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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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2月8日於臺北市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總統 陳水扁 發布於總統府新聞:總統除夕賀歲談話 |
95年總統農曆春節談話 |
每到過年的時候,我都會把以前的照片拿出來
回憶曾經遇到的朋友,能夠相遇就是緣分
阿扁永遠不會忘記,我們一起分享的時刻
台灣就像一個大家庭
即使大家的工作各不相同
但我們生活在一起
彼此依賴
這也是一種緣分
一種無法割捨的情感
新的一年開始又有無限可能
阿扁在此祝福大家新年快樂、萬事如意
期待二00五年
金雞報喜,國泰民安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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