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一二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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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中华民国一一二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1月20日于台北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总统 蔡英文 发布于总统府新闻: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113年总统农历春节谈话 |
大家好,今天是小年夜。我要向所有的国人同胞,以及全世界过农历新年的朋友拜个早年。
过去一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我们持续因应疫情带来的各项考验;国际以及区域情势,也出现很大的变化。
今年,依然是充满挑战的一年。执政团队会全力以赴,来积极因应疫情、全球性通膨,以及供应链重组的挑战。
面对中共军舰、军机频繁扰台,甚至在台海周边进行军演,政府坚定维护台海和区域的和平稳定;国军也坚守岗位,全力守护国家安全、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我要谢谢国军弟兄姊妹的辛劳,也感谢在年假期间,所有值班的警察、消防、医护、国营事业,以及各行各业,许多持续提供民众服务的伙伴。大家辛苦了。
过去一年,感谢全体国人同胞的努力跟团结;新的一年,政府会持续拼经济、拼复苏、守主权、护和平,也要请大家跟我们一起继续努力,一起打造一个更好的台湾。
祝福大家,兔年行大运!
(中文)新年平安!
(台语)新年平安!
(客语)新年恭喜!
(马祖闽东语)新年快乐!
(英语)Happy Lunar New Year!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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