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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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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對於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除有特別規定外,限於當事人及非當事人而受裁定之人,營業稅法鹽專賣條例及其他以裁定科處罰鍰之一切稅法,如無特別規定准許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對於違反稅法所受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而各該機關既非當事人,又非其他受裁定之人,自不許提起抗告,所有以前與此見解有異之解釋,均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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