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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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案关执行应依确定判决办理不得一再请求解释若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有所声请尽可由该院长依法裁断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复四川高等法院电[编辑]

  案关执行,应依确定判决办理,不得一再请求解释。若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有所声请,尽可由该院长依法裁断。

附四川高等法院原代电[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钧鉴。案据巴县地方法院院长谢章马日代电称:

  “昨奉钧院第279号训令内开:

  ‘案准最高法院冬日代电开,四川高等法院转巴县地方法院览,顷接该院支代电称“甲商控乙机关冒名窃取汇款,要求赔偿损害”一案,除原文有案邀免冗叙外,后开依此主文解释,则乙机关自不能仅以交出使用人及其铺保即可解除追偿责任,但追偿与赔偿不能混而为’等因。

  奉此,职院细绎精意,原系解释主文,洵属至当。惟本案现在情形,双方争执甚烈,势必审核内容,求一澈底解决之法,非从解释主文所能折服,不能不再垦钧院核转最高法院迅赐解释。

  缘本案甲商控乙机关时所列之证据为收信(汇票原装信内)凭单内注乙机关名称,并无使用人姓名及其手字样,而原呈攻击使用人有无其人,举不可知,且所称铺保,遍查渝埠亦夙无此项商号,虽本案确定为时已久,发交执行之初,原限一月飭令乙机关交出使用人及铺保以便追偿,讵逾数月,乙机关竟不能交出任何一人,已陷于追无可追之地步,目前所应研究者,乙机关应否负偿还责任,甲商催促执行案牍盈尺,职院苦无良法以资对付,乃有月前支电呈请解释之举,兹奉前因,对于本案内容,仍未得解决之道,应垦查照前电。

  子丑两说,孰是孰非,明白指示,俾职院遵循有自,免双方讼累无穷,迫切陈词,曷胜盼祷”等情。

  据此,理合电请钧院俯赐察核解释,以便饬遵。四川高等法院院长 黄功懋叩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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