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
外觀
史記 作者:司馬遷 西漢 |
《史記》一百三十卷,〈內府刊本。〉漢司馬遷撰,褚少孫補。遷事蹟具《漢書》本傳。少孫,據張守節《正義》引張晏之説,以為潁川人,元成閒博士。又引《褚顗家傳》,以為梁相褚大弟之孫,宣帝時為博士,寓居沛,事大儒王式,故號先生。二説不同。然宣帝末距成帝初不過十七八年,其相去亦未遠也。案:遷《自序》,凡十二本紀、十表、八書、三十世家、七十列傳,共為百三十篇。《漢書》本傳稱其十篇闕,有録無書。張晏注以為遷歿之後,亡《景帝紀》、《武帝紀》、《禮書》、《樂書》、《兵書》、《漢興以來將相年表》、《日者列傳》、《三王世家》、《龜策列傳》、《傳靳列傳》。劉知幾《史通》則以為十篇未成,有録而已,駁張晏之説為非。今考《日者》、《龜策》二傳並有「太史公曰」,又有「褚先生曰」,是為補綴殘稾之明證,當以知幾為是也。然《漢志·春秋家》載《史記》百三十篇,不云有闕。蓋是時官本已以少孫所續,合為一編。觀其《日者》、《龜策》二傳並有「臣為郞時」云云,是必嘗經奏進,故有是稱。其「褚先生曰」字殆後人追題,以為別識歟。周密《齊東野語》摘《司馬相如傳贊》中有「揚雄以為《靡麗之賦》,勸百而諷一」之語,又摘《公孫宏傳》中有「平帝元始中,詔賜宏子孫爵」語,焦竑《筆乘》摘《賈誼傳》中有「賈嘉最好學,至孝昭時列為九卿」語,皆非遷所及見。王懋竑《白田雜著》亦謂《史記》止紀年而無歳名,今《十二諸侯年表》上列一行載庚申、甲子等字,乃後人所增,則非惟有所散佚,且兼有所竄易。年祀緜邈,今亦不得而考矣。然字句竄亂,或不能無,至其全書,則仍遷原本。焦竑《筆乘》據《張湯傳贊》如淳註以為續之者有馮商、孟柳。又據《後漢書·楊經傳》,以為嘗刪遷書為十餘萬言,指今《史記》非本書,則非其實也。其書自晉唐以來,傳本無大同異。惟唐開元二十三年。敕升《史記·老子列傳》於《伯夷列傳》上。錢曾《讀書敏求記》云尚有宋刻,今未之見。南宋廣漢張材又嘗刊去褚少孫所續,趙山甫復病其不全,取少孫書別刊附入,今亦均未見其本。世所通行,惟此本耳。至偽孫奭《孟子疏》所引《史記》「西子金錢事」,今本無之。蓋宋人詐託古書,非今本之脫漏。又《學海類編》中載偽洪遵《史記真本凡例》一卷,於原書臆為刊削,稱即遷藏在名山之舊槀。其事與梁鄱陽王《漢書》真本相類,益荒誕不足為據矣。註其書者,今惟裴駰、司馬貞、張守節三家尚存。其初各為部帙,北宋始合為一編。明代國子監刊版頗有刊除點竄。南監本至以司馬貞所補《三皇本紀》冠《五帝本紀》之上,殊失舊觀。然彙合羣説,檢尋校易,故今録合倂之本,以便觀覽。仍別録三家之書,以存其完本焉。 |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編輯]本紀
[編輯]- 卷一 五帝本紀第一
- 卷二 夏本紀第二
- 卷三 殷本紀第三
- 卷四 周本紀第四
- 卷五 秦本紀第五
- 卷六 秦始皇本紀第六
- 卷七 項羽本紀第七
- 卷八 高祖本紀第八
- 卷九 呂后本紀第九
- 卷十 孝文本紀第十
- 卷十一 孝景本紀第十一
- 卷十二 孝武本紀第十二
表
[編輯]- 卷十三 三代世表第一
- 卷十四 十二諸侯年表第二
- 卷十五 六國年表第三
- 卷十六 秦楚之際月表第四
- 卷十七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第五
- 卷十八 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六
- 卷十九 惠景閒侯者年表第七
- 卷二十 建元以來侯者年表第八
- 卷二十一 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第九
- 卷二十二 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第十
書
[編輯]世家
[編輯]- 卷三十一 吳太伯世家第一
- 卷三十二 齊太公世家第二
- 卷三十三 魯周公世家第三
- 卷三十四 燕召公世家第四
- 卷三十五 管蔡世家第五
- 卷三十六 陳杞世家第六
- 卷三十七 衛康叔世家第七
- 卷三十八 宋微子世家第八
- 卷三十九 晉世家第九
- 卷四十 楚世家第十
- 卷四十一 越王勾踐世家第十一
- 卷四十二 鄭世家第十二
- 卷四十三 趙世家第十三
- 卷四十四 魏世家第十四
- 卷四十五 韓世家第十五
- 卷四十六 田敬仲完世家第十六
- 卷四十七 孔子世家第十七
- 卷四十八 陳涉世家第十八
- 卷四十九 外戚世家第十九
- 卷五十 楚元王世家第二十
- 卷五十一 荊燕世家第二十一
- 卷五十二 齊悼惠王世家第二十二
- 卷五十三 蕭相國世家第二十三
- 卷五十四 曹相國世家第二十四
- 卷五十五 留侯世家第二十五
- 卷五十六 陳丞相世家第二十六
- 卷五十七 絳侯周勃世家第二十七
- 卷五十八 梁孝王世家第二十八
- 卷五十九 五宗世家第二十九
- 卷六十 三王世家第三十
列傳
[編輯]- 卷六十一 伯夷列傳第一
- 卷六十二 管晏列傳第二
- 卷六十三 老子韓非列傳第三
- 卷六十四 司馬穰苴列傳第四
- 卷六十五 孫子吳起列傳第五
- 卷六十六 伍子胥列傳第六
- 卷六十七 仲尼弟子列傳第七
- 卷六十八 商君列傳第八
- 卷六十九 蘇秦列傳第九
- 卷七十 張儀列傳第十
- 卷七十一 樗里子甘茂列傳第十一
- 卷七十二 穰侯列傳第十二
- 卷七十三 白起王翦列傳第十三
- 卷七十四 孟子荀卿列傳第十四
- 卷七十五 孟嘗君列傳第十五
- 卷七十六 平原君虞卿列傳第十六
- 卷七十七 魏公子列傳第十七
- 卷七十八 春申君列傳第十八
- 卷七十九 范睢蔡澤列傳第十九
- 卷八十 樂毅列傳第二十
- 卷八十一 廉頗藺相如列傳第二十一
- 卷八十二 田單列傳第二十二
- 卷八十三 魯仲連鄒陽列傳第二十三
- 卷八十四 屈原賈生列傳第二十四
- 卷八十五 呂不韋列傳第二十五
- 卷八十六 刺客列傳第二十六
- 卷八十七 李斯列傳第二十七
- 卷八十八 蒙恬列傳第二十八
- 卷八十九 張耳陳餘列傳第二十九
- 卷九十 魏豹彭越列傳第三十
- 卷九十一 黥布列傳第三十一
- 卷九十二 淮陰侯列傳第三十二
- 卷九十三 韓信盧綰列傳第三十三
- 卷九十四 田儋列傳第三十四
- 卷九十五 樊酈滕灌列傳第三十五
- 卷九十六 張丞相列傳第三十六
- 卷九十七 酈生陸賈列傳第三十七
- 卷九十八 傅靳蒯成列傳第三十八
- 卷九十九 劉敬叔孫通列傳第三十九
- 卷一百 季布欒布列傳第四十
- 卷一百零一 袁盎鼂錯列傳第四十一
- 卷一百零二 張釋之馮唐列傳第四十二
- 卷一百零三 萬石張叔列傳第四十三
- 卷一百零四 田叔列傳第四十四
- 卷一百零五 扁鵲倉公列傳第四十五
- 卷一百零六 吳王濞列傳第四十六
- 卷一百零七 魏其武安列傳第四十七
- 卷一百零八 韓長孺列傳第四十八
- 卷一百零九 李將軍列傳第四十九
- 卷一百一十 匈奴列傳第五十
- 卷一百一十一 衛將軍驃騎列傳第五十一
- 卷一百一十二 平津侯主父列傳第五十二
- 卷一百一十三 南越列傳第五十三
- 卷一百一十四 東越列傳第五十四
- 卷一百一十五 朝鮮列傳第五十五
- 卷一百一十六 西南夷列傳第五十六
- 卷一百一十七 司馬相如列傳第五十七
- 卷一百一十八 淮南衡山列傳第五十八
- 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 卷一百二十 汲鄭列傳第六十
- 卷一百二十一 儒林列傳第六十一
- 卷一百二十二 酷吏列傳第六十二
- 卷一百二十三 大宛列傳第六十三
- 卷一百二十四 游俠列傳第六十四
- 卷一百二十五 佞幸列傳第六十五
- 卷一百二十六 滑稽列傳第六十六
- 卷一百二十七 日者列傳第六十七
- 卷一百二十八 龜策列傳第六十八
- 卷一百二十九 貨殖列傳第六十九
- 卷一百三十 太史公自序第七十
- 中書門下國子監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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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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