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一二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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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1月20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總統 蔡英文 發布於總統府新聞: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113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大家好,今天是小年夜。我要向所有的國人同胞,以及全世界過農曆新年的朋友拜個早年。
過去一年,是充滿挑戰的一年,我們持續因應疫情帶來的各項考驗;國際以及區域情勢,也出現很大的變化。
今年,依然是充滿挑戰的一年。執政團隊會全力以赴,來積極因應疫情、全球性通膨,以及供應鏈重組的挑戰。
面對中共軍艦、軍機頻繁擾臺,甚至在臺海周邊進行軍演,政府堅定維護臺海和區域的和平穩定;國軍也堅守崗位,全力守護國家安全、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
我要謝謝國軍弟兄姊妹的辛勞,也感謝在年假期間,所有值班的警察、消防、醫護、國營事業,以及各行各業,許多持續提供民眾服務的夥伴。大家辛苦了。
過去一年,感謝全體國人同胞的努力跟團結;新的一年,政府會持續拚經濟、拚復甦、守主權、護和平,也要請大家跟我們一起繼續努力,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臺灣。
祝福大家,兔年行大運!
(中文)新年平安!
(台語)新年平安!
(客語)新年恭喜!
(馬祖閩東語)新年快樂!
(英語)Happy Lunar New Year!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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