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六十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六十年元旦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1971年1月1日 |
——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
全国军民同胞们:
国父领导先烈致力国民革命,先之以广州黄花冈血钟震动,继之以武昌楚望台义旗奋起,在六十年前的一年之中,乃就开启了辛亥革命的辉煌胜利。
今天大陆同胞在毛共残暴恐怖、暗无天日之下,更需要我们民族传统革命精神的赤心碧血,出水火而解倒悬,这就正是我们中华民国新的六十年代——导发大陆再一次辛亥革命年代之来临!
同胞们!国民革命六十年来,诚挚纯洁、继往开来精神之体现,乃是:
第一、由于我们全民救国保种意识的激发,就一再排除了一切外侮内乱,挣脱了百年强权枷锁的厄运,抑且导致了亚非民族独立意识的觉醒,与反侵略、反共产思潮之兴起。
第二、由于全民平等自由理念的伸张,就不但已打倒一切专制军阀而去之,贯彻了“主权在民”宪政的践履,与“万国互助”联合国宪章之导始,且亦正鼓舞著大陆同胞以及共党共干,在独夫毛贼反复斗争、恐怖箝制之下,争自由、争生存,人性良知、光热力能之爆发与照耀。
第三、由于全民均富康乐目标的策进,亦就不但提供了不虞民生匮乏、无复阶级斗争、融和互利的实证,特别是在此二十年来,自由基地,贯彻了理性的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和经济建设之发展,乃使自由基地特立独行于此私欲的个人主义,兽性的共产主义,相激相荡、陷溺恐怖、举世滔滔的否塞之外,造成了我们天下为公的精神与一切邪说暴行强烈对比,奠定了我们反攻必胜、建国必成的基础。
今天大陆形势,其有目共睹的事实,乃是毛贼内讧了十年之久,仍然搞不成一个伪“人代会”的开锣戏,贴出其毛贼殉葬式的讣闻——伪“宪”,亦无法使其斗臭、斗垮了的“政权”,有一个沐猴而冠的伪“主席”出现,更无法使它各地的伪“革委会”恢复其砸烂了的“党”“政”机器。清明的观察家们就十分深知:一九七○年的中共,乃是世界动乱战争的根源!它已经“再次以一种异常残忍和暴虐的姿态,强行其对中国大陆的控制”,“将中国大陆变成了东方的疯人院”!他们亦复深知:“共产主义只是中国生命之流中的一股小逆流”!“中华民族一定能够打破极权主义者的桎梏”!事实是:眼前大陆人心的趋向,人人都有恨不分毛贼之肉而食之的血仇血债!他们不是为争取自由,宁蹈海而死,就是在“上山”“落户”参加反共讨毛的奋战行列,这岂不就和六十年前一样,民族精神、道德、智能、复苏重振的断然行动?而亦形成了我们对毛贼正与邪、虚与实、至仁与至不仁的对照么?
大家自然确信,正义公理,必不因罪恶偏私的滋长而障蔽;而和平胜利,却不能不因罪恶偏私的姑息而转折。奸匪毛贼挟其特务、武器、与海洛因、毛语录、以及核子扩散,来“造全世界的反”的本质,是绝对不会为姑息主义者所改变的!任何对匪卖好献媚的承认,都无异于是承认匪共与附从份子对其自己国家社会之造反颠覆!任何对匪“接触”“搭桥”的幻想,就无异于是对共产思想病毒触媒自杀的行径!这也就是说,凡非属毛贼心目中的敌人,就将成为毛贼鞭笞下的奴隶!实在,今天毛贼之所以敢于疯狂的“造全世界的反”,正是由于这些国际社会姑息份子对罪恶黑暗的短视、对正义公理的迷误之所激荡的由来。
同胞们!得道者原必多助,然而我们诚挚纯洁的革命者,惟求自助为本。虽然今日姑息气氛弥漫,暴力气焰随之猖獗,于是道德力量泯没,信义与法理亦消沉而不彰,然而正义公理,自在人心,终必由怯懦转为清明,由陷溺至于伸张。所以一切权利或可损害于一时,但道义与法理,则必固守,不容稍有丧失,而为其邪恶势力所屈服,务使我民族精神,屹立不摇,以挽救世界人类之浩劫!是以我们革命的信心,绝不会为任何困辱所沮丧!民族的定力,更绝不会为任何变局所摇撼!民国的六十年代,乃正是实现正义、自由、与和平,“造成中国新局面”的年代!今天的前提,就是要如 国父说的“养成国民建设的能力”,“对世界负一个济弱扶倾的大责任”,在建设中贯彻战斗的要求,在战斗中迅速展开建设的工作,澈底摧毁匪伪组织!澈底毁灭共产馀毒!澈底消弭人类一切思想的、种族的、阶级的、宗教的……歧视与斗争!
造成一个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勤勉奋发、庄敬自强的三民主义新社会!
建设一个奠基于伦理、民主、科学,防流弊于未然,策一治而不复乱的磐石之固的三民主义新国家!
导之使进,以臻于人类自由正义,扶危定倾,无复强暴争夺、清算迫害的三民主义新世纪!
同胞们!爱国是人人本有的良知,救国是人人共有的天职。中正一生革命,耿耿寸衷,不唯是对建国复国大业负责,而亦是对每一军民同胞的荣辱历史负责。中正也切望我军民同胞大家检查自己,是否已从革命的历史锻炼之中,把握住了自己革命的志节?激发起战斗的勇气?是否具有辛亥革命志士一样的魄力与准备?是否诚挚纯洁,在磨难中更能踊跃欢腾?一齐来对反攻复国大业负责,从敌前、从敌后、与从敌内,又一次向这样轰轰烈烈、惊天动地、辛亥革命青天白日的旗帜,再集中!再革新!再动员!再战斗!再建设!辛亥时代,南而林冠慈先烈炸李准于双门底,北而彭家珍先烈炸良弼于红罗场,以及黄花冈、楚望台……起义的革命历史,就正在民国六十年代之前,与六十年代之初,重现于大陆之上。中正誓与我海内外全体同胞,同舟共济,坚忍淬砺,追求此最后的成功,并保证其全面的胜利。
我们现在来一齐欢呼:
辛亥革命精神万岁!
讨毛救国胜利万岁!
三民主义万岁!
中华民国万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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