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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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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元旦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1月1日於南京市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今天是中華民國三十八年開國紀念日。自 國父倡導國民革命,創造中華民國,開國至今,整整經過了三十七年。在這一長期間之中,革命先烈,愛國軍民,流血犧牲,堅貞奮鬥,飽經挫折,備歷艱辛,憲法纔得實施,憲政纔告成立;我們今日在憲政政府成立之後,第一次舉行開國紀念,深覺歲月蹉跎,建國事業如此遲滯,三民主義未能實現,實在是感愧萬分。溯自抗戰結束之後,政府唯一的方針在和平建設,而政府首要的任務,在收復淪陷了十四年的東北,以期保持我國家領土主權的完整,但是三年以來,和平建國的方針遭逢了阻撓,東北接收的工作也竟告失敗;且在去年一年之中,自濟南失守以後,錦州、長春、瀋陽相繼淪陷,東北九省重演「九一八」的悲劇,華東、華北是工商事業集中的區域,學術文化薈萃的都市,今日皆是匪患的威脅,政府衛國救民的志職未能達成,而國家民族的危機更加嚴重,這是中正個人領導無方,措施失當,有負國民付託之重,實不勝其慚惶悚慄,首先應當引咎自責的。

 今日戡亂軍事已進入了嚴重的階段,國家的存亡,民族的盛衰,歷史文化的絕續,都要決定於這一階段之中,而我同胞每一個人、每一家族的自由或奴役,生死或存亡,也要在這一階段之中來決定了。怎樣纔能渡過這一難關,克服這一危機,成為我同胞每一個人異常關懷的問題,而大家對於政府當前的決策,都感覺其利害關係之重大。因為剿匪軍事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大家也都希望戰事及早結束,和平及早實現,所以和戰問題盤旋於每一同胞的心坎之間,而政府為戰為和亦更為每一同胞所關懷。中正受全民的付託,負國家的重責,對於當前的局勢自應有詳切的檢討,至對於人民的希望,更不能不作深長的考慮。

 國父說:「中華民國之建國,其目的在和平。」中正為三民主義的信徒,秉承 國父的遺教,本不願在對日作戰之後,再繼之以剿匪的軍事,來加重人民的痛苦。所以抗日戰事,甫告結束,我們政府立即揭舉和平建國的方針,更進而以政治商談軍事調處的方法解決共黨問題。不過經過了一年有半的時間,共黨對於一切協議和方案都橫加梗阻,使其不能依預期步驟見諸實施,而最後更發動其全國武裝叛亂,危害國家的生存,我政府迫不得已乃忍痛動員,從事戡亂,這是最近的歷史事實,在世人心目中記憶猶新。共產主義在中國的發展已歷二十五年,而中正在此二十五年之中,無時不期待共黨以國家民族為前提,循政黨政治的常軌,共謀和平相處之道,以樹立民主的弘規。三年以來,政治商談之目的固在於和平,即動員戡亂之目的亦在於和平,但是今日時局為和為戰,人民為禍為福,其關鍵不在於政府,亦非我同胞對政府片面的希望所能達成。須知這個問題的決定在於共黨,國家能否轉危為安,人民能否轉禍為福,乃在於共黨一轉念之間。

 所以,我們同胞要解決這個問題,先要問明共黨對和平的意向究竟如何?只要共黨一有和平的誠意,能作確切的表示,政府必開誠相見,願與商討停止戰事恢復和平的具體方法;只要和議無害於國家的獨立完整,而有助於人民的休養生息;只要神聖的憲法不由我而違反,民主憲政不因此而破壞,中華民國的國體能夠確保,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致中斷;軍隊有確實的保障,人民能夠維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與目前最低生活水準,則我個人更無復他求。中正畢生革命,早置生死於度外,只望和平果能實現,則個人的進退出處絕不縈懷,而一惟國民的公意是從。

 如果共黨始終堅持武裝叛亂到底,並無和平誠意,則政府亦惟有盡其衛國救民的職責,自不能不與共黨周旋到底。尤其是京滬戰區為政治中樞所在,更不能不全力保衛實行決戰。我深信政府不僅在此有決勝的把握,而且整個國家轉危為安,和全體人民轉禍為福的樞機亦在於此。我同胞須知今日惟有軍民一致,堅持此自衛戰事,而在決戰之中獲得勝利,纔能爭取真正和平;更惟有忍受一時痛苦犧牲,纔能免受鐵幕重重暗無天日的地獄生活。中正個人自參加革命戰爭以來,迄今幾四十年,我在每一長期戰役之中,都是備歷艱辛,飽經挫折,受盡誣蔑,無論失敗到甚麼程度,我始終持有必勝信念,而最後也必能達到成功的境域。要知道我們所倚恃者為民族精神、人類正義與世界公理,共黨匪軍的暴力能劫取我東北,卻不能征服我們的民族精神;能侵入我們的腹地,卻不能侮辱我民族的人格。正義就是決勝的力量,公理終必勝過暴力。我們這一代遭逢了中國五千年歷史空前未有的變局,也就是擔負著五千年歷史空前未有的使命,我們只有忍受一時的痛苦與犧牲,為國家民族的生存,歷史文化的延續,生活方式的自由和後世子孫的滋長而奮鬥。

 同胞們:當此歲序更新之際,緬懷 國父及先烈締造民國的艱難,體會前線軍民堅貞奮鬥的痛苦,更覺中正個人責任重大與職務艱鉅;亦深信我愛國同胞決不能忍受共黨的清算,不能坐視國家的危亡,只有軍民一體,舉國一致,團結奮鬥,保障我們民主自由的生活,竭盡衛國保種的天職,收穫八年抗戰所得的成果,以告慰我無數軍民先烈在天之靈。 國父說:「最後成功歸於最後努力者」,願與我全國同胞共勉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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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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