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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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作者:宋濂 明朝 |
明史 |
《元史》,二十四史之一,明洪武二年太祖朱元璋指令內閣編修,宋濂著。《元史》中的紀傳除順帝朝外全抄自元朝官修的《元十三朝實錄》,志抄自元朝修的《經世大典》,只有順帝朝的本紀是編者自己收集材料撰寫的,因此前後不到1年時間即完成此書。因成書過速,未經仔細校對,故書中錯誤非常多,後世有不少人重修元史,最著名的是民國柯劭忞所撰的《新元史》。不過,由於《元史》抄自元朝官修典籍,屬於第一手原始史料,且《元十三朝實錄》和《經世大典》均已亡佚,只能從《元史》中了解其內容,因此,《元史》的價值仍是其它元朝史書無法替代的。 |
四庫全書
[編集]本紀
[編集]-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
-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 定宗
- 卷三 本紀第三: 憲宗
- 卷四 本紀第四: 世祖一
- 卷五 本紀第五: 世祖二
- 卷六 本紀第六: 世祖三
- 卷七 本紀第七: 世祖四
- 卷八 本紀第八: 世祖五
- 卷九 本紀第九: 世祖六
- 卷十 本紀第十: 世祖七
-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
-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世祖九
-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世祖十
-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世祖十一
-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世祖十二
-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世祖十三
-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成宗一
-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
-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武宗一
-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武宗二
-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
-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仁宗二
-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仁宗三
-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英宗一
-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英宗二
-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
-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泰定帝二
-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明宗
-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文宗一
-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文宗二
-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文宗三
-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文宗四
-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文宗五
-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
-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順帝一
-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順帝二
-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順帝三
-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順帝四
-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順帝五
-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順帝六
-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順帝七
-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順帝八
-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順帝九
-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順帝十
志
[編集]-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 卷五十 志第三上: 五行一
-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五行二
- 卷五十二 志第四: 曆一
- 卷五十三 志第五: 曆二
- 卷五十四 志第六: 曆三
- 卷五十五 志第七: 曆四
- 卷五十六 志第八: 曆五
- 卷五十七 志第九: 曆六
-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地理一 中書省 嶺北
-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地理二 遼陽 河南江北
-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地理三 陝西 四川 甘肅
-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地理四 雲南
-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地理五 江浙 江西
-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地理六 湖廣 征東
-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河渠一
-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
-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
-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禮樂一
-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禮樂二
-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禮樂三
-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禮樂四
-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
-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
-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
-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
-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上: 祭祀五
-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
-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輿服一
-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輿服二
- 卷八十 志第三十: 輿服三
-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
-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
-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 卷九十 志第四十: 百官六
-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
-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一
-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兵二
-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兵三
- 卷一百〇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 卷一百〇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 卷一百〇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 卷一百〇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 卷一百〇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表
[編集]- 卷一百〇六 表第一: 后妃表
- 卷一百〇七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 卷一百〇八 表第三: 諸王表
- 卷一百〇九 表第四: 諸公主表
- 卷一百一十 表第五上: 三公表一
- 卷一百十一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 卷一百十二 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一
- 卷一百十三 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
列傳
[編集]- 卷一百十四 列傳第一: 后妃一
- 卷一百十五 列傳第二: 睿宗 裕宗 顯宗 順宗
- 卷一百十六 列傳第三: 后妃二
- 卷一百十七 列傳第四: 別里古台 朮赤 禿剌 牙忽都 寬徹普化 帖木兒不花
- 卷一百十八 列傳第五: 特薛禪 孛禿 阿剌兀思剔吉忽里
- 卷一百十九 列傳第六: 木華黎 博魯朮 博爾忽
-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察罕 札八兒火者 朮赤台 鎮海 肖乃台 吾也而 曷思麥里
-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速不台 按竺邇 畏答兒 博羅歡 抄思
-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巴而朮阿而忒的斤 鐵邁赤 按扎兒 雪不台 唵木海 昔里鈐部 槊直腯魯華 昔兒吉思 哈散納
-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布智兒 召烈台抄兀兒 闊闊不花 拜延八都魯 阿朮魯 紹古兒 阿剌瓦而思 抄兒 也蒲甘卜 趙阿哥潘 純只海 苫徹拔都兒 怯怯里 塔不已兒 直脫兒 月里麻思 捏古剌 阿兒思蘭 哈八兒禿 艾貌
-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塔本 哈剌亦哈赤北魯 塔塔統阿 岳璘帖穆爾 李楨 速哥 忙哥撒兒 孟速思
-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賽典赤贍思丁 布魯海牙 高智耀 鐵哥
-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安童 廉希憲
-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伯顏
-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阿朮 阿里海牙 相威 土土哈
-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來阿八赤 紐璘 阿剌罕 阿塔海 唆都 李恒
-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徹里 不忽木 完澤 阿魯渾薩理
-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速哥 囊加歹 忙兀台 奧魯赤 完者都 伯帖木兒 懷都 亦黑迷失 拜降
-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杭忽思 步魯合答 玉哇失 麥里 探馬赤 拔都兒 昂吉兒 哈剌䚟 沙全 帖木兒不花
-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塔出 拜延 也罕的斤 葉仙鼐 脫力世官 忽剌出 重喜 旦只兒 脫歡 完者都拔都 失里伯 孛蘭奚 怯烈 暗伯 也速䚟兒 昔都兒
-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撒吉思 月合乃 昔班 鐵連 愛薛 闊闊 禿忽魯 唐仁祖 朵兒赤 和尚 劉容 迦魯納答思 闊里吉思 小雲石脫忽憐 斡羅思 朵羅台弟闊闊出 子脫歡 也先不花
-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鐵哥朮 塔出 塔里赤 塔海帖木兒 口兒吉 忽都 孛兒速 月舉連赤海牙 阿答赤 明安 忽林失 失剌拔都兒 徹里 曷剌 乞台 脫因納 和尚
-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哈剌哈孫 阿沙不花 拜住
-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察罕 曲樞 阿禮海牙 奕赫抵雅爾丁 脫烈海牙
-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康里脫脫 燕鐵木兒 伯顏 馬札兒台 脫脫
-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六: 乃蠻台 朵兒只 朵爾直班 阿魯圖 紐的該
-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七: 別兒怯不花 太平 鐵木兒塔識 達識帖睦邇
-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八: 太不花 察罕帖木兒
-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九: 答失八都魯 慶童 也速 徹里帖木兒 納麟
-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 馬祖常 巙巙 自當 阿榮 小雲石海涯 泰不華 余闕
-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一: 答里麻 月魯帖木兒 卜顏鐵木兒 星吉 福壽 道童
-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二: 亦憐真班 廉惠山海牙 月魯不花 達禮麻識理
-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三: 耶律楚材 粘合重山 楊惟中
-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四: 張柔 史天倪 史天祥
-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五: 董俊 嚴實
-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六: 耶律留哥 劉伯林 郭寶玉 石天應 移剌揑兒 耶律禿花 王珣
-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七: 石抹也先 何伯祥 李守賢 耶律阿海 何實 郝和尚拔都 趙瑨 石抹明安 張榮 劉亨安
-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八: 薛塔剌海 高閙兒 王義 王玉 趙迪 邸順 王善 杜豐 石抹孛迭兒 賈塔剌渾 奧敦世英 田雄 張拔都 張榮 趙天錫
-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九: 張晉亨 王珍 楊傑只哥 劉通 岳存 張子良 唐慶 齊榮顯 石天祿 石抹阿辛 劉斌 趙柔
-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 劉敏 王檝 王守道 高宣 王玉汝 焦德裕 石天麟 李邦瑞 楊奐 賈居貞
-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一: 洪福源 鄭鼎 李進 石抹按只 謁只里 鄭溫
-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二: 汪世顯 史天澤
-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三: 董文炳 張弘範
-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劉秉忠 張文謙 郝經
-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五: 姚樞 許衡 竇默
-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六: 宋子貞 商挺 趙良弼 趙璧
-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 王磐 王鶚 高鳴 李冶 李昶 劉肅 王思廉 李謙 徐世隆 孟祺 閻復
-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八: 楊大淵 劉整
-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四十九: 李忽蘭吉 李庭 史弼 高興 劉國傑
-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 李德輝 張雄飛 張德輝 馬亨 程思廉 烏古孫澤 趙炳
-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一: 楊恭懿 王恂 郭守敬 楊桓 楊果 王構 魏初 焦養直 孟攀麟 尚野 李之紹
-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二: 張禧 賈文備 解誠 管如德 趙匣剌 周全 孔元 朱國寶 張立 齊秉節 張萬家奴 郭昂 綦公直 楊賽因不花 鮮卑仲吉 完顏石柱
-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三: 王綧 隋世昌 羅璧 劉恩 石高山 鞏彥暉 蔡珍 張泰亨 賀祉 孟德子義 鄭義 張榮實 石抹狗狗 楚鼎 樊楫 張均 信苴日 王昔剌 趙宏偉
-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四: 張立道 張庭珍 張惠 劉好禮 王國昌 姜彧 張礎 呂掞𡌳 譚資榮 王惲
-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五: 陳祐 劉宣 何榮祖 陳思濟 秦長卿 趙與𤍟 姚天福 許國禎
-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六: 賀仁傑 賈昔剌 劉哈剌八都魯 石抹明里 謝仲溫 高觿 張九思 王伯勝
-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七: 尚文 申屠致遠 雷膺 胡祗遹 王利用 暢師文 張炤 袁裕 張昉 郝彬 高源 楊湜 吳鼎 梁德珪
-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八: 劉因 吳澄
-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五十九: 程鉅夫 趙孟頫 鄧文原 袁桷 曹元用 齊履謙
-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 崔斌 崔彧 葉李 燕公楠 馬紹
-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一: 姚燧 郭貫 夾谷之奇 劉賡 耶律有尚 郝天挺 張孔孫
-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二: 張珪 李孟 張養浩 敬儼
-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三: 曹伯啟 李元禮 王壽 王倚 劉正 謝讓 韓若愚 趙師魯 劉德溫 尉遲德誠 秦起宗
-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四: 張思明 吳元珪 張昇 臧夢解 陳顥
-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五: 梁曾 劉敏中 王約 王結 宋衜 張伯淳
-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六: 賀勝 楊朵兒只 蕭拜住
-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七: 耶律希亮 趙世延 孔思晦
-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八: 元明善 虞集 揭傒斯 黃溍
-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六十九: 張起巖 歐陽玄 許有壬 宋本 謝端
-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 王守誠 王思誠 李好文 孛朮魯翀 李泂 蘇天爵
-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一: 王都中 王克敬 任速哥 陳思謙 韓元善 崔敬
-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二: 呂思誠 汪澤民 干文傳 韓鏞 李稷 蓋苗
-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三: 張楨 歸暘 陳祖仁 成遵 曹鑑 張翥
-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四: 烏古孫良楨 賈魯 逯魯曾 貢師泰 周伯琦 吳當
-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五: 董摶霄 劉哈剌不花 王英 石抹宜孫
-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六: 儒學一
-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七: 儒學二
-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八: 良吏一
-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七十九: 良吏二
-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 忠義一
-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一: 忠義二
-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二: 忠義三
-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三: 忠義四
-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四: 孝友一
-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五: 孝友二
-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六: 隱逸
-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七: 列女一
- 卷二百〇一 列傳第八十八: 列女二
- 卷二百〇二 列傳第八十九: 釋老
- 卷二百〇三 列傳第九十: 方技 工藝
- 卷二百〇四 列傳第九十一: 宦者
- 卷二百〇五 列傳第九十二: 姦臣
- 卷二百〇六 列傳第九十三: 叛臣
- 卷二百〇七 列傳第九十四: 逆臣
- 卷二百〇八 列傳第九十五: 外夷一 高麗 耽羅 日本
- 卷二百〇九 列傳第九十六: 外夷二 安南
-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七: 外夷三 緬國 占城 暹國 爪哇 瑠求 三嶼 馬八兒等國
附錄
[編集]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後來方便今人閲讀,而加入標點符號的版權狀況可能是:
-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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