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八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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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大家好,今天是小年夜,我要藉這個機會跟臺灣人民以及全世界的華人朋友拜個早年。
農曆新年期間,我們闔家團圓的時候,在臺灣還有很多人在崗位上努力,國軍、警消、海陸空運輸的駕駛、機場工作的同仁,他們甚至比平常還要忙碌。
我要代表全體國人,謝謝這些堅守崗位的朋友,因為有你們,大家才可以享受一個方便、安全的年假,各位辛苦了。
再過一天就要過年了,農曆新年是全球華人共同的節慶。
祝大家「新年恭喜」、「新年恭喜」(台語)。
客家鄉親「大家新年好」(客語)。
海外很多僑胞講的是廣東話,「新年快樂」。
還有講潮州話的朋友,「新年快樂」。
在臺灣,我們既保有傳統文化,也擁有自由跟民主。這是一種幸福,也是臺灣人堅持的價值。
沒有民主的地方,也許不懂臺灣人的堅持。
我們希望所有的華人世界都有這一份幸福。
所以,我也要許下新年三願,祝福海內外華人朋友,都可以「過過民主生活、好好享受自由、年年發財大賺錢」。簡單來說,就是「過好年」。
最後,過年期間有很多外國朋友來臺灣旅行,歡迎大家來到世界上最友善的國家,跟我們共度農曆新年假期,Happy Lunar New Year!也再次祝福全國民眾,明年都「勇猛精進、諸事圓滿」,新年快樂!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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