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投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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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哪个?

是一种是维基百科使用的,单独使用美观 第二种与template:header协调 --wmrwiki 2008年9月5日 (五) 11:20 (UTC)[回复]


已经更改为新模板,停止此讨论。--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2:15 (UTC)[回复]

在两岸四地或者美国其一,但不是两者属公有领域的作品[编辑]

提案用户:--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复]

本投票自Wikisource:写字间#在两岸四地或者美国其一,但不是两者属公有领域的作品继续。维基文库网站设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所以要遵守当地版权法律法规。然而,正当署名个人作品1922年或者更早在两岸四地发表,虽然在美国属公有领域(美西第9巡回法院辖区可能除外,但与佛罗里达无关),维基文库能刊登,但作者是是不满50年时,两岸四地一般仍然有版权限制。中文维基文库版权信息尚未针对此话题制定方针时,不同用户曾经有不同想法:

  1. Wikisource:删除投票/存档/2008年#2008年6月提到胡适私人著作权在两岸四地尚未过期时,管理员Jusjih顺便请问各位,如果是1922年或更早发表,虽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刊登美国维基文库,适当标示著作权状态,各位有没有反对意见。管理员鸟甲同意其建议。
  2. 随感录 (郑振铎)1920年发表,但郑振铎1958年逝世时,而且在期刊发表不尽然交出著作权时,到2008年底两岸四地足以有版权限制,所以2008年8月27日管理员Shizhao删除之。

以上先例涉及不同立场,而且中文维基文库有显著两岸三地甚至四地用户时,投票讨论制定方针,规定中文维基文库应否收录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就更加重要。

wmf:版权许可方针的豁免原则方针,是指“方针限于某个别计划,并符合美国法律、以及计划内容主要存取国的法律(如有)。此方针认识版权法(包括案例法)于计划之不足。在与计划相关的情况下,方针允许上载有版权材料,不论其许可协议而合法使用。”两岸四地著作权法律法规,是不是本站内容主要存取国的法律,端看两岸四地用户使用量是否大于美国用户使用量。依据多语言维基文库统计,该网站以及部份语言子域接受在作品起源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部份语言子域不接受之,所以交给多语言维基文库收录,使用oldwikisource:Template:PD-US-1923-abroad

玆提出甲乙两方案如下,各有其优点缺点:

方案甲[编辑]

开放中文维基文库收录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优点是本站备有繁简转换器以及版权模版Template:PD-1923,能标示版权状态。缺点是可能增加两岸四地用户辨认作品能否自由使用的负担。例如,两岸四地用户选择随机页面,遇到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任意使用,就足以侵犯版权。

方案乙[编辑]

禁止中文维基文库收录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优点是简化两岸四地用户辨认作品能否自由使用问题,可能更合乎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缺点是本站若决定不收录时,多语言维基文库虽能收录,但不能自动繁简转换,待两岸四地版权过期时移入本站。然而,正当美国华人中文常用繁体,受影响的文章有限,而且1923年尚未汉字简化时,本方案的缺点应当甚为有限。--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复]

投票区[编辑]

IP投票不予计入。

支持方案甲,反对方案乙[编辑]

#--Jusjih 2008年9月12日 (五) 03:03 (UTC)[回复]

  1. 百家姓之四 2008年9月12日 (五) 13:18 (UTC)[回复]
  2. --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2 (UTC)[回复]
  3. --J.Wong 2008年9月13日 (六) 01:55 (UTC)[回复]
  4. --Vipuser 2008年9月13日 (六) 08:26 (UTC)[回复]
  5. --Chaplin 来喝杯茶吧!日头西出 2008年9月14日 (日) 06:57 (UTC)[回复]
  6. --Computor 2008年9月26日 (五) 11:04 (UTC)[回复]
  7. --dingar 2008年9月28日 (日) 23:41 (UTC)[回复]
  8. --Liuwhores 2008年10月5日 (日) 08:04 (UTC)[回复]
  9. Kaihsu 2008年10月7日 (二) 11:28 (UTC)[回复]
  10. -- 衣水的人 2008年10月7日 (二) 11:55 (UTC)[回复]
支持方案乙,反对方案甲[编辑]
  1. --Shizhao 2008年9月13日 (六) 08:30 (UTC)[回复]
  2. --鸟甲 2008年9月21日 (日) 21:12 (UTC)[回复]
  3. --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1:59 (UTC)[回复]
中立[编辑]

#--Jusjih 2008年9月30日 (二) 01:12 (UTC)[回复]

意见[编辑]

是否可以像google一样在海底建立服务器,这样录入什么都不会侵权了!--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2:17 (UTC)[回复]

请更进一步解释何谓在海底建立服务器,以及如何实行。--Jusjih 2008年9月13日 (六) 01:38 (UTC)[回复]
在公海海底建立服务器,无需遵守各国法律。仔细思考,还是不行,因为Google在海底建立服务器这个行为是有专利权的。--wmrwiki 2008年9月13日 (六) 12:59 (UTC)[回复]
了解了。公海海底大概没有著作权法律法规,所以不侵犯版权。英文维基百科表示阿富汗尚未制定著作权法律法规,但没有理由相信维基媒体基金会有胆量在阿富汗开网站。该国家有战乱危险,而且电讯可能落后。--Jusjih 2008年9月14日 (日) 01:21 (UTC)[回复]
目前6票支持方案甲,反对方案乙,1票支持方案乙,反对方案甲。因为本站活跃用户不很多,所以建议继续投票一段时间。为了同时兼顾两岸四地以及美国用户,刚才制作了Template:PD-old-50-1923,从Template:PD-old-50以及Template:PD-1923合并而成。虽然英文维基文库尚未普遍支持此构想,但考量本站处境,尽量使用PD-old-50-1923比使用分别模版更能分辨两岸四地以及美国都属公有领域作品。--Jusjih 2008年9月16日 (二) 02:34 (UTC)[回复]

尽管上传1923年以前发表的作品,严格上并无法律问题,但鉴于中文维基文库主要用户群在大中华地区,而根据维基媒体版权政策的精神,维基在版权问题上应尽更大自律,对主要用户来源地法律予以尊重,并避免给中共封锁维基文库提供口实,因此建议不收录1923年以前发表而在中国、台湾等地仍有著作权的作品。--鸟甲 2008年9月21日 (日) 21:19 (UTC)[回复]

本来基于保存历史文件,没有政治意图而刊登北京市公安局搜捕“高自联”在逃分子通缉令时,Shizhao表示中共封锁维基文库。清查template:PD-1923的链入页面时,佛学大辞典的子页所用的Template:DingFuBao_Dict-begin已经连到template:PD-old-50-1923,所以{{PD-old-50}}{{PD-1923}}是多余的。圣经 (文理和合)作者是谁?颂龙旗不确定作词者,提不上版权。--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2:50 (UTC)[回复]
我觉得只需尊重版权法,这符合国际公约和法治精神,值得维基自律。至于中共基于某种政治意图而不愿让他人看到并无版权的文献,我们无需理会,即使中共真有个文献作品的黑名单,我们也无从知晓,而且该名单本身的合法性也存疑。--鸟甲 2008年9月22日 (一) 11:17 (UTC)[回复]
9月22日,霍枯燥来电邮表示在大陆难以进入维基文库网站,准备等到囘美国再来讨论。参考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看法,现在建议试行方案乙,若遇到1923年以前美国以外发表,两岸四地仍有著作权,但在美国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就转到多语言维基文库,本站移去正文以及标示{{oldwikisource}}重定向。然而,导出页面无法汇出页面的全部历史,非常不便。--Jusjih 2008年9月28日 (日) 18:53 (UTC)[回复]

讨论近一个月,在此宣布讨论结束,采用方案乙作本站版权方针。这决定对于支持方案甲的用户绝无不敬之意,但考虑基金会版权方针、大中华地区用户、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尚未确定方案甲如何在页首标明醒目的警告说明过期时间、试行方案乙12日没有异议、以及有{{oldwikisource}}等因素时,建议以后本站收到个人作品1922年或者更早在两岸四地发表,大中华地区仍有版权争议的页面时,我能先汇入页面的全部历史(无法汇出页面的全部历史问题已经消失)到多语言维基文库,本站管理员再删除,然后加上{{oldwikisource}},等到大中华地区版权争议结束时,再度导囘本站。谢谢各位投票讨论。下一部想请各位讨论的事,若作品在美国以及部份中文地区属公有领域,但其他中文地区有版权争议时,本站收不收。--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1:59 (UTC)[回复]

因为版权争议移往其他网站的页面[编辑]

提案用户:--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回复]

本提案适用于两类#在两岸四地或者美国其一,但不是两者属公有领域的作品,而移往其他网站的:

  1. 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有些作品在两岸四地属公有领域,但在美国仍然认为有版权。这些作品页面,目前移往加拿大Wikilivres网站,该国家普通版权期间是终身加50年至年底,与两岸四地相同。
  2. 1922年或更早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领域,但作者是是不满50年,两岸四地以及加拿大仍蓻已有版权,#在两岸四地或者美国其一,但不是两者属公有领域的作品正在投票讨论。若有显著反对本站收此类作品,就要移往多语言维基文库,本提案适用之。

本提案有两项分别投票讨论:

应否繁简版本分立[编辑]

因为版权争议移往其他网站的页面,Wikilivres以及多语言维基文库都不能自动繁简转换。

方案丙:繁简版本分立,中文维基百科曾经实施。优点是兼顾不同中文用户。但缺点是编辑步调不一致,就难以维护,将来两岸四地以及美国都属公有领域时,更难移囘本站。

方案丁:仅收原文用字版本,优点是容易维护,将来两岸四地以及美国都属公有领域时,容易移囘本站。缺点是不同中文用户可能看不懂某些文章,例如简体用户不懂繁体。

请在下投票:

支持方案丙,反对方案丁[编辑]
支持方案丁,反对方案丙[编辑]
  1. --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提案者)[回复]
  2. --懂简体中文的人,基本上能读繁体中文,反之亦然。可能习惯要那么几天,但并无多少障碍。支持丁方案。衣水的人
中立[编辑]
意见[编辑]

讨论结束,采用方案丁。有繁简转换工具,繁简版本分立难以维护。

应否删除本站编辑历史[编辑]

因为版权争议移往其他网站的页面,Wikilivres以及多语言维基文库都能导入完整编辑历史,符合GFDL署名要求。编辑历史非现行版本不在GFDL范畴内时,本站不自动违反美国法律,但版权所有者可以要求删除侵权编辑历史。

方案戊:删除本站美国或两岸四地(端看情节)侵权编辑历史以后,加{{Wikilivres}}等重定向模板。优点是本站用户不会经由非现行版本侵犯某地版权。缺点是若通过上述方案丁,不同中文用户可能无法从本站编辑历史繁简转换。

方案己:清空正文,加{{Wikilivres}}等重定向模板,不删除本站侵权编辑历史,除非有版权所有者要求删除,或是本站讨论删除。优点是中文用户能从本站编辑历史繁简转换。缺点是可能引起版权所有者异议,但以维基媒体非营利,版权妄想问题不应明显。

请在下投票:

支持方案戊,反对方案己[编辑]
  1. --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2:05 (UTC)[回复]
支持方案己,反对方案戊[编辑]

#--Jusjih 2008年9月22日 (一) 03:47 (UTC)(提案者)[回复]

中立[编辑]

#网路有繁简转换工具,所以自行撤销支持方案己,反对方案戊一票。--Jusjih 2008年9月23日 (二) 00:23 (UTC)[回复]

意见[编辑]

大家没有意见,讨论结束,采用方案戊。版权所有者可以要求删除侵权编辑历史,所以方案戊更能保护本站法律利益。--Jusjih 2008年10月11日 (六) 02:05 (UTC)[回复]

建议添加sitemap文件[编辑]

说明:mw:Extension:Google Sitemap

这样可方便Google的索引。--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8 (UTC)[回复]

支持[编辑]

  1. --wmrwiki 2008年9月12日 (五) 15:28 (UTC)[回复]
  2. --Jusjih 2008年9月13日 (六) 02:27 (UTC)[回复]

反对[编辑]

  1. 这里已经有完整的Sitemap文件供google抓取,任何人都可以在google的网站管理员工具中添加,没有必要使用上面的扩展--Shizhao 2008年9月13日 (六) 08:43 (UTC)[回复]
Sitemap: http://sitemap.wikimedia.org/zhwikisource/latest/zhwikisource-latest-abstract.xml

还有rss供稿:

Sitemap: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RecentChanges&feed=rss

--wmrwiki 2008年9月13日 (六) 09:00 (UTC)[回复]

最大的问题在于需要google帐号才能把Sitemap加到google网站管理工具里。如果这个wiki是私人站点没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公共站点,google帐号如何处理呢?--Shizhao 2008年9月16日 (二) 02:36 (UTC)[回复]
不一定,看看月光博客微软的robots.txt文件,有一行
Sitemap: http://www.williamlong.info/sitemap.xml

而微软是多行。也就是说,可以在robots.txt文件中定义sitemap的位置,还可以是多个。不一定非用google网站管理员工具。

具体说维基文库,robots.txt应加:

Sitemap: http://sitemap.wikimedia.org/zhwikisource/latest/zhwikisource-latest-abstract.xml
Sitemap: http://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Special:RecentChanges&feed=rss

--wmrwiki 2008年9月16日 (二) 10:17 (UTC)[回复]

在robots.txt中加入这一行,是为了google网站管理员工具发挥更多的功能,但是前提必须是把sitemap加入到google网站管理员工具。而且sitemap.xml必须在网站的根目录,才会对robots.txt有用--Shizhao 2008年9月17日 (三) 01:50 (UTC)[回复]

参看[1], 需要修改robots.txt。上面的扩展貌似不修改robots.txt。另外,sitemap有大小限制,太大的话google不认。中文维基百科的sitemap就是如此--Shizhao 2008年9月17日 (三) 01:58 (UTC)[回复]
貌似可以使用最近更改的rss作为sitemap。

sitemap是提交最新网址的工具,Google并不会删除sitemap里没有,而robots.txt里也没作出限制的网页。--wmrwiki 2008年9月17日 (三) 09:41 (UTC)[回复]

最新消息:现在已经可以定制robot.txt了,见MediaWiki:Robots.txt,见讨论--Shizhao 2008年9月18日 (四) 00:44 (UTC)[回复]

部份中文国家地区属公有领域,其他中文国家地区有版权的作品[编辑]

提案用户:--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1:55 (UTC)[回复]

首先谢谢参与讨论Wikisource:投票/存档#在两岸四地或者美国其一,但不是两者属公有领域的作品重要话题的用户。现在想讨论的是,本站应否收录在美国以及部份中文国家地区属公有领域,但其他中文国家地区有版权的作品,以及其译文。此类作品包括:

  1. (至少香港以及新加坡版权争议)原作地有版权的官方作品,包括香港政府文件、英国皇家版权、新加坡政府文件。在各该地,前两者发表起50年版权有效,后一者发表起70年版权有效。在美国、中国大陆或内地、澳门、以及台湾地区,具有法律、法规、司法判例性质的作品没有版权时,没有给原作地有版权的类似官方作品特例,所以香港、英国、新加坡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即使在原作地仍有版权,至少美、台不采纳之。英文维基文库en:Template:PD-GovEdict表示美国认为没版权的官方作品,即使原作地有版权,仍能收录。本站能否收录,要端看对香港以及新加坡造成多少困扰。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58条规定公共纪录内的材料可予复制,其复制品亦可供应予任何人,而该项复制及供应并不属侵犯版权。
    香港律政司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的版权许可准许下载、列印、复制和分发该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及在教科书或其他教学材料中包括本网站所载的香港法例(采用电子或纸张形式均可),但不可任意商业使用。此版权许可不保证永久有效。这就是美、台公有领域,但香港有非商业版权许可,不合GFDL的作品。
  2. (新加坡版权争议)作者逝世超过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若原作地版权是作者终身加60年以上有效,在两岸四地以及加拿大属公有领域,但在新加坡足以仍有版权争议。例如,爱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国投稿的论动体的电动力学,原文德文在美国以及两岸四地属公有领域,但原作地德国版权是作者终身加70年有效时,在新加坡也会有版权。
  3. (中国大陆或内地版权争议)原作地虽无版权,但中国大陆或内地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作品,对本站也足以造成争议。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表示,1964年以前发表于美国国内的作品,如果版权没有被延续的话,可能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en:Template:PD-US-no-renewal),而1989年以前发表于美国国内的作品,如果没有适当注明版权所有,则可能没有版权(en:Template:PD-US-no-notice)。这些作品在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国家地区,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新加坡,也属公有领域。

以上作品,虽然看不出违反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之处,而且对于台湾以及澳门用户提不上版权争议,但可能对大陆、香港、新加坡用户造成版权困扰,所以请讨论。请在以下讨论区表达意见。基于本话题性质,投票不能代替讨论,所以讨论区不作单纯的投票区。

讨论区[编辑]

  1. 以上三类作品,本站应能收录,但务必要在页首以及页尾标明醒目的警告,并说明过期时间。--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1:55 (UTC)[回复]
  2. 对于第一,还不是太了解。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只是针对本国的政府文件是著作权放弃,但并未说明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Shizhao 2008年10月27日 (一) 02:56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涉外的主要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Zy26 2008年10月27日 (一) 03:14 (UTC)[回复]
    在没有法律问题的前提下,可全部收录。--dingar 2008年10月27日 (一) 03:27 (UTC)[回复]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4款:“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得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得正式译本得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所以官方作品著作权没有统一国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没有著作权时,没有明确限定本国的政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限定本国的政府文件。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官方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时,没有限定澳门政府文件。第四十九条属地原则:“确定是否向某作品给予在本地区内之保护,属澳门法律之专属权限。”著作权法/民国96年第九条规定宪法、法律、命令、公文,以及中央、地方机关就这些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时,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引述经济部智慧财产局88年7月9日(八八)智著字第88005412号函释,表示原作地有著作权的宪法、法律、命令、公文,台湾地区不采纳其官方作品著作权。--Jusjih 2008年10月27日 (一) 06:45 (UTC)[回复]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五条是否涉外,还要回头看第二条……参见[2]--Zy26 2008年10月28日 (二) 02:22 (UTC)[回复]
    全国人大有此释义。这样一来,香港以及新加坡法律法规判例,在大陆有没有版权保护?--Jusjih 2008年10月29日 (三) 03:37 (UTC)[回复]
  3. 法律的东西不太熟,但引言部份提到原文及译文,译文是否该看他的翻译时间来判断其版权地位呢?如《罗马帝国衰亡史》,他虽然在全世界均属自由版权无疑,但其中文版迟到2007年才全部面世,则其中文版的版权是否该以2007年方始计算,还是作为一延伸作品,只能跟随原文的版权状态呢?--Penal 2008年10月28日 (二) 03:39 (UTC)[回复]
    好像有些跑题了,一般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也应该是要从发表日算的……--Zy26 2008年10月28日 (二) 04:00 (UTC)[回复]
    引言部份提到译文,是考虑它们有分别版权,也不影响原文版权。--Jusjih 2008年10月29日 (三) 03:37 (UTC)[回复]
看不懂。--wmrwiki 2008年10月29日 (三) 13:31 (UTC)[回复]
这里讨论的译文,应该是司法,法律条文的译文。中国大陆的法律是规定官方正式译文没有著作权,但是非官方译文则是有著作权--Shizhao 2008年10月29日 (三) 17:20 (UTC)[回复]
引言举例:爱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国投稿的论动体的电动力学,原文德文在美国以及两岸四地属公有领域,但原作地德国版权是作者终身加70年有效时,在新加坡也会有版权,此中译文也是足以有版权争议。译文GFDL不影响原文版权。这就是为何提到译文。--Jusjih 2008年10月30日 (四) 03:45 (UTC)[回复]

投票区[编辑]

请用{{支持}}~~~~、{{反對}}~~~~、{{中立}}~~~~投票表决是否支持三类美国以及部份中文国家地区属公有领域,其他中文国家地区有版权的作品。

原作地有版权的官方作品[编辑]

原作地有版权的官方作品,例如香港、英国、新加坡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像是曾经被删除的香港法例第1章,在美国以及台湾地区不接受版权时,支持或者反对本站收录?

  1.  支持,但加强提醒香港、英国、新加坡等用户。--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复]
  2.  支持,如果不违反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复]
    不违反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上述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4款:“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得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得正式译本得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而且英文维基文库en:Template:PD-GovEdict就表达美国版权署不采纳国内国外各级政府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官方文件版权,即使原作地像是香港、英国、新加坡仍有版权。--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复]
  3.  反对,应该尊重原作地版权--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1 (UTC)[回复]
    这特别需要香港用户表态。若此类反对者众,相关作品就转交元维基文库代收。--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复]
  4.  反对,同书生─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26日 (五) 04:01 (UTC)[回复]
    比照1922年或者更早发表作品处理先例,此地情势已经报告元维基文库写字间,准备转交预告。--Jusjih 2008年12月27日 (六) 03:42 (UTC)[回复]
  5.  反对直接显示正文,但支持重定向模板。元维基文库写字间没有意见,即将转交香港法例第1章。--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复]
  6.  支持,只要符合存放地的版权规定就可以。作为一个香港人,不会觉得把香港政府的公开资料放到这里有问题,但应该加上模板,警告来自某些司法管辖区(如香港)的用户,留意当地版权法律的规定(例如只供非商业使用)。--图门县候补知县 2009年1月4日 (日) 08:02 (UTC)[回复]
  7.  支持,理由同方润--Kittyhawk2 2009年1月10日 (六) 08:13 (UTC)[回复]
  8. 改囘 支持,但加强提醒香港、英国、新加坡等用户时,最好有用户知道如何引入启闭式页面功能,所以进入像是香港法例第1章时,先看到闭合页面解释版权状况,再决定要不要开启。--Jusjih 2009年1月12日 (一) 21:20 (UTC)[回复]

经过好几个星期,4票支持,2票反对。在此宣布中文维基文库接受原作地有版权,但在至少美国台湾主张没有版权的官方作品,以及从英文维基带入Template:PD-EdictGov。可以结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复]

作者逝世超过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编辑]

作者逝世超过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例如爱因斯坦1955年逝世,他1905年在德国投稿的论动体的电动力学,原作地德国版权是作者终身加70年有效时,在新加坡也会有版权。支持或者反对本站收录此类作品?

  1.  支持,但加强提醒新加坡等用户。--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复]
  2.  支持,如果不违反美国法律……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复]
    合乎{{Pd/1923}}以及{{Pd/1996}}的都不违反美国法律。针对此项投票,已经先从Template:PD-old-50-1923加上页面右上角符号,以及半版权符号,希望加强提醒新加坡、欧盟等用户(虽然本站还不像很多)注意。--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复]
  3.  反对,尊重原作地版权。例子中的译文,如果在原作地还有版权,那么他的译文必须先获得授权,才能公开发表--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2 (UTC)[回复]
    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要求某个别计划,符合美国法律、以及计划内容主要存取国的法律(如本站当属至少两岸三地)。若非本站主要存取国的法律都要全面考虑,那么我们不但要赶出例子中的译文,也要赶走你们大陆人常唱的国际歌皮埃尔·狄盖特1888年作曲、录音、乐谱。皮埃尔·狄盖特1932年逝世时,法国音乐版权是终生加70年加近乎15年的两次大战延期,除非战后发表,参见commons:Template:PD-Internationale。请问大陆有无将欧盟终生加70年版权,甚至法国音乐两次大战版权延期带入执行?请看章中信著作权笔记甚么时候才算真正的公共所有?,难道本站要屈就“最长期间规则”,屈就哥伦比亚(终身加80年版权)以及墨西哥(终身加100年版权)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若此类反对者众,相关作品就转交元维基文库代收。--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复]
  4.  支持,同Jusjih。─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26日 (五) 04:14 (UTC)[回复]
  5.  支持,提醒就够了,真让我这粗人难以理解,诶—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05 (UTC)IP投票不能计入。请先登入。--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复]

经过好几个星期,3票支持,1票反对。在此宣布中文维基文库接受作者逝世超过50年,70年以下的作品,若在美国没有版权限制。可以结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复]

大陆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作品[编辑]

原作地虽无版权,但通常因为作者尚未逝世超过50年,中国大陆或内地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作品,像是美国1989年3月1日以前,部份没有依照规定延续、声明、或者登记版权,因而在美国没有版权的作品,支持或者反对本站收录?

  1.  支持,但加强提醒大陆等用户。--Jusjih 2008年12月22日 (一) 19:08 (UTC)[回复]
  2.  支持,如果不违反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Zy26 2008年12月23日 (二) 01:54 (UTC)[回复]
    这类作品通常来自美国。其他版权期限小于终生加50年的国家有埃塞俄比亚终生加0年,吉布提、赛舌尔终生加25年至年底、伊朗终生加30年至年底。然而,本站除了翻译以外,几乎不会遇到这些国家的作品。--Jusjih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37 (UTC)[回复]
  3. 如果作品原作地在美国,则 支持--Shizhao 2008年12月23日 (二) 04:03 (UTC)[回复]
  4.  支持,在共匪的词典里,没有版权这个词.--wmrwiki 2008年12月23日 (二) 10:07 (UTC)[回复]
  5.  支持,网站是世界性的,但法律却有国界的不同,如何协调,这是个问题。以上是我的见识。我支持 —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01 (UTC)[回复]
  6.  反对,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会容易引起在内地被封闭。我决定反对—220.170.10.189 2008年12月28日 (日) 10:10 (UTC)IP投票不能计入。请先登入。--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17:35 (UTC)[回复]
    w:GFW拦的不是这个...--Liangent (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06:12 (UTC)[回复]
  7.  支持Skjackey tse@zhwp 2009年1月1日 (四) 12:54 (UTC)[回复]
  8.  支持,但加强提醒大陆等用户。附议--叶平 2009年1月7日 (三) 11:44 (UTC)[回复]
  9.  支持,只需告诉中国用户不可使用(否则违法)即可。--Kittyhawk2 2009年1月10日 (六) 08:16 (UTC)[回复]
将来会制作模板。--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复]

经过好几个星期,7票支持,0票反对。在此宣布中文维基文库接受大陆不接受较短期间规则的作品,若在美国没有版权限制,但尚未制作模板或者遇到此类作品。这就是中文维基文库不但不屈就共匪封锁,也不屈就共匪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可以结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复]

是否应创建子页面[编辑]

例如战国策/卷25,这样的页面是否应将单独创建类似于献书秦王的页面。

比如战国策/卷25#秦王使人谓安陵君与收入古文观止唐雎不辱使命内容相同,而古文观止就单独创建了页面。

投票:

应该[编辑]

  1. --wmrwiki 2008年11月9日 (日) 15:24 (UTC)[回复]

不应该[编辑]

意见[编辑]

  1. 古文观止是清代文集,战国策有多卷,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子页之下还能有子页,但应当考虑是否方便以及需求。战国策/卷25有15,495位元组,刻意分割可能太分散。--Jusjih 2008年11月9日 (日) 15:45 (UTC)[回复]
我所说的分割就和全唐诗里的分割一样,既单创建页面又用{{:XX}}在母页面包含。--wmrwiki 2008年11月9日 (日) 15:52 (UTC)[回复]
是否用<section>功能更好?--Shizhao 2008年12月24日 (三) 13:06 (UTC)[回复]

超过2个月,足以认为应创建子页面,可以结束投票了。

应否允许PD-manifesto[编辑]

最近零八宪章应否收录引起争议,所以想问中文维基文库应否允许{{PD-manifesto}}作品。在英文维基文库,en:Template:PD-manifesto应否允许,依照en:Help:Licensing_compatibility#Presumed_licensing,是因为社群认为法律争议极低,才同意接受。然而,维基文库语文子域分割以来,其他子域接受的做法,本子域不尽然适合,所以请投票表决以及发表意见。--Jusjih 2008年12月25日 (四) 23:29 (UTC)[回复]

投票[编辑]

支持
  1.  支持:如果不允许这个模板我就认为零八宪章要适用中国的版权法了,而在中国它是非法出版物一样不被版权法保护。另外不要拿蒋介石来乱类比,零八宪章就其内容来说符合“该作品假定以无需授权的公共宣言或者演讲形式释放到公有领域”,蒋介石的作品并不全符合,而如果有符合的内容我也支持收录。--Mukdener|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13:16 (UTC)[回复]
  2.  支持:I support using PD-manifesto and assuming that manifestos are public domain. From the way they're published, it's clear that the writers want them to be distributed. We won't get in trouble for copying them. 我抱歉。 我不讲中文。Coppertwig 2008年12月31日 (三) 14:07 (UTC)[回复]
  3.  支持:反对者无理无节,真的要做共党代理人吗?蒋介石的作品又如何?纽约胡佛图书馆不也收藏蒋日记吗?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1日 (四) 03:50 (UTC)[回复]
  4.  支持 : same, that a clear case where the authors wish a wide diffusion. Yug 2009年1月1日 (四) 10:53 (UTC) (active on fr-wikisource, enwiki, frwiki, commons.)[回复]
  5.  支持:same same啦。<08宪章>在中国是个非法出版物,就没有<著作权法>的保护。<08宪章>的300几名作者要更多宣传,已经post了在很多的网站,这样做的是中国Internet 的习惯。Alainna 2009年1月1日 (四) 17:54 (UTC)[回复]
  6.  支持:我认为符合public domain--晨之晖 2009年1月2日 (五) 04:06 (UTC)[回复]
  7.  支持:此模板至少可以适用于对美国等国家的此类宣言的翻译,但此模板适用有限,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所有公开宣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属于公有领域的只有第5条规定的3种情况,其中并没有包括公开宣言,而根据第10条第2款的文意,许可公众自由传播应该由作者“明示”,而不能靠推论,因此,如果公开宣言作者并未明确宣布该宣言进入公有领域,则该宣言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零八宪章是可以上传到维基文库的,因为这里适用的是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该宣言在中国并不具有著作权。而根据美国法,该宣言又属于公有领域,所以,无论是根据中国法还是根据美国法,上传该宣言都是合法的。如果将来某一天这个宣言在中国变成了“不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中国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又没有改变,而作者也没有明确宣布该宣言进入公有领域,那么这个宣言就具有版权了,但在这个假设成真之前,维基文库都可以收录该作品。--鸟甲 2009年1月3日 (六) 00:29 (UTC)[回复]
  8.  支持,正如我在维基百科条目的讨论页那边说﹕“零八宪章不是一篇小说故事,它是政治宣言。正常人都知道作者的本意就是要把想法广传而非搞甚么授不授权。你们的说法,也许于字面符合规则,但不见得符合这些规则的本意。版权的本意是要保护作者,而不是让作者作茧自缚。”可惜有很多人假借条文,来干些违背法意和作者意愿的事。--图门县候补知县 2009年1月4日 (日) 08:05 (UTC)[回复]
  9.  支持:同意图门县候补知县。(以上未签名发言为AlivaC于2009年1月5日 (一) 22:04所留。--鸟甲 2009年1月5日 (一) 23:56 (UTC)[回复]
反对
  1.  反对,“该作品假定以无需授权的公共宣言或者演讲形式释放到公有领域”,那么,作者:蒋中正全部作品都可以录入了?--wmrwiki 2008年12月30日 (二) 12:32 (UTC)[回复]
  2.  反对,我想“假定”无需授权是不适合的,根据维基百科之前的收录原则惯例来看,除非明示放弃版权或所声明的版权为维基媒体计划所接受,否则应该当作有版权作品处理。“假定”推断作者对其作品处理的意愿并不是维基文库所能做和需要做的工作。--Vipuser 2009年1月1日 (四) 08:05 (UTC)[回复]
  3.  反对,“假定”的行为很难界定。--dingar 2009年1月8日 (四) 12:46 (UTC)[回复]
中立
  1.  中立,兼任中英文以及元维基文库管理员,不太支持允许PD-manifesto,但在此也不坚持反对,留给大家决定。若反对者众,以后此类作品就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询问那边站长Wikilivres:User:Yann以后,那边能收,也能收禁止商业使用的作品。--Jusjih 2008年12月25日 (四) 23:29 (UTC)[回复]
  2.  中立:同Jusjih,不太支持允许PD-manifesto,但也不坚决反对。─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31日 (三) 16:28 (UTC)[回复]

讨论[编辑]

谁说非法出版物就不受到版权法保护?--wmrwiki 2008年12月30日 (二) 13:32 (UTC)[回复]

判定非法出版物的标准是什么,涉及到那个条款--晨之晖 2009年1月1日 (四) 08:31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但不自动表示其他国家地区也没有著作权。--Jusjih 2009年1月1日 (四) 17:03 (UTC)[回复]
我都觉得这个问题没啥讨论的必要,假设我要把那些英语文章翻译过来也还是需要这个模板,你们怎么会妄图通过否定这个模板来否定零八宪章呢?这个釜底抽薪之计用的不是很高明啊。另外我再提个思路,还有一个模板叫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著作权所有者如此释出。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如果英语维基共享已经授权收录了翻译版本,我们就可以认为零八宪章符合这个模板的条件,仍然可以收录原文的嘛。维基资源到底是给收录找理由还是给删除找理由啊,你们简直神经病嘛。--Mukdener|留言 2008年12月30日 (二) 14:46 (UTC)[回复]

请注意,英语维基文库能收的,中文维基文库不自动全部能收。英语维基文库大多用户来自美国,但中文维基文库大多用户来自两岸三地。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wmf:版权许可方针,某个别计划,如有内容主要存取国家地区,不能仅考虑美国法律,也要考虑至少两岸三地法律法规。{{PD-1923}}英文维基能收,但中文维基不收就是考虑大中华地区没有美国的1922年或者更早发表是公有领域条款。香港有版权法律,中文维基也准备不收就是考虑不能忽视香港用户。若PD-manifesto本站反对者众,就转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Mukdener,请文明用语,勿乱骂神经病。--Jusjih 2008年12月31日 (三) 03:12 (UTC)[回复]
讳疾忌医可不好哦,以前有个影武者就是神经病啊,参与维基的神经病可真不少。我再告诉你一遍,就算我要把英语文库按PD-manifesto收录的文章翻译过来也需要这个模板,跟什么两岸三地版权法毛的关系也没有。--Mukdener|留言 2008年12月31日 (三) 06:23 (UTC)[回复]
您老人家说得没错!讳疾忌医可不好哦!“你们怎么会妄图通过否定这个模板来否定零八宪章呢?这个釜底抽薪之计用的不是很高明啊”。您老人家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呢?不要讳疾忌医哦!您老人家要是真的有心让维基文库收录零八宪章,您为什么不肯写信给作者,请他们宣布把作品释放到公有领域呢?--介无神跳 2008年12月31日 (三) 14:37 (UTC)[回复]
我就不,气眼儿毛。--Mukdener|留言 2008年12月31日 (三) 15:23 (UTC)[回复]
我是签署者之一,谁通过否定这个模板来否定零八宪章?讨厌把维基媒体政治化!─Skjackey tse@zhwp 2008年12月31日 (三) 16:28 (UTC)[回复]
还反对什么呢?中文维基已在全球目光下面子都丢光了,"人人可编辑的自由百科全书已有216,412篇中文条目",比一比百度百科数百万条目,真是丝毫羞耻之心俱无?还配中华文明古国之称呼?脸皮也太厚了.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1日 (四) 04:08 (UTC)[回复]
那楼上来这里干嘛,百度好去百度啊。那里可是侵权的好地方。--Gzdavidwong 2009年1月1日 (四) 05:06 (UTC)[回复]
Gzdavidwong兄算吧,他面皮厚得能说出以上的说话。─Skjackey tse@zhwp 2009年1月1日 (四) 12:51 (UTC)[回复]
百度百科限非商业使用,不符GFDL,所以与维基百科不能任意互相抄录内容到对方网站。--Jusjih 2009年1月1日 (四) 17:03 (UTC)[回复]
并非鼓励抄录百度百科,只是看不惯那些练了什么花宝典岳不群式人物而已!阿拉伯王子 2009年1月2日 (五) 03:17 (UTC)[回复]

经过2星期多,9票支持,3票反对,2票中立。在此宣布中文维基文库有条件接受PD-manifesto,是因为社群认为法律争议极低。但请注意,必须要有非常好的理由相信作者无意保留版权,才能标示PD-manifesto保留。若有非常好的理由相信作者保留版权限制又不符GFDL,就要删除,其中若作者同意非商业或者非衍生版权许可,就送交加拿大Wikilivres:代收。可以结束投票了。--Jusjih 2009年1月15日 (四) 03:26 (UTC)[回复]

法律法规消歧义样式[编辑]

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义页采用的平等消歧义,参考英文维基,对于古文基本可行。然而,正当中文维基文库正在大量加入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大量非现行条文时,平等消歧义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身为中华民国法律(包括大陆以及台湾时期)主要贡献用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次要贡献用户,而且最近与鸟甲有不同意见时,发现到双方法律法规通常有以下差异:

  1. 通常,中华民国法规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修订频繁许多,沿革也更复杂,因为有些自公布日施行,但其它另订命令施行。
  2. 通常,中华民国法规正式名称不冠以国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冠以国名。
  3. 通常,中华民国法律有《某某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这里的某某可以是公路、兵役、国籍、著作权等等。因为先有中华民国1912年成立,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成立,所以中华民国《某某法》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更早就有。
    大韩民国以及日本若同时有《某某法》,足以与中华民国《某某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制造歧义时,法律法规消歧义要注重重要性还是平等,就是本投票讨论的话题。

我认为,法律法规消歧义注重重要性,对本网站多数读者,尤其是海峡两岸读者较有利,何况我们鲜有韩日法律法规中译。例如:

  1. 中华民国《兵役法》,民国22年(1933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制定。将中华民国法律正式名称兵役法保留作为沿革页,绝无图显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更重要的意思,但以原作的年份(不是这里用户贡献日期),中华民国法律先到所以先得。双方法律法规能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连。若将来有韩国等其他兵役法要消歧义时,建议另建“兵役法 (消歧义)”处理,我们也有{{Otheruses}}可用。
  2.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民国17年(1928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最近鸟甲因应著作权法 (大韩民国)而将著作权法/民国17年以及尔后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条文大规模移动成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民国17年的做法,虽然是平等消歧义,但我之所以不支持此做法,是因为将来若成为标准样式,会牵动太多中华民国法律页面,不易链接,也增加台湾用户不便,而且著作权法重定向到著作权法去消歧义,比起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增加大陆用户不便。我偏好另建“著作权法 (消歧义)”处理。
  3. 中华民国《建筑法》民国27年(193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将简化字建筑法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连,海峡两岸用户就能互蒙其利。若大陆用户认为{{PRC-ROC-law}}连到建筑法可能不清楚,建筑法 (中华民国)设重定向也有利于维基百科连入。
  4. 因应与鸟甲的不同意见,国籍法暂时从中华民国法律沿革页改成消歧义,纯属示范。国籍法链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有利于大陆用户。需要消歧义页,另建“国籍法 (消歧义)”也可。

消歧义要不要“平等”处理,也应该考虑重要性,例如中文维基百科原则以中文国家地区读者为主:

  1. 河南省,不仅中国有,越南也有。
  2. 立法院,不仅中华民国有,满洲国、美治琉球也有。
  3. 李登辉,不仅是前台湾领导人(重要),更早还有复旦大学校长。

以上消歧义方式,考虑何者对中文维基百科大多读者特别重要。所以我建议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义页以及Wikisource:专题/法律,增订法律法规消歧义样式注意重要性的变通方案,以免大量移动中华民国法规页面造成太多不便。请讨论投票,但也请注意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例如中华民国法规页面应否因为平等消歧义而大量移动,应该注意台湾用户意见,而不是单纯考虑票数多少。--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回复]

支持法律法规消歧义注重重要性[编辑]

  1. --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提案者投票)发现新技术功能。请看以下意见。--Jusjih 2009年1月27日 (二) 05:29 (UTC)[回复]

反对法律法规消歧义注重重要性,支持一切消歧义注重平等[编辑]

  1. 这个投票很奇怪,如果是讨论文库是否采用“主条目消歧义”,那就应该适用于所有“有歧义项为主条目”的情况,而不应只适用于法律条目,难道只有法律才有这种情况?以为所有中华民国法律都比他国法律重要,是一种一刀切的看法,也没什么说服力。而且提议者的重要动机之一是想在民国法律子页用{{:XXX}}的格式援引其主页上的沿革,把民国法律固定成主条目就能一劳永逸的永远不变子页上的{{:XXX}},但是,我认为根本不必在每个子页上都重复民国法律复杂冗长的沿革,那实在是自寻复杂的做法。现在著作权法是平等消歧义的示范,我觉得简单明了。我的意见是,如果某法只有民国和中共的法律页面存在,就不创建消歧义页,只需在各法律上加一个消歧义提示即可,但如果存在其他国家的法律页面,那就需要建立该法的消歧义页,而且采用平等消歧义。--鸟甲 2009年1月20日 (二) 02:26 (UTC)[回复]
    • 你认为根本不必在每个子页上都重复民国法律复杂冗长的沿革,是你对中华民国法律外行,不懂台湾人的做法。若够多其它台湾用户支持一切消歧义注重平等,那应该停用子页,改用像是“著作权法 (民国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等格式消歧义。--Jusjih 2009年1月21日 (三) 02:46 (UTC)[回复]
      • 别走极端,大哥,平等消歧义并不意味着把某国法律的各个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义页上去。另外,我的确对民国法律外行,也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您能解释一下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必要性么?为什么不在首页上出现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给我个网址链接,让我看看台湾法律的“子页”都是如何写的么?--鸟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回复]
        • 没有极端。你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就请去立法院法律系统,例如兵役法最新版。台湾法律的“子页”都如何写的,兵役法/民国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员/鸟甲就是亲自提名你,但你却一直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回复]
          • 谢谢您提供的信息,我终于知道了“在每个子页上都写沿革”这一做法的来源,原来是来自立法院法律系统。不过,凡是使用{{:XXX}}的形式援引其他页面内容的,都会有因目标页面移动而导致援引失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手动修复即可,不能因此就要求目标页面万年不动。我当然记得是您提名我担任管理员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您提名我,我就应该懂台湾人书写法律沿革的习惯?这两者有什么必然联系么?正如您说的,我在某些方面的确是“外行”,可是您指正不就行了么,何必话中带刺?我已经在Wikisource:管理员请辞管理员了,多谢您的栽培。--鸟甲 2009年1月22日 (四) 19:12 (UTC)[回复]
            • 话中带刺?提名与懂不懂台湾书写法律沿革的习惯没有关联,但解释数次才行,仅能说我们背景不同,所以认知也不同。感叹1949年中国分裂以来造成此结局。看了你的请辞,希望不是单纯因为此事所作。最后也希望你知道的事,因为有不同意见,所以要社群讨论投票,不奇怪。--Jusjih 2009年1月23日 (五) 02:20 (UTC)[回复]
              • 除了最后一次,您从来不肯解释台湾这种做法的理由,也不给我任何链接来源,只说我“外行”、“不懂”云云。希望您以后能耐心一点。我早有请辞之意,并非一日之寒。--鸟甲 2009年1月24日 (六) 05:51 (UTC)[回复]
                • 也希望您以后能耐心一点。2008年5月13日早就在你的用户页介绍立法院法律系统了。--Jusjih 2009年1月25日 (日) 01:18 (UTC)[回复]
                  • 谢谢您的提醒,也怪我懒,您当年给了那个链接之后,我就很少光顾,也完全没注意到这个“把沿革历史不断地重复重复再重复”的台湾经验。不过,还是那句话,这个台湾经验不等于要把所有的民国法律页面都固定住,立法院系统想来没有消歧义的问题。--鸟甲 2009年1月25日 (日) 03:58 (UTC)[回复]

中立或者意见[编辑]

除了已经有的讨论以外,顺便补充几点。刚才测试兵役法 (中华民国)重定向到兵役法以及加入-{T|兵役法 (中華民國)}-,标题就更清楚,方便潜在百科链入,也不必大规模移动子页重新命名。样式指南不是硬性规则时,我也没有坚持法律法规消歧义注重重要性,只是认为就专题/法律的特定性质而言,法律法规消歧义注重重要性优点大于缺点。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05有01:19 2005年12月12日 (UTC)Shizhao认为由于维基文库的特殊性,当一篇文章已经非常完善,例如与原始文献完全吻合,应该保护起来。编辑页面全保护时,移动重命名也是全保护,除非移动权限解锁。一旦文章已经非常完善时,少有要移动重命名的需要。重新命名一个页面时,界面显示:“对一个经常被访问的页面而言这可能是一个重大与唐突的更改;请在行动前先了结其所可能带来的后果。”--Jusjih 2009年1月25日 (日) 02:36 (UTC)[回复]
正是基于重要性,所以不能说民国法律重要性就大于其他国家法律的重要性。连维基百科也不会采用“民国优于其他国家”的规则。--鸟甲 2009年1月25日 (日) 03:31 (UTC)[回复]
反向重定向就不再是消歧义基于重要性,例如国籍法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籍法重定向到国籍法 (中华民国),仍然能用{{:國籍法}}自动引用国籍法 (中华民国)的内容,这样一来只要国籍法重定向到国籍法 (中华民国)不改,但用
更多资料:[[{{{1}}}]]
另连国籍法 (消歧义),消歧义更能基于命名视觉“平等”,也不必大肆移动民国法律子页。所以作为提案者,想要撤回本讨论结案。至于如何重定向,不属于Wikisource:样式指南或者本讨论的范畴。--Jusjih 2009年1月27日 (二) 05:29 (UTC)[回复]
您把国籍法重定向到国籍法 (中华民国),再另行创建一个国籍法 (消歧义),这实际上就等于把民国的国籍法当成了国籍法的主条目,这和主条目消歧义没有任何实质差别。我们这个投票就是要讨论是否接受主条目消歧义,也就是是否接受“XXX (消歧义)”这样的消歧义形式,可您没等讨论结束就开始创建这种消歧义页,我很无语。对此,我心灰意懒,您自己看着办吧。--鸟甲 2009年1月27日 (二) 18:39 (UTC)[回复]

立为正式方针投票[编辑]

Wikisource:删除守则[编辑]

支持

  1. 期待更多人的讨论,并继续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6 (UTC)[回复]

反对

  1. 请先完成翻译。--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4 (UTC)[回复]

意见

  1. 先完成翻译。--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结果:1支持1反对附带意见,没有立为正式方针的共识,仅供参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复]

Wikisource:标题格式[编辑]

支持

  1. 期待更多人的讨论,并继续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复]

反对

  1. 翻译不尽不实--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7 (UTC)[回复]

意见

  1. 先完成翻译。--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2. 如果下面的命名提案通过,应该把此提案增加到Wikisource:标题格式。--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复]
结果:1支持1反对附带意见,没有立为正式方针的共识,仅供参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复]

w:Wikipedia:讨论页指导方针[编辑]

支持

  1. 若立为正式方针,就抄录一份最后版本,包括“条目讨论页不应该被用户利用成为发布个人主观意见的平台”,到这边实施,否则仅能参考百科指引,酌情准用之。--Jusjih 2010年3月21日 (日) 01:42 (UTC)(提案人)[回复]

反对

意见

  1. wikipedia and wikisource 根本上不同,许多条例不能通用,为何 wikisource 不发展自己的讨论页指导方针?Arilang1234 2010年3月28日 (日) 07:51 (UTC)[回复]
结果:1支持附带意见意见,没有立为正式方针的共识,仅供参考。--Jusjih 2010年11月11日 (四) 04:12 (UTC)[回复]

Wikisource:保护守则[编辑]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2. 期待更多人的讨论,并继续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5 (UTC)[回复]
  3. 同意。--Pedist 2010年3月13日 (六) 15:01 (UTC)[回复]
  4. 同意。Arilang1234 2010年3月21日 (日) 03:03 (UTC)[回复]
  5. --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28日 (三) 08:59 (UTC)[回复]
  6. 支持。--Pedist 2010年8月1日 (日) 17:10 (UTC)[回复]

反对

意见

  1. 投票结束结果:6比0通过,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复]

Wikisource:样式指南[编辑]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2. 期待更多人的讨论,并继续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17 (UTC)[回复]
  3. --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5 (UTC)[回复]
  4. 支持。--Pedist 2010年8月1日 (日) 17:10 (UTC)[回复]

反对

意见

    1. 投票结束结果:4比0通过,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复]


Wikisource:收录方针[编辑]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2. 期待更多人的讨论,并继续完善。--痞子狒狒 2010年2月28日 (日) 02:20 (UTC)[回复]
  3. 同意。--Pedist 2010年3月13日 (六) 15:01 (UTC)[回复]
  4. --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4月28日 (三) 09:07 (UTC)[回复]
  5. --Kelvin 2010年7月25日 (日) 17:18 (UTC)[回复]

反对

意见

    1. 投票结束结果:5比0通过,加入{{Policy}}。--Jusjih 2010年8月7日 (六) 03:39 (UTC)[回复]

国共法律法规不同年版命名[编辑]

中华民国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致完成时,曾经将不同年版大量以子页面命名,例如引渡法/民国43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虽然这有些优点,但比起半形括弧消歧义,长期也有缺点。玆分析如下:

子页面命名[编辑]

优点

  1. 先后版本能用相对链接,例如公路法/民国60年的先后版本能用[[../民國48年]]以及[[../民國73年]]。早期要大量刊登中华民国法律时,这样足以节省时间,但此文集已经大致完成时,此优点已经不再重要。
  2. 键盘输入可能更方便,例如我自己的键盘能用微软汉语拼音中文半形持续输入“公路法/民国60年”字样。其他用户要端看用何种键盘。
  3. 自动生成前往母页面链接。

缺点

  1. Wikisource:专题/法律#汉字文化圈近似名称法律法规之中,像引渡法/民国43年若用子页面,虽然引渡法(繁简字体全同)能重定向到引渡法 (中华民国),用Template:ROC-PRC-law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权宜处理,但在中文用户之间欠平等。将来若中国统一,不是中华民国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给中华民国法律“优先”也不是长期良策。
  2. 像“引渡法/民国43年”的标题若写在中文句子,可能不合海峡两岸中文标点符号用法。
  3. 标题格式以及样式指南原则不一致。
  4. 公务人员任用法(民国三十七年)举例,这已经废止,另订新公务人员任用法,用子页面命名,性质不太合逻辑。

半形括弧消歧义命名[编辑]

优点

  1. Wikisource:专题/法律#汉字文化圈近似名称法律法规之中,像引渡法 (民国43年)引渡法 (中华民国)就没有子页面问题。引渡法(繁简字体全同)改成消歧义页,不必再重定向到引渡法 (中华民国)方便用子页面,在中文用户之间更平等。
  2. 像“引渡法 (民国43年)”的标题若写在中文句子,更近似海峡两岸中文标点符号用法,仅有括弧半形全形差异,还不算太严重。
  3. 标题格式以及样式指南原则一致。
  4. 公务人员任用法(民国三十七年)举例,这已经废止,另订新公务人员任用法,用半形括弧消歧义命名,性质应该更合逻辑。

缺点

  1. 先后版本不能再用相对链接,但刚才示范引渡法/民国43年以及引渡法/民国69年修订,一次修订一份法律法规链接以及命名,这缺点能克服,但移动页面重新命名要保留重定向。
  2. 键盘输入可能更不方便,因为要切换半形全形才能避免全形括弧。然而,保留子页面命名,重定向到半形括弧消歧义命名,就不是问题。
  3. 不自动生成前往主页面链接,但还能手工加入,所以不是大问题。

建议 分析国共法律法规不同年版两种命名方式,建议渐进将子页面命名改成半形括弧消歧义命名,也将相对链接改成绝对链接,也能顺便输入|year= |month= |day= 进行日期自动分类。Wikisource:专题/法律#汉字文化圈近似名称法律法规应该优先处理,但其它就渐进处理。--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回复]

投票区[编辑]

支持

  1. --Jusjih 2010年2月20日 (六) 04:40 (UTC)(提案者投)[回复]
  2. 支持这个更为细致且规范的方案。--痞子狒狒 2010年6月18日 (五) 17:19 (UTC)[回复]
  3. --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10年10月9日 (六) 13:34 (UTC)[回复]

反对

意见

  1. 能否用技术手段在同一个页面显示不同版本?--Shizhao 2010年7月28日 (三) 08:28 (UTC)[回复]
    有可能,但要当心容易页面冗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较少修订,所以大陆用户若有需求,不是不可。中华民国法律法规较常修订时,最好不要同一个页面显示不同版本,容易页面太冗长。--Jusjih 2010年7月29日 (四) 03:16 (UTC)[回复]
  2. 投票结束结果:2比0通过。顺便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页面移动基本完成,改成半形括弧消歧义,下一步要修正链接以及双重重定向。中华民国法律正在逐渐移动页面,改成半形括弧消歧义,但要更多时间,音为条目多更多。--Jusjih 2010年9月19日 (日) 02:24 (UTC)[回复]

中华民国隔年公布的法律消歧义方式[编辑]

提案者:Jusjih 2011年8月30日 (二) 16:48 (UTC)[回复]

中华民国法律通常是先由立法院通过,数日之后再来由国家元首(宪政时期总统,训政时期国民政府主席)公布,鲜少当日公布。若某年12月立法院通过,次年一月元首公布,就是隔年公布的法律。长期以来,这边中华民国曾修正的法律消歧义方式是以立法日期区别[3],表示类似戒严法 (民国37年12月)的字样。但有些用户习惯以公布日期区别[4],使得命名方式不完全考虑广泛用户,所以在此请问应否将中华民国隔年公布的法律消歧义方式改制,变成类似戒严法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的字样,就是强调“ (民国xx年立法yy年公布)”。

投票区[编辑]

支持改制

  1. 若通过改制,用户更能知道哪些法律条文是隔年公布的,能更平等的对待习惯以立法日期以及以公布日期区别不同法律版本的用户。隔月隔日公布的法律若要消歧义,方式改制否将来再行投票讨论。--Jusjih 2011年8月30日 (二) 16:48 (UTC)[回复]
  2. 此次改制,私认为对文库这边的录入规范化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希望这仅是文库规范化的一个开始,把其他众多的录入范围都规范起来。--痞子狒狒 2011年9月1日 (四) 23:39 (UTC)[回复]
  3.  支持。--Pedist 2011年9月4日 (日) 06:06 (UTC)[回复]

反对改制

意见 既然7天以来3票支持,没有反对,就依此修订Wikisource:专题/法律#中华民国法规。--Jusjih 2011年9月6日 (二) 17:58 (UTC)[回复]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公报命名[编辑]

中华民国1912年成立以来,中央政府公报有:[5]

  • 总统府公报:民国37年(1948年)5月20日~
  • 国民政府公报:民国14年(1925年)7月~37年(1948年)5月19日
  • 政府公报:民国元年(1912年)5月~17年(1928年)6月,共5656期
  • 军政府公报:民国6年(1917年)9月17日~7年(1918年)5月14日,共79期
  • 临时政府公报:民国元年(1912年)元月29日~4月5日,共58期
  • 临时公报:辛亥年12月26日(1912-02-13)~大中华民国元年4月26日(1912-04-26),33份没有期数

不确定这六份刊物名称其他国家有没有时,想要在此讨论应否命名成类似总统府公报 (民国x年x月x日)的风格。若命名成类似“总统府公报/第x号”的风格,以后又发现有其他国家的“总统府公报”,消歧义而大量页面移动冲击太大。其他五份刊物名称依此类推。

提案者:--Jusjih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6 (UTC)[回复]

投票区[编辑]

支持[编辑]
  1. 此提议类似中华民国法规命名成xx法 (民国x年)的风格。--Jusjih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6 (UTC)[回复]
  2.  支持,凡是对文库这边规范化、秩序化、制度化有帮助的决议,我都要坚决支持!--痞子狒狒 2011年11月24日 (四) 19:40 (UTC)[回复]
反对[编辑]

#上引《军政府公报》有阙漏期数,自修字号至光字号共约两年时间。其他的也可能有缺。应该先确定出版状况再做决定。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太多家了。《临时公报》也有漏。—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42.73.147.42对话贡献)于2011年11月22日加入。

此IP未签名反对票无效。《临时公报》共33份,根本没有期数时,更要考虑以日期消歧义。--Jusjih 2011年11月22日 (二) 19:44 (UTC)[回复]
意见[编辑]

投票通过、结束。2票支持,IP未签名反对票无效,仅能参考。若有问题还能再度讨论。--Jusjih 2011年12月14日 (三) 15: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