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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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耕畜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对待当前党外人士批评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
- 中共中央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继续组织党外人士对党政所犯错误缺点展开批评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於一九五七年开展增产节約运动的指示
- 中共黄南州委 关于在我州严格管理外国货物、 禁止银元流通的指示
- 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1957年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一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七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香港英国当局“九龙及荃湾暴动报告书”的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牡丹江铁路管理局公布成立牡丹江铁路管理局撤销分局及新设有关组织机构与变更关系的命令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
-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
- 中央原子醫學實驗院組織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訪問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阿尔巴尼亞、南斯拉夫的报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初稿)
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議全国委員会常务委員会联席会議的决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中國人民政治协商会議全國委員会关於一九五七年上半年視察工作的通知
-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处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交由常务委員会研究办理或者研究的三个提案的决議
关
和
回
固
国
- 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
- 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领导、发挥生产潜力、增产煤炭和大力节约用煤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各接待单位对被接待人员实行收费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游览名胜古迹是不准乘坐人力车轿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的评级、医疗、福利、学习和工商业联合会经费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广西省1956年因灾饿死人问题给有关失职人员处分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改进城市、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設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幷撤銷楚雄專員公署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設置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撤銷文山專員公署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銷云南省蒙自專員公署、紅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
-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灾区农民盲目外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1957年钢铁材料市场供应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城市服务部关于发展代用品酿酒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食品工业部关于一九五八年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部门1957年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 國务院关于撤銷尋甸縣和路南縣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决定
废
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可以采用监外执行办法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金银首饰时所镶嵌的钻石、玉等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权利应否予以承认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都应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