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社会主义改造
外观
分类“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页面
以下163个页面属于本分类,共163个页面。
中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夏收分配工作的指示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秋收分配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1956)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耕畜问题的指示
-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 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
- 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注意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盲目发展倾向的通报
- 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政协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批准中财委(资)关于公私合营的报告和意见
- 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的总结报告》
- 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
- 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中共四川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四川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逃亡业主在城市房地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赣州市委员会、江西省赣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集资办工业几个具体问题的决定
- 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結束「五反」運動中幾個問題的指示
临
关
北
国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
- 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
-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计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农垦部关于全国养蜂工作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1957年钢铁材料市场供应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部门1957年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的通知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国家房产管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镇资本家、小商贩未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的处理意见
安
广
最
-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初步总结》的试行总结和今后在全国试行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房屋等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抄转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对粤东分院处理华侨婚姻问题报告所提意见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高级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离婚案件土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的通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