討論2019年1月1日 (二) 04:57 (UTC)[回覆]

新增快速刪除理由G1非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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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日文、英文等不適宜收錄在中文文庫的文獻。--Midleading討論2018年11月6日 (二) 05:04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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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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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慮w:維基百科:不要傷害新手,仍然建議先討論刪除。若很快定奪,才快速刪除也不遲。--Jusjih討論2018年11月27日 (二) 00:41 (UTC)[回覆]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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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久沒新意見,不通過。請先討論刪除。--Jusjih討論2019年1月1日 (二) 04:57 (UTC)[回覆]

依法不得公開案件快速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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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早年曾經公開部分敏感案件,但近年收緊,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更多。所以請問,合乎模板:中華民國依法不得公開案件的,或者任何其他國家地區分區的類似不得公開案件,快速刪除嗎?--Jusjih討論2019年4月22日 (一) 22:17 (UTC)[回覆]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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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案者投。不利隱私的內容,先斬後奏是不得已的。--Jusjih討論2019年4月22日 (一) 22:17 (UTC)[回覆]
  2. 支持,並建議用該模板替換所有內容再進行刪除歷史。Willy1018討論2019年4月23日 (二) 00:52 (UTC)[回覆]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是先刪除歷史再用該模板,否則會同時刪除模板。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最近寧可程式自動錯判不得公開,不可錯放公開,所以尚能投書請求確認。若確定程式自動錯判不得公開,而應該公開,尚能本地回復。--Jusjih討論2019年4月24日 (三) 04:35 (UTC)[回覆]
    至於用該模板替換所有內容再進行刪除歷史,是指隱藏版本。--Jusjih討論2019年4月28日 (日) 03:59 (UTC)[回覆]
  3. 「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保留已是公開的一種,有法律風險。Σανμοσα 2019年4月24日 (三) 08:11 (UTC)[回覆]
    最怕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曾經公開部分敏感案件,然後反悔。請看以下意見。--Jusjih討論2019年4月28日 (日) 03:59 (UTC)[回覆]
  4. 同上法律風險,不建議保留。--遊魂討論2019年5月1日 (三) 15:14 (UTC)[回覆]
  5. 支持快速刪除任何國家與地區的類似案件。--Stultus Verus討論2019年5月4日 (六) 01:47 (UTC)[回覆]
  6. 首先,法律意見我認為應當上報基金會;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我覺得基金會說的是對自身的保護,所以我無法確定是否對於資料的搬運者有風險,雖然很少有後者被起訴的可能,但是也應謹慎對待。
    另外,依照英文維基百科對於美國隱私法的解釋,「如果一個人披露了不屬於公眾關注的信息,而披露這些信息會冒犯一個理智的人,就會出現公開披露私人事實的情況。與誹謗或誹謗不同,真相不是侵犯隱私的辯護理由。公開私人事實包括公布或廣泛傳播鮮為人知的私人事實,這些事實不具有新聞價值,不屬於公共記錄、公開訴訟程序,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公之於眾,會冒犯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我認為屬於非公開訴訟程序的文件應當撤回,因為這些文件當前非公開範圍內,除非能證實有重大公眾利益或者強烈社會關注涉及,我不認為可以保留。
    --Unravel17討論2019年5月11日 (六) 00:35 (UTC)[回覆]
    同意上報基金會。從基金委的角度來看,資料的搬運者應該負責上傳的內容符合服務器所在地的法律。--Zy26討論2019年5月17日 (五) 18:13 (UTC)[回覆]
  7. 基金會對隱私政策相當注重,此事理所當然。雖然這裡是文庫,大家可以從百科正式方針WP:生者傳記看出基金會對這方面的態度。為了避免史翠珊效應,百科那邊有一套完整成熟的流程處理:百科設立WP:監督請求讓使用者透過私下管道提出,不經過公開頁面、不需要討論,直接由監督員隱藏有關內容,就連管理員也無法查閱,由此可知基金會對隱私注重的程度,在層級上甚至是高於在地法律的。我認為底下的一些反對意見其實對這方面並不熟悉。--Ch.Andrew討論2019年5月21日 (二) 15:29 (UTC)[回覆]
  8. (+)支持 晞世道明討論2019年6月4日 (二) 13:54 (UTC)[回覆]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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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悔的不算--葉又嘉討論2019年5月4日 (六) 15:52 (UTC)[回覆]
  2. 反對自我審查及倉促設立臨時方針。理由如下:--Zy26討論2019年5月6日 (一) 18:21 (UTC)[回覆]
    • 這些案件仍然有益於維基文庫的用戶獲取信息。
    • 假如這些案件確實對某些人或其隱私構成了冒犯,那麼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這些案件是否應該刪除。
    • 維基文庫不是台灣維基文庫,我們沒有必要害怕所謂的法律風險而提前進行自我審查
    • 依法不得公開案件的版權仍然符合維基文庫的收錄標準。已經釋放到Public Domain的文獻的著作權不會因為符合不得公開之案件的條件而退出Public Domain。
  3. 反對自我審查。另外維基應該遵守哪國法律?——Hikaruangeel討論2019年5月7日 (二) 04:42 (UTC)[回覆]
    維基文庫應該遵守服務器的所在地的法律。服務器設立在美國的的原因之一就是美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能使其抵制過分的刪除請求。
    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法律團隊2014年解釋了服務器設立在美國的原因,相關保護言論自由的內容的部分嘗試翻譯如下。雖然只提到了Commons,但應當適用於Source。--Zy26討論2019年5月7日 (二) 15:40 (UTC)[回覆]

    雖然維基共享資源是一個真正的國際項目,但是它目前受正益於美國法律強有力的言論自由的保護。CDA Section 230DMCA Section 512保護位於美國的網站免除監控侵權內容的義務,並使其能夠抵制過分的刪除請求。 SPEECH法案進一步保護網站,允許美國法院拒絕接受外國根據提供較少言論保護的法律做出的誹謗判決(defamation judgments)。這些法律通常歸功於協作生產平台(peer production platforms)在美國的蓬勃發展。它們允許WMF(維基媒體基金會)把決策交給社群,除非獲得有效的DMCA刪除通知,並提供可以鑑定指定材料的完整信息……

  1.  反對只因一個國家反對公開就要刪除,那麼我們是不是大可以忘記大陸的某事件、某輪功,是不是可以忘記萬葉集借鑑的周朝文章,是不是應該徹底否認稜鏡門?--Liuxinyu970226討論2019年5月19日 (日) 11:07 (UTC)[回覆]
  2.  反對某地區法例並不能有效代表普遍情況,我們不能簡單的假定某地區法律或是立法機構的可靠性,對於與隱私保護相關的話題則應當獨立討論.--Hengzichao討論2019年5月29日 (三) 18:30 (UTC)[回覆]
  3. 不能排除是因為當局出於自身的原因惡意隱藏案件信息--Yh1994討論
  4. 強烈 反對,白料的自我審查都蔓延到你站了嗎?還有下面,還在討論中就確立為永久方針,你站皿煮挺厲害的。--Rowingbohe♬Talk 2019年6月4日 (二) 12:55 (UTC)[回覆]
  5.  反對,涉及隱私的內容應當刪除,但「中華民國依法不得公開案件」不是合適的刪除理由。--神樂坂秀吉··· 2019年6月9日 (日) 13:15 (UTC)[回覆]

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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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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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此事敏感迫切,建議作爲臨時方針,但歡迎更多用戶繼續討論。以上IP未簽名反對,不但投票無效,且理由不足,只能參考。--Jusjih討論2019年4月24日 (三) 04:35 (UTC)[回覆]

自始不予公開,那麼自然不應收錄。但對於原先公開後又反悔的,本人中立。一些敏感案件,有反悔之虞的,可以在web archive之類存檔備查。 --達師 - 370 - 608 2019年4月30日 (二) 11:17 (UTC)[回覆]

  • 有條件支持。對於未成年人案件,依照國際慣例和兒童保護的條款,不應當公開,當事人已經逝世的除外。對於其他條件不予支持,若法庭未公開過,則不應當有此類文件,若法庭公開過,則無必要撤回。Viztor討論2019年5月29日 (三) 22:30 (UTC)[回覆]

蟲蟲飛申請跨維基導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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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文維基管理員,希望申請此跨維基導入權限,以便處理存廢討論。--蟲蟲飛討論2019年12月20日 (五) 13:20 (UTC)[回覆]

已由監管員Ruslik0授予不限期權限。--及時雨 留言 2019年12月29日 (日) 03:2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