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文庫:刪除討論/存檔/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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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刪除投票存檔 2023年
這是刪除討論頁面的2023年存檔

2023年1月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1月24日 (二) 21:19 (UTC)[回覆]

2023年2月


刪除 已刪除。建議下次在Wikisource:移動請求提出,管理員可以在移動時取消新建重定向。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4:50 (UTC)[回覆]
明白閣下之意,只是Wikisource:移動請求頁面似乎管理員留意的頻率不高,我以前也在那邊提,但着實有些曠日持久感,特別是一些簡單的繁簡混用類。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8日 (三) 14:54 (UTC)[回覆]

補充說明:跟模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公報是一個意思。——紅渡廚留言2023年2月10日 (五) 12:37 (UTC)[回覆]
 支持,重複模板,即使認為相關話題還有爭議,這個重複的也該刪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5:35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12:49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2月25日 (六) 14:56 (UTC)[回覆]

2023年3月

  • 關於轉發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貫徹落實防控「新十條」主要做法的函,該文獻主要內容為轉發一篇不符合版權要求的文獻(先期已有討論,見維基文庫:版權討論#12月),因此繼續存在於維基文庫基本沒什麼意義。反對意見認為本地並沒有以「意義」來定義收錄這麼一說,但似乎並非如此:維基文庫:刪除守則中規定「沒有意義的內容或歷史」應予快速刪除(考慮到本條存在潛在爭議因此直接列入快速刪除不合適,先進行刪除討論比較好)。
    強烈 反對閣下的看法。閣下也要看方針不看一半了麼?閣下截取引用的方針的後半句是:「包括測試性的內容(比如:"asdf"或"我可以創建這個條目嗎?")明顯無意義,或者純粹破壞」,是「測試性的內容...無意義」,此外這裡頭沒有一條這篇文章是夠得上的。抱歉我話講得比較重,但道理就是這樣。非單純事實消息類別的文獻決不能開「基本沒什麼意義」這個口子,一開則文庫崩塌的噩夢已至,意義由誰界定,又有無客觀標準,全屬自由心證,等同思想檢查,堅決反對這樣的做法。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23 (UTC)[回覆]
    我多補充一句:非單純事實類別的文獻自發表起即已存在自體的實務價值意義和歷史記錄價值意義,斷不能切割規則孤立將其理解為「毫無意義」。閣下的理據——恕我不客氣地講一句——根本站不住腳。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30 (UTC)[回覆]
    抱歉,我還真沒有漏看那句話,A里包括了B不代表A里就不能包括C,閣下似乎把包括這個詞理解成「僅包括」了。至於您說的如果這樣做是開了個口子,我想應該由社群的商議結果為準。我在上方的提刪里雖然沒說,不過我@ 該文獻的貢獻者也是想尊重他的意見。—— 紅渡廚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48 (UTC)[回覆]
    閣下似乎打算打文字仗,那麼在下先得提醒閣下一句:閣下的回覆似乎沒有否定在下的「這裡頭沒有一條這篇文章是夠得上的」這句論斷,那麼不知道在下是否可以據此認定為閣下也不認為該條目屬於「測試性的內容...明顯無意義,或者純粹破壞」?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在這個基礎上,有關「意義」的其他論述問題,閣下似乎還沒有回復我在第二段的說法:一個自體有實務價值和歷史記錄價值意義的文獻,何故被閣下孤立地理解為「毫無意義」?請閣下不要漏看了另外一條收錄方針Wikisource:收錄方針#紀錄性文件——「伴隨歷史或事件而產生的文件。」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58 (UTC)[回覆]
    OK,認可閣下觀點。不過先等等看貢獻者是什麼意見吧,貢獻者要是也不想刪那我就撤回提刪。——紅渡廚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12:10 (UTC)[回覆]
     反對,同銀色雪莉,不屬於方針中需快速刪除的內容。同時,我現在同意轉發函的保留具有價值。 Teetrition留言2023年3月1日 (三) 15:47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3月21日 (二) 16:01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4月29日 (六) 15:00 (UTC)[回覆]

2023年4月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4日 (二) 13:12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覆]

--Sayonzei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5:0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覆]

列表

--Sayonzei留言2023年4月8日 (六) 16:57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4月9日 (日) 02:26 (UTC)[回覆]


  • Template:Japan-Speech:維基文庫不允許合理使用。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所在的位置是「著作權的限制」一小節,與「個人使用」「引用」等同處一小節。模板內「除將同一著作人的演說或陳述進行編輯用途外」的「編輯」是錯誤翻譯,原文是「編集」,應為「匯編」。(兩岸用詞差異,致歉)由於該條款不允許匯編同一作者的演講,因此與本站版權要求不兼容,不夠自由。該模板的所有鏈入頁面本身屬於公有領域且使用較少,已自行撤下此模板。--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19日 (三) 01:17 (UTC)[回覆]
    補充: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與本模板中的日本法規定一致,實質是對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三款的本地化,兩地保護匯編即是對第三款「然而,作者享有將上兩款提到的作品匯編的專有權利。」的本地化。誠然,維基文庫不接受合理使用是狹義地指美國法上的fair use,還是能涉及到廣義的權利限制條款,有待社群進一步共識;但我依然認為作者保有匯編權的作品可能不符合文庫的版權方針。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30日 (日) 15:19 (UTC)[回覆]
    同時,日本站的該模板ja:Template:Japan-Speech註明了作品在美國受保護時,僅有該模板是不夠的的說明,且日本站的該模板亦無鏈入頁面。 Teetrition留言2023年4月30日 (日) 15:27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5月28日 (日) 03:39 (UTC)[回覆]

2023年5月


2023年6月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6月9日 (五) 19:58 (UTC)[回覆]

2023年7月




這是職務個人作品吧,可以轉交版權討論。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8:52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0日 (四) 22:21 (UTC)[回覆]



不必去Google搜索,在維基文庫搜索就可以知道和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相同,只是教育改為體育,完全屬於破壞,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5日 (三) 08:51 (UTC)[回覆]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二版)和全國各省(區、市)首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確認程序的通知,添加同類文獻。———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6日 (日) 15:49 (UTC)[回覆]
不難找,[5][6],搜索引擎上能隨意搜索的東西。我只提供參考資料,不代表我在此處曾發表任何意見。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6日 (日) 15:56 (UTC)[回覆]
  1. 這樣的文獻來源在哪裡?(一些這樣的文獻,貢獻者並未提供來源。)
  2. 即使能夠通過網絡搜索能夠找到相關來源,這樣的來源是否真實可信?
  3. 若來源無法做到真實可信,那麼是否給原創作品提供了存在的空間?
以上幾點疑問希望得到討論。———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18日 (二) 04:41 (UTC)[回覆]
對於中國共產黨的有關文獻,只要能夠通過網絡搜索找到相關的媒體報道或者官方報道,而不只是用戶生成內容,符合維基百科相關的來源要求就可以了。對於不公開作品,像中國數字時代這樣的媒體報道或者轉載也能證實可靠性。建議在提刪未標記來源的文獻之前先搜索,減少不必要的提刪給用戶的困擾。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3:44 (UTC)[回覆]
不去要求貢獻者在上傳時一併寫上來源,反倒要求其他用戶先搜索,認為要求明確來源是給用戶的困擾,很難想象這是從一位有着十數年維基經驗的管理員嘴裡講出來的話。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8日 (五) 09:35 (UTC)[回覆]
很多此類文獻的錄入者是新用戶,但是他們錄入的這些文獻並非是原創作品,僅僅是這些用戶未提供來源而已。根據假定善意原則,最好的辦法是補充來源。當然,提醒這些用戶需要給文獻添加可靠來源也是必要的。 Midleading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1:24 (UTC)[回覆]
有關來源的相關話題,歡迎閣下來寫字間參加相關討論。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9日 (六) 04:09 (UTC)[回覆]
第三版是公開的,錄入這版就行了: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1/f492c9153ea9437bb587ce2ffcbee1fa.shtml 維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7月30日 (日) 06:33 (UTC)[回覆]
第三版已有其他用戶錄入。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0日 (日) 08:12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 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頁面中的「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為匿名作品,不符合維基文庫: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應處理問題部分後再行放出其它部分。———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內容完善。———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覆]
    文獻可見於《中共中央文件選集 第五十冊》p.30。收錄方針禁止收錄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權狀態可能不明,如果版權沒有問題,則不應被刪除。--Kcx36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17:39 (UTC)[回覆]
    是的你說的沒錯,禁止收錄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權狀態可能不明。根據閣下給出的來源中所標記的署名,作者為3人:陳伯達(1989年去世)、周揚(1989年去世)、胡繩(2000年去世),均未過50年期限。由此可知,該「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是侵權作品。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回覆]
    煩請提供「需要考慮此報告著作權情況」這一做法的具體法條依據,因就愚見在本案情況下閣下的意見似未有可依賴的法條。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5:12 (UTC)[回覆]
    閣下說的話我怎麼沒看懂?錄入至維基文庫的作品需要滿足相關版權要求不是維基共識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5:40 (UTC)[回覆]
    「錄入至維基文庫的作品需要滿足相關版權要求」沒錯,但這裡被錄入的作品是《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而閣下在考慮的是《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不是被錄入的本體作品。我們當然有很多需要在錄入A文件時需要考慮B文件的著作權狀況的例子,但在本件中,我不知道你是基於哪一條著作權法規為理由來在錄入第一個「報告」的時候考慮第二個「報告」的著作權情況。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6:03 (UTC)[回覆]
    煩請閣下明示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6:16 (UTC)[回覆]
    我不知道我還能明示啥...我想問的是,閣下是基於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二十四條(合理利用)還是什麼別的具體條款里的某一狀況,來認為在本件中錄入A作品的時候需要考慮B作品的著作權情況?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6:27 (UTC)[回覆]
    抱歉,是我沒有在上面講清楚,我完善一下。———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覆]
    但閣下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想知道的是,閣下基於什麼理據來在此處作這個考慮,而不是說該怎麼處理,總得把問題的緣由弄清楚再說處理方式吧?舉個例子好了,譬如說因為這個是一個改編作品(當然實際上它不是),所以要考慮原作品的著作權——是這樣的理由。我不是要找茬,而是就在下對著作權淺薄的知識,我不知道基於什麼法理這裡會需要做這樣的考慮。事實上包括閣下在版權討論那邊提刪的中共中央轉發毛澤東批示的幾個重要文件——胡喬木關於公社食堂問題的調查材料中共中央轉發毛澤東同志給林彪同志的信中共中央批發《林彪同志委託江青同志召開的部隊文藝工作座談會紀要》及附件這幾個件,我也不確定其法理依據。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9:01 (UTC)[回覆]
    要是別人說這些話也就算了,,可是銀色雪莉閣下不是前幾個月都能侃侃而談關於維基文庫不接受合理使用的相關方針依據嗎?怎麼今天突然說不確定了?您真的把我搞得很懵,我不知道該怎麼回復您。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09:18 (UTC)[回覆]
    原來閣下是以「合理使用」的理由來分析此文的,明白了。這樣,我稍微說明一下我的個人觀點。過往我們在談論一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品存在的合理使用情況的時候,確實是沒有太大問題的,因為這已經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二十四條第七款里列出,單這一條,它就需要考慮原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但,本件(及前述提到的各件)並不符合這一款(又或者是同條其他款)規定的情況。就我所知,它應該也不符合美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定義(此處如有錯誤,多請指正)。所以,我對於它是否能以「合理使用」為由被排除於本站是有疑慮的。另一方面(以本件為例)中共中央在批轉此報告時提到「中央同意...請示報告,請即照此執行」,倒是相當符合PD-PRC-CPC的要求:這個報告由一定人員(陳、周、胡)起草,經過(中共中央)同意通過,對全黨有約束力。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09:38 (UTC)[回覆]
    根據{{PD-PRC-CPC}}所引用案例,裡面這句話是這樣說的:顯然,《黨章》和《十七大報告》作為黨中央發布的官方文獻,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等同於「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均屬於上述第一類除外情形。換言之,《黨章》和《十七大報告》都沒有著作權人。回到本案,《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作為一篇署名為「陳伯達、周揚、胡繩」三人的作品,它怎麼會符合{{PD-PRC-CPC}}呢?{{PD-PRC-CPC}}中也說的很清楚: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就算要說符合,也是《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符合{{PD-PRC-CPC}}。———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10:32 (UTC)[回覆]
    ?我說的就是《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符合PD-PRC-CPC啊。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05 (UTC)[回覆]
    那請問閣下對於本條還有什麼問題?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11:40 (UTC)[回覆]
    那既然《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符合PD-PRC-CPC,且似乎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的話,為什麼它會需要被刪除呢?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43 (UTC)[回覆]
    我什麼時候說要刪除《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11:51 (UTC)[回覆]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我說頁面中的「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為匿名作品,不符合維基文庫: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我說「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是侵權作品。但我從來沒說過要刪除《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11:55 (UTC)[回覆]
    ......?抱歉,但我們是不是在理解雙方的意思上有什麼誤會?容在下換一個方式說一下自己對彼此雙方意思的理解:我的概念里,整個《中共中央批轉陳伯達等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方針的請示報告》是包括《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的,後者是前者的組成部分。您提出要拿掉後者,只保留前者中非後者的部分,是基於認為這種「組成」是「合理使用」;但我認為這種「組成」不太符合法律具體規定上的「合理使用」。在此基礎上,我認為前者(此處指包括後者在內的整體)當中,具備起草、組織通過、在全黨具有約束力等要素,符合PD-PRC-CPC,所以前者(包括後者在內的這一整體)應該不作變更地被保留下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1:59 (UTC)[回覆]
    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搞不懂該怎麼回答。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7月31日 (一) 12:19 (UTC)[回覆]
    好吧,如果是我的表述讓閣下感到迷惑的話我很抱歉,也許我們都應該抽身等待其他用戶的更多看法。不過我想我們在本件上並沒有發生衝突,只是大家一時間都沒能理解對方的看法。或許等待其他用戶的加入更多看法會是更好的選擇。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31日 (一) 12:27 (UTC)[回覆]
    我認為陳等的報告是該作品的一部分,包括報告在內的整個作品適用PD-PRC-CPC。--Kcx36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07:07 (UTC)[回覆]
  • 關於本條,我想我有了一些頭緒,先說觀點,我依舊認為該文是侵權作品。至於@銀色雪莉閣下提到的PD-PRC-CPC我是這麼認為的:PD-PRC-CPC提到的相關案例中說由一定的組織和人員負責起草,經特定的組織程序決議通過,在全黨範圍內具有約束力。而《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並非是為了形成中共中央的某篇文件而起草,而是「陳伯達、周揚、胡繩」三人為了行使自己的職權,向上級作的請示報告,是一篇典型的職務作品。關於職務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是這樣寫的: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也就是說,中共中央的文件中使用這份報告,是基於其優先使用權。該報告的著作權,依舊由作者享有。———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8月19日 (六) 09:36 (UTC)[回覆]
    放了幾天小長假,算是晚了回復,諸位恕罪。
    1、《關於馬列主義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黨史為中心的請示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是典型的中央公文(可以參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分類),本來就可以適用PD-PRC-CPC。公文需要負責人簽發是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乃至於早至1955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和省(市)級機關文書處理工作的和檔案工作暫行條例》就寫明的,此三人都是馬列主義研究院負責人,不能因為他們負責簽發就把機關公文稱為個人作品。我舉個例子好了:主席令,也是要國家主席簽發的——我們總不會把主席令當成他的個人作品。
    2、關於您提到的《報告》為職務作品的判斷,此處參見權司1999第73號的答覆:關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法第十六條有明確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顯然,職務作品主要由兩個要件構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單位之間必須是一種職務性的上下級關係,即勞動法或者類似勞動法(例如國家公務員同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作品必須是履行單位工作任務的結果。所謂單位工作任務,指職工根據單位下達的書面或者口頭指示創作與本單位工作業務範圍有關的作品。(PS:此處略作一些說明:答覆中稱「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對位的是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其中,「公民」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改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著作權法在修訂過程中法律名詞的調整,但內核沒有發生變化,因此除非有其他法律文書能夠取代或廢止此答覆,否則相信此答覆目前仍然可以維持其效能;當然,如果各位有其他更新信息可以補充的話,還請指正在下的疏忽。)
    (1)關於要件一,其中要求作者和單位之間存在着「職務性的上下級關係,即勞動法或類似勞動法的法律關係」。我不是勞動法規的專家,以下僅就我所知的部分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指出此法的適用限於...(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說穿了,就是說要有勞動關係或者僱傭關係;至於「類似勞動法(例如國家公務員同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我想大體上就是指一般通說的「人事關係」——比較常見的一般是指今天的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制」。而回到本件中,陳伯達此時是中央委員兼馬列主義研究院院長,周揚是中央候補委員兼馬列主義研究院副院長,僅胡繩是馬列主義研究院副院長而不在中央委員會內;鑑於這三人中有兩人是中央委員或中央候補委員,因此這三人與中共中央是否都必然地符合「職務性的上下級關係」,我想可能不能很簡單地按此關係說明。
    (2)關於要件二,權司1999第73號在後文進一步稱:也就是說,單位工作任務又可分為兩部分:第一,創作的作品必須與單位的業務範圍有關;第二,單位應當有明確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頭指示。其中的第二點,要求「明確的工作指示」,是解釋要件二本身的職工根據單位下達的書面或者口頭指示創作...作品,也就是說該作品需要包含在上級一個明確的指示中而再由下級創作。當然了,我個人不認為說今天非得要提供一個指示的出處才能印證這項要件,因為年代久遠且現實上也未必能找得到;但是問題在於,該件是一個請示報告,因此我感覺如果說中共中央要求他們籌組、改組研究院,管理研究院工作,這都很正常;但如果說中共中央直接地要他們發一個請示報告來,這就讓人感到有些不通順了,就需要一個旁證來證實這一點。(PS:我認為此一要件的闡述有助於我們對此前很多偽「職務作品」的迷思——就是要有確實的指令,起碼是一個在邏輯上說得過去的指令推測。)
    3、有鑑於報告屬於公文,而且本件也無法充分滿足職務作品的兩項要件,我認為此處是應該按公文理解《報告》的;這樣一來,《報告》的著作權沒有疑慮,《批轉報告》相信也不會有。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22日 (二) 08:19 (UTC)[回覆]
    抱歉這邊回復晚了。我認可《報告》可以按照著作權由「馬列主義研究院」享有,但我仍舊不認為該文可以適用PD-PRC-CPC。該報告正文中已闡明其性質:馬列主義研究院,作為黨中央的一個培養理論幹部和理論研究的機關。培養幹部,理論研究,這有行政性可言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6日 (二) 03:13 (UTC)[回覆]
    就PD-PRC-CPC而言,PD-PRC-CPC是按照判例提出的標準來劃定一類文件「視為具備」三性質,這種標準是一種特殊劃定——試想想,黨章的行政性在哪裡?是中共中央有字面上法定的行政權力,還是黨章具有任何法定的行政執行、監督等行政效能?明顯都不是。說起來,黨章其實跟任何一個人民團體的章程沒有任何差異,而它經由判例的說理,被視為具有三性質,這就說明了這是一種判例上的特定標準。就《報告》而言,它是中央委員會直屬機構向中央發的公文,請求確定自己的工作範圍和權能——這就是中央級別的黨內公文,適用現行的PD-PRC-CPC標準。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04:38 (UTC)[回覆]
    認可銀色雪莉閣下反對意見,撤回本條提刪。———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6日 (二) 09:2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我只是循例創建了相應的Portal頁面,如果需要改成單個的原文頁面我也沒意見。只是使用公報期數(X年第X號)作消歧義項比使用日期更合適。--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2023年7月30日 (日) 22:30 (UTC)[回覆]
列出來的這些刪了吧。Portal頁面如果要改的話,是個大工程,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但是跟刪除這些影響不大。———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1月11日 (六) 15:35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2023年8月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3日 (四) 13:21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覆]


  • 會稽記,此條的內文應該是[8]ctext的維基區直接搬來,沒有原典來源。魯迅在其輯錄的《會稽記》中的〈序〉說:「《隋書·經籍志》及新舊《唐書》皆不著錄」,其他觀點也都認為此書已散佚,所存留的各條,都是從各典籍引用中摘錄而來(例如以上,分別可查摘自《世說新語》《太平寰宇記》等書)。據以上,建議刪除此並非據於原典的自行輯錄。--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4日 (五) 11:13 (UTC)[回覆]




  • 王錱,經查是錢基博的《近百年湖南學風》第三節中的一段落,影印件已查閱過,惜難以鏈接至此,電子件可見[12],綜上應該是沒有單獨留頁的必要。(PS:錢基博逝世超過五十年,有興趣的同好也可考慮錄入全書。)--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8月9日 (三) 10:59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02:25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3年8月16日 (三) 02:26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如果未來更多章程錄入,有人申請恢復,亦可討論。 Zhxy 519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12:53 (UTC)[回覆]


2023年9月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09:18 (UTC)[回覆]













  • 下列文獻有給中標公司打廣告的嫌疑:
  1.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中標結果公示
  2. 三門峽市湖濱區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二標段(二次)評標結果公示
  3. 澠池縣2022年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 評標結果公示
  4. 商務部關於印發《2018年度甘草及其製品出口配額第二次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額度表》的通知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4:14 (UTC)[回覆]

@紅渡廚:為什麼出現了在版權討論和刪除討論同時提刪的情況?
另:反對「廣告」論,這並非「僅為廣告宣傳而建」的頁面——事實上這壓根就不是廣告,反對這樣的擴大解釋模式。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36 (UTC)[回覆]
在版權討論那邊有版權討論的理由,在刪除討論有刪除討論的理由。有規定寫了不可以嗎?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4:49 (UTC)[回覆]
我好像沒有向閣下表明「可以」或「不可以」,而僅僅是對這一事項的發生提出關於原因的疑問,然而閣下以反問的語氣,似乎想要先行假定我的立場,又或者是未見以善意推定我的立場,我只能對閣下這種存在訴諸情緒的表述表示相當遺憾。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11 (UTC)[回覆]
是反問嗎?我想我的本意是疑問,不過閣下似乎理解成了反問。不過我還是要因為造成這個誤會給閣下道歉。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38 (UTC)[回覆]
此外,既然閣下稱「在版權討論那邊有版權討論的理由,在刪除討論有刪除討論的理由」,而又在版權討論那邊表示「同意前兩個」,在下謹向閣下了解,是否想表述閣下對那一部分文獻的「版權討論的理由已經消失」,如果如此的話,請移除不恰當的模板。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15 (UTC)[回覆]
相應模板已更新。僅對閣下這段話中的「不恰當」一詞提出質疑。為版權討論中的內容掛上{{copyvio}}模板是版權討論頁header中的要求:在討論期間文章內容將被清空。只是因為討論結束,認為該文獻屬於公有後可以移除模板,不代表之前掛上的模板就成了什麼「不恰當」的模板。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5:49 (UTC)[回覆]
我的「不恰當」在這裡是指「討論結束後該模板已經不適應當前情況,就不適宜再繼續掛在這裡」,不是模板本身不恰當或者閣下在有疑慮時掛上不恰當。如果引起閣下誤會那實在抱歉。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7:52 (UTC)[回覆]
對了,如果閣下是想問我認為可以不可以的話,我順便回復一下:我個人認為同時進行是不合適的,因為這樣在實務上除了拉長戰線和分散精力外並見不到有什麼作用,當然我不反對在一邊處理完後再移動到另一邊處理對應的問題。當然,這是我的個人意見,不過套用閣下的一句語式好了——好像也沒有規定寫了我不可以認為不合適。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5:21 (UTC)[回覆]
以百科的G11舉例,均要求在「只收宣傳之用」、「即便該頁面具有宣傳情況,除非您可以非常確定該頁面創建僅為廣告宣傳而建」的情況下援用此類觀點提刪;而認為政府信息公示起到「打廣告」甚至是「只收宣傳之用」的作用的話,這一解釋明顯生硬不當。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19日 (二) 04:39 (UTC)[回覆]
至於是不是應該判斷為廣告,等等更多的意見吧。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19日 (二) 04:52 (UTC)[回覆]

2023年10月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6日 (五) 09:17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6日 (五) 09:17 (UTC)[回覆]







分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分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的聲明,這兩個是之前用來放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關於美國國會眾議長佩洛西竄訪中國台灣地區的聲明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就日本政府宣布「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發表聲明這兩個聲明的分類,但鑑於這兩個聲明已經因為版權被刪除,短時間內也不會有符合這兩個分類的文獻創建(就算符合也是侵權,外事委員會1988年才成立),建議刪除分類。———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10月29日 (日) 02:49 (UTC)[回覆]

刪除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3年10月29日 (日) 03:06 (UTC)[回覆]

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




刪除 已刪除。下次不要自己清空內容再以無內容提刪,應該直接以具體理由提刪。 Midleading留言2023年12月14日 (四) 04:45 (UTC)[回覆]



恢復請求

  • 義勇軍進行曲的詞,其作為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一部分,是否能夠認為其沒有版權屬於公有領域呢?——紅渡廚留言) 2022年12月11日 (日) 14:11 (UTC)修改措辭——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回覆]
    • 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起計時7×24小時,如未見反對意見,將執行該內容。——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2:42 (UTC)[回覆]
      本地沒有這樣的計時規則,無人回復不可被輕易視為默認。義勇軍進行曲詞的版權問題,在其頁面附加模板上說得相當清楚。《義勇軍進行曲》和《國歌法》是兩個獨立的作品。《國歌法》內載有《義勇軍進行曲》時並不代表《義勇軍進行曲》自體的版權就可被否認,《著作權法》有關匯編作品或合理使用(此表述不表明認為本題情況屬於上述之某一種,而是藉以申明其邏輯關係)等規定相當清晰。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7:11 (UTC)[回覆]
      義勇軍進行曲作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無論《著作權法》其他條款如何規定,《著作權法》第五條就已經把法律排除在外了。另外關於《義勇軍進行曲》頁面的模板,那是早在頁面作成的2010年就有的,而國歌法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17年以前當然是有版權的啦。——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1:33 (UTC)[回覆]
      另外閣下可以看看你自己講的話:《義勇軍進行曲》和《國歌法》是兩個獨立的作品。《國歌法》內載有《義勇軍進行曲》。您不覺得自己講的話都前後矛盾嗎?——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2:18 (UTC)[回覆]
      抱歉我還真沒覺得這兩句話有什麼矛盾的地方。《義勇軍進行曲》和國歌法從作者到創作時間都不同,自然是兩個獨立的作品;《國歌法》的內文載有義勇軍進行曲。這兩者並不衝突。舉個例子吧,難道鄧小平同志的親屬致江總書記並黨中央的信因為收錄在國務院公報,就喪失了它作為獨立作品的身份了?成為國務院辦公廳的作品了?這個推論顯然是荒謬的。
      《義勇軍進行曲》在被《國歌法》載入其中的時候,鑑於其原有獨立作品的身份,顯然這一載入是應歸入《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一使用,據二十四條言明,「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典型的合理使用行為。雖然本地不接受合理使用,但在《國歌法》頁面內時,由於它作為法律的一部分而明確地受第五條制約,因此它在這個頁面內作為本頁面的一部分時在公有,但不代表它自體作為一個獨立作品時在公有,請注意法律的相關說明;此外,我請閣下留意模板,是指這一模板作為對它自體作為獨立作品時的版權狀況的聲明,而不是什麼時間在國歌法前或後。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3:34 (UTC)[回覆]
      實際上,我得再補充一點:義勇軍進行曲自體在中文圈是已經到了時限而進入公有了,只是在美國還沒有。由於本地有消極容忍的相關規定,因此我說這麼一長串不是要在本地實務上阻止或反對恢復這一頁面,只是就著作權相關問題進行討論,謹此聲明。——但同時就像我前面說的,在無人回復時不可被輕易視為默認同意而徑行任何操作。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13:37 (UTC)[回覆]
      (!)意見:單就計時規則而言談談自己的看法。本來頁面的刪除/恢復操作需要管理員權限自然不存在相關問題,但對於本例這種不需要管理員權限的修改,包括我曾經在寫字間的提案刪除《告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書》中非正文部分刪除{{PD-PRC-exempt}}中非著作權限制的錯誤部分都採用了這種計時方法。差異在於本次恢復討論中未有其他人回復就開始計時。但無論如何,這種做法都是在存有潛在爭議時的一種公示,在不需要管理員權限時相關提案人本可徑行操作。源代碼編輯器提示語句MediaWiki:Wikimedia-copyrightwarning中甚至只說「請於進行條目的分拆及合併、重大修改或任何有潛在爭議的修訂時,在編輯摘要欄填寫理由以符合版權協議的要求」而不要求討論。方針頁面更是沒有看到與共識相關的描述。此般公示計時反而是較直接修改更佳的方法。如相關提案久久無人回復,不進行相關計時只能使其擱置,在前述文庫現有規則的情況下本案提案人的做法似乎並無不妥。即使此後有人提出異議,將相關修改回退後再行討論即可。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06:35 (UTC)[回覆]
      首先我不得不請閣下留意,在下在本次討論中從未提及「管理員」或「用戶權限」一詞,也從未意圖暗示所有本次或某次潛在的編輯都需要「管理員權限」,因此我不太了解閣下開篇討論權限問題的用意,也希望這僅僅是在下學識淺薄所致的錯誤理解閣下之意。
      其次,閣下正好提到了「差異在於本次恢復討論中未有其他人回復就開始計時」,我想,這似乎就已經是問題所在了。我不得不再次指出,在下從未稱提案人的行為「妥」或「不妥」,而是指出「無人回復時不可被輕易視為默認同意」,這也並不否定「勇於編輯」等行為,而是在指出既然在進入討論過程時,不可輕易將無人回復視同「默認」,那樣將失去討論的基本意義。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1:23 (UTC)[回覆]
      感謝回復。提及管理員權限僅僅是因為本項目頁面的刪除操作和恢復頁面操作均需要權限而已無其他意圖。其餘同意閣下意見。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3:06 (UTC)[回覆]
      感謝Teetrition閣下的意見,把我想說的大部分都說了。關於計時我只補充一點,就像銀色雪莉閣下所說「在下從未稱提案人的行為『妥』或『不妥』」,我也從未講過「無人回復表示默認」,也不贊同「無人回復表示默認」。提請討論本就是為了避免主頁面發生編輯戰,並且綜合參考社群意見的做法。某種意義上是一種禮貌性的行為,而並非必定流程。——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4:52 (UTC)[回覆]
┌─────────────────────────────┘
回到本話題原有討論來。銀色雪莉閣下似乎還是沒有明白一個問題,就是您一直在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您試圖在用《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來反駁《著作權法》第五條。無論義勇軍進行曲是否為獨立作品,其作為法律的一部分,他就是第五條所規定的其中一項。
請注意:第五條是一個具有排他性的條款。如果閣下依舊認為義勇軍進行曲在美國並非公有,那麼閣下應該展示《著作權法》以外的理由。——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5:28 (UTC)[回覆]
我記得我說過「但在《國歌法》頁面內時,由於它作為法律的一部分而明確地受第五條制約」,如果我的表述不清楚的話,我可以再換個方式表述一次:第五條規定的其中一項是法律,不是「法律的一部分」。是國歌法這個東西作為一個整體存在於公有領域內,但這不代表其中的一部分,例如它的附件——《義勇軍進行曲》——單獨作為獨立整體時就在公有領域內(當然,它現在自己也在中文圈的公有領域內,但那是因為它自己的時限到了,而不是因為別的什麼東西的「提攜」)。我從未反駁著作權法第五條,事實上也許可能是閣下對於第五條的理解存在問題;此外我不得不提醒您,比第五條更排他的規定大有其在,那就是第一條——著作權法討論的是作品,不是「作品的某一組成部分」。《國歌法》根據第五條在公有,《義勇軍進行曲》自己版權在中文圈到期,它們是各自獨立的作品,不存在誰帶着誰進去了這種說法。
至於有關美國的著作權問題,如前述,《義勇軍進行曲》在中文圈進入公有,但是由於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它在美國確實未到公有——事實非常清晰,也不存在需要引經據典任何「《著作權法》以外的理由」的情況;但同時因為本地存在消極容忍規則,因此一如前述,我不會「在本地實務上阻止或反對恢復這一頁面」,我來討論,是針對閣下在2023年1月2日提出的「...是否能夠認為其屬於公有領域呢?」這一問題進行學理上的討論,而非具體地表示贊成或反對還原這一頁面的立場。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9:27 (UTC)[回覆]
是的,我清楚義勇軍進行曲在中國大陸依照著作權法(不考慮國歌法的情況下)已經進入公有。我現在討論的也就是理論上是否在全世界屬於公有的問題。閣下所言的這套「作為國歌法整體時是公有,作為單獨作品時不是公有」的邏輯,究其根本還是來自於《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閣下雖未直接反駁第五條,但您不斷使用或變相使用第二十四條來說理,本質上就是在反對《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法律。至於您所說「法律的一部分」≠「法律」,「作品的某一組成部分」≠「作品」,這樣的一種喪失了基本邏輯的解釋,我只能表示無言以對。
當然,我跟閣下圍繞着「法律」這一點討論來討論去,就目前結果來說似乎誰也說服不了誰,不如我們先擱置這一爭議點。我還有另外一個理由,義勇軍進行曲是在全世界屬於公有領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六條:「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義勇軍進行曲必須按照附件里給的詞曲來唱,它是被賦予立法性質的文件。——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5日 (四) 15:21 (UTC)[回覆]
欣見閣下願意就《義勇軍進行曲》「理論上是否在全世界屬於公有的問題」進行討論。閣下引用《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法律」之規定是閣下的自由,我不便也無權妨礙。不過既然我們討論的是《義勇軍進行曲》的著作權問題,則基於閣下在上文中之部分表述,不得不請教閣下:
1、閣下前述稱在下之淺見為「『法律的一部分』≠『法律』...這樣的一種喪失了基本邏輯的解釋」,請問閣下是否認為《義勇軍進行曲》是法律
(1)若閣下認為是,則《立法法》第七條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其他法律」(其他行政性法規等各有制定者說明,分列於各條款,恕不一一列出),亦即法律有明確的制定者(機關),然而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其他機關)並非《義勇軍進行曲》的制定者(作者),如果仍認為《義勇軍進行曲》是法律本身,則是何種法理得以在《立法法》的規定而外而賦予《義勇軍進行曲》成為法律本身,倒要請閣下告知。
(2)若閣下認為不是,則閣下引用著作權法第五條要求適用於「法律」之規定,顯然並不適用於並非法律的《義勇軍進行曲》。相比之下,在下稱《義勇軍進行曲》是「法律的一部分」,似乎並不那麼「喪失了基本邏輯」2333。
2、閣下是否認同《義勇軍進行曲》(詞)是否是田漢的作品?如果不認同,則請教田漢的身份;如果認同,則田漢的作品要進入公有必須沿《著作權法》規定或認可的對應路徑,請問此田漢作品是基於何種路徑進入公有的呢?
(1)如果閣下稱這是基於第五條,那麼請回到前述第一個問題,回應「《義勇軍進行曲》是否法律本身」之問題,如果是,那麼鑑於《立法法》對法律制定的相關說明相當明確,則請閣下列出以外的其他可以賦予文獻法律身份的法源法理;如果不是,那麼《義勇軍進行曲》既非法律本身,則無法基於第五條釋出公有。
(2)如果照閣下前述稱這是基於某種原因而導致的立法性質賦予,則鑑於「立法」這一行為有《立法法》規管,《立法法》中亦列明各類立法程序,則《義勇軍進行曲》這一個人作者文獻屬於《立法法》所列明的立法程序中何一步驟或哪類立法法律文件?至於閣下所稱「義勇軍進行曲必須按照附件里給的詞曲來唱」而導致「被賦予立法性質」,究竟這一行為屬於《立法法》中何一立法程序步驟?
(3)如果閣下稱這是基於時限到期——那我沒啥意見,它在兩岸四地是到期了。——不過那樣可就沒法走「公家的路子」進公有了,在美國也就沒到期了。
總而言之,在下願再次說明,由於本地有消極容忍的相關規定,在下絲毫無意在本地實務上阻止或反對恢復這一頁面。在下也願首次說明,文獻的使用權責和文獻的著作權是有區別的。此外,在下也絲毫不以為自己的意見是絕對正確的,何況即便推理有或無問題,法律仍是實務問題,例如中共在法律上並未規定其掌有「...性質」的權力,然而它的部分文件得以具備「...性質」的身份,則完全是由於實務上的判決所樹立的。因此,在下之說理完全可被推翻,對此我是絲毫沒有意見的——只要那是清晰的條文規範。謹此聲明。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6日 (五) 20:37 (UTC)[回覆]
考慮到我和雪莉閣下就同一論點辯論來辯論去可能永遠都辯論不出來個內容來,我去寫字間邀請些人來加入討論。——紅渡廚留言2023年1月8日 (日) 14:55 (UTC)[回覆]
@紅渡廚、@銀色雪莉:一個問題,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線譜版).png本來就在Commons上,在其他頁面也多有使用,義勇軍進行曲頁面直接使用這張圖也是可以的(技術上的可能性而不考慮著作權問題)。如果只能國歌法使用這張圖,那麼應該考慮文庫本地開放上傳功能並將圖片在Commons提刪。
類似情況例如香港(File:Flag_of_Hong_Kong_(1990).svg)和澳門特區(File:Flag_of_Macau.svg)的區旗,相關說理是否仍能適用呢?二者本就是兩特區基本法附件中的一部分,但分別也是由自然人設計(w:何弢w:肖紅 (設計師)、張磊)。區旗本身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性質嗎?想來也並不見得,而且這兩者無論怎麼算著作權更是沒有過期。基本法對區旗的使用可能仍需要被歸類在合理使用之中。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7:10 (UTC)[回覆]
尊安。第一段,何以引到common上來,「只能國歌法使用這張圖」一說又從何而來,尚要請教,恕在下愚鈍未明此處與本議題之關聯何在。
第二段,區旗的情況與國歌大相徑庭。《義勇軍進行曲》的創作並非初始為了「成為國歌」,想必眾所周知。相對地,區旗之設計初衷即為了「成為區旗」。年代久遠,在下僅舉一例[22],其中「1991年2月1日,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開始徵集區旗區徽的設計圖案,並成立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經過多輪投票、公開展覽和分析比較,評委會從初選圖案中選出三套圖案,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審議並研究如何修改。新圖案在評委會多次會議討論的基礎上,既考慮了草委會委員們的意見,又吸收了應徵作品的優點和精華」等段落應充分說明這一過程了。試觀《著作權法》,其著作權之歸屬,是難以歸私而應當歸公,因此「合理使用」並不適用於區旗。既然區旗與本案無涉,則似乎可以不再延伸開去。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0:18 (UTC)[回覆]
感謝回復。對於第一段,我詳細說明一下我的意旨。問題就在於義勇軍進行曲能否直接使用Fil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五線譜版).png這一張圖片?如果可以,那不用以文本形式將歌詞錄入到義勇軍進行曲也是可以的,通過使用這張圖片的形式也完全可以替代了。如果不能,那麼證明這張圖片並非是在公有領域,應當在Commons提刪,文庫國歌法頁面只能另尋他法來展示這個附件。不知閣下對此說法是否還有疑問。
對於第二段,即使區旗設計者與官方約定了著作權歸屬,極端推測著作財產權完全屬於官方,然而區旗又是採用何種路徑進入公有領域的呢?即使《基本法》不收錄時它也屬於公有領域嗎?如果是因為《基本法》的收錄它才屬於公有領域,那麼不就回到了和國歌一樣的問題上來了嗎?
何況,在將義勇軍進行曲確定為國歌的年代,特別是建國後廢除民國法律之後,當時根本不會討論著作權相關的問題。根據w:義勇軍進行曲的表述,田漢當時作為國歌詞譜初選委員會的成員,對此充分發表了他的意見。這篇文章的論述似乎也有參考意義。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1:06 (UTC)[回覆]
尊安。俗事繁忙,回復多有滯慢,見諒。
一、我非常理解閣下的意思了,但很抱歉我想閣下(第一段)想要討論的問題可能其實於我而言並沒有什麼問題...是這樣,我根本不反對各位把義勇軍進行曲加入到(按現有排版的)義勇軍進行曲文庫頁面中去,只要用到適當的模板(在本地來講,我認為適宜的是容忍模板)就可以了。因此,閣下另行問能否在此頁面使用某一文件,我也只好回答你這沒什麼問題——然而這根本是一個不需要的問題,各位完全可以錄入文本,我不清楚是否在下此前的表態仍有使各位不明之處,因為我至少已經兩次強調過這一點了。
二、
1、有關區旗的問題,首先請閣下留意此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及其下屬秘書處和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設計投稿辦法細則(P.3),其中「投稿規則(4):所有來稿的圖案及版權歸國家所有。」鑑於香港基本法草委會由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議決成立並對人大負責,其權威性應該是無疑的。因此可以確認各設計圖案在來稿時始,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就由國家享有,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儘管其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話,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但這就顯然不是一個私有領域物品。因此我對於閣下所稱「然而區旗又是採用何種路徑進入公有領域的呢」感到驚訝——需要着重說明的是,「國家所有」不是「政府機關所有」或「機關法人所有」,鑑於其同義詞「全民所有」在憲法中的出處,我想,解釋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其為公有是可以接受的。——先聲明,如果接下來各位同好要談什麼「中特社的公有」和「資產階級法權的公有」這一類沒有爭論意義的內容的話,在下就不參與了。——然而,《義勇軍進行曲》是否有通過任何明定條文或合同成為「國有財產」或「公有財產」呢?沒有。——那這要怎麼類比
2、當然,我非常認同閣下所稱的「...當時根本不會討論著作權相關的問題」這一說法,也非常清楚閣下引用的文章中「葫蘆娃」案的意思,但:
  • 「葫蘆娃」案二審是按「特定歷史條件下創作的『特殊職務作品』」而將著作權歸於指派任務的單位所有,包括二審判詞中也提到「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成果歸屬於單位」,請問《義勇軍進行曲》原曲詞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創作」的嗎?事實上《義》甚至不是參加常規的徵選活動而是在選不出來的情況下由馬敘倫等提議用該曲暫代國歌並獲得通過的。因此要用閣下引文的國旗著作權問題論述套用到《義勇軍進行曲》成為國歌一事就難以成立了——因為國旗(說實在那篇文章的對比也相當不嚴謹,事實上國旗徵選過程怎麼能類比「葫蘆娃」案呢?前者更接近委託作品)說委託作品也好,「葫蘆娃」說是特殊職務作品也行,但《義勇軍進行曲》這兩項是一項都套不上的。
  • 難道田漢在徵選期間發表他的意見就代表他把他的著作權轉讓出去了?抱歉我確實不知道閣下這一句的意義在哪裡。
  • 國家版權局關於對《世界各國國歌》編輯、配器版權問題的復函:「關於國歌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從文藝創作角度而言,國歌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並無本質差別,應當同等地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當然這是2005年的答覆,大家要是能找到更有力的與《義勇軍進行曲》情況相同的其他具備「立法、行政、司法」意義的說理的話,我是很樂意承認自己的錯誤的。
三、我這人吧,說話囉嗦惹人生厭,所以,如果沒有其他更新的證據,請允許我最後一次說明:它到期了,真的到期了——在國內。各位要是想的話就請把詞錄進去吧,我從頭到尾都不想阻攔或鼓勵這事情,說白了我只是來提一下模板使用注意事項罷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20:00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順祝閣下新年快樂。
首先聲明我認為閣下對義勇軍進行曲的版權論述是很有道理的,我了解國歌歌詞在中國已經過期。只是之後提出區旗一例認為情況相似而感到疑惑。
雖然在這裡討論可能不太合適,對於第一點,國歌法使用的歌詞圖片在Commons使用的是第五條公有領域的模板。而Commons自2012年起就不接受在美國不屬於公有領域的文件,雖然本地可以消極容忍,但在Commons里卻沒法這麼做,兩邊的版權狀態不統一顯然是不合適的,雖然這一矛盾不解決也不是不可以。
對於區旗一點,我不談「中特社的公有」和「資產階級法權的公有」,但相信「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是知識產權領域全球通用的術語,在中國法律上會使用「不適用於著作權法」「超過保護期」這一類的表述而非「公有領域」,只是在學理上大家認為二者對應。在「公有領域」下,人人皆可使用而不存在侵犯著作權之疑慮。而在國家所有(全民所有)下,具體的個人並非當然地對相關財產有使用權,這一點我相信我甚至不需要舉例來說明。況且,在自然人作為著作權人且死亡後,如果無人繼承,按照著作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該著作權仍然是國家所有,在著作權未過期的情況下(還有50年呢),我們似乎也不能講相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了。進而,區旗同樣有進入公有領域的路徑疑惑——是國家立法時使用「自己的作品」,它就能跟隨著作權法第五條進入公有領域嗎?如果閣下對這個回答的回覆是「是」,我也沒有別的疑慮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2日 (日) 07:16 (UTC)[回覆]
遲祝新年快樂,久違了,如您所見,在下正在趁久違的新春放一個短期維基假期,因此請恕在下未有及早回復閣下。
一、閣下所稱的「國歌法使用的歌詞(實際上是含歌詞在內的詞曲譜)圖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2017年)刊登的完整的《國歌法》標準文本中的附件(的圖象呈現)。由於這一文檔的來源是《國歌法》——因此使用PRC-exempt在我看來問題並不大。
二、先提出一點,國家所有的著作權可並不以50年為限。現行(及之前)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就有關權利的保護期所列各款,均有明顯主語,「國家」這一詞彙不在也無法混入「自由人」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是故閣下之推論顯有錯誤。
至於閣下談的其他問題,事實上就是「中特社的公有」和「資產階級法權的公有」的問題。閣下的問題很抱歉我不會回答,因為它不是一個能夠有法可依來回答的東西,有關「國有」著作權的相關內容是一個空白區域,著作權法僅有一處模糊且顯然不完全(譬如區旗國有的路徑就跟著作權法無關)的表述;不同法律制度(特別是基於不同政治理論制度下的法律制度)下的著作權法概念事實上由於理論基石的不同和條文的實際狀況尚無法完全做到如閣下所稱的「二者對應」——或者說,無法做到等於,而只能是約等於。我前面的敘述是基於無條文可述的情況下嘗試基於立法意圖做一種法理上的推論,僅此而已。
不過,我得補充一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講得很清楚:「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我認為據此其所有與使用均展現行政性。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5:51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我沒有別的要說了。 Teetrition留言2023年2月6日 (一) 16:40 (UTC)[回覆]

頁面鼠頭鴨脖事件情況通報屬於中國公立教育機構面向公眾發布的通知,且並不包含原創性的元素,並不受版權法保護。—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8.193.127.165對話貢獻)加入。

中國公立教育機構屬於事業單位,可以擁有版權。 Midleading留言2023年6月21日 (三) 03:41 (UTC)[回覆]
無論公立私立,教育機構都不是行政機關,無法按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版權公有。———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6月21日 (三) 11:43 (UTC)[回覆]
如果不按照第五條第一款的話,該通知亦不符合第三條中對作品之「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之的定義。此外通知作為單純的事實信息亦被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排除在保護範圍外。 128.6.36.150 2023年6月21日 (三) 14:12 (UTC)[回覆]
我就不談什麼這篇是否應該被定義為「單純事實信息」了,目前省級調查組已查明該物為鼠頭,這就已經說明這不是一篇「事實」了。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6月22日 (四) 14:59 (UTC)[回覆]
「單純事實消息」對應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8款,不是你這樣理解的…… 2023年7月12日 (三) 03:31 (UTC)[回覆]

已恢復,刪除理由可能魏、蜀、吳三個部分互相覆蓋而需要移動頁面。 Midleading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09:52 (UTC)[回覆]
找到原因了。是我本人提刪的..[23] 當時刪除一些有問題的頁面,之後再錄入。一些是重名書籍,後來分別進行了錄入,如南唐書 (四庫全書本)分成了南唐書 (陸游, 四庫全書本)南唐書 (馬令, 四庫全書本)。但是三國志 (四庫全書本)前漢書敘例 (四庫全書本)這樣的後來就忘了錄入了。我再看看。。 維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10:33 (UTC)[回覆]
我先把魏志移動了。當時的文件不好找,後面兩個志再説吧。可能是由於相同的原因,https://www.kanripo.org/text/KR2a0012/030#1a 也只有魏志。 維基小霸王留言2023年8月29日 (二) 11:04 (UTC)[回覆]

  1. 第一條是總論,就不說了;
  2. 第二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指引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擔全國技術合同登記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科技部職能的承擔端,行政事項。
  3.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多行政部門協調組織的辦事機構,行政事項。
  4. 第四條,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全時開放運行,全面實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科技部負責建設「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以下簡稱「信息庫」)。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負責服務平台和信息庫建設與運行的日常工作。,科技部職能的承擔端,行政事項。
  5. 第五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事項(要求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大財政支持),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廳(委、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科技部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而火炬中心內設「孵化器管理處」,見[25];此外,火炬中心(火炬辦)歸口負責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和協調指導的日常事務,詳見最後一點。科技部職能的承擔端,行政事項。
  6. 第七條,火炬統計,根據科學技術部科技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科技部依法部署並組織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和科技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單位開展的科技統計工作適用本辦法...相關司局及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屬領域的科技統計工作...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經國家統計局批准或者備案、科技部執行的科技統計調查制度。,本件內稱在線指導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和國家高新區開展火炬統計調查工作,就是「科技部依法部署並組織地方科技管理部門...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所屬領域的科技統計工作」的體現;科技部依法部署並組織的統計工作是行政工作,這幾乎是妥妥的了。
  7. 第六條和第八至十條,首先均涉及國家高新區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歸口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主要職責是:...(二)指導開發區的綜合配套改革;...國家科委火炬計劃辦公室(中心)負責歸口管理日常業務工作。,火炬中心歸口管理經國務院授權的科委(後來的科技部)對高新區管理和協調的日常事務,行政職能。(PS:鑑於這文件很久了,為免有失效之嫌,可以說一句:2023年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才把科技部的「指導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科技園區建設」職能給了工信部。)

以上,應該對這些屬於行政事項是比較清晰的,建議恢復。同時通知原提刪者@紅渡廚閣下。--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6日 (二) 08:37 (UTC)[回覆]

 支持恢復,但對建設「全國技術合同管理與服務系統」、「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台」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持保留意見。 ——— 紅渡廚留言貢獻2023年9月27日 (三) 03:17 (UTC)[回覆]
嗯,這個確實也有道理,不過這種沒辦法了,它的職能里混着有行政的項目和事業單位屬性的項目也是正常情況,這種總沒辦法剝離原文了。 銀色雪莉留言2023年9月27日 (三) 04:1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