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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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89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6號解釋》
院解字第2897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院院字第一六三一號解釋,既謂農工商會非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自治機關,顯係不認農工商會所發憑證得依同款免納印花稅,其後段雖謂農工商會所發憑證倘係內部所用不生對外關係,自可適用同條第八款免納印花稅,然農工商會收到會費後立給會員之收據,實為該會與會員收付所載會費之權利義務關係業已消滅之憑證,並非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自亦不得依同款免納印花稅,是該號解釋與本院院字第一四七二號並無出入,商業同業公會收到會費後立給會員之收據,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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