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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讨论:PD-PRC-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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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在话题“PD-PRC-CPC模板应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组”中的最新留言:7个月前

本模板之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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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放一下原讨论存档链接,以免后来者不明。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Fire Ice 2022年8月31日 (三) 13:20 (UTC)回复

反对所谓“中文维基社群中目前的共识是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对象”之伪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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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Fire-and-Ice讨论2019年1月2日 (三) 02:40 (UTC)回复

@Fire-and-Ice:同样反对,模板中提到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对于《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原因表述为“《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中共中央会议通过的各种决议,显然同理属于第一类除外情形。--Xixshnsh讨论2020年9月29日 (二) 02:37 (UTC)回复
感谢Xixshnsh阁下的留言。阅者可见上述,根据最高法院对于中共文件之约束力的解释,应可理解其他中共文件,如经中共中枢机关转发宣传部门兼各分部门,含有要求贯彻或执行的内容,按照其约束效力均具备法令施政的性质。现在模板中所标识的所谓共识,明显不合乎有关法理和实际,未真确反映社群共识。——Longway22讨论2020年9月29日 (二) 05:39 (UTC)回复

关于扩大PD-PRC-CPC适用范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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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共产党文件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前期已有诸多讨论[1][2][3]。目前的版权模板:

本作品来自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仅豁免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版权。根据引述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原文“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其判断依据基本可以归纳为:1.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2.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3.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述的党内法规均满足上述条件,形式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Fire-and-Ice, Xixshnsh, Longway22:也在模板讨论中对当前共识提出异议。下面有几种PD-PRC-CPC调整方案供大家讨论:

  • 方案1:保持现有范围,不做修改。
  • 方案2:扩大适用范围为: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和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 方案3:扩大适用范围为: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党内法规注:为满足“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条件,与中共地方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区别开来

--字节讨论2021年8月1日 (日) 13:18 (UTC)回复

就算一致认为要作出改变,但不代表要作出改变。而且从来没有一致建议改变的共识,中共作品的行政性确认都是建立在《刑事审判参考》和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这些真正的法律解决方案上。阁下在新共识出现前直接拿方案的方法不妥,现阶段仍是征求意见形成共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4:40 (UTC)回复
而阁下既然用ping的方式提及这些挑战原共识的用户,就同样应ping另一方曾参与讨论而支持原共识的用户。否则可能只是堆积票数而形成虚假的共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5:02 (UTC)回复
问题是,除了您以外,谁曾经强烈反对收录中共作品?如果没有这样的用户,那么“就同样应ping另一方曾参与讨论而支持原共识的用户”从何谈起?@Hat600:也许算是一个(毕竟[4])?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07:37 (UTC)回复
开这个主题的目的就是为求得共识。首先,我提出的三个方案并不是让大家投票选择,而是供大家讨论以求得共识。其次,之所以再提这个问题,就是看见所Ping诸君在Template_talk:PD-PRC-CPC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故把问题放到写字间这个文库最公开的地方之一,以求广泛讨论。若我有心偏袒一方,又何必把问题放到此处?--字节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10:14 (UTC)回复
阁下并不需要表明心迹,直接ping三个链接中所以其他参与过讨论的用户就好了,不管是甚么意见,毕竟不是只有这几个阁下ping的用户。他们不能叫“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不过是没有得到新共识。新共识很简单,就是求“变”,所以现在就拿方案太早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2日 (一) 13:11 (UTC)回复
意思是@Liouxiao, Viztor, Antigng, Njzjz, Aoke1989:?--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0:31 (UTC)回复
我不代他们发言,但阁下这种ping法看来可不礼貌。--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02:32 (UTC)回复
看了诸君的讨论,作为最初提议者,我恐怕无法进行总结了。能否基于现有判例直接扩大适用范围确实存在不同的判断,较难形成共识。但对于当前模板所述但是,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因此,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我赞同对其叙述折中调整,即当前中文维基文库社群对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识。--字节讨论2021年9月15日 (三) 01:06 (UTC)回复
基本上可以提案人撤案结束了?各位辛苦了。那最后确认一下这个“共识”是怎么回事好了。@Zhxy_519, Hat600:二位于此类话题参与颇久,能否确认一下?--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15日 (三) 14:04 (UTC)回复
又要考古。我现在有印象的至少是15年:
  • 分类:中国共产党下文件,将准备对1945年后及非党名义作品进行清理,请各位发表意见。--Zhxy 519讨论) 2015年11月11日 (三) 12:31 (UTC)
    • 请尽快清理。军队党政不分,署中央军委的可能需要保留。另外文革期间存在党政不分的情况是否考虑例外?PS 居然某人还在这儿活动过。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月6日 (三) 04:20 (UTC)
  • 开始清理。由于数量较多,欢迎各位用户监督并继续提供意见。--Zhxy 519讨论) 2016年3月13日 (日) 08:32 (UTC)

2015年11月起开始提案。 请注意共识的定义: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并不需要刻意发动讨论,这个就是长期惯例为共识的。--Zhxy 519讨论2021年9月15日 (三) 19:07 (UTC)回复

依据监督并继续提供意见于现阶段而言,是已打破上述之部分仍坚持个别管理立场之可能所谓“共识”——参见针对2015年11月草案的终止呈请,及本地在案记录各项记录1记录2版权讨论1等。
而本案目标为继续打破有关面向本地之虚假陈述,是以当案内活跃各方意见,趋显延展文件范围之可能性是仍可存在、之不过如何确定一个方向倒可能有待商榷尔,相信目前本案之共识在于模板该虚假陈述是从未有解决或准确诠释过本地真实之不同意见、而不应该继续如此公开欺诈社群和读者,但社群是仍需要继续讨论如何更好展示一个不会造成更大不公而收窄分歧的陈述替代之
本案或许不可能在众说纷绕间取得一个当下可能急需的答案,但认为提案人开始本案的进程、并为持续之讨论提供出一点有意义的研判方向是值得我们赞许的,而本案在保证充分展示不同意见、价值观和利益考量等的情况下如果可为本地社区等留下具价值而可继续思辨的疑问,相信也是可为维基社区项目与实践等持续前行提供最为宝贵的动力
愿各位谨记,并维持动力和专注,继续思考和探索我们仍需和进一步可面对的疑问和挑战。
此为本案代为之共议所得小结。感谢各位参与而一定完满、促使本案之思疑向深远迈进,并期待可继续一同在不同课题中有良好协作。—— Longway22讨论2021年9月16日 (四) 01:22 (UTC)回复
对于以上Longway22之胡言乱语不予理睬。Zhxy_519的共识说明没有人否定,那么共识虽多次被挑战,但没有形成挑战共识之共识,所以本模板将获得维持。本案就此可关闭。--瓜皮仔Canton 2021年10月5日 (二) 14:42 (UTC)回复
请见下方最新之提出,阁下可提供利益关联意见,切勿继续滥权干预整体共议。 Longway22讨论2021年10月5日 (二) 23:59 (UTC)回复
下方支持方案2和方案3的用户明明比方案1多,我反对将本案现在关闭(即选择支持者最少的方案1)。瓜皮仔Zhxy 519要是想支持方案1,请在下方提出支持方案1的理由,获得大部分用户支持后才能选择方案1。--Midleading讨论2021年10月6日 (三) 03:18 (UTC)回复

对提案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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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方案2。由于中国共产党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权利,所以上述判例中党章和人大报告被视为的显然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这证明中国共产党具有行政权,我认为可能是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合法政党。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一切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均为共有领域,即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3日 (二) 11:00 (UTC)回复
依据中共有关明文而视,部分倾向于方案2,并期可参考本编原修订之版本适当再整合,作为后续之讨论改进的基础,以更全面应对不同文件之特定效力性质。——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4:34 (UTC)回复
鉴于下列讨论可见有关维持争议之理解根据相对模糊、法理不足而合理疑点仍多,而基于站点所处司法管辖区之基础,建议将适用普通法原则对个案进行判断加入模板辅助说明,便利形成之方案实际可遵循合规法理实践。——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0:36 (UTC)回复
感谢字节君提出的参考方案,但我认为在共识就达成对使用的法律理据的一致前无法具体表示对某一方案的具体支持。——但如果一定要给一个现阶段的态度以旁证我现阶段的立场,我要说方案3比方案2好一些,它更符合各种法源(包括《刑事审判参考》)的要求。(这不代表我现阶段就无条件支持方案3,仍希望从各位的讨论中继续获益从而随时调整自己的立场以更有利此次模板的可能调整。)--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2:35 (UTC)回复
正如我在上方所述,所提方案仅供大家参考讨论,不是投票,也衷心希望大家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广泛讨论形成共识。--字节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2:22 (UTC)回复
一旦尝试讨论不同意基于现有方案再选择的时很容易产生苦难,即无法整理出不认同现有方案之妥协点,而且明显飘移严重化,会影响共识后续稳定度。期第三方可先稳固方案2和方案3间的分歧差距,厘清阶段优化方向可便于继续形成共识。——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51 (UTC)回复

银雪阁下于下方大幅提供意见之时,撇开其他分歧而银雪阁下有提出方案2加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本编认为有可商议之空间,陋见如下:
基于文本实际效能等而言,上述当中的“特定的组织决议过程”与约束力未必有绝对关联度,判读个案其效能与撰文人本身身份或头衔等亦有关联度,兹建议在该句中仍附加上本编所提出之个案判读等类似元素。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26 (UTC)回复
首先,非常认同字节君的说法,我们目前继续寻求共识中,希求广泛讨论,我也对字节君能初步提出几个参考方案引发诸位讨论的做法表示感谢。
另外,@Longway22:很遗憾不知道是因为我写得太长影响了您的阅读还是我的粗体加得不到位,我得在这里重申:我对方案2的疑虑无涉于您所理解的引文“重点”——“特定的组织决议过程”,而正正在于您自行提到的“本身身份或头衔”,请注意我在下方已说明(但为了方便各位观看我稍作复述),方案2所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第三条内容,与《刑事审判参考》中“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表述,在发文机关头衔范围和效力范围上不尽相同,因此本人对当前方案2认为需要修改而至少暂时更倾向于方案3(因其至少属于上述两文献的共通部分)。当然,我非常欢迎您提出修改建议,对于您提到的加入“个案判读”,我不太清楚您所指的是什么,但我认为如果是已有法律明文和指导案例说理阐述作为模板支撑的话,恐无此必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56 (UTC)回复
阁下可能事实忽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包括所明定之范围,既已具备明文效力,则仅需再备注如在大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条件。而以共产党中央统一领导所有党组织之事实结构等而言,于方案细则中强调中央与否并非必要之元素,因为中央下级组织以现事实结构等不可能独立产生抵触中央统一领导体系系统之效力,应不影响目前社群认识共产党领衔文件等具备约束力之共识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3:34 (UTC)回复
您所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言及的明文范围与具备的明文效力”是由基于中共在党内对党内机关和个人的领导所确立的,这些范围与效力对中共组织自身的效力没人质疑;但是,其是否具有行政性质则自应由法律决定,而并非由此条例来决定(事实上此条例也并未言及)。之所以今天我们在讨论(部分)中共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性质,首先是由《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说理而触发的,如果绕开此指导案例或仅把这一指导案例当作一个门面牌子而忽略其文面含义,恐怕都背离其本意。则连此前的模板的存在正当性都是一个问题了(此前的模板据《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说理来建立,我想您不会反对吧?)。我们是讨论模板的法律依据并进而改善模板应用,根据法律探讨是否适当扩大收录范围,至于内里言及什么元素,这恐怕不是你我来决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说明作出的决定,今天你我能看到的限制线已经画出来了,如果此后限制线有变化,那当然另行调整,但线就在此处,却不看文面而要靠无限延伸和自由心证,恐难接受。总之,以上讨论与中共具备何种权力与势力根本无关,讨论法律依据而抛开法律,只单靠党内条例论说,我个人意见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我个人的建议如下: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所言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并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可认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所制定之党内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抛砖引玉,尚请诸君指正赐教。--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4:35 (UTC)回复
详细分析在总案底部,简述就是,根据对应实际管辖区现行宪法所确立、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有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在未有要求遵守党员章程外、实际在辖区事实受权党团组织之党员执行党内文件,可以强制辖区党外同一级辖区之公务人员、从业者或平民等必须遵循党团组织之领导而事实执行同一文件,可定辖区内机关(《刑事审判参考》属该项衍生作品)、人民均于法理事实中有受党团尤党团中央部门之(行政)权力限制和影响,可视有关作品具备对应属性,不在党国著作权法之权利限制范围内。——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7:32 (UTC)回复
我先做一个简述回应: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指出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遭到了您的误解——您的“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有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与本条所指的“破坏”至少在字面上的外延有显著差距;而正是本法之第五条言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以反证您指“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有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之遗漏——您遗忘了法律的存在(请您注意,我们是在讨论模板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开政治制度研究会议,如果单凭政治制度,无视法条存在,则请问著作权这一法律观念有何存在价值?)。至于您再三用各类“事实”来无限外延甚至挑战“法条”,这是典型的过度自由心证;恕我直言,您也许不喜欢被“极权国家”的“傀儡法律”所掣肘,但如果不是在讨论这一“傀儡法律”的适用性,那我们是否也可以推而广之认定一切保护大陆出版物之“傀儡法律”都是无效的?正是因为法有明文,我们的讨论才有所依据。相关具体,我在下文作说明,请移步底部。--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1 (UTC)回复
简述引用重点、银雪阁下可与各阅者同阅:公务员义务包括如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无制约条款(十四条),与本案提交之宪法前置剥夺表述同,既已无限扩大不至于中共中组部或其他单一提及之分支机构等、均有潜在无限权力影响,为进一步党国之实证,合乎所求之“事实”和“法理”二,亦是本案议据根之一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4:53 (UTC)回复
这就更加荒唐了,公务员法第二条已经言明,“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既然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其所属之机关自然属于行政机构,其文件具有行政性亦是意料中事,根本与中共之领导无涉;而本模板讨论的却是中共文件之是否具有行政性,您却扯起了份属行政机关的问题。若照您的推论,则今日中共最高领导人亦曾讲过“党是领导一切的”之语,照您的推论亦即指包括私人作品在内的创作尽皆受中共领导,则您动议尽数在维基项目推翻大陆之版权体系即可,不论公私一律收录,何须如此周折?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讨论,思考务实可行的方案,而不是仅仅依据(我无法理解其用意的)过度自由心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复
重申方案2与方案3非不可整合,即回到方案本身并无问题,仅在于整合元素之敲定与否(所见是未有明确一个整合位置)。效力与否事实如照有关提出之自由证明原则、包括对应管辖区主管机关也可无限自成闭环——基此也建议社群可虑有关管辖区之自证因素,如社群等是否认为版权基于法理一般失效而主管辖区仍可依据其一贯之自证因素而伸缩无限(主权)控权、并冲撞含本站辖区在内的一般司法管辖区权限之情况。——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46 (UTC)回复

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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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党内法规有3615篇,见[5]。--曾晋哲讨论2021年8月4日 (三) 23:51 (UTC)回复
近期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收录了1949年10月至2021年6月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中共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且公开发布的党内法规,共183部。其中,中共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108部,中央纪委以及中共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75部。[6]--字节讨论2021年9月3日 (五) 11:34 (UTC)回复

正显示版本所声称“共识”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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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说一句,原有的共识本就不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目前的共识是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对象”根本就是伪共识,甚至妄图代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等社群,何来挑战共识之说?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16 (UTC)回复
@Fire-and-Ice:阁下请假定善意——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31 (UTC)回复
我不知道何来AGF,Zhxy 519的编辑企图代表“中文维基社群”难道不是事实吗?或者你能给出这条编辑的AGF的其他解释吗?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8:36 (UTC)回复
@Fire-and-Ice:是事实。@字节:建议先将模板小字部分改为“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Zhxy 519:请解释您在2018年12月30日做出的编辑版本1524863所称“社群共识”形成于何处,为何回退2020年由user:Longway22做出的改进编辑。——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09:15 (UTC)回复
  1. w:WP:CON#过程:假如其他编者后来修改了旧的版本,而新的版本也不被质疑,我们可以就认为新的共识已经形成。当你回退你不同意的编辑时,你不应简单标注为“无共识”,而应该表明你的反对意见。共识就是长久存在,不需我代表。
  2. 我认为这里用“请说明”的问法是奇怪的。同意longway22的话吗?那就说々其发言如何合理,不应回退;同意我的,那就不需要问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6日 (五) 14:41 (UTC)回复
    在此之前烦请您解释一下为何用日文字符“々”吧?毕竟归根到底,本站不是日语维基文库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复
@Zhxy 519:1.您的编辑被Fire-and-Ice二度回退,并使其发起讨论,这足以证明有充足的反对意见,已经证明该共识的形成未采用反对意见,是不合理的。2.无论是否有该共识,您未经讨论便在该模板声称这一行为显然有失妥当 3.因为共识应当得到充分的支持并采用小部分人的合理意见,而您的行为两者均不符合,因此恐怕未能称得上是共识。
1.“无共识”证明您的编辑内容不合理,因此应当回退,这便是回退的理由。2.我说的不是“请说明”而是“请解释”。如您所言,回退应当说明回退的理由——即反对意见,而您的回退仅仅说明该笔编辑为回退,而并未说明理由,因此在此询问。3.无论我是否同意您的编辑,未经讨论也未说明理由的回退本身便不妥当,因此不存在“同意我的便不需要问了”。——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0:34 (UTC)回复
恕我不对阁下完全一对一回应。
  1. 所以,如我写的,“伪共识”跟“无共识”没甚么差别,不应作回退理由,发起的那个讨论我想很多人根本没注意到,就那么湮没了。其次,我在甚么模板声称甚么行为失妥了?我没找到也不记得了。
  2. 解释和说明也是一个意思吧。你说的也对,我当时是直接回退,但没有一定要给理由才是妥当的说法。阁下既然问了,就是看到Longway22在模板写了一堆不知所云的东西。--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2:12 (UTC)回复
@Zhxy 519:1.请您解释为什么不应做回退理由。2.发起的讨论是否有人注意与我的观点无关,我的重点是此人回退后提出了讨论,便说明其认为该事务应当取得共识后再编辑,这是一个反对意见。3.我认为您在该模板宣称未经讨论的观点为社群共识这一行为不妥。4.请问为什么称其为“不知所云”,添加的内容均有法律依据并获得社群共识。——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3:27 (UTC)回复
这个模板是本身声明代表“中文维基社群”的共识,然而“中文维基社群”根本没有这一共识,难道这一回退理由还不够充足吗?看好了,我反对的是“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这一陈述本身。zhxy 519多次回退至无共识版本并把我封禁是毫无道理的。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4:22 (UTC)回复
你们连我写甚么都不看吗?不能拿“无共识”回退是w:WP:CON#过程的原文,要质疑就要拿出质疑的理由。Longway22的法律依据?就说甚么三大改造那一段吧,拿一个法律有关的教科书就来贴,跟正文有关系吗?有在之前讨论拿出来,得到他人赞成吗?阁下不能没话找话来“讨论”,上面还有“中共是唯一合法政党”之语,再讲这些错话,我就可以完全无视阁下了。--Zhxy 519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5:27 (UTC)回复
1.该方针的背景为维基百科,按常识理解,此处的“无共识”与上述的无共识不同,后者的逻辑关系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共识,所以添加的内容是错的,所以应当回退。2.北京大学出版社是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基于这一点,其发布的内容在未有证据证明为假之前,应当假定为真。关于注释三,有官方媒体引用,即使无原文,也可以假定真实。3.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重新讨论中共作品的版权状态4.关于“中共是唯一合法政党”,其为长久争议话题,在此不应展开讨论。5.“无视”他人不符合维基礼仪,根本上阻碍了讨论正常进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该种行为均被认为是不对的。——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7 (UTC)回复
@Zhxy 519:补ping——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6:18 (UTC)回复
再讲这些错话,我就可以完全无视阁下了。原话奉还。我的回退理由不是什么该编辑无共识,而是你加的陈述是错的!这已经表达了我的反对意见,听懂了吗?Fire and Ice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07:21 (UTC)回复

高来高去(银色雪莉语)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来折腾一次。相比在删除讨论能看到曾晋哲拿出那篇决定性的裁定,这次发难连长篇论证也没有,下面又在离题,这种讨论真的看不到意义。中共作品删除是不是共识?反正除了“不懂”,一直都在做。但只要有影响性的法律决定,有没有共识都要法律第一。—-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7日 (六) 09:41 (UTC)回复

该种讨论属于争议问题,大家都不是法律专家,有案例或者解释最好,没有就这么讨论着直到获得足够共识,所有人都没有反对意见——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10:20 (UTC)回复
另外就是维基媒体所有网站皆不搞审查内容行为,只要适合收录,凭啥不收录,既然WMF是一个美国的基金会,那么就应该根据美国法律应收尽收,“中共作品”的版权状态我还真没啥特定兴趣。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8月7日 (六) 11:12 (UTC)回复
@Gzdavidwong:如果真有这样的共识,麻烦阁下贴出链接让我阅览一下可好?天天说“中共作品删除是不是共识”却不引用某个链接,我只能说我天天在看一件皇帝的新衣么?--Liuxinyu970226讨论2021年9月8日 (三) 22:53 (UTC)回复
问我要甚么?又不是我说它的的确确是共识的。--瓜皮仔Canton 2021年9月12日 (日) 13:35 (UTC)回复

对总结式长编论见之对话

[编辑]

发表一点看法:

1、版权属法律所保护的事物,若无法律则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谓的“事实无效”),但只要法律存续而未被废除,则仍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版权状态分析,否则,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但仍不能仅仅因所谓“事实”甚至是“事实推论”来判定版权所属,而应该是这“事实”或“事实推论”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从而使某文件获得或失去版权效力。(举例,Wikisource:版权讨论#7月储安平之仍在讨论中之个案,若依所谓“事实推论”则储安平之生死可“推”,何必讨论?然而讨论各方仍尽可能谨慎,并尽量以有效之文件或法条作为理据,即可印证在下之说;又举例,正由于刑事审判参考所言之“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才能使原应属法人作品之中共党章和党大会报告成为行政文件。)

2、本条之所谓“共识争论”,在下没有评价(我不太懂评价高来高去的事情),但在下认为:现行模板中所言之“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是不大准确的,这确实存在着争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支持@落花有意12138:君的暂行改为“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的修改,直至进一步共识获得为止。如此应可反映——即便是目前看起来相当对立的各方——的意见最大公约数。当然,如果哪位并不喜欢或不认为共识应该是寻求最大公约数,那当我没说;又或者哪位认为这样的修改无法(即便仅仅在目前)反映最大公约数的,请指正。

3、至于@Longway22:君的修改版本,我的意见是:您的模板中所提的三点,第一点我当然完全没有异议,第三点我也没有异议(大体上没有异议,但我对您所指的“因此,本模板的使用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已判明之文件”的提法表示有所疑虑,恰恰相反地在下认为应当根据法律文件来使您所指的“其他文件如个别判定合乎本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也可属于公有领域”得到实现,但请容我在下文再详细说明陋见)。但第二点中,首先,以仅具有学术论理性质的文献(即便是法学文献)作为现实法律问题的充分性佐证,在下是明显不能接受的(出版社也罢教科书也罢,并不能作为文献具备权威性——法律权威性——的佐证,即使“假定为真”,也只是一家之言,作为文库方针模板建立之单一理据是不妥的);其次,毛的讲话和中央政法小组的报告,其实恰恰指出了:①法律依然存在的事实——即便它部分或完全失效——因此在法律没有被废除之前,我们都应以其作为版权判断的理据,而不是以所谓“事实”来作为判断的依据——要是用“事实”作为依据,这事实起码要得到具备法律或等价法律效力的文件加以确认;②党内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质,应当划入公有领域(“……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关于①,五四七五七八八二乃至现行宪法,书面时效上从未中断,均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指的明确规定,则由其机关属性所决定的文件版权方可知,而不能搞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关于②,中共建政后各历史时期可能存在之特殊情形,其实均可按照“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来加以判断。总之,符合上述所提的法律文件明文之特征的,我认为是可以收录的——正如Gzdavidwong君所言,法律第一——因此不符法之明文者,何必论?(我以上的论点可能忽略了w: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时期,但我总体大意就是依法办事)

4、@Liuxinyu970226:君,版权状态讨论不是内容审查,收录文献时尊重文献来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说到兴趣,其实在下也对中共作品兴趣不大,但版权讨论毕竟不可轻忽——何况社群难得地相当“热火朝天”——因此在下才参与进来发表几点谬论。另,插句嘴,“々”不仅是日文字符——所以还是回归主题为好。(插了诸位的话,若有失礼之处请见谅。)

5、高来高去其实是就各方而论的,我不否认大家都提出不少值得思考的论点,但高来高去的东西实在太多了——所以我认同@Gzdavidwong:君在高来高去问题上的观点——但应该对各方都是。PS:当然,这不代表我反对提出任何就其他编辑(包括管理员)行为进行质疑或挑战的行为——程序上我是不反对,内容上我暂时没有立场——就像我在另一个话题说的那样;但请有意进行此类挑战的编辑们注意在此话题下就事论事,不要让对模板的讨论被模糊焦点,也切勿动辄把具体事务问题扩大作无限延伸或上升到任何根本方针之存续——这样对讨论无益。

6、长篇大论,满纸荒唐,欢迎诸君指正赐教。——但我不是想要和稀泥,所以如果有人误会我是来和稀泥(也许没有人误会),特此声明,我不是来做和事佬的。--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3:58 (UTC)回复

1.同意。2.同意3.我们在讨论的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文库方针。此问题暂无法律文件解答(至少我们还没发现),因此只能引用学术文献。同意该条其他意见。4.尊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因为美国与其共同签署过国际条约,此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5.何为“高来高去”?6.真的很长。——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07:08 (UTC)回复
  • 很高兴我们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虽然目前暂时只是两个人)的共识。就您的意见,我再详细说明如下:
1、“文库方针”的表述是我手误,我指的也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但我不认为此问题没有法律文件解答:《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已经列出了中共文件是否在公有的目前明确有效的审核标准,也就是“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对于有几位编辑聚焦的党政不分情况严重时期的文献(如文革时期),此一时期宪法脉络未曾中断,其所指的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法有明文,这些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发文自然无须质疑,而其他形态机关之发文,则皆应以前述《刑事审判参考》之列述判断之,而不应该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至于引用学术文献,我不反对,但请注意您曾说过的,我们在讨论的是法律依据,学术文献可作为论理之旁证,决不可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这也是我对Longway22君的不同意见之一)。总之,依法办事。在此(不是对您)我愿意再重申一次:不能以法律所谓“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缘故或者“权力结构”等过分延伸的无关议题,试图径自用“事实”或“事实推论”取代法律。
2、尊重文献所在国法律不仅仅是尊重国际条约的缘故,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编辑者(身处在文献所在国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我称“尊重文献来源地法律也是正常的”,与您的意思虽有角度不同,但无根子上的冲突,我并未否认这是法律义务(相反,我的意思就是认为这是法律需要);同时,我并未提及“道德义务”,我也不认为道德义务是划一的标准,所以我不清楚您所指的“而非道德义务”是意指我何处表述,请恕我不能回复此处了。
3、“高来高去”就是“高来高去”,字面意思罢了。至于长篇大论使得各位同仁须耗费宝贵时间,原非我所愿,但我却认为只有叙述清晰的论理(或者有些人认为啰嗦2333)才能有助于观点各处细节的清晰陈述,有助于各方从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而不至于演变为“高来高去”的局面。--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0:42 (UTC)回复
1.字节编辑所提方案二,可谓是合乎法律明文。因为既有您所提到的指导案例可以证明中国共产党有立法、司法或行政力量,因此,中国共产党所发布的立法、司法或行政文件具有其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其为公有领域。所以我认为可以在您所提出的严格遵守判例的推论前提的方法更进一步,变为方案二,您怎么看?2.阁下的表达虽然长,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逻辑脉络,希望阁下可以保持此种逻辑清晰的发言方式。——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8:17 (UTC)回复
您好,谨回复如下:1、能理解您的说法,在下属于对于文字的字眼比较深究的人(也许是死板的法条主义者233),倾向于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延伸演绎(请注意我并非以为延伸演绎是错的,而只是在实务上更倾向于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延伸演绎),于是我注意到《刑事审判参考》中“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限制性字眼,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第三条内容在适用范围上首先可能不尽完全相同,所以目前比较倾向于不反对(在不乏争议的问题上很难说马上完全支持某一方案,请您谅解我的“不反对”之意)稍保守但属于两文献之公共部分的第3条(当然,我主要重视的是它完全属于指导案例的说理范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至于中共在党政分离情况复杂下具有或不具有何种力量,于我而言是另外的议题,比起“事实”我可能更重视“程序”与“条文”。但我并不是表示反对方案2——而是需要仔细看看每一种文件是否能够在《刑事审判参考》所言及的范围内。——但我并非要对诸位的立场进行批判,和而不同,我非常赞成每个人的说法都应有不同的地方,也希望能从大家有益的讨论中至少达成公约数的存在。2、非常感谢您对于长文不感厌倦,我也是聊以自嘲,也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出更多详细的同或不同意见,供各位同仁考量。--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复
该讨论串已取得共识:同意方案3,不反对方案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复
我觉得此处我与您的共识最多只有同意方案3,我并未表示不反对——也并未表示反对——方案2,我认为如果按现在的方案2,其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所提及的发文机构和效力范围与《刑事审判参考》是不同的,所以现行的方案2我并不表示支持,至少需要加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限制性前提。--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复

在此仅先围绕银雪阁下副知本编的第三点,大概补充一下意见(论述可能涉及其他几点),供各位参详:粗浅理解虽然针对文本属于中共文件类别,但在本地站点中适用的管辖区法理属于commom law之体系,于这里引用普通法基础除合乎管辖区之精神、亦是合乎维基系统与本地立基之共识形成——是故银雪阁下排除学术性证明时,论说之基础不认为非常可靠,根据有关共识和实践、再引用典籍之理论等加以佐证,在commom sense/law当中是其中一个完成之证明,如需质疑有关建议可以引用其他论本等再加以反证。需注意(可能以前提过,再说明)本编原修订之版本中、所引用之法律著作主编,具备政府法律专家身份,同时任多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咨询专家,如疑虑者考虑引用其他正式论本辩驳、谨记考虑论本发表者之资历和经验等是否适当。另请注意上边本编已提讨论之行政特权问题(补追加链接)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而于本地之尺度实际制造矛盾妨碍commom sense之持续,是以该等论说也可关乎达师阁下曾表述之另一困难,于本地重论等务必加以留意。——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0:57 (UTC)回复
很高兴您也加入到这一讨论当中来,您的意见使我深感获益,并就您的意见谨回复如下:
1、您言及“在本地站点中适用的管辖区法理属于commom law之体系,于这里引用普通法基础除合乎管辖区之精神、亦是合乎维基系统与本地立基之共识形成”,我对此没有异议,并且清楚认知到正如Liuxinyu970226君此前言及的“既然WMF是一个美国的基金会,那么就应该根据美国法律应收尽收”,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中也明确言及“由于维基数据库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境内,数据库里的内容是否合法显然应当首先依据美国的版权法来确定”。但是正是在此文库方针下也指出,“但当本站有许多中文国家地区用户时,也参考这些国家地区,像是两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权法律法规”。自然,“首先依据”与“参考”不能相提并论,但是我们如今“讨论的是模板背后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文库方针”(落花君语),那么按照文库现行方针,是不是应该在依据common law的同时,参考文献所在地的版权法律法规?抑或是阁下想要提出的,实际是对方针的修改?如是,应当另起一炉灶,而不应当在此问题中“把具体事务问题扩大作无限延伸”(敝人的陋见)。
2、有见及此,则有关于您所指我“排除学术性证明”之说法:首先,我应当向您指出的是,我涉及此处的的原话是“以仅具有学术论理性质的文献(即便是法学文献)作为现实法律问题的充分性佐证......作为模板建立之单一理据是不妥的”(以及在后文与落花君的交流中所说的“学术文献可作为论理之旁证,决不可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以上应该并无“排除”学术性证明之嫌疑吧?这显然是在表达对于仅以(且既缺少您所说的“有关共识和实践”(话题下各方的表现已体现出,在此处此刻并无共识;至于实践,我猜测您指的是法律实务实践,那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就是很典型的实务实践,但它却说明了您的观点和我的观点存在某部分的可洽——“党内文件(部分)具有行政性质,应当划入公有领域”——当然您要是不认为那是最大公约数则另当别论,也许是我会错情表错意xd),从而使得您的“加以佐证”落了空;同时也缺少我所要求的法律条文印证)某一种学术性证明作为模板建立之基础证据的担忧。其次,有鉴于第一点中我已陈述,若要按现有方针来,需“参考”当地法规时,则此处之“参考”自然是首先以中特法(按一般公意的理解,此法系虽杂糅但总体是大陆法的路子)为背景来使用当地法律文件,恕我浅陋,我不曾见过有人用common law之逻辑解释或使用中特法或者大陆法背景的法律文件(解释或使用,不是评价)——然而这一学术性文献在中特法背景下甚至根本不能算法律文件,这样一来,不论其“发表者之资历和经验”,似乎都无法成为一个单一理据基础证据(但我仍然赞成引入多方意见以便旁证观点)。
3、所以,如果您要纯用common law,请提出方针修改动议寻求共识;如果您要参考中特法,是否应该客随主便?若您要提出修改方针动议,请先注意方针初衷——“但当本站有许多中文国家地区用户时”,著作权法是属地法,考量本地有各方来客编辑时,对这一方针作出“您想要的改动”是否符合您所说的“维基系统与本地立基之共识”——我不记得维基系统有一个共识叫“赶客”(这是粤语,我一下子也想不到更好的词)或者“使用户置身于不必要的风险中”?
4、“行政特权问题是否可能violate copyright”、“妨碍commom sense之持续”,我想这是于前述文中已可以回答的问题,就不一一回复了。我还是想提醒,我们讨论的是法律依据问题。恰好您提到了达师君曾表述过的内容,我此前认真拜读过,当中提到:“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是PD”来证明PD显然不妥;我们连“没有人且不会有人声称是作者”那个模板都没留下,何况现在这个语境呢?”,在我看来,他的说法显出了“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这是在下此前讲的,我想应该是您我他众人共同的观点),但同时他也指出了即便如此,以“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是PD”来证明PD”这种典型属于我此前所表述的用所谓“事实”或“事实推论”来证明版权状况是“显然不妥”的。(这是在下个人的妄解,若达师君觉得曲解了他的本意,那实在抱歉)还是那句话,要么请去提修改方针动议,我的意见如第三点,要么,请看第五点。
5、综上,为免我的拙劣文笔使得诸君误会我的真实意图,谨简述如下:按我的陋见,可以在“参考”按照历史和现有法律和具备等效法律诸文件制约下,适当扩大现有模板范围(这个制约的范围及相关条文,我前文已经说过,恕不复述),但不能搞自由心证和过度演绎。我想这也许能为各方之寻求最大公约数先画一个虚圈(我并没有那个脸面和勇气动辄以共识自居)。
以上,请诸君指正;又啰里啰嗦了半天,长篇臭论,蒙Longway22君协助实现版面区隔,以免影响各位阅读体验,十分感谢。PS:适才有朋友问什么是“高来高去”,我不幸地发现,这一部分在下自己的论述也不幸部分陷入了“高来高去”的怪圈——不然我无法应对“高来高去”。呜呼哀哉。--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8日 (日) 15:13 (UTC)回复
感谢阁下的回复,阅未有提供任何文本反证原本编修订引用之法律意见,也无法认可有关未有引证所得之诉诸意见,维持已提出之意见。还望阅者可参与讨论上区之具体共识方案,避免无人有意参与协作方面而导致议案再次存档。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0:30 (UTC)回复
当在下引用有明文的法律文本请您注意时,您却说在下“未有提供任何文本”,这说法是不当的;而当您在高屋建瓴跨越式引用普通法之原理试图解释或使用大陆法背景的法律文件,甚至试图引用在大陆法背景下并非法律文件的法学学者意见并试图超越大陆法背景人为拔高其法律效能时,却以此背景指称在下据法律条文而发的推演议论为“未有引证所得之诉诸意见”,实不知其何所指为?至于关于共识方案之意见,我已言明立场,建议您可以再稍稍细致一点阅览前文(当然,如果是因为长度太长使您不耐,那是我应当抱歉的),何以导致无人参与?我们在讨论的过程中希望凝聚各方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而不是以自身立场为不可逾越之“圣域”,我想这才是维基之共识。非常遗憾与您的讨论未能寻求最大公约数,但很高兴与您讨论。--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2:28 (UTC)回复
@Longway22, 银色雪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大陆法系”而非“w:海洋法系”,因此只使用成文法,判例法被演化为“指导案例”。但是,由于对于中国共产党作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所以该作品受到所有缔约国的保护,其中包括美国。综上,我们需要讨论的一个新议题为:当一部中国共产党作品在中国是公有领域,是否意味着该作品同时在美国为公有领域?(即,是否视为作者放弃作品版权?)
我倒不认为这个问题存在不明之处,一部作品,不管是否中共作品,在中国是公有领域,并不代表在美国就进入公有领域,这正是由伯尔尼公约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决定的,在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中已有前人详细论述,恕我不展开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10:43 (UTC)回复
@银色雪莉:谢谢您。既然如此,那么是否意味着即使中共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本文库也要等70年?——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07:15 (UTC)回复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如果中共作品中“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那么这些文件的版权判定就类同于法律,自发布起就从来不适用于版权法而在公有领域,何来等70年?--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35 (UTC)回复
我的理解同上。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七条第8款建议的较短期间规则和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针对的都是有版权,有多久的问题。中共作品(范围待讨论)依《著作权法》第五条豁免版权,自始至终无版权。既无版权又何来讨论有多久问题呢?--字节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1:51 (UTC)回复
已理解,谢谢二位——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1日 (三) 08:13 (UTC)回复

我很疑惑的是,小标题的存在到底是为了区别“个别”,还是区别“长篇”?如果仅是区别“长篇”,那我当为影响各位的阅读体验致歉;但如果是区别“个别”,那未免有过度自我中心主义之嫌了。但我仍愿意对Longway22君您回复您所设置的小标题的行为做善意推定,因此我选择相信是为了区别“长篇”。至于您指我“正妨碍其他意见之表达”,请清晰指明我的言辞中可有此种立场的具体反映,否则,这样的所指就是无根木无源水了。如果仅仅是因为我与您的立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我本想写“我与您的立场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但恐怕您不这么认为,我也无须再解释了,上面已经讲得很清楚)而给我扣上“扭曲共识表述之嫌疑”的帽子(请详见编辑摘要),那么恐怕我以长篇详细叙述我的立场以使诸君不致误解的意图不幸落空了。我们的讨论是为了寻求共识,寻求共识时展示本身目前之立场是您与我都在做的事情,但却厚此薄彼,您的是“共识表述”,我的就是“妨碍表达”,则不免违背了寻求共识之讨论的良好愿望了。另,容我再说一句:请问你我都同属维基编辑的情况下,难道我是具有什么特殊的权限或技能,足以说几句话就能“妨碍其他意见之表达”?这使我深感疑惑呢。--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9日 (一) 03:00 (UTC)回复
“个别”“长篇”很难让人看出是善意待之,已将该标题删除。我早对此类小动作已有过类似警告。--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0日 (二) 12:07 (UTC)回复
有关做法无法苟同,同时不再认为阁下适任本地所谓现有角色,并请阅者无视上述。——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2:16 (UTC)回复
@Gzdavidwong:感谢您的操作,我对您的第一句话亦有同感。不过标题既已由创作者加以一定程度修正,我也无意继续纠缠于此细节问题,希望这样的表态能更促进在本话题之核心问题上不断与各种意见碰撞以求获得合理的共识。感谢您的声援,也期待您得空时为本话题之核心问题提出您更详细的意见(此前您的意见已拜读过,在我阐述陋见时亦引用过您与我意见相同之处,所以也很期待您就您的意见能进一步发挥叙述,从而加强各方碰撞)。--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复
基于以上为免他者乱入而扩大其他分歧,已修正,并尝试再以银雪阁下之疑虑而适当解释:认为本编与银雪阁下之论见互异、部分分歧点在于法理诠释之基础、过程和论据实质等存有不同,目前看大概还暂时处于各有进路,需良好方缩窄共议。不过银雪阁下上方对于方案2之附加建议,本编也认为有可商议之空间,将适整合不同于上方方案区域再行商议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3:18 (UTC)回复
您好,有关于您此前添加小标题、恢复小标题行为和相应的编辑摘要当中引起我的疑虑,我已在前有发言,虽遗憾未获您详细回复,但您相应对标题寻求修正,我亦相应对您的行为作出善意推定并不再关注于此小标题问题,以求促进讨论。但这不改变我对Gzdavidwong君第一句话的认同——最开始的小标题确实难以让人感到善意。希望能与您在实事求是和更富善意的前提下,继续展开不同视角的讨论以寻求共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0日 (二) 14:18 (UTC)回复
@银色雪莉:我其实也该说的都说了,我自知不常来文库,但直观上和早前的意见一致,认为中共始终不等于国家机关。以前别人的意见也不重复,但这次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怎么看也还是“党内”,不似能扩大范围。--瓜皮仔Canton 2021年8月12日 (四) 12:45 (UTC)回复
感谢您提供您的观点,我也非常同意您的不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能作为支撑扩大范围的直接证据的说法。我目前的看法是此前已经被承认效用并用于界定中共文件可否划入公有的《刑事审判参考》之案例,提及符合“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之特征,这一条似可为部分中共文件(我个人认为至少须符合“党中央发布”和“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创造可以接受的(也合乎文件字面含义的,因此是可以在法律下有制约地,而非全部把中共文献)划入公有的标准;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作为参考,仅能起到指明符合前述特征的文件的类型的作用,不能把它作为直接证据。--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2日 (四) 15:50 (UTC)回复

您好,我认为中共规章并非是需要所有人遵守的,这一点上我理解并同意您的意见。不过由于《刑事审判参考》判例说理中有所言及符合特定标准的一部分中共文件似属于公有领域,那么我想根据此一判例的文面来有制约地扩大党内文件是否属于公有,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提案——但当然,我愿意重申我的观点:维持现行模板很好,适当扩大也可以,但是要建立在法律或法律文件言及之前提下,自由心证跟无限推论我个人是不能接受的,也因此我在上面陈述了我的意见,与其他意见的诸君进行讨论,并刚才在上边提出了一个陋见的参考方案,供诸君指正,也希望能得到您的看法与建议,对讨论都是很有帮助的。--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4:44 (UTC)回复
根据对应实际管辖区现行宪法所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之表述等结构(注意如“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国家根本任务限制于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标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本质),并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之有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即具备一定普通法之习惯宣示——整个法体事实由中国共产党所掌握、司法管辖区内所有人民受之所凌驾而有失常规法体所拥有之自由独立等权益。关键实际不是遵守党员章程,在于有潜在强制接受党组织领导之约束,这是党国宪法所明定的,而事实即已提高党内文件之全方位对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体之潜在更高效力。
而向来党内行文可扩大效力至党外全国不同层面,如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务人员之整体法纪和人事等均经由党团机关包办、而实质代衡常监管权覆盖三权全体,而公务人员等未必具有党员身份,此即已有约束非党员之效力;而于公务三权外,于聚落村镇街等所声称自治机构、人民团体、科教文机构、私人企业等均有不同法规等要求统一建立该党团分支机关,而统一接受同一体系之约束而施展实质效力和影响力,如在某一下级组织之党员执行党内文件、而遵循宪法明文之领导效力,事实受权可凌驾而要求党外同一级辖区之公务人员、从业者或平民等执行同一文件,应除无党员身份外、事实党团之领导权限仍覆盖于管辖区全体,
是故判定有关文件之效力覆盖,赖于同级别文件发送领导之下明定和潜在可覆盖之组织机构所在辖区的党内外全体范围,而如以中央级别之文件要求,即自动可具备辖区内各级全数之覆盖效力,盖明定机关中央的统一领导亦先行而无明定为党团或行政或其他性质之中央,同时循有关事实具有一定特色之普通法特性、中央向来亦首先是党团中央机关、中央机关组成人员等之代称,此可定辖区内人民均于法理事实中有受党团尤党团中央部门之节制、而受其施展效力之影响,可视作合乎法理约束之特征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7:26 (UTC)回复
  • 开个玩笑,小市民犯了党章,是不是要开纪委检讨? --晞世道明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09:40 (UTC)回复
    上边意见说了是除开组织层面对党员(成员)管制的范畴,单一的党员章程不属于讨论的范围,但是也要注意上边是提过公务人员(已含部分有市民身份)就可受有关机关之人事条令等范围约束,而以现党团纪律机关重新对外加设监察委员会之头衔、合一行使权限而言,在限定条件下阁下之所言的却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0:02 (UTC)回复
@Longway22:1.我未有找到“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的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制约和约束不是一个意思吗),请您指出在第几条。2.请指出“整个法体事实由中国共产党所掌握”和“而事实即已提高党内文件之全方位对含行政、司法和立法等整体之潜在更高效力”中“事实”指何。3.关于“事实概恒常监管权覆盖三权全体”,中共文件生效于党员,而非三权机关,因此此命题不具有法理依据。4.党员不自动拥有公权——即使拥有公权也是公职带来的——因此“事实受权可凌驾而要求党外同一级辖区之公务人员、从业者或平民等执行同一文件”不成立,。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一般指“中共中央”,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而非“中央机关、中央机关组成人员”——国家机关的上属是国家,而非党。6.何为“普通法”。7.纠错,“的却”应为“的确”。——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05 (UTC)回复
阁下问前应该先阅列举法条第一章标明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之条例,据之提出阁下理解;其他后续中段问题,认为阁下理解法条实际有异、而无视党政合一如文革时期极致之(上题法理学证明亦同表明)最大明文效力、亦为本地长期代权不公评判所长期无视之要素,不再重复。后文阁下既已有阐明所理解之权力核心机关,即证明(权力)中央之所指,阁下后续解读认为已彻底脱离原阁下自行点名后之逻辑推论进路,遗憾无法再解阁下之混淆,事理已摆明,见谅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17 (UTC)回复
@Longway22:1.我在回复之前看过了这一条,请注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中国共产党”。2.可能是地域差异,我并不能很清楚地明白您所称“最大明文效力”“本地代权”是何意思,可以解释一下吗。3.您是否可以指出我的错误在哪里,以便继续讨论。4.因编辑冲突,下面的发言是在看见您的发言之前写的。——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42 (UTC)回复
呃第一个理解阁下就不一样了,阁下是否full understand已经高亮首条的完整意思?这里看来我们就出现分歧点了,而且不仅仅是单一专业差距的问题了,比较难办。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47 (UTC)回复
我的理解。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人和人组成的组织。社会主义制度:由社会控制生产资料的制度。阁下是否可以指出哪里与您的理解不同?——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59 (UTC)回复
@Longway22:——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2:00 (UTC)回复
就整体理解的话,本编不是仅理解落花提出就单独一句拆字解,而以第一条全部整合起来看,即中国共产党已完全代表文本宣示(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核心要义,非以科本单独理解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3:02 (UTC)回复
@Longway22:抱歉这几天有事,未能及时回复。1.我未能理解为什么“中国共产党”便完全代表“社会主义制度”。依我常识,中共是一个党派,而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即使前者施行后者,也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2.我们似乎已经偏题,如果阁下有兴趣,请到我的讨论页回复。——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9日 (四) 10:47 (UTC)回复
@晞世道明:不需要。——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复
请认真看完全部内容、重新总结好再补充好吗,不要徒增混淆感觉。——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37 (UTC)回复
抱歉,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实在不忍打断,我只好另起一行了。
首先,我们来谈谈文面上的问题。现行宪法之涉及执政党之内容,特别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即指无人被允许推翻中共领导,事实树立一党执政之事,亦即所谓的“执掌法体”(说实在“法体”这表述真是新鲜,我也查了一下词典,似乎这个词没有您在此处用的意思,当然您要说这是所谓“法律体系”还是“法律...”...算了我不纠结了);然这与Longway22君所外延的“明文剥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其的制约、约束等法定权限”本身从文面上就是两回事:且不论“破坏”与“制约、约束”两词词义根本有异[7][8][9][10],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本法之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正是言明了至少在文面上宪法和法律对包含中共在内的客体具备制约和约束的职能吗?不论所谓“事实”为何,似乎用“事实”无限外延而无视条文的做法,仍难逃脱过度自由心证的嫌疑。
其次,我们来谈谈“事实”上的问题。“事实”我不一一列举,但第一,我此前已提过,“版权属法律所保护的事物,若无法律则另算,若有法律(即便所谓的‘事实无效’),但只要法律存续而未被废除,则仍应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进行版权状态分析,否则,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中国大陆党政分离不清版权判断困难是共识事实,但仍不能仅仅因所谓‘事实”甚至是‘事实推论’来判定版权所属,而应该是这‘事实”或‘事实推论’吻合了法律文件所言,从而使某文件获得或失去版权效力。”著作权一定是法律概念,您要从“事实”或“事实推论”出发来界定法律概念而不依法条进行这一界定,这首先是值得商榷的。有关于您所引的一些特殊情形,我在前述已言明,法律文脉未断,各权所属机关均有根本法之指明,即便所谓“事实无效”,是在当时,不是在今日,除非法律修订、概念有所变迁,否则,仍不宜在法律脉络尚存的情况下抛开法律;而即便是特殊情形下的中共文件,也仍可以以指导案例的说理所言,部分有制约扩大范围,而不是无所依据而无限扩大区隔范围。至于您所指的“党内行文可扩大效力至党外”,无非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同时有同级别单位的联署,而这单位若具有相应的“三种性质”,则自然可收录,但并非因为您所指的“执掌法体”云云,而依然是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一种是党内部门直接担当部分行政功能(如中组部),然中组部难道不属于我所指的“党的中央组织...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则其早已可以包括在我的扩大意见中了;同时中组部等您所指的“行政司法立法等公务人员之整体法纪和人事等均经由党团机关包办”,实则均有法律指引:例如中组部事宜,可参见公务员法,即明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此处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未限定名称,目前为中组部,则中共中组部经法律明定而成为具有“三种性质”的部门,法有明文即可归入,何须过度自由心证并试图无限延伸至未入法律明文的部门?我愿把我曾说过的话再说一遍作为结束语:不能以法律所谓“失效或部分失效”的缘故或者“权力结构”等过分延伸的无关议题,试图径自用“事实”或“事实推论”取代法律。--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复
谢阁下提供公务员法之指明、可补完有关的一个矛盾逻辑:补阁下未引用内容,如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无制约条款(十四条),事实上不止中组部之单一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介入——以该句证明如宪法之前置无限条款影响,任意属于该党之党团组织机构或代表人等均可“依法”介入,此乃“事实”也是“法理”,银雪阁下请认真理解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4:47 (UTC)回复
不客气,但看到阁下遗憾错误理解法条,才使我分外遗憾。首先,阁下存在基本的对本议题之误解,即我们是在讨论中共文件收录相关模板之法律依据,您要别人不按法律既定指向,单靠政治认知判断,这本身已经偏离了其核心;其次,如我在上面所言,公务员本身所属机关已具有行政性质,其所属机关之相关文件版权认定根本可依著作权法第五条厘定,根本与本案无涉;第十四条反映之党政分离不清之事实,两岸四地人已有基本认知,不劳阁下做基本常识之普及,但摘录条文做过度自由心证,以此论彼,试图无限扩大论点和问题所属,且将“接受领导”偷换为“无制约条款”,既回避根本大法的制约规定(第五条),又意图将党政分离不清之政治事实做无限推演延伸,意图影响已有法律明述且与政治无涉的法律依据问题,这样的看法是令人遗憾的。我在上面已经说过,若如此,“何不整个推翻现行中国大陆版权法规定可也?”希望您能回到法律的讨论,思考务实可行的方案,而不是仅仅依据(我无法理解其用意的)过度自由心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5:54 (UTC)回复
现提非仅为便于银雪阁下理解,也是为各阅者理解,仅基于本次论辩实证等而亦强化补正有关之矛盾法理,此亦为有关法体症结而影响外界实践之关键。论此社群可未来继续思索本事实法理之进路 Longway22讨论2021年8月16日 (一) 06:36 (UTC)回复
与您争论已有时日,在下还是想建议您应当注意,我们在此处乃根据已有之法律讨论由法律辖下之事务,而非判断法体之所谓“症结”或“矛盾”,这与本问题无涉,而过分沉迷于自由心证与无限延展对法条与法理的认识,显然无助本问题的解决。当然,对于您前头提到的方案整合所展现对促进讨论之善意,我非常认同;但方案整合不等于“回到某个方案”或以某个方案为不可逾越的前提(包括我个人的方案,亦完全可以批评,并非不可逾越),相关判断要素的整合位置也明显是应以最大公约数而非个别一类意见的最大范围来整合,而我想这个最大公约数,事实上是已经存在的,而并非“未有明确一个整合位置”,至于这个最大公约数是什么,我想前述我的诸多长文已有陈述,就不复述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21日 (六) 06:49 (UTC)回复

1.是大陆法系。2.不能约束,可以被参考。——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3日 (五) 11:29 (UTC)回复

  • 不存在共识吗?这个模板上现在写的适用范围,恐怕是以上诸位最大的交集了。说实话,看着楼主热心,提供了多个方案,最后楼上都能聊成这样…………我现在觉得当初能把这模板暂定下来已经是个奇迹了。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8月14日 (六) 19:16 (UTC)回复
@hat600:请见Wikisource:写字间#正显示版本所声称“共识”之存疑,当初此用户未取得公示而编辑。——落花有意12138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07:36 (UTC)回复
虽然目前版本的确立程序有瑕疵,但本身其实没问题。你可以说它范围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再扩大一点,但前述有些用户的意见是无限扩大,要真那样还不如保持原样好。——此处不代表我对原样是支持的,只是两相权衡;我也提出了新版本,欢迎各位的意见。--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8月15日 (日) 15:36 (UTC)回复
  • @字节, Zhxy 519, Hat600, Liuxinyu970226, Gzdavidwong: @Longway22, 落花有意12138, 银色雪莉, Fire-and-Ice, 晞世道明: 观乎上方讨论,似乎各人目前的最大的交集是方案三,或许可考虑公示之?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参考本站过往讨论,个人认为废除现时限制不失也为一选择。不如各位意下如何?谢谢。--SCP-2000讨论2021年10月5日 (二) 23:51 (UTC)回复
    可以废除限制为基础之。为避免分异被本地官僚继续利用,暂时保留本案中已提出之意见与个人总结等之,同意scp2000君提出之,可先以方案三为本案后议立足点之,再由之出发于本地斟酌。 Longway22讨论2021年10月6日 (三) 00:07 (UTC)回复
    您好,我虽支持方案三,但不得不客观指出的是,似乎各人的交集只是当前模板包含之范围而已(如果能在这里发表情包我一定要发一个摊手的表情哈哈哈)。——但您公示方案三的见解我并不反对,不过当前我认为个人更致力于先推动至少对模板小字的“无共识”修改,以保留讨论空间并兼容各方之意见(因我始终认为这场讨论不是对“修改”的支持反对而是对“适用法源及其解读”的分歧)。至于废除现时限制与否,应由共识决,因此并非现今就可决议的问题,也不适宜以其为基础来讨论(即便我支持方案三),因为这正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对“适用法源及其解读”的分歧,目前这一分歧尚未有共识。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8日 (五) 04:20 (UTC)回复

由于本讨论篇幅甚长且仍未结束,我提议将本讨论移动至Template talk:PD-PRC-CPC专页,并在写字间继续链接该讨论。--Midleading讨论2021年10月6日 (三) 03:21 (UTC)回复

移动与否我无所谓,但是始终没有人拿出新依据。按上本案为原提案人亦自认无共识而撤销提案,那么瓜皮仔按此关闭我未见不妥。--Zhxy 519讨论2021年10月6日 (三) 20:12 (UTC)回复
根据大多数用户的意见,关闭此提案并根据提案人所述将模版内容改为“当前中文维基文库社群对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识。”亦可。--Midleading讨论2021年10月7日 (四) 02:01 (UTC)回复
“更改模板”是最后关头原提案人认为无共识放弃而提的,就此瓜皮仔提出让我证实原共识,我提出理由后也无人反对。阁下要搞清楚先后。--Zhxy 519讨论2021年10月7日 (四) 20:27 (UTC)回复
此处我不得不指出,阁下所指的“更改模板”并非所谓提案人“最后关头”提,而是早在八月份由@落花有意12138君所提出的一种折中提案,至今尚无人反对(并有支持),而后提案人进一步认同可以以此在(关于模板包含范围的)新共识未达成前作为反映事实的一种表述。阁下证实原有共识存在我没有异议,我也不认为旧有的共识是伪共识,但如今的长期争论已经充分表明这一共识已不能反映当前之实际情况
本案中所参与讨论的各方,无论是支持哪一个方案,我认为都不是对“修改”本身的盲目支持或反对,而是对可以适用的法源及其解读存在争论,因此在此一争论未结束之前,对这一点难以形成共识是常事;既如此,那么对模板中的小字进行修改(即上方@Midleading君及之前诸位提出的修改)是一个可以容纳各方观点的做法:既保留了继续讨论的空间,也对本模板当前之使用范围未造成冲击。我是支持这样的修改的(请注意,以上同类表述我早已有之,且此处之表述与我对修改的看法并无冲突,也一并早已在前提出,并不再引用,只是表明以避免误解)。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8日 (五) 04:09 (UTC)回复
长篇大论我应该确实看不够真切。各自的动机我不想讨论,但最后关头原提案人仍然主张前共识不存在或为伪,这和阁下就大不同了。原提案人既然是撤案,又以共识不存在为由要求修改,我提出证实共识的证明,或许我们都可认为是另一程序,在此一程序中要求修改模板的理据不成立。--Zhxy 519讨论2021年10月8日 (五) 18:53 (UTC)回复
我确认了一下提案人的共计本话题下6道发言,或有遗珠,但似未见阁下所指其“主张前共识不存在或为伪”,或许您所指的是“当前......尚未形成共识”?这一句无非是对当前的状况的描述,我也在前述已以“这一共识已不能反映当前之实际情况”的另行表述而表达之,所以这“大不同”我也不敢专美。
其实此类表述仅是有鉴于现况——我想我作为方案三的支持者(自然也包括有修改意向的其他诸君)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这样的现况的事实存在——而在讨论不断发酵下寻求更为贴切的表述。个人意见,共识必然随着社群的意见变化而变化,因而在新的意见情况产生下,做更为贴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共识表述(我认为“尚未形成共识”其实也可理解为一种共识),有利于模板使用的同时也保留后续讨论的空间。请注意,几位赞同这一条的修改的朋友(包括在下),其实都着重强调了“......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这样的表述,我想是可以理解为最大程度能够兼容尊重成文法和尊重争议的。
最后,事实上提案人之“难以达成共识”之案与“折中修改”之案已非一案,其内容天壤之别,即便关闭“难以达成共识”之案,我认为亦应接续对“折中修改”之案的讨论——特别是在后一案未有显著反对意见的情况下。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8日 (五) 19:54 (UTC)回复
我指的就是那一句。现有一个共识,质疑可以,但是证据也已提出,不能再说“尚未”,这就不是当前情况。一般提案人撤回提案,那么就进行结案。如果以此讨论中的论点重新开始一个讨论,这倒是无妨。--Zhxy 519讨论2021年10月8日 (五) 23:37 (UTC)回复
在现实情况已发生变化到了“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这一原有共识变得缺乏认同,但对于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此范围尚无一个定论的时候,难道提出修改为“尚未取得共识”以贴合当前实际情况不是实事求是的表现?旧有共识之存在,与现今经过激烈讨论后认为当前就此一问题已变得未有共识,这两者之间是毫无冲突的;您的担忧似乎是以为“尚未”等于“从未”,则未免是多心了。
但我仍乐见阁下对就“折中修改”进行讨论不持反对立场的表态,也期待各方能够就此发表阶段性意见,希望此讨论继续(说实在这讨论和上面有关于原案的一切讨论是难以割裂的,因此我用“继续”取代了“重新开始”)并得以最终先行形成能够反映现实情况的“无共识的共识”,为后续就本案其余部分(对模板适用范围的潜在修改可能)讨论保留空间。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9日 (六) 04:01 (UTC)回复
我认为,说尚未的确就和从未没甚么差别,如果有更好的字眼提及既有-之前共识,还请共赏。--Zhxy 519讨论2021年10月12日 (二) 18:38 (UTC)回复
很遗憾我与您在“尚未”与“从未”的理解上的分歧看来只好维持了。至于您后一句提到的问题,我先援引前此其他朋友提出的一个版本:“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我认为模板的描述是要陈述现有状况,而非对过往发生的事态的列举,因此,我看不到有必须在模板上直接“提及之前共识”的必要;争议已成现实,且“存在争议”的表述也反映旧有和新意见之共同存在,应该不失为一个“更好的”字眼。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12日 (二) 22:47 (UTC)回复

补充:参照最新可公开参阅个例“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之中共人大决定”(2021年10月),当中列明

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既有出现明文之“党中央”并“中央军事委员会”之部分文书可作为本文件之事实实施文件,可认定具备法理明显可参阅之效能,

据此提议追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本模板覆盖之,提案供本地续议研判。—— Longway22讨论2021年10月25日 (一) 05:08 (UTC)回复
私以为您所提议的类似于前此不少同仁提议过的方案三;在下也曾提议过类似的说法:

基于《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所言及“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并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可认为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所制定之党内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因此,即便我对您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能提供直观的于本议题的法律效能尚未明晰己见(这并非对本文件针对其自身议题效能的质疑),我对您的提法表示原则上的同意(虽然我认为可能不是“覆盖”而是“追加”);惟由于如Midleading君下方言及,你我此部分意见与下方讨论之“‘无共识’之共识”之先期修改意见主题已有所区别,为保持讨论主题的统一及其他诸君便于追溯同一主题下的各种意见,故稍作位移于适合的处所,并就你我此部分意见继续在社群内部寻求共识点。--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复

对方案三的讨论

[编辑]

喜见模板小字部分得以达成修改共识,解决了模板文本不能反映实况的急迫现实问题。在这样的基础上,私以为可以继续商讨模板的适用范围是否扩大以及扩大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如@SCP-2000:君前此言及的,是否可以考虑公示方案三以征求共识?--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1:47 (UTC)回复

社群是否对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并非公有领域形成共识

[编辑]

考虑到本讨论主题与上一讨论已有区别,在此新增一个讨论章节。

请讨论是否应当将Template:PD-PRC-CPC中的

中文维基社群目前的共识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因此,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

改为

当前中文维基文库社群对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尚未形成共识。

--Midleading讨论2021年10月14日 (四) 03:34 (UTC)回复

  •  支持。—— Eric Liu留言百科用户页 2021年10月20日 (三) 19:14 (UTC)回复
  • (!)意见:下方衍生之关于使用“中文维基社群”还是“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为主语的讨论(包括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跨维基行为——虽然我认为这行为不妥当,但这毕竟客观反映了有疑虑存在),进一步说明了先期对小字部分进行修改的必要是急切的。故此在下综合下方诸君意见,谨在下方原提案基础上作出修改,希望进一步推进此讨论并能最终达至先期共识达成。

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复

此讨论已形成【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之基本共识。--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1:46 (UTC)回复
又看了一遍上面的讨论,我还是有些疑问。究竟有多少人支持
  1. “中共所有文件都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
  2. “中共的其他文件部分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或
  3. “中共所有其他文件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
大家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Zy26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3:37 (UTC)回复
个人意见参见留言戳记时间最下方,此暂不复述。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4:29 (UTC)回复
基于本地实质之管理滥权可能继续,认为有关管理编辑后操作仍有维护本地管理特权之嫌疑,同时结论未必即时完成,促请解除相关操作。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6日 (六) 14:27 (UTC)回复
这个模板本来就属于有争议模板,又有用户试图修订为未经讨论通过的语句,管理员有权暂时保护至争议解决。如果您希望编辑本模板,请先在本页面讨论。--Midleading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09:33 (UTC)回复
不认为现有本站不公正情况下可继续合理声张管理权力之权威性,尤以本案之被个别立场管理等长久不当干预,再次强烈反对有关认定、并坚持认为有关保护动作有变相偏袒之所为,是不能回应社群之疑虑而声请社区继续留意是否可能继续影响共识无法等之可能 Longway22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0:36 (UTC)回复

落花有意方案

[编辑]
(!)意见:我是支持改动的,不过在下想提出些许文字上的改动。由于我认为有关此一新细分问题的讨论的对象应该是“是否以新的‘无共识’的共识取代原有表述(或共识),且在新的‘有共识’的共识未达成前厘定本模板严格的使用范围”,因此我建议此前@落花有意12138君的说法可能更好,故在下引用尊论并妄作改动,斗胆提出供诸位指正,即

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文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在中文维基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

我想这个说法能更好地在新的“有共识”的共识未达成而旧表述(或共识)已经无法反映现实的情况下,对模板使用范围作出当前清晰的界定;也保留了后续的共识讨论空间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14日 (四) 05:40 (UTC)回复
我因看到了Fire-and-Ice在百科那边互助客栈的发言而过来看了下你们的讨论。详尽的讨论我无法参与,因为
  1. 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互助客栈有招募真人傀儡的行为,我参与讨论容易成为其真人傀儡;就目前而言我跟Fire-and-Ice君既有观点相同的部分也有相反的部分。
  2. 上面的讨论太过冗长我没看完就直接跳到最后这段了,因此对于讨论过程并没有完整的了解。
就我能参与的部分来说,我认为落花有意12138君的方案相较于Midleading君的方案来说更为详尽。
此外,我不确定此处的中文维基社群是否需要明确为中文维基文库社群——Fire-and-Ice君在百科的互助客栈中的言论中存在中文维基百科社群和中文维基文库社群的混淆,尽管他自己在那边否认了故意混淆;此处如果明确自然会让整句话逻辑更加严密,但可能会为此而将文库和百科两个计划(甚至更多的计划)中出现的所有其他“中文维基社群”也一律明确为各自计划的社群。(或许可以将此处的中文维基社群改写为本社群?)Itcfangye讨论2021年10月19日 (二) 12:38 (UTC)回复
很高兴有新的意见加入到讨论中来,这对于讨论有益无害,欢迎您。阁下与Fire-and-Ice君在百科页面的讨论我有关注,希望他能尽快回到本地讨论。
阁下的意见我也表示认同,在我而言改为较为明确的“中文维基文库社群”或较为模糊的“本社群”都可以,以将本问题厘定于属于文库计划所关注的版权法律相关问题的事务性讨论范围。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19日 (二) 14:36 (UTC)回复
认为可使用“本地社区”或“本地社群”替代。 Longway22讨论2021年10月19日 (二) 15:02 (UTC)回复
忆及PD-PRC-exempt已援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应该不会出现上方Itcfangye君的顾虑(自然,您的说法也无不可,但有前例,应该就不必顾虑了。)--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复
本人同意银色雪莉的表述,但希望将“中文维基社群”更正为“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这个模板怎么达成共识,不关也不应该关其他项目什么事。 听风吹过的声音讨论2021年10月24日 (日) 09:48 (UTC)回复
阁下可见上方在下和其他同仁之意见,我也认同这样的修改。--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25日 (一) 09:33 (UTC)回复

longway22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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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个人认为先不论及所谓中共现有版权法之指定,而回到理论上中共之立基而定,以主张人民财产共有/公有为目标——如以共产党作品处于同一理论下,性质本身而言不应为个别生产、创造或财产,因其政党方针定义等除凌驾国家、法律、社会等之领导权力和地位,于中共宪法、法律或宣传言论等中并无确认该永久执政党确实之法人性质。
中华民国司法上于“公务作品”定义起码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明目张胆”,于1947年左右声言“行宪”而有区分党团与政府两部分,在当时历史环境条件下可视为“特许”执政党于党国内部享有私利,于现代关联司法辖区等认知而定认为开该先例仍必要推翻之。如中央政府于党国内部实质处于第二机关,唯党团层面直接代行中央政府而为第一机关,是以不能视之做成可秉以“党务”或“党有”,此为抵触宪政本身之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则于转换乾坤以降,盖一贯出于中共约定之“执政领导”与“人民利益”,即使有先决凌驾,亦未摒弃“公益”半肢而居第二,正如内部法理长久“中央”机关言必是以中央党团直接指代(代行)第一机关,“中央政府”与中华民国中长期相类似均位处第二机关,结论亦基本同上述。
鉴于两党国法理于现华文领域内可有旗鼓相当之形势,而1947年~1949年为党国变幻之如铲除“六法全书”代之以“人民法律”,如绝对要以关联司法区可明文诠释之作品权益条文而定,个人认为,以中华民国司法开始宣布之政党切割公有而定,以中华民国大法官颁令之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为起点,至《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2月28日为止: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

即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至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2月28日间无论何执政党作品在党国内,基于收窄本地分歧之必要,个人保留司法意见,认为可作为本地暂定政党非公有作品之时间段。——Longway22讨论2021年10月15日 (五) 02:31 (UTC)回复
很高兴阁下又提出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此刻我暂未能就阁下之所指各点逐一略表愚见(尚需整理一下思绪),而且我疑虑此前各方之讨论可能把目光均集中在中共建政后之中共文件,恐尚未多涉及阁下所指之时间段,恐怕需要本地社群更多讨论;但我认为您确实指出了一个相当值得细化讨论的问题。
此刻我意还是把重心先放在当前模板小字的修改上,并在此一修改若能达成后进一步就包含阁下所指出的问题在内的著作权问题进行详细研讨。(实在是痛感这一问题之庞杂,因此认为共识只好一步一步细化达成。) 银色雪莉讨论2021年10月19日 (二) 14:51 (UTC)回复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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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把本模板替换成模板:党政机关公文。欢迎大家来维基文库:写字间#制定模板:党政机关公文参与相关讨论。--红渡厨留言2021年11月30日 (二) 12:16 (UTC)回复

对中国共产党文件版权问题的分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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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方便对中国共产党文件进行分类,明确哪些文件属于公有领域,在此新建一个话题,以便针对某些已无异议的分类达成共识。--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9日 (日) 15:08 (UTC)回复

党章和党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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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这是一个示例,如果如果你支持该类别的文件属于公有领域,请用 支持表示,否则用 反对表示。 --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19日 (日) 15:08 (UTC)回复

中共中央委员会及下设直属机构的文件,如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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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有法源依据,见《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复

 支持本站不考虑文献中立程度,理据同样出自刑事审判参考,为何不能收录?--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00:44 (UTC)回复
  •  反对,对于最高法刑事指导案例第680号,我的解读为银色雪莉所引,是“可视为”的理据无误,但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没有直接的认定,仍不能开口。--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8:31 (UTC)回复
    恕难赞同这样的看法。首先或许是在下疏忽,原文引用不足和有误,因此以下我稍微摘录长一点的原文:

    那么,四被告人擅自销售的《党章》或《十七大报告》单行本的数量是否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呢?这就涉及《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单行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明确了该法的保护范围,并在第五条列举了不适用其保护的三类情形:(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

(并附链接

  • 据此,阁下所称“必要条件”,恕在下未解其意,特请教:
    若阁下意指“党中央发布的...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以下称“四条件”)是任何“三性质文件”的必要条件一事,恐怕是谬误的,因为这样即意味着阁下认为一个文件若属于“三性质文件”,就必然具有“四条件”,而这显然与一般的认知不符(“三性质条件”至少从不曾将“党中央发布”作为必要条件)。
    若阁下意指“四条件”是中共文件中的“三性质”文件的必要条件,则请见判例原文。判例原文称“涉及《党章》和《十七大报告》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意味此问题有待厘清;而最终法院认定其为三性质文件。——试问确定一个物品属于某一类别时,会使用“必要条件”来进行认定吗?并不如此,我们仅在排除一个物品严格地不属于某一类别时使用“必要条件”,而在确定一个物品严格地属于某一类别时使用“充分条件”。例如,年满十八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要条件(有权必满十八,而满十八未必有权),那么在厘清一个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会仅仅使用“年满十八岁”来进行厘定吗?恰恰相反。本判例中法院意在表达:此二文件由于具备“四条件”,因而可视为“三性质文件”——这是典型的充分条件。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9:28 (UTC)回复
    我只抓一点“在全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而不是全国。中国法院拿这个当依据做出判决,我们非当事人没上诉也只能暂时服从。但既然是党非国,我认为这就不是个充分条件。--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5:13 (UTC)回复
    “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都是专业术语,有约定俗成的判断和使用方法,对于这两个术语的判定,恐怕不是由阁下、在下或他人来再进行个别定义的。法院用“某文件符合这些条件”的理据判定“某文件属于某范围”,是典型的充分条件逻辑。至于此判决,由于属于审判参考案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应该看做是有法律依据意义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并非由我们的观点决定,而是由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书来厘定。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5:27 (UTC)回复
    我仍坚持法律依据意义只针对党章和报告,其他文件除非有地方明文说出,就不应扩大开口。--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4:19 (UTC)回复
    个人认为阁下未免过分追求条文中的例举的穷尽性,而忽视了条文中的例举是为了进一步印证其概括性条文的目的了。就像著作权法第五条那样,“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这一概括性条文,照阁下的意思,倒像是要穷举所有,那样恐怕就无日无之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6:06 (UTC)回复
    50年啊,过50年我个人虽然不喜欢大批大批的往里灌的做法,但规则允许消极容忍,那就不是甚么无日无之了。
    题外话。我以前因为一个案子去到俄语文库,跟当地用户探讨过苏共的作品版权。他们也认为苏共作品不能等同于苏联政府作品。我知道这当然没有中国法律裁决一样的效力,但是既然有,我就再公开一下好了。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7日 (五) 21:40 (UTC)回复
    感谢阁下带来相邻国家的同类问题的当地化判断,其实我也认为这两国(指中苏)的政权结构情况是有类似之处的,但是惜乎如阁下所言,“这当然没有中国法律裁决一样的效力”——正如我反对文库部分同好要不顾法律制约全数收入的看法一样,我们不能用所谓“权力结构的情况”来作为法律问题判断的依据,所以法律和相应的裁决才是判断版权的问题的正确依据,一如俄语文库方面的朋友的看法:“...it was a party structure, but not a "government organ", - the wording of the Russian law”,尽管双方法律有异结果有异,但核心在于依法来判断。因此,既然有相应法律裁决在此,除非有对于这一法律裁决的废除或(同级别的)冲突性意见,否则没有理由不按裁决进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02 (UTC)回复

中共中央委员会直属机构的下级机构的文件,如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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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有法源依据,同上一类。--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复

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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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有法源依据,同上一类。--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复

 支持,中央党内法规一般是需要有一个会议,表决通过的。--曾晋哲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06:22 (UTC)回复

中共地方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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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毫无法源依据。无限自由心证和间接推演无法解决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复

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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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毫无法源依据。无限自由心证和间接推演无法解决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7:48 (UTC)回复

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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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领导人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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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公报作为一个整体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其中包含的所有内容都无需受《著作权法》制约。反对目录一说。参见《黄建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有关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调节范围,即使有抄袭的嫌疑。--曾晋哲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12:17 (UTC)回复
公报是刊登文件的刊物,不是文件;其每个构成部分均能进入公有,但并非“整体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公报作为刊物自体,非正文部分由于其出版方而进入公有;其正文部分应根据各自原始来源决定是否进入公有,用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只能算是不得已手段。上面的中共中央文件入公有讨论一旦通过,则相关领导人讲话是否进入公有应优先根据其是否进入中共中央文件来判别是否进入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6:19 (UTC)回复
  • 主张国务院公报不能作为任何PD的背书,应根据内容的行政性质决定。 --达师 - 370 - 608 2021年12月30日 (四) 20:11 (UTC)回复
  • 目前中共中央主席或总书记的讲话是否属于法人作品还未取得共识,还没有比较直接的法律依据;有时国务院公报会刊登一些其他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如《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李鹏同志的讲话》。这些情况是否仍要适用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如果日后将中共中央主席或总书记的讲话纳入中共中央文件范畴,是否可以同时张贴包括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在内的两个模板?--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0:59 (UTC)回复
    补充一点历史背景:李鹏的讲话有特殊情况,当时时任总书记的赵紫阳在5月17日下午的常委会上实际上失势,在同日夜间召开的常委碰头会上他也拒绝主持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并于19日当天向政治局请假三天,建议常委会由李鹏主持,并拒绝于当晚出席首都党政军干部大(参见《改革历程》,赵紫阳,第一部分第四节)。因此李鹏出席党政军干部大会发表讲话时,虽然不是总书记,实际上是以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常委身份发表讲话,按专案判断的话是可以归结为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的。——当然,这一历史事实并不直接导致划入公有,而要待诸君商讨中共中央(表面)最高领导人的讲话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并商讨中共中央作品是否划入公有后决定。也因此我认为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的讨论应待前述商讨结束后再进行,我先前也主张过了,国务院公报自体(非正文部分)作为刊物,并非作为整体性文件,不赋予正文收录文献PD,应该由文献原始来源地来判定其PD(但那些文件我认为都能因其原始来源进入PD)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要大改并仅应适用于非内文部分(首页和目录页)--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5:35 (UTC)回复
    不认同刊物说,是以政府机关公报必然属于政权行政性文本,限制仅为目录页根本毫无法理意义可言,同时认为认定事实法理上银雪阁下所举案例中有关做成者事实已行使职权做出创作,是故该案例作品不应保留任何党有或私有权益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6:53 (UTC)回复
    国务院公报是刊物这一点不是“假说”或“说法”,而是“定论”,请先去看一看国务院自己的页面及说明,它确实是出版物,不是整体文献,同时是起到一个“刊载”的作用。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文本的原始来源在PD判断上有优先性,即各文本有其自身来源,判断PD时要先以这自身来源来审定,实在无法时才不得已以其他形式容忍。何况我的说法是,当国务院公报刊物自体和所收内容都各有可以进入公有的原始路径时,模板就需要改动以适用于公报非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将可以各自使用合适的版权模板,而非如阁下所言的“限制仅为目录页”,请勿曲解我意。
    至于所谓“事实法理”,我向来是表示反对的;有条文的东西不用而要用自由心证,并无必要。李在这一案例中确实有职有权(由赵的请假行为而确认担当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常委),现在就看各位同好的公论是否达成就“党的职务上的最高负责人发表讲话属于法人(中共中央)文件”的共识并进而由于“中共中央文件划入公有”这一共识可能达成而进入公有。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7:36 (UTC)回复
    所以阁下也好达师也好,虽然没有明确在此章节投票,但其实仍可视为反对,不是吗?反对这一条造成缺乏共识,而模板删除也没有共识,我看最好还是我之前提出的最低共识:任何可用Template:PD-PRC-exempt的文献就绝不应用此公报模板。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7日 (五) 21:46 (UTC)回复
    我的陋见内容很多,是以在下不敢用“反对”来概括我的看法,因此我最后一次列明我的看法而不做说理(说理请见我的前述):
    1、国务院公报的非内文部分由于国务院公报自体的发刊机关和作用而在公有领域,国务院公报的内文部分要依据各自的原始来源来判别公有路径(是判别“公有的路径”,不是判别“是否在公有”。我认为就我所见到过的部分而言(当然或者有我的漏判的特殊案例存在,如有请各位指正)均可以进入公有
    2、在可用Template:PD-PRC-exemptTemplate:PD-PRC-CPC时就应该用这两个模板而不用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
    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不应被删除而是被修改用于国务院公报(或其他)的非内文部分。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03:18 (UTC)回复
    同感,银色雪莉留言不能认为反对,顶多算 中立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1月8日 (六) 12:16 (UTC)回复
    1原则不反对,可视为2之补充。而2就是我长期的观点。至于3,我主张公报本身已经适用Template:PD-PRC-exempt而不需另行创建模板。 Zhxy 519留言2022年1月17日 (一) 23:25 (UTC)回复
    确实阁下的意见有道理,公报(非内文部分)由于是国务院发,用Template:PD-PRC-exempt就可以了;内文部分应各自有精确版权模板。这样看来似乎确实没有必要在非内文部分使用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但是鉴于国务院公报中存在着个别党内文献(主要是党的领导人的讲话)的版权问题需要厘清(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本小节议题“关于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领导人的讲话的版权问题”讨论得出结果前,我认为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不必马上作存废决定,应集中精力先分析前述文献的版权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22日 (六) 13:41 (UTC)回复

党的领导人以中共中央职务头衔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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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由于职务讲话未必全属于“三性质”文件,若能由于前述的归类于“中共中央文件”而获得通过,则必须满足相应的“四条件”,因此在此建议需要对“党的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职务”内涵作出细致区分。根据现行党章第二十三条,仅在相关人员:(1)代表中央政治局或其常委会(因该二组织在中央委员会全会闭会时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2)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时(此处在下并非以这两类为无关并列,只是试图避免不必要漏洞),得因此满足“四条件”而可进入公有。--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3日 (四) 06:56 (UTC)回复
  • 目前 反对,因为完全缺乏法律理据,需待最高法逐案释宪。--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2:55 (UTC)回复
    如果个别党的领导人的某些讲话以某种方式成为“中共中央文件”(在此仅考虑极个别人员某些作品,可以援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其讲话应判别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而不是第十八条的“职务作品”,从而成为“中共中央文件”)且“中共中央文件”能进入公有的话,那么也不能说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说是需要限制非常严格。至于释宪,我倒是没看出需要,要是有对版权法的释法倒是挺好的——笑。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5:10 (UTC)回复

党的领导人的其它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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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视以上分类之除上述意见,除最后一类必要适宜以个案形式判读,即其发表时候是否具有适当之组织代言、议事代言和列席代权等而令其可具有相应法理效力,理论上除该最后之分类适宜再斟酌划分区别之简章,其馀分类均依照有关法理和理论等应均合乎相应之要求、适宜 支持为不具有私有权利&具有公有属性之标的内容。
同时也认可可以根据于本案前已与部分议者先行达成之意向、即先行由中共中央机构之做成品为特标中共公有之对象,是可无需重新商议由现该模板覆盖之。
另亦强调,无论现有透过公开圈定之何种类型为所谓确实公有之作成,亦应不妨碍其馀未公开圈定之作成者仍应可依照已知法理事实等而有存续之可能,适宜确保不以议程进程而阻碍有关作品存续之可能,同时亦应确保任何代权行为均不会妨害有关社区、议程和作品等之。——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02:34 (UTC)回复

讨论初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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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有很多用户发言了,本系列讨论也即将结束。下面是经过本系列讨论后,根据社群共识应该作出的决定:

现在需要讨论模板:PD-PRC-CPC的内容如何措辞,请各用户提出意见。当然,前面的讨论并未关闭,可以在前面的讨论中继续发言。--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1:16 (UTC)回复

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就算得以保留,也必须改变措辞。当前内容直接把中共的公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文混为一谈。--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22日 (三) 18:31 (UTC)回复
不过即便如此,“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一节怕是已经事实上达成共识可以追加适用了吧,不然国务院公报就难以追求完整性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21年12月26日 (日) 12:53 (UTC)回复
我们追求的是版权Free,不是完整性。我以前就举过《新青年》等杂志要很久才能“完整”的例子了。--Zhxy 519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4:21 (UTC)回复
个人(!)意见
一、PD-PRC-CPC措辞如下:

本作品来自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并应在附注中说明各领导人讲话并不总具有以上特征。
二、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公报措辞应大幅修改并一般仅适用于公报目录,公报内文件应优先由自身来源决定进入公有的途径。
三、党的领导人讲话需要判别是否属于PD-PRC-CPC而决定是否进入公有,其判别路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据此,仅有中共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代表者身份发表讲话者,可以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详细如下(均可参见历届党章):
(1)1949年-1982年十二大前的中共中央主席;
(2)1982年以后的中共中央总书记;
(3)经专案讨论后通过的其他特定个人发表的特定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0日 (四) 17:25 (UTC)回复
其他具备中共中央级机关主管负责性职权者之做成品,如可确认发表时为行使职务权力,应当可纳入有关认定范围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6:55 (UTC)回复
中央委员会直属、下属机关负责人的职务讲话是不能被划入公有的。首先,大陆著作权法的一般“职务作品”之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20年)第十八条第一款),这一作品又不符合特殊“职务作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_(2020年)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此只能划归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品才可能由于“中央文件”入公有。然而中央委员会下属机关并不独立具有法人地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_总则#第四节_特别法人,机关法人需要有独立经费,只有中共整体具备此一特征而其下各单位部门机构并不具备此项特征),是以不能划入公有,除非别有其他原始来源保障。另外,即使对此有异议,各所属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也是更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职务作品”的定义而非“法人作品”,毕竟法人作品的定义是相当宽泛而难以全部达标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7:44 (UTC)回复
(!)意见留意财政与监察机关曾发出的巡查文件,内订明依据有关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管法例实行监察,而下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除已知之政务中央机关,亦包含多个中共党团直属之分部、委员会与办公室等,以其具有独立账户同时见该类机关亦有独立代码用于内部编制会计报表,可推定其可有财务运作之独立资格,即应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故不认可银雪阁下之前推定不具有独立资格之说,但也愿意继续研判法人与职务等之行使所含多重课题。 Longway22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8:14 (UTC)回复
感谢阁下之提供文件说明,在下确实对“独立经费”判断有误,愿意收回此说。但确实地,中央委员会直属、下属机关负责人的职务讲话之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的判别,仍需继续。 银色雪莉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08:27 (UTC)回复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都是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机关法人,并赋予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001228X6)、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宣传部(11350206004160124K)、中共连江县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11350122MB1574225X)。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2年1月31日 (一) 15:38 (UTC)回复

涉及党的领导人讲话的问题目前还在讨论,我认为可以先充分讨论后在下一步决定党的领导人讲话的版权问题,本节讨论最重要的是对中共中央制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或其它文件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总结社群共识,得到能够反映社群共识的模板:PD-PRC-CPC征求意见稿。--Midleading留言2021年12月31日 (五) 14:07 (UTC)回复

“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领导人的讲话”一节估计已经事实上获得共识,可以追加。 Liuxinyu970226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2:39 (UTC)回复
已根据银色雪莉的建议修改模板:PD-PRC-CPC。刊登在国务院公报的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因为没有确定到底适用什么模板,还需要继续讨论,以便确定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原则上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都应该加上适当的版权模板。--Midleading留言2022年1月16日 (日) 04:46 (UTC)回复
此外“中共地方委员会的文件”的有关指引方面应该需要从“不属于公有领域”修改为类似于“按照一般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时限规定进入公有”,否则表述不大严谨。(考虑到在本讨论结束后就有关中共文献的收录鉴于情况繁复,可能需要列出指引,所以文字上还是严谨为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1月23日 (日) 05:31 (UTC)回复

(!)意见目前的措辞中,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是公文,定义上不够明晰。建议增加说明:

本作品来自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CPC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

--红渡厨留言2022年1月29日 (六) 13:25 (UTC)回复

目前 反对。 “中共中央制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均在此处被列举为公文。因此不建议列举所有公文类型。显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章程是属于公文的。 Yinyue200留言2022年2月4日 (五) 17:27 (UTC)回复


进一步的(!)意见:各类党内职务讲话,应由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和第十八条(职务作品)的规定判断。关于这一点,在下现在看法有些变化(确实是“自己打脸自己”,但也在所不惜了):

(1)党内职务讲话一般地应属于著作权法十八条第一款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仅有在存在足够强证据足以证明其符合法人作品条件(由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组织承担责任)时,方可判定为法人作品,进而由于PD-PRC-CPC进入公有。

关于何种证据足以判定法人作品,以下粗略列了几条候选,希望得到各位的意见(又或者有其他的,请诸位赐教):

(1)国务院公报收录:我个人不太认可这种强证据(具体原因在写字间,此处不赘),但我想这一点是需要在解决国务院公报本身的收录相关共识后才能解决的,而鉴于该问题牵涉其他第三方文件,我已在写字间另开讨论,请诸位不吝赐教;
(2)文献自体的证据:例如《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中说:“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又如类似“代表中共中央”一类文辞,PS:其实就像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总理“代表国务院”作报告),不知诸位以为这种是否可行?
(3)其他足以证明该讲话被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转发或下发的证据(如具备中共中央文件发文字号等),这种应该比较没有争议。

总体而论,党内职务讲话除非有足以证明符合著作权法十一条第三款的强证据(大概需要各个案具体判读),否则应按一般职务作品论。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也期待各位的指正,并迟祝农历新年快乐。--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12:40 (UTC)回复

从判定法人作品的条件来看,(1)暂且不论,(2)(3)个人都是 支持Yinyue200留言2022年2月7日 (一) 19:13 (UTC)回复
(!)意见在单独去判读政府公报的话,事实可以先很简单概括一个标准:党大还是法大?(就在政府公报效力上说)按照现阶段共识可以具体讨论先的几个组成法人来说,在公报刊载作品的一刻开始,事实也可以说是已经具备了“由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组织承担责任”这一条件,只不过这个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的、不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的。如果认为仅仅是一般职务作品的话,恐怕第一点问题事实上也根本不会成立吧,因为政府公报本身蕴含之法理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这个点,假设有确实可公开讨论的具体个案,判读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主动推翻政府公报具体效力,可能再需要进一步研判。 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2:55 (UTC)回复
首先抱歉我没看懂您这个标准的作用在什么地方,我也不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牵涉到您提出的标准。至于有关国务院公报收录讨论,一则是政府公报用不到第十一条(所以我不认为您的这个类比有效),二则我说党内职务作品“一般地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意思,就是字面意思(见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只有在有相反证据下才可以将作者由署名自然人转移为法人(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当然不行;至于什么可以被接受为相反证据,此刻正在讨论,我也没有完全排除国务院公报这种证据,而是认为它不能作为独立单篇收录的证据(但未尝不可以作为保持整体的作品集下的内文的收录证据,详见写字间)。最后我还是那句话:这是法律问题,扯不到现实政治效力。感谢您的回复。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7:22 (UTC)回复
我认为讲话无论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都应当按照普通的著作权问题处理。即使是法人作品,著作权也可以是属于该法人机构或国家,并不能够仅仅因为法人是政府属性而想当然认为就是PD(国家是可以拥有版权的,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其次,属于PD-PRC-exempt范围的法律来法规、行政文件等,由于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强制合理使用的方式无偿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所以无论是公报收录,或者属于PD-PRC-exempt的文件中引用(例如文件中的图片、文章等),这部分仍然需要独立考虑其著作权状况。 Shizhao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8:52 (UTC)回复
可以很肯定地说,这里要进一步研判财产权利主张在司法辖区实际地位的话,就是整个法体和政治实际间之关系问题,包括本地已经落实明文、明文认可之党国中央层面具备同等法理效力之实质,也是本地落实了不单独再由一般法规层面解读有关辖区司法之实际;如按照shizhao阁下之补充国家可以控制版权之来去云云,所有受相关辖区影响之公有作品一夜之间变成私有作品也不会是天方夜谭,而出现这个状况的时候到底该如何把握,相信会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Longway22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9:32 (UTC)回复
请注意本地从未出现如阁下所言的“落实了不单独再由一般法规层面解读有关辖区司法之实际”,整个模板的讨论最后的落实都是有法律(指导案例)依据的。
但我认为shizhao君的第一点说法确实存在问题,他援用著作权法二十一条的时候可能并未留意到条文全文;尽管如此,他第二点援用著作权法二十四条第七款的合理使用来说明需要独立考虑单篇著作权状况,至少我对他的结论是认可的,尽管我们的推理路径不同。 银色雪莉留言2022年2月8日 (二) 09:44 (UTC)回复

对当前版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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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版本引用来源使用[CPC 1]。此“CPC”实无必要,应以[1]引用,或干脆以括号写入正文。

二、当前版本注释称:“《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见于。”而在网络搜索却可发现,大律师网登载的文章才应该是来自“《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的真·指导案例第680号。又可知道最高法有五个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歧义,因此,此注释应相应改为“《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三、当前版本称:中共中央组织的公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指导案例第680号称:《党章》和《十七大报告》“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北京高法研究室文章称:《党章》和《十七大报告》“等同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措辞有所不同。为求严谨,本模板也应向朝阳区法院人员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人员审核通过的指导案例第680号看齐,相应改为“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

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6:22 (UTC)回复

二、三不反对。一之所以加CPC是为了防止和条目正文中的脚注混淆。 Yinyue200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6:47 (UTC)回复
目前无一中共文件使用脚注,并无混淆风险。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4日 (四) 09:28 (UTC)回复
对于二、三: 支持,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中的顿号改为逗号。
目前无中共文件使用脚注不代表今后永远不会有使用脚注的中共文件。另如果<references>标签不加组(group),则有在错误位置使用模板或在错误位置放置其余不带组的<references>时本模板框内收入其余脚注注释文字之风险。 Teetrition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12:19 (UTC)回复
OK。Fire and Ice留言2022年8月17日 (三) 13:27 (UTC)回复

PD-PRC-CPC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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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10月1日才(名义上)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那也就是说,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国共产党不存在行使国家权力。

据此,是否应将{{PD-PRC-CPC}}限制为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才可使用?———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8月15日 (二) 15:25 (UTC)回复

如确为CPC而非个人作品,那也过期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4:09 (UTC)回复
对,1949年到现在已经远远超过50年了,所以本话题主要想讲的是1949年以前的文献能不能用PD-PRC-CPC模板的问题,并非是否违反版权政策的问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8月16日 (三) 14:35 (UTC)回复
实际操作中就是如阁下所说,该模板仅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 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5:05 (UTC)回复
那阁下肯定是没有看到论联合政府,这篇就是,1945年的文献却挂着PD-PRC-CPC。事实上,只要社群不在PD-PRC-CPC模板中加上相关限制,那就肯定会有人认为PD-PRC-CPC可以用于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中国共产党文献。(当然这篇实质上是个侵权文献,但在对PD-PRC-CPC作出修改以前,提删并不合适,修改后才好顺理成章提删。)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8月16日 (三) 15:29 (UTC)回复
我的确没看到,多年前我挂过侵权,但后来为啥取消,我自己都不记得了。阁下既然提出来,再去挂侵权就好了。本模板是否要修改以强调适用年限,我乐观其成。 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16:43 (UTC)回复
 支持,彼时作品无该模板使用土壤,民国政府的著作权法至少名义上还适用。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11:22 (UTC)回复
即使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五条上有溯及力,彼时的CPC文件亦不能适用CPC模板中案件的说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11:40 (UTC)回复

若无反对意见,2023年8月23日 (三) 09:40 (UTC)起计时10×24小时,将在PD-PRC-CPC中加入相关时间限制。———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8月23日 (三) 09:40 (UTC)回复

Yes完成———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2日 (六) 10:39 (UTC)回复

共有3份1949.10前挂有PD-PRC-CPC的文献: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中共中央关于李顿调查团的报告及加强反帝群众斗争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Kcx36留言2023年9月2日 (六) 15:42 (UTC)回复
我不太熟悉该怎么挂这些文献的版权模板,等待熟悉这块的用户来处理好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3日 (日) 02:17 (UTC)回复
补充: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篇也是1945年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3日 (日) 02:35 (UTC)回复
已调整。(PS:请存档者注意此讨论结束后存档至Template talk:PD-PRC-CPC,以便日后查对。) 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8:58 (UTC)回复

建议挂{{PD-PRC-CPC}}的法人作品发表超过50年的同时挂{{PD-old-50}}。 --达师 - 370 - 608 2023年9月16日 (六) 08:28 (UTC)回复

没必要吧,我倒觉得任选其一就好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3年9月16日 (六) 10:02 (UTC)回复

PD-PRC-CPC模板应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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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 Wikisource:版权讨论/存档/2023年#7月,关于中共教育部党组是否属于模板目前表述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

w: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沿革1975年1月恢复,1985年6月撤销,新设国家教委,1998年1月国家教委改名为教育部,维持至今。机关的创立与消灭是常事(如2023年机构改革“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相应地中共教育部党组的性质,根据十二大之后的历件党章就可以,没有理由追溯到“1954年教育部成立”,那都是前前前世了。

十二大党章及之后的历届党章,都写明“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已经说明了党组必须是党委所设立,而能够设立教育部党组的“党的委员会”只能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这并不是要等到《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明文写下“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之后才能证明的事。

目前依Template_talk:PD-PRC-CPC#中共中央委员会及下设直属机构的文件,如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等等讨论,中宣部、统战部、中央网信办等都适用PD-PRC-CPC。那教育部党组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同样是中共中央直接设立,其文献符合“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程度,并不明显弱于中宣部、统战部等,如果前者适用,后者也同样应该适用。 Maoviewer留言2024年3月18日 (一) 02:21 (UTC)回复

我比较无所谓,按你们商量出来的执行就好了(笑)我只管提删不符合维基要求的文献。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18日 (一) 15:03 (UTC)回复
虽然对阁下论理过程中提称“没有理由追溯”有部分保留,但对此结论总体是 支持的。
1、中组部、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央档案馆合编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五卷〈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央党史出版社)就已指出:同月(自注:即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决定指出,...据此,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署成立联合党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政务院党组又分为...等分党组及各部、委、办的党组小组...各党组、分党组及政务院直属部门的党组小组,均受中共中央领导。(p.2-3)其后在同书的另一章节再度指出:政务院党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查署联合党组之间,无领导关系,均分别直属于中共中央政治局领导(p.82)
2、同书又指出:1954年9月,...将政务院改为国务院...随着行政机构的变化,党组的设置也有了变化。撤销了...分党组和政务院党组。国务院及所属的部、委、会、行等均设党组(不再叫小组),都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
3、文革起,多数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均被迫停止工作;尽管如此,从九大起,以国务院为例,多数工作部门陆续成立相当于党组性质的中共核心小组(或称中共核心领导小组、中共革委会核心小组)或临时党委。九大党章提出党的各级委员会,根据一元化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即属此点。
4、文革结束后,事实上自十一大党章即指出: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亦如Maoviewer阁下所言,从十二大起,党章即言及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总而言之,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由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一事,一路延续至今,据此,提议将中央国家机关党组视同中央委员会直属机构,从而在PD-PRC-CPC下可获收录。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08:36 (UTC)回复
另一方面,就实际权力逻辑关系和权限论,中央国家机关党组也确实直属中央领导。如现存版权讨论的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党组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的请示报告,公安部党组的请示报告即上行至中央书记处——此即反映其归属关系。又如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教育部党组的报告上行中央、国务院,而国务院转发时则直称“原则同意教育部《报告》”,实际上是把教育部党组的意见视同于教育部的意见。此外,关于防止香港"乐施会"中国分部通过互联网在我高校招聘"大学生志愿者"的紧急通知,由教育部党组下行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如果仍将教育部党组不视为中央直属机构,基于PD-PRC-CPC的要旨实际上是把中共文件视同三性质的层级限定在中央层面,那么教育部党组该视为哪一级?视为地方机构,显然不伦不类、有违前述显然下行文的现状;视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层级则违背基本常识;显然,只有视为中央直属机构,才是合理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08:46 (UTC)回复
阁下还提到了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党组,是否要一并纳入本次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09:19 (UTC)回复
是的,事实上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它们都是自始(人大是从54年起)而有,中途停摆(停得比国务院彻底),然后恢复。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09:49 (UTC)回复
那,国务院党组是不是也一起?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10:30 (UTC)回复
?是的...我上面不是说了嘛,中央国家机关党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29日 (五) 10:45 (UTC)回复
喔,不好意思,我把上面理解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3月29日 (五) 11:29 (UTC)回复
认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应适用PD-PRC-CPC的观点。--Yinyue2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5:54 (UTC)回复
已经讨论一个月了,目前基本达成共识可以将PD-PRC-CPC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的文件。如果没有更多讨论,之后可以修改{{PD-PRC-CPC}}。 Midleading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04:16 (UTC)回复
我没啥意见,不过“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可能要改成“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委)”。据我所知,至少有公安部、外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是党委。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6日 (二) 05:33 (UTC)回复
这种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就是不是选举产生的,是任命制。就个人所知,通常也没有“党组(委)”这个叫法;这一类我已把它放在了下方条文里列出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44 (UTC)回复
参考各方意见,做了一个详细的小条文出来,PD-PRC-CPC原文个人觉得可以不必改,只要这条文共识OK的,到时存档到讨论页就有依据了。

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会、行等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视同PD-PRC-CPC中“直属机构”一节。

还请各位看看,是否有遗漏或不当之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40 (UTC)回复
那个称呼我觉得还是按法律的习惯来比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7日 (三) 01:46 (UTC)回复
确认一下,你是要用这句代替“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会、行等部门”吗?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7:45 (UTC)回复
是的,我确认。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8日 (四) 05:20 (UTC)回复
这句话没有包括国务院自己,所以可能还是得改一下:“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话说也可以按《国务院组织法》缩短一点(当然也得改),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这样缩短一点,而且也避免在历史上的组成部门中出现一些前一种表述中可能忽略的部门后缀。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05:41 (UTC)回复
可以,按阁下更改后的《国务院组织法》版本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8日 (四) 07: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