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1日于南京市 |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
今天是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开国纪念日。自 国父倡导国民革命,创造中华民国,开国至今,整整经过了三十七年。在这一长期间之中,革命先烈,爱国军民,流血牺牲,坚贞奋斗,饱经挫折,备历艰辛,宪法才得实施,宪政才告成立;我们今日在宪政政府成立之后,第一次举行开国纪念,深觉岁月蹉跎,建国事业如此迟滞,三民主义未能实现,实在是感愧万分。溯自抗战结束之后,政府唯一的方针在和平建设,而政府首要的任务,在收复沦陷了十四年的东北,以期保持我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但是三年以来,和平建国的方针遭逢了阻挠,东北接收的工作也竟告失败;且在去年一年之中,自济南失守以后,锦州、长春、沈阳相继沦陷,东北九省重演“九一八”的悲剧,华东、华北是工商事业集中的区域,学术文化荟萃的都市,今日皆是匪患的威胁,政府卫国救民的志职未能达成,而国家民族的危机更加严重,这是中正个人领导无方,措施失当,有负国民付托之重,实不胜其惭惶悚栗,首先应当引咎自责的。
今日戡乱军事已进入了严重的阶段,国家的存亡,民族的盛衰,历史文化的绝续,都要决定于这一阶段之中,而我同胞每一个人、每一家族的自由或奴役,生死或存亡,也要在这一阶段之中来决定了。怎样才能渡过这一难关,克服这一危机,成为我同胞每一个人异常关怀的问题,而大家对于政府当前的决策,都感觉其利害关系之重大。因为剿匪军事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大家也都希望战事及早结束,和平及早实现,所以和战问题盘旋于每一同胞的心坎之间,而政府为战为和亦更为每一同胞所关怀。中正受全民的付托,负国家的重责,对于当前的局势自应有详切的检讨,至对于人民的希望,更不能不作深长的考虑。
国父说:“中华民国之建国,其目的在和平。”中正为三民主义的信徒,秉承 国父的遗教,本不愿在对日作战之后,再继之以剿匪的军事,来加重人民的痛苦。所以抗日战事,甫告结束,我们政府立即揭举和平建国的方针,更进而以政治商谈军事调处的方法解决共党问题。不过经过了一年有半的时间,共党对于一切协议和方案都横加梗阻,使其不能依预期步骤见诸实施,而最后更发动其全国武装叛乱,危害国家的生存,我政府迫不得已乃忍痛动员,从事戡乱,这是最近的历史事实,在世人心目中记忆犹新。共产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已历二十五年,而中正在此二十五年之中,无时不期待共党以国家民族为前提,循政党政治的常轨,共谋和平相处之道,以树立民主的弘规。三年以来,政治商谈之目的固在于和平,即动员戡乱之目的亦在于和平,但是今日时局为和为战,人民为祸为福,其关键不在于政府,亦非我同胞对政府片面的希望所能达成。须知这个问题的决定在于共党,国家能否转危为安,人民能否转祸为福,乃在于共党一转念之间。
所以,我们同胞要解决这个问题,先要问明共党对和平的意向究竟如何?只要共党一有和平的诚意,能作确切的表示,政府必开诚相见,愿与商讨停止战事恢复和平的具体方法;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的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中正毕生革命,早置生死于度外,只望和平果能实现,则个人的进退出处绝不萦怀,而一惟国民的公意是从。
如果共党始终坚持武装叛乱到底,并无和平诚意,则政府亦惟有尽其卫国救民的职责,自不能不与共党周旋到底。尤其是京沪战区为政治中枢所在,更不能不全力保卫实行决战。我深信政府不仅在此有决胜的把握,而且整个国家转危为安,和全体人民转祸为福的枢机亦在于此。我同胞须知今日惟有军民一致,坚持此自卫战事,而在决战之中获得胜利,才能争取真正和平;更惟有忍受一时痛苦牺牲,才能免受铁幕重重暗无天日的地狱生活。中正个人自参加革命战争以来,迄今几四十年,我在每一长期战役之中,都是备历艰辛,饱经挫折,受尽诬蔑,无论失败到甚么程度,我始终持有必胜信念,而最后也必能达到成功的境域。要知道我们所倚恃者为民族精神、人类正义与世界公理,共党匪军的暴力能劫取我东北,却不能征服我们的民族精神;能侵入我们的腹地,却不能侮辱我民族的人格。正义就是决胜的力量,公理终必胜过暴力。我们这一代遭逢了中国五千年历史空前未有的变局,也就是担负著五千年历史空前未有的使命,我们只有忍受一时的痛苦与牺牲,为国家民族的生存,历史文化的延续,生活方式的自由和后世子孙的滋长而奋斗。
同胞们:当此岁序更新之际,缅怀 国父及先烈缔造民国的艰难,体会前线军民坚贞奋斗的痛苦,更觉中正个人责任重大与职务艰钜;亦深信我爱国同胞决不能忍受共党的清算,不能坐视国家的危亡,只有军民一体,举国一致,团结奋斗,保障我们民主自由的生活,竭尽卫国保种的天职,收获八年抗战所得的成果,以告慰我无数军民先烈在天之灵。 国父说:“最后成功归于最后努力者”,愿与我全国同胞共勉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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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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