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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來自中華民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有民國18年(1929年)院字第1號至民國34年(1945年)4月院字第2875號解釋,以及民國34年5月院解字第2876號至民國37年(1948年)院解字第4097號解釋。S-link電子六法全書雖然對於部份解釋附有相關法規,但倘有司法院沒有收錄,又不盡然能查證時,此處從缺。 |
院字解釋
[编辑]1929年
[编辑]/民國18年院字第1 ~ 195號解釋
1930年
[编辑]/民國19年院字第196 ~ 392號解釋
1931年
[编辑]/民國20年院字第393 ~ 647號解釋
1932年
[编辑]/民國21年院字第648 ~ 838號解釋
1933年
[编辑]/民國22年院字第839 ~ 1013號解釋
1934年
[编辑]/民國23年院字第1014 ~ 1185號解釋
1935年
[编辑]/民國24年院字第1186 ~ 1385號解釋
1936年
[编辑]/民國25年院字第1386 ~ 1608號解釋
1937年
[编辑]/民國26年院字第1609 ~ 1713號解釋
1938年
[编辑]/民國27年院字第1714 ~ 1831號解釋
1939年
[编辑]/民國28年院字第1832 ~ 1950號解釋
1940年
[编辑]/民國29年院字第1951 ~ 2108號解釋
1941年
[编辑]/民國30年院字第2109 ~ 2271號解釋
1942年
[编辑]/民國31年院字第2272 ~ 2450號解釋
1943年
[编辑]/民國32年院字第2451 ~ 2627號解釋
1944年
[编辑]/民國33年院字第2628 ~ 2802號解釋
1945年
[编辑]/民國34年院字第2803 ~ 2875號解釋
院解字解釋
[编辑]1945年
[编辑]/民國34年院解字第2876 ~ 3061號解釋
1946年
[编辑]/民國35年院解字第3062 ~ 3324號解釋
1947年
[编辑]/民國36年院解字第3325 ~ 3778號解釋
1948年
[编辑]/民國37年院解字第3779 ~ 4097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