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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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刑事訴訟律自指十年三月二日軍政府所頒布者而言該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刑事原告人依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辦理」一語無論訴訟律頒布後該章程即當然廢止而原告職務由檢察官執行告訴人不得獨立上訴又為民國以來判決之所承認即如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雖許告訴人呈訴不服而上訴名義則仍屬檢察官是該條第三項雖屬有效法律然因其所援引之試辦章程自身已不存在故該規定實等於空文至第二章當事人如認告訴人亦包括在內即與檢察制度不免直接衝突則該標目所謂原告人自不得不解為單指檢察官而言除將來新律另有規定外斟酌現行制度權衡檢察官職權不能不作此系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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