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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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犯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所列举之罪者据本院六九号解释不问何人适用之所谓不问何人系指其职业性别不论为何种类而言惟犯罪之主体必限于该条文所明定之土豪劣绅乃得适用若犯罪者素系农民平日并无凭借势力欺凌乡里自不得概以土豪劣绅论至于未成年之女子而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可认为孤弱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复司法部函[编辑]

  查犯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2条所列举之罪者,据本院69号解释,不问何人适用之。所谓不问何人,系指其职业、性别不论为何种类而言。惟犯罪之主体必限于该条文所明定之土豪劣绅,乃得适用。若犯罪者素系农民,平日并无凭借势力欺凌乡里,自不得概以土豪劣绅论。至于未成年之女子,而无法定代理人者,自可认为孤弱。

附司法部原函[编辑]

  迳启者。据江苏高等法院院长联张君度呈称:

  “窃查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2条载‘土豪劣绅有下列行为者,依下列各款处断’,第2款载‘欺人之孤弱,以强暴胁迫行为而成婚姻者,处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各等语。

  兹有农人某甲,因姨表妹丧父,其母家贫,寄食于舅父家中,遂纠合族众抢归为妻,某甲既系农人,似非土豪劣绅身分,但据最高法院第69号解释,犯该条例第2条所列举之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某甲虽系农人,似又应视同土豪劣绅,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处断。再该条例‘欺人之孤弱’云云,究依若何标准,是否凡无父幼女,均可认为孤弱,职院庭员见解不一,理合具文呈请鉴核示遵”等情。

  据此,究竟来呈所称之农民,纠抢表妹成婚,应否查照贵院第69号解释例,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归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理。又该条例所称欺人之孤弱,究依若何标准,事关解释法律,相应转请贵院长解答,以便转令遵照为荷。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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