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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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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于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除有特别规定外,限于当事人及非当事人而受裁定之人,营业税法盐专卖条例及其他以裁定科处罚锾之一切税法,如无特别规定准许原检查机关或移送税局,对于违反税法所受罚锾之裁定提起抗告,而各该机关既非当事人,又非其他受裁定之人,自不许提起抗告,所有以前与此见解有异之解释,均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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