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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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2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98 頁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8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款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依同法施行條例第二條辦理。

  (二)歸化人之妻依國籍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不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三)依呈請歸化人之本國法不因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喪失其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得為歸化之許可,此在國籍法雖無明文,而由同法第二條第一款但書及第八條但書避免國籍重複之本旨推之,實為當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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