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098號
院解字第309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8號解釋》
院解字第3099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在敵偽管轄範圍內,充任同業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一類職務之人,是否漢奸,應視其有無懲治漢奸條例所列之犯罪事實決之,不能為概括之斷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