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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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2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2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本属地方管辖案件经判决后依刑诉法虽应改为初级管辖但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地方法院既仍得为第一审自应由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审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编辑]

  本属地方管辖案件,经判决后,依刑诉法虽应改为初级管辖,但依同法第308条,地方法院既仍得为第一审,自应由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审。

附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王钧鉴。窃查县政府审理贩卖吗啡案件,依刑律判决,本属地方管辖案件,新刑法已改为初级管辖,按照钧院第125号解释,其上诉管辖权应以上诉时现行法令为标准,则此项案件,似应归地方法院受理第二审,是否有当,伏乞迅赐解释示遵。江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王思默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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