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13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6號解釋》
院解字第3137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檢舉漢奸不以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二條所列舉者為限,凡有漢奸罪嫌之人均得對之檢舉。

  (二)沒收漢奸財產,不限于因漢奸行為所得之財物,其他原有之財物,其他原有之財產,亦在應予沒收之列,但須注意懲治漢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